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6——有线电视
附件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第五条外部电源 (2)第六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 (3)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第九条编码系统 (3)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 (4)第十一条调制器 (4)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4)第十三条SI生成子系统 (4)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视音分 (4)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4)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4)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5)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 (5)第六节机房环境 (5)第十九条机房环境 (5)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6)第二十一条通讯设施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第一节分前端 (7)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第三十四条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9)第三节维护器材 (10)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10)第四章 MMDS系统 (10)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供配电 (11)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 (11)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维护工具 (11)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行管理 (11)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第二节维护管理 (13)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第三节技术管理 (15)第五十五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第五十六条设施保护 (15)第五十七条试播期管理 (15)第五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第五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六十条施工管理 (16)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7)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第六十六条运维分析 (18)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9)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20)第六章附则 (21)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1)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系统播出管理系统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研究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网络设备 (3)第九条播出切换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播系统 (5)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5)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重大直播活动 (6)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6)第二十二条基带及调制系统 (6)第二十三条射频及天线系统 (6)第二十四条辅助设施 (7)第五节总控系统 (7)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 (7)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 (7)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 (7)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系统 (8)第二十九条节目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内部通话系统 (8)第三十一条通讯设施 (8)第六节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9)第三十二条基带播出系统 (9)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 (9)第三十四条传输系统 (9)第七节自台监测系统 (9)第三十五条播出监测 (9)第三十六条设备监测 (10)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八节机房环境 (10)第三十八条机房环境 (10)第三十九条安全防范 (10)第九节维护器材 (11)第四十条备品备件 (11)第四十一条维护工具 (11)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四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1)第四十三条转播节目 (11)第四十四条直播管理 (12)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 (12)第二节播前管理 (13)第四十六条节目制作规范 (13)第四十七条节目编排管理 (13)第四十八条垫片节目管理 (13)第四十九条节目送播管理 (13)第五十条节目的播前技审 (14)第五十一条字幕管理 (14)第三节运维管理 (14)第五十二条运行指标 (14)第五十三条技术指标 (14)第五十四条规章制度 (15)第五十五条运维流程 (16)第五十六条维护管理 (16)第五十七条备件管理 (17)第五十八条代维管理 (17)第四节技术管理 (17)第五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7)第六十条播出通道管理 (17)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8)第六十三条临时停播管理 (18)第六十四条运行变更管理 (19)第六十五条施工管理 (19)第六十六条事故管理 (19)第六十七条报表管理 (20)第六十八条技术资料 (20)第六十九条技术安全 (20)第七十条检查与考核 (21)第七十一条风险评估 (21)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21)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1)第七十三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1)第七十四条安全防护措施 (21)第七十五条数据安全 (22)第七十六条监控与响应 (22)第六节人员管理 (22)第七十七条岗位设置 (22)第七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22)第四章附则 (23)第七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3)第八十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4)第八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5)第八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标准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治理工作,依据(播送电视安全播出治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治理工作。
第三条依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GAO保证等级。
保证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证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证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方案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到达一级保证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到达二级保证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到达三级保证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证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证发射台〞、“二级保证发射台〞、“一级保证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临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标准;〔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操纵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纳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操纵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纳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操纵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纳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2)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 (2)第七条服务器 (3)第八条数据存储 (3)第九条音频工作站 (3)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3)第十条直播机房 (3)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 (4)第十二条热线电话 (4)第十三条延时器 (4)第十四条监听监测 (4)第十五条辅助设备 (4)第十六条信号输出 (5)第四节总控系统 (5)第十七条总控机房 (5)第十八条播出通路 (5)第十九条信号交换 (5)第二十条传输通路 (5)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 (6)第二十二条内部通话系统 (6)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 (6)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 (6)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7)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 (7)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 (7)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7)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8)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 (8)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 (8)第三十条传输链路 (8)第七节机房环境 (8)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 (8)第三十二条安全防范 (9)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 (9)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 (9)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0)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0)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 (10)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 (10)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 (10)第二节播前管理 (11)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 (11)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 (11)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 (11)第三节运维管理 (12)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 (12)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 (12)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 (13)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 (13)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 (14)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 (14)第四节技术管理 (14)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4)第五十条应急预案 (14)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 (15)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 (16)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 (16)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 (17)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 (17)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 (17)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 (17)第六十条风险评估 (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18)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 (19)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19)第六节人员管理 (19)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 (19)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0)第六十九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1)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明确了四种常见情形 下的应急处置原则, 即:切断异常信号、 协调无线电管理部门 排查无线干扰、保障 人身安全和设施安全、 节目恢复原则。
28
安全播出实施细则概要
29
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
➢保障级别要求高,相应的配置就要高。针对不同级别 ,提出不同的技术配置保障要求和考核指标。 ➢为提高安全播出和应急播出的保障能力,播出系统应 设置设备备份、通路备份和系统备份;播出系统的供配 电、节目传输通路和播出设施必须满足相关的要求。同 时要具备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 ➢要有与之配套的系统的技术管理、运行管理体系。
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
在10万户以上,100万
6 有线广播电视网
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
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
线电视前端
(二)分前端:覆盖用户不
(二)分前端:覆盖用户8万
足8万户的有线电视分
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
前端
(一)前端:覆盖用
户规模不足10万户的有
线电视前端
12
第二章 基本保障
• 第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 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 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 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 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口、接收信号。监测的方式又 分为码流、射频、视音频,监
存一周以上;
测手段有码流分析、矢量图、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
眼图、星座图、频谱、功率等
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 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
等。
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 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
(一)基础网络系统:国家光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中心及其所属各业务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确保节目的安全、稳定、准确播出,保障观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核、播出、监督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促进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五条广播中心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确保广播电视播出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节目播出的效果和质量。
第六条广播中心应当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章节目制作和审核第七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遵循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第八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节目进行审核,确保节目的技术合规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建立节目审核和备案制度,将审核过的节目及时备案并归档,以备日后追溯。
第十条节目审核人员应当熟悉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严守职业道德,避免因私心或其他因素造成审核不严。
第三章节目播出和监督第十一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计划,明确节目播出的时间安排和播出顺序。
第十二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节目播出质量检测制度,对所有节目进行质量把关,确保节目的音视频质量良好,无噪音、失真等故障。
第十三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监测系统,对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对观众意见反馈的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观众投诉和建议,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广播中心应当加强节目播出情况的记录和整理,形成完整的档案,以备复查和追溯。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六条广播中心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广播中心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总则 1适用范围............................................................ (1)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指用电缆、光缆、多路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的,为终端用户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信息系统。
有线广播电视网由前端和有线分配网组成,其中,有线分配网包括分前端、光电缆传输系统等。
考虑到多路微波系统(以下简称MMDS系统)目前的应用情况,本实施细则对其配置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根据覆盖用户规模,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有线广播电视网运营单位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前端分级。
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上,100万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不足10万户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二)分前端分级。
覆盖用户8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不足8万户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二级保障要求;(三)以下将“三级保障前端”、“二级保障前端”、“一级保障前端”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四条按照安全播出影响程度,有线广播电视网传输的节目分为以下三类:重要节目,指CCTV-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视、本地一套及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节目;主要节目,指中央电视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和本地电视台的,除付费节目以外的所有非重要节目;一般节目,指除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外的其它节目。
[应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1——电视中心
[应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1——电视中心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编写目的 ..................................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 1 第四条外部电源 ................................. 1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 ............................... 2 第二节播出系统 ..................................... 2 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 2 第七条数据库 ................................... 3 第八条计算机网络 ................................ 3 第九条播出切换设备 .............................. 3 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 3 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 4 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 4 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 4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 4 第十五条备用播出系统 ............................ 5 第三节直播演播室系统 ............................... 5 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 5 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 5 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 6 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 6 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 6 第二十一条视音频系统设备用电 .................... 6 第二十二条延时和切断装置 ........................ 6 第二十三条非编设备 .............................. 7 第二十四条单边连线配置的卫星传输系统 ............ 7 第四节外场转播系统 .................................7 第二十五条供配电系统 ............................ 7 第二十六条视频系统和音频系统 .................... 8 第二十七条辅助设备 .............................. 8 第二十八条传输链路 .............................. 8 第二十九条卫星传输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以下简称电视中心)进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时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合规播出。
