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导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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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有关问题

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因此,如无特别说明,我们都是在这一意义上继续分析同居关系的有关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同居又可以区分成许多不同的种类。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有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分。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

按照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的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就说明,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目的和重点在于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案件作为一个复合之诉,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提出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请求的,通常会一并审理,以方便当事人,节省诉讼资源。审理同居关系案件,主要就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抛开同居关系不谈,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诉讼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也会受理当事人的此类请求并依法公正审理的。因此,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

对于新婚姻法详细解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

(2001年12⽉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双⽅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δ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学课件婚姻法II

法学课件婚姻法II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法律 责任,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等民
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关机构在处理违反夫妻忠实 义务行为中的职责和作用
06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结婚条件及程序规定
结婚条件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结婚,达到法定婚龄,无配偶,且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 关系。
程序规定
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境外结婚的,需符合 当地法律规定,并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子女教育
父母应继续关心和教育子女,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如一方不履行抚 养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同时,父母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和选择,不 得强迫子女接受自己不愿接受的教育方式。
05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的救助措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的定义 和构成要件
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一方生活 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个人债 务由各自清偿。
离婚时子女抚养与教育问题
子女抚养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 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涉外离婚条件及程序规定
离婚条件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 事由,如重婚、家庭暴力、感情不和 等。

法律第二讲 婚姻法ppt课件

法律第二讲 婚姻法ppt课件
41
2、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
• 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 确规定: •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 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 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现行的婚姻法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 修改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28日 公布的。
2
一、婚姻与家庭的概念
• (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 系。 • (二)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法律拟制) 所产生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相法定权利、 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40
(二)父母与子女关系
• 1、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范围
– 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 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 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 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 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 – 因依法收养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 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 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3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的几 个问题
就婚姻而言:
• 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出于 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所谓“同性婚”,是 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 • 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 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 方长期同居也不成其为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说明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为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公布实施后不久就着手制定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内容很多,原有的司法解释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要制定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短期内将难以出台。而实践中许多问题又亟需解决,故我们拟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分批作出司法解释。这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主要是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即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号召大家认真学习、正确适用婚姻法。今年5月底,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法院系统适用《婚姻法》研讨会”;此后,又要求各地法院将在学习及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汇总成书面材料并及时反馈给我院。在整理、归纳各地书面意见后,我们草拟了司法解释初稿。近期,由院、庭领导亲自带队,到各地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听取了广东、上海、江苏、甘肃、湖南、河南、广西、江西等省各级法院同志的意见。同时,我们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到全国各地就司法解释稿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不久前,我们邀请了部分专家学者对司法解释稿进行讨论修改。最后,才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下面,对《解释》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一、关于总则部分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第三条禁止性规定和第四条倡导性条款。其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家庭暴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对外要以夫妻名义相称及如何认定构成同居关系、家庭暴力是否要有程度上的限制、与国际公认的家庭暴力的范围是否一致等,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解释》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限定在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与事实婚姻、重婚等相区别。对于同居的认定,《解释》从双方关系的稳定性、持续性及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另外,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解释》采用了较严格的标准,必须达到一定伤害程度才构成家庭暴力,以避免将家庭暴力范围适用得过于宽泛。婚姻法第四条是倡导性条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以立法形式明确告知公众,我们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不得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由于各地法院均对此提出问题并建议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故《解释》中对此做出了规定。二、关于结婚部分婚姻法在此章中增加了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等内容,对于相关问题有必要作出解释。(一)关于补办结婚登记问题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对于男女双方补办登记的,其婚姻效力从何时起计算,立法未叨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解释》采取了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其婚姻效力自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一方面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避免了其他认识可能造成的不承认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情况。另一方面,将效力确认到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避免了那种将效力溯及到双方同居时起的做法可能导致的将尚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双方认定为合法婚姻现象的发生。婚姻法修改后,对于现行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认识,目前意见不统一。对于原来认可的事实婚姻,是否还需要补办登记才认可其婚姻效力-《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属于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情况的,《解释》规定:男女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但至1994年2月1日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及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可按离婚诉讼审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样,既考虑了婚姻法对于没有补办登记应当区别对待的精神,又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衔接以及处理起来的实际社会效果。从我们掌握

婚姻家庭法学 (2)

婚姻家庭法学 (2)

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是研究婚姻家庭关系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学科。它涉及有关婚姻的形成、维持和解除、家庭成员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以及与家庭事务相关的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法学关注的主要领域包括:

