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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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
5.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 20 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200 万元,上2个年度各 项纳税总额不少于 10 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 3 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文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1000 万元,上2个年度各
项纳税总额不少于 100 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 3 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
光电磁介质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 60 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10000 万元,上2个年度 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 3 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
防伪票据证书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二)乙级资质
1. 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 15 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200 万元,上2个年度各 项纳税总额不少于 20 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 3 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光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
依据《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国 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企事业单位,除符合《国家秘密载体印制 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外,还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国保发【20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相关产品进出口简报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品、印刷装备、印刷器材进出口总值183.34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9.9%。

其中,印刷品进出口138.06亿美元,印刷装备进出口35.45亿美元,印刷器材进出口9.83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品进口22.56亿美元,同比下降7.3%。

其中,出版物印刷品进口7.33亿美元,包装印刷品进口1.32亿美元,商业印刷品进口13.91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品出口115.50亿美元,同比下降24.7%。

其中,出版物印刷品出口14.22亿美元,包装印刷品出口48.55亿美元,商业印刷品出口52.73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装备进口15.97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1.4%。

其中,印前设备进口0.45亿美元,印刷设备进口13.77亿美元,印后设备进口1.74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装备出口19.48亿美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1.1%。

其中,印前设备出口1.22亿美元,印刷设备出口10.93亿美元,印后设备出口7.33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器材进口3.93亿美元,同比下降2.9%。

其中,黑色印刷油墨5 794.9万美元,其他印刷油墨2.05亿美元,水性喷墨墨水9 448.2万美元,P S胶印版材53.2万美元,C T P胶印版材680.7万美元,柔印版材2 831.3万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器材出口5.90亿美元,同比下降16.5%。

其中,黑色印刷油墨786.3万美元,其他印刷油墨7 338.4万美元,水性喷墨墨水1.15亿美元,PS胶印版材7 529.0万美元,CTP胶印版材3.0亿美元,柔印版材1 839.6万美元。

 (印 文)《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轻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09•【文号】国保[1990]第83号•【施行日期】199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第83号1990年4月9日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印刷行业,指一切从事营业性的排版、制版、印制、装订的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营业性的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印刷厂(含所、社,下同)。

本办法所称复印等行业,指从事营业性的复印、誊印、打字(含打字、油印、小胶印,下同)、晒图(含描图,下同)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复制,包含印制,指用手工、照相、电子或印刷方法仿制原稿的全部工艺过程。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特指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和书刊等,不包括电磁信息载体。

第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实行依据准印手续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复制单位)复制的制度。

第四条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复制活动的管理,国家对印刷、复印等行业实行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注册备案的制度。

第二章定点复制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应当从严掌握,按照有利保密和便于复制的原则确定。

禁止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为定点复制单位。

第六条定点复制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二)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三)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四)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五)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六)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七)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而制定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 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 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 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 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 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 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 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 则。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 作。

2021年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2021年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而制定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2.22•【文号】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国家保密局2020年11月13日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保密局局长:田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2020年12月22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涉密印制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第五条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涉密载体印制规章制度

涉密载体印制规章制度

涉密载体印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密载体的印制管理,保障国家重要信息资产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涉密载体印制过程中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涉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其保密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定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涉密载体的印制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确保国家重要信息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涉密载体印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和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定密程序和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条涉密载体印制必须在指定的安全环境下进行,印刷厂必须具备相应的保密条件和设施。

第七条涉密载体印制过程中,应当设立明确的保密责任人,负责保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涉密载体印刷制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保密培训和审查,掌握保密知识和技术。

第二章涉密载体定密管理第九条涉密载体的定密等级应根据其内容的涉密程度和重要性进行划分,一般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等级。

第十条涉密载体的定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设定保密级别。

第十一条涉密载体的定密申请必须经过组织机构的审批,并由专门的定密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涉密载体的定密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档案和记录,确保定密过程的合规和透明。

第十三条涉密载体的定密级别应当及时更新和调整,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涉密载体印刷管理第十四条涉密载体印制必须在指定的印刷厂和设施下进行,印刷厂应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涉密载体印刷必须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设备和材料,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涉密载体印刷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程序,确保印刷品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涉密载体印刷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和审查的人员进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对于涉密载体印刷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并实行保密责任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2013年03月16日13:52 【字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制作 (3)第三章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5)第四章外出携带涉密载体 (5)第五章涉密载体的使用 (6)第六章涉密载体的复制 (7)第七章涉密载体的保存 (8)第八章涉密载体的销毁 (9)第十章附则 (10)第十一章附件 (10)附件1:涉密载体制作审批表 (12)附件2:员工外出携带秘密载体审批表 (13)附件3:员工外送涉密载体审批表 (14)附件4:员工外送涉密载体移交回执 (16)附件5:涉密载体复制审批单 (17)附件6:涉密载体借阅审批表 (18)附件7:涉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19)附件8涉密载体销毁登记清单 (20)附件9涉密载体管理台账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字符、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U盘、移动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

第三条涉密载体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涉密载体在收发、传递、承办、传阅、制作、复制、保存、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并做出文字记载。