第五条电视中心应加强与国家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监管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第七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制度,确保所有广播电视节目都经过审核后方可播出。
第八条电视中心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节目进行审核,包括节目的时长、内容、质量等方面的审核。
第九条电视中心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审核能力,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
第十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计划制度,明确节目播出的时间和频率。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视中心应制定广播电视节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进行管理和保障。
第十二条电视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和播出过程中不受干扰和破坏。
第十三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的备份制度,确保节目的内容和素材能够及时备份和存储。
第十四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第十五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遵守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合理的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制度,对互联网节目进行审核后方可播出。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电视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是指根据法律、道德、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质量监管,确保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健康、积极向上的要求。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增强安全播出管理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第二章节目内容安全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内容审查制度,对每一条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包含宣扬暴力、淫秽、邪教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节目制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广告播出安全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广告播出管理规定,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广告。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广告法的要求,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广告播出应当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相关要求,不得恶意侵犯观众的权益。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广告播出追溯制度,对违法违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记录。
第四章技术设备安全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行业标准的技术设备,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高质量播出。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技术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安全,防止被非法窃听、干扰、篡改等行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网络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的网络广播电视台是指以宽带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为节目传播载体的电台、电视台。
第三条网络广播电视台主要由信源采集、内容生产、内容发布、增值服务、传输分发网络、业务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监控辅助等子系统构成。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总体网络架构第四条网络广播电视台内部网络应根据应用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流向和播出安全相关度进行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结构应有清晰的层次,以便于进行网络逻辑隔离、访问控制、结构调整和应急处理,不同网络边界之间应设置网络访问控制。
第五条核心网络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带宽应具备冗余空间;应为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冗余,避免关键点存在单点故障,要定期对冗余配置进行验证测试。
第六条内部网络应根据业务类型、功能、重要性、工作职责、信息等级、服务流程、终端用户和物理位置等因素划分安全域,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业务边界应清晰;各安全域应当按照面临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策略和措施;后台管理、数据库、播出等相关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七条应采取措施使管理链路和数据交换链路隔离,通过专用内部管理网络访问管理设备,防止密码和管理信息泄露;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来自非授权IP地址的用户登陆管理网络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现数据安全交互。
任何用户的终端设备不应直接接入核心层网络设备;第八条当与外部网络互联时,应在网络边界系统设置病毒防范和防止网络攻击装置;应采取网络入侵防范和访问控制措施实现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的审计和控制;内容制作系统、内容分发系统和内容传输分发网络之间应通过(虚拟)专网建立连接,以形成相对封闭的专用线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2014年10月
附件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播出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的播出系统、总控系统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四)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他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五)以下将“三级保障电视中心”、“二级保障电视中心”、“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播出原则广播电视机构应坚持安全播出,立足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遵循社会公共道德,有利于中华民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四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广播电视机构自律公约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节目制作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节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制作管理规定,确保节目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节目审查管理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机构审查制度进行节目审查,确保节目符合广电部规定的内容管理标准。
第七条广告管理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电部规定的广告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版权保护广播电视机构在制作、购买和播出节目时,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九条媒介与宣传广播电视机构在媒介推广和报道活动过程中,应当注重真实、准确、客观和完整的报道原则,不得虚假、片面或者捏造事实,严禁进行违法违规宣传。
第三章播出频道管理第十条基本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播出频道,采用不同的播出标准,提供不同的节目和服务。
第十一条色情低俗节目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遵循广电部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一切色情、低俗、暴力、恐怖等不良节目,严格防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节目。
第十二条少儿频道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适宜的节目和服务,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并加强对少儿频道内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节目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节目质量监督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目质量监督标准和方法,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全面监督。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网络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的网络广播电视台是指以宽带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为节目传播载体的电台、电视台。
第三条网络广播电视台主要由信源采集、内容生产、内容发布、增值服务、传输分发网络、业务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监控辅助等子系统构成。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总体网络架构第四条网络广播电视台内部网络应根据应用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流向和播出安全相关度进行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结构应有清晰的层次,以便于进行网络逻辑隔离、访问控制、结构调整和应急处理,不同网络边界之间应设置网络访问控制。
第五条核心网络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带宽应具备冗余空间;应为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冗余,避免关键点存在单点故障,要定期对冗余配置进行验证测试。