1. 婚姻的法律规定:包括结婚的法律程序、婚姻的民事登记、婚姻的性质和效力等。

2. 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规定。

3. 离婚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包括离婚的条件、程序、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4. 家庭财产与继承: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家庭财产的管理与继承等。

5. 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解决:包括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调解家庭纠纷等。

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对象涉及到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内容。研究者通过分析法律文件和案例、探索社会现象、调查家庭实践等方法,旨在了解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律,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此外,婚姻家庭法学也涉及到国际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研究,如跨国婚姻和国际离婚等。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课件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课件
24
违反婚姻法规定行为处罚
1 2
重婚行为处罚
明确重婚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包括刑事责任 和民事责任。
禁止结婚疾病处罚
介绍患有禁止结婚疾病而结婚的法律后果和处罚 措施。
3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处罚
阐述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 施。
2024/3/26
25
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处理
刑事责任认定
明确在婚姻家庭中哪些行 为可能构成犯罪,以及相 应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 真审查,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并 告知结婚的条件和后果。
2024/3/26
10
03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2024/3/26
11
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 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
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
禁止重婚,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结婚。
8
禁止结婚情形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重婚或与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的禁止结婚 。
2024/3/26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 止结婚。
9
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
登记
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法基础2讲课文档

婚姻法基础2讲课文档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第24页,共31页。
四、离 婚
3.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扶养应考虑经济能力、身体状况、和子女的感情、子女的意愿 、计划生育等因素决定。
父母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其中一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 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19页,共31页。
四、离 婚
2.债务清偿
婚前债务为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婚后债务 一般为为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一方死亡的, 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v ②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v 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 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v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 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人认定为 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姻法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和维护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婚姻法作为一部总体的法律规范,在其

它法律中也有一定的优先地位。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其基本原则,本文将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平等自愿原则

婚姻法的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结婚,不准采取

强迫手段进行婚姻”。这就意味着婚姻必须建立在双方的自愿基础之上,不存在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结婚的情况。这一原则要求婚姻中的权利

和义务应平等分配,婚姻关系应基于互相尊重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强调男女在婚姻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根据《民法

通则》规定:“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这一原则要求男女在家庭中享

有平等的决策权、经济权和教育权等。对于家务和子育方面,婚姻法

也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共同分担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有助于

形成健康的家庭环境,提升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

三、一夫一妻原则

婚姻法确定了一夫一妻制度,即每个人只能与一个合法配偶结婚。

这是保证婚姻关系合法、稳定和有序发展的重要原则。一夫一妻制度

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坚持道德和伦理的基本原则,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四、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原则

婚姻法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责任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和幸福,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婚姻法予以明确禁止,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确保妇女和儿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保障离婚自由原则

2024婚姻法讲座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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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未来婚姻法可能会进一步强调夫 妻间的忠诚义务、家庭责任等方面。
完善离婚制度
针对当前离婚率上升的问题,未来婚姻法可能会进一步完善 离婚制度,降低离婚门槛,同时加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子 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倡导新型家庭关系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未来婚姻法可能会倡导更加平等、开 放、包容的新型家庭关系,以适应多元化家庭形态的需求。
受害者救助途径和法律保护
救助途径
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 律援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法律保护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 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救助措施,为 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预防措施和社会支持体系
预防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建立家庭暴力风险评估和干预机制;加强家庭关系调适 和矛盾化解等。
2024婚姻法讲座ppt 课件完整版
目录
• 婚姻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结婚条件与程序规定 • 夫妻关系调整与权利义务界定 • 离婚途径选择及程序规定 • 家庭暴力防治与救助措施 • 涉外婚姻法律问题探讨 •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01
婚姻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婚姻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以及由婚姻 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学员B
讲座内容详实,老师讲解 生动有趣,让我对婚姻法 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024版全新精品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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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 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个人财产保护及继承问题
01
个人财产保护
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调解或开庭审理。
诉讼离婚程序及注意事项
• 根据审理结果,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书。
诉讼离婚程序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在诉讼过程中,需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或审理工作。
提起诉讼前需充分收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 法定情形。
尊重法院判决或调解结果,并按照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05
06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Chapter
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等。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可能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 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
目录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结婚制度及条件 •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 离婚制度及程序 •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导学辅导

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导学辅导

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导学辅导

教学内容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分析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与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强迫与干涉。具有专属权、支配权、对世权。

婚姻自由,从内容而言,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是否结婚以及与谁结婚。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婚姻自由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产物。在我国为婚姻自由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一是禁止干涉既然如此自由的行为,二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原则的概念及贯彻

1、概念与内容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甚或两个

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任何人,不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寡、官职大小以及其他情况有多不同,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任何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前,都不得再行结婚。

(3)一切公开的、隐藏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取缔及制裁。

(4)凡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都要依法依纪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2、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

《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行为。

婚姻法讲义(二)

婚姻法讲义(二)

婚姻法讲义(二)

第二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基本介绍:

结婚,有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结婚肯定是异性了,这不是废话吗?当然不是,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有些西方国家已经可以允许同性恋结婚,当然,这个情况了解一下就可以了。比利时(2003) 荷兰(2001) 加拿大(2005) 西班牙(2005) 受到部分地区承认的有: 美国:麻萨诸塞州(2004)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22岁,女20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这个不用多说。

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所谓无效和可撤消,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至始无效。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就是说,如果这个女的过了段时间跑到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说,她当时是被胁迫的,要求宣布婚姻关系无效,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行使撤消权,其后果就是婚姻归于无效。而且也是从始归于无效。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2024版婚姻法课件课件完整版

2024版婚姻法课件课件完整版

2024婚姻法课件课件完整版

•婚姻法概述

•结婚制度

•家庭关系制度

•离婚制度

目录

•涉外婚姻制度

•婚姻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婚姻法概述

01

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

婚姻法的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婚姻法的作用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夫

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

谐与进步。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原则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一夫一妻制原则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

在婚姻家庭中,特别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和其他虐待行为。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婚姻法

01

古代的婚姻法以家族为本位,注重维护家族利益和家族秩序,对婚姻当

事人的意愿和权益保护不足。

近现代婚姻法

02

近现代的婚姻法开始注重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婚姻自由和

男女平等原则,逐渐实现了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

当代婚姻法

03

当代的婚姻法在继承和发展近现代婚姻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维护婚姻

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不断完善和调整婚姻家庭法

律规范。

结婚制度

02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结婚条件

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

婚的情形。

结婚程序

申请结婚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

行婚前医学检查、领取结婚证。

婚姻的效力与无效婚姻

婚姻效力

合法有效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双方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

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如重婚、近

(2024年)婚姻法

(2024年)婚姻法

2024/3/26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 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20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
重婚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之结婚的,也构成重 婚罪,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024/3/26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 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1
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 系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0
03
家庭关系
2024/3/26
11
夫妻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 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
子女教育
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仍有受教育的权利,父母应共同承担子 女的教育费用。
2024/3/26
18
05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2024/3/26
19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救助措施
受害人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 调解。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 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 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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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导论(二)

这篇新婚姻法导论(二)的关键词是新婚,婚姻,姻法,法导,导论,论(,(二,

三、新婚姻法的宏观抽象评价

透过新婚姻法增改删补的外在表现,切入立法发展完善的内在意旨,应该看到,新婚姻法并不是简单局限于对某些微观具体问题的点滴修改和增补,而是在一定层面(尽管不彻底、不充分)从宏观整体意义上突破八O年婚姻法的技术惰性和内容框架,实现立法理念的更新、价值重心的移转和既存模式的超越。从这个角度把握,新婚姻法在宏观上凸现出五个方面的带有指导思想意义的取向和改进特性。

第一,在立法技术选择上,谋求粗疏与细密的合理搭配。

现代立法技术要求,立法必须恰当把握法律规范结构的细密与粗疏的关系,一方面使主要的、实体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都是具体、完整的,使每一个环节、方位都没有漏洞,保证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保持对某种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规范具有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一般化效能,保证法的普遍性和包容性,实现法律的价值互补和功能契合。鉴于八O年婚姻法抽象概括性有余、具体针对性不足的明显技术缺失,新婚姻法着力于技术改进,谋求立法技术上粗疏与细密的合理搭配,取得两点效果:(1)在总体上继承了八O年婚姻法的概括性、抽象性、简略性规范形式,在局部制度设计中克服了因袭于立法传统经验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倾向,从“粗放型”的政策化原则转向“细密型”法律化规范,使结婚、夫妻财产制、离婚等几项主要制度的法律规则开始走向明确、具体,与调整的社会关系贴近,典型化的一般法则不致于成为无用的宣传式的空洞纲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婚姻法的确定性、严密性和操作性等法律特质,增强了规范的形式约束力,提高了相关制度在社会适用中的安全系数。(2)初步完成了规范结构的合理配置,正面确认、导向与反面禁罚、保障相呼应,较好地形成了法律秩序的完整统一性。新婚姻法在整体构造和一些必要的具体制度条款中,基本上是按照假定、处理、制裁三个立法要素进行技术处理和改进,并且引入了法律责