第六条内部网络应根据业务类型、功能、重要性、工作职责、信息等级、服务流程、终端用户和物理位置等因素划分安全域,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业务边界应清晰;各安全域应当按照面临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策略和措施;后台管理、数据库、播出等相关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七条应采取措施使管理链路和数据交换链路隔离,通过专用内部管理网络访问管理设备,防止密码和管理信息泄露;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来自非授权IP地址的用户登陆管理网络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现数据安全交互。
任何用户的终端设备不应直接接入核心层网络设备;第八条当与外部网络互联时,应在网络边界系统设置病毒防范和防止网络攻击装置;应采取网络入侵防范和访问控制措施实现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的审计和控制;内容制作系统、内容分发系统和内容传输分发网络之间应通过(虚拟)专网建立连接,以形成相对封闭的专用线路。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安全播出时间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理、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它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非法插播、攻击破坏、信息安全等事件。
非法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播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责任。
二、安全播出责任制第四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安全播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设立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播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播出工作规程;(二)安全播出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三)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四)安全播出信息报送制度。
三、安全播出保障措施第七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播出设施建设,确保播出设备、传输网络、播出环境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定期对播出设备、传输网络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风险。
第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播出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播出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播出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播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安全播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加强安全播出设施建设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播出设备检测、维护和保养的;(六)未按照规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七)未按照规定加强人员培训的。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传输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开展广播电视业务的无线发射转播台。
第三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遵守国家相关的广播电视法规和政策,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和转播工作,确保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具备完善的技术设备和人才队伍,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和高质量播出。
第六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和天线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播出的节目内容,严禁传输和转播违法违规节目。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设立台长、副台长和相关工作人员。
台长负责台内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副台长协助台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和转播工作。
第十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定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应制定运行维护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等,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台长负责无线发射转播台的工作任务分配、管理和督导。
台长应具备较高的广播电视业务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副台长负责协助台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
副台长应具备一定的广播电视业务能力,并能有效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无线发射转播台工作要求,执行工作任务。
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技术设备和人才队伍第十五条无线发射转播台应配备先进的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和天线,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质量。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是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的,旨在加强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安全播出管理。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容审核和播出管理,确保内容的合法合规。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经营网络广播电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内容审核管理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核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
2.内容审核部门应制订详细的审核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高效。
3.网络广播电视台不得播出政治、军事、历史、民族、宗教、涉外等敏感内容,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
4.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不得播出过度宣传、失实广告,不得播出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广告。
三、播出管理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节目播出时间表进行播出,不得擅自更改节目播出顺序或时间。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使用技术手段确保节目播出的完整和清晰,不得出现画面模糊、声音有杂音等质量问题。
3.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加强对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直播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对播出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播出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应急管理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配备专门的应急管理人员,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3.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及时停播涉及事件的相关节目,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或引发社会恐慌。
五、监督管理1.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广播电视台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处罚。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3.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网络广播电视台,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播出等措施进行处罚。
以上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的主要内容,内容包括了总则、内容审核管理、播出管理、应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适用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 障体系的建立和管理
适用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法 规、标准、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
规定的基本原则
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原则
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秩序和稳定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的权益
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内容
节目制作安全管理
违规处理:对违 反广播电视安全 播出管理规定及 实施细则的行为 进行严肃处理, 确保广播电视行 业的健康发展。
监督机制:建立 健全的监督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对 广播电视安全播 出管理规定及实 施细则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促 进管理规定的不 断完善。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需经过专 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资
格和技能。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审查 和播出流程需符合相关规定, 确保内容安全。
针对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播出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
确保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标准和规范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审查和播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内容安 全、健康、合法。
节目制作单位 应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防范
措施
节目制作涉及 危险、复杂、 特殊技术等环 节,应采取必 要的安全保障
措施
节目制作人员 应具备相应的 安全知识和技 能,并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
节目制作过程 中涉及的保密 信息,应采取 保密措施,确
保安全保密
节目播出安全管理