任机制,建立起相关制度的责任保障,做到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相对应,法律责任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吻合,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行为模式中义务性规范相一致。这一技术上的进步不仅使法律规范结构完整、疏而不漏,一般性、典型性法律控制模式既有概括性和透明性,又不失具体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而且通过规范化的一般行为模式,保证婚姻法有明确的着力点和施控方向,有效地激励、诱导人们的行为选择方向,确认和保护合法的积极行为,禁止、防范消极行为,制裁、矫正违法行为,创设积极的法律秩序。这不仅是立法技术科学性、严密性的形式要求,也是便于法律关系主体认识、把握、遵守、执行法律规则的操作实效的要求,更是法律规范社会化的基本前提。

第二,在立法的价值定位上,坚持个人与社会的协调统一。

婚姻法的价值定位既是立法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利益在主体归属上的倾斜重心所在,也是法律在设置权利、义务、责任时的本位指向,是立法的社会背景、指导思想和宗旨的集中体现。纵观婚姻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将婚姻法的价值定位归列为三种样态:一是以维护社会利益为重心,以个体的义务、责任为本位,而实质是家庭本位、国家本位、家长权力本位;二是以维护个体利益为重心,以个体的权利为本位;三是在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权利与义务、责任之间折衷调和。

新中国的几部婚姻法一贯坚持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协调统一,既强调婚姻家庭的社会性、公益性,奉行“齐家治国安天下”的古训,维护婚姻家庭所负载的社会公共利益,张扬个体对国家、对家庭、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又充分肯定婚姻家庭的微观性、私益性,贯彻婚姻自由和家庭成员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自治”,确认和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利益。如果说价值定位的这一取向在五O年、八O年婚姻法中已有反映的话,那么新婚姻法则显示得更充分、更完整、更细腻,并因此而成为新婚姻法的一大特点。认识新婚姻法的这一价值本位,要注意理解和把握三个方面:

其一,婚姻家庭的属性内涵决定了个人与社会的不可偏废。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类的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兼容一

体。可以说,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而又必须调和的矛盾的产物。调和的结果,是社会为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确立一种范式,引导和强制人们在这个范式中满足其自然性能和社会需求;超越范式,则应承担不利后果。这个范式最集中、最明确、最严格的表现形式就是婚姻家庭法。由此,婚姻家庭法的价值重心选择有三种可能:一是以人的自然需要和个体利益为确认和保护重心的个体本位;二是以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本位;三是将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合为一体,协调兼顾。现代社会的控制、发展模式决定了婚姻家庭法的价值认知和选择的双重性:一方面,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条件,极大地满足社会成员个体需要,保障个体利益,维护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又要求个体服从社会,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强化责任与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二个方面决定了婚姻家庭法确认和保护的本位主体有二个:一是社会,二是个人。作为二者的实现媒介,则是婚姻共同体和家庭共同体。

其二,婚姻家庭法的民法属性决定其基本价值定位。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基础性层面,婚姻家庭法归位于民法,构成“私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确认主体的私人利益,调整私益关系,借助民法上私益的效能释放和运转,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完满实现,是民法的一大基本特性。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内核的婚姻家庭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自然需要和利益,此乃人格化的本质性利益而非目的性利益;二是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的身分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可谓伦理化的法权利益。近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向集中于确认这种私人利益,调整该利益在主体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保障此类“私益”的最佳满足达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基于此,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共同的作用是将确认和调整的私人利益关系归属到权利主体,建立民事权利体系,保障私权,从而奠定了权利法的根本属性,使法律的价值定位显得个人优位于社会。然而,当代民法的进一步发展已突破了这一传统定势,以往的私权绝对、私权神圣正走向私权相对和私权有限,社会本位的价值日益凸现,权利社会化、权利责任化的模糊态势逐渐形成,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与社会双重价值既是民法这一演进趋势的表现,更是其典型印证。

其三,婚姻家庭法在功能指

向上,应力求“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相容,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由于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与市民社会的价值或利益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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