确保节目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播出虚假、误导性信息。 对播出节目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确保播出设备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对播出节目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2)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 (2)第七条服务器 (3)第八条数据存储 (3)第九条音频工作站 (3)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3)第十条直播机房 (3)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 (4)第十二条热线电话 (4)第十三条延时器 (4)第十四条监听监测 (4)第十五条辅助设备 (4)第十六条信号输出 (5)第四节总控系统 (5)第十七条总控机房 (5)第十八条播出通路 (5)第十九条信号交换 (5)第二十条传输通路 (5)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 (6)第二十二条内部通话系统 (6)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 (6)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 (6)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7)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 (7)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 (7)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7)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8)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 (8)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 (8)第三十条传输链路 (8)第七节机房环境 (8)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 (8)第三十二条安全防范 (9)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 (9)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 (9)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0)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0)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 (10)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 (10)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 (10)第二节播前管理 (11)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 (11)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 (11)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 (11)第三节运维管理 (12)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 (12)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 (12)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 (13)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 (13)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 (14)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 (14)第四节技术管理 (14)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4)第五十条应急预案 (14)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 (15)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 (16)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 (16)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 (17)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 (17)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 (17)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 (17)第六十条风险评估 (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18)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 (19)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19)第六节人员管理 (19)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 (19)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0)第六十九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1)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广播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广播中心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广播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广播电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广播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地市、县级广播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应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核心网络设备宜配置双电源;制播网禁止直接与外网互联;(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制播网络核心设备应配置在线热备份,且设备均配置双电源;主干链路应有冗余,应对网络交换机端口进行访问控制,禁止非法设备接入;网络内应安装网管软件,对整个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和故障预警、报警。
第七条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核心服务器;(二)二级以上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服务器,服务器应配置双电源;服务器硬盘应有冗余热备;主、备服务器应分别连接主备网络交换机;多台服务器之间宜采用集群方式。
第八条数据存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系统应配置充裕的存储空间;(二)二级数据存储应采用磁盘阵列,并制定合理的存储策略,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对于节目播出数据,应能实现实时镜像备份和数据无中断调用;(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定期进行离线备份或异地备份。
第九条音频工作站应符合以下规定:所有工作站应有防病毒、防攻击措施;应封闭USB端口、串口、并口等所有外部接口,拆除软驱、光驱等外接设备;播出音频工作站应有备份,主备工作站应能实现无缝切换;应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策略管理。
第三节直播室系统第十条直播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每套有直播节目的频率应配置一套直播机房,每套直播机房应包括直播室及导播室;(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应至少配置一套备份直播机房。
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双电源;(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双输出模块,并具备监听信号源选择功能;应有多路母线输出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数字播出调音台;应能设置多层用户权限;直播室机房宜独立配置应急调音台或调音台应急模块。
第十二条热线电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至少配置1路热线电话接入直播室系统,应具有来电显示功能。
直播室和导播室均应配置热线电话的控制设备;(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宜接入多路热线电话;(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能对有热线电话参与的节目及电话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三条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延时时间应符合总局相关规定;延时器应有状态显示,易于操作,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十四条监听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直播室和导控室应配置监听音箱、电平表;直播室应配置监听耳机;(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应配置相位表;直播室、导控室监听音量应能独立控制。
第十五条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带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标准时钟;(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和导控室间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直播室、导播室应配置与总控之间的内部通话系统。
第十六条二级以上主、备节目播出信号应经两路以上播出链路送至总控。
第四节总控系统第十七条总控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应配置总控机房,划分设备区域和值班区域;(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设备机房和值班机房。
第十八条播出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应急垫乐源,每套播出节目应能在正常信号源与应急垫乐源之间切换;应配置专业级播出切换设备;(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具备主、备播出信号源和应急垫乐源,信号源之间能够进行切换;切换设备应有切换控制面板,采用双电源配置;切换矩阵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状态,切换开关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主要播出通路应具有应急节目源;应避免因单节点故障引起系统瘫痪;应具有应急手段,可将直播室系统的节目信号直接送到传输系统中。
第十九条信号交换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通过矩阵或跳线排进行音频信号的交换;(二)二级应配置音频矩阵,矩阵应配置双电源。
播出通路主要环节的输入输出端口都应接到跳线排中;(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矩阵应有在线热备。
宜配置相同规模的矩阵或相同信号交换能力的其他手段作为备份,并能自动切换。
第二十条传输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两路传输通路;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二)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应配置独立的主备传输设备,主备信号传输应具有两条不同路由的传输通路,传输设备应具有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在线热备编码复用设备;(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段;末级采用应急切换设备的,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全台时钟信号应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应具备整点报时功能,报时信号嵌入应符合《广播报时信号嵌入时间码规范》(GY/T 219),并能提供网络校时;(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第二十二条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
第二十三条二级以上应配置转播系统,具备监听监测和多种传输手段。
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二)二级以上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