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制作第五条制作涉密载体,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一)承办人应依照有关规定拟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制作数量及用途,并编排顺序号;(二)以公司文号下发的文件按公司公文管理流程执行;(三)非公司正式文号发文,属于涉密范围的,承办人填写《涉密载体制作审批表》,按管理权限,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

第六条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应当在公司涉密场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许可的资质单位制作。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照片、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和密品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含计算机硬盘、录像带等。

本办法所称涉密过程文件是指各种密件草稿、初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未归档的文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借阅、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过程。

第四章涉密载体密级的拟定、审核、审批寓于涉密载体的审批的各环节中,体现承办人拟定,审核人核定,定密责任人审批的定密工作流程。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涉密载体实行归口管理,其中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文件等技术类文件、资料、行政公文、函件、文书及光盘由公司综合部资料管理员负责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建立涉密载体台帐,个人保管的涉密载体须统一登记建账,做到底数、账目清楚,并与部门的台帐相符(见附表1).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和备案.第二章密件管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密件是指:纸介质国家秘密载体(含过程文件).密件必须统一登记、底数清楚。

第九条密件的制作1.公司内密件制作(1)制作密件,需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按规定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统一编号,加盖印章标志,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严格履行收发、登记、签收手续。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注为:密件左上角“密级★保密期限”(已有固定格式、模板的,以固定格式和模板标注的为准)。

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编排顺序号。

禁止雇佣临时人员参与密件制作。

(2)打印密件必须填写《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见附表2),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打印。

登记内容包括打印时间、文件名称(全名)、页数、份数、密级、密件去向、承办人等。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国保发【20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施行

亿对开印张,下降幅度为 12.92%。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
2020 年 耗 用 新 闻 纸 135 万 t,较 总署发布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
2019 年的 155 万 t 降低 12.90%。
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 号,
中 国 报 协 印 刷 工 作 委 员 会 自 国保发〔2019〕13 号修订)将同时
彻 落 实 新 出 台 的《邮 件 快 件 包 装 管
而目前称霸全球 OLED 面板市
理 办 法 》,新 规 明 确,一 旦 发 现 使 用 场 的 韩 国 厂 商,在 制 程 中 使 用 蒸 镀
的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 技 术,需 要 真 空 环 境 与 光 罩 技 术,
用有毒物质作为填充材料的,责令 成本较高。而 JOLED 的独家喷墨印
日 前,国 家 保 密 局、国 家 市 场
情况计算,2020 年度全国报纸印刷 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秘密载体
总 印 刷 量 为 整 6 0 0 亿 对 开 印 张,较 印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于 2 0 2 1 年 3
2019 年的 689 亿对开印张减少 89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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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部署 全年印刷复制发行管理工作
2021 年 2 月 24 日,国家新闻 出版署印发《关于做好 2021 年印刷 复 制 发 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部 署 全 年 印 刷 复 制 发 行 管 理 工 作 。《 通 知 》 要 求,印 刷 发 行 战 线 要 坚 持 以 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 导,按 照 全 国 宣 传 部 长 会 议 部 署 要求,突出庆祝建党 100 周年,坚 持正确政治方向,统筹发展与安全, 统 筹 疫 情 防 控 与 行 业 管 理,确 保 全 行 业 开 好 局、起 好 步,推 动 产 业 实 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日期:2012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涉密载体的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的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密载体的管理,保护国家机密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涉密载体的管理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涉密载体是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设备、介质等。

第四条涉密载体的管理应当坚守保密的原则,确保国家机密信息不泄漏、不丢失。

第五条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涉密载体,不得私自处理、转移、外传或泄露国家机密信息。

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分类和标识第六条涉密载体应当根据国家秘密的等级和性质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根据保密的需要,在载体的表面进行明显的标识,明确载体的密级和涉密范围。

第八条涉密载体的密级标识应当使用统一格式和颜色,凸显秘密等级。

第九条对于已经使用过的载体,如改变密级或解除秘密,应当及时进行标识更改,并记录。

第十条对于已经过期的载体,应当及时进行销毁或清理,不得存放在未经授权的地方。

第三章涉密载体的存储管理第十一条涉密载体应当存放在指定的保密场所或设备内,严格限制外部人员的接触和进入。

第十二条保密场所或设备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的条件和设施,确保涉密载体的安全存放。

第十三条保密场所或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涉密载体进行清点、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涉密载体的借阅、使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审核,严格控制涉密信息的流转。

第十五条临时需要带出涉密载体的情况,应当提前报批和登记,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时限。

第四章涉密载体的传输管理第十六条涉密载体的传输应当遵守国家机密信息传输的相关规定,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传输。

第十七条对于较高密级的涉密信息载体,应当在严密监控下进行传输,确保传输过程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对于跨地域、跨部门的涉密信息传输,应当由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密级审批和传输监控。

第十九条不得私自将涉密载体带出工作地点,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传输工具和方式进行传输。

第二十条对于传输过程中的丢失、盗窃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管理机构,协助调查和处理。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机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国家机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国家机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国家机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详细规定如下:一、制作1、制作机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和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机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制止将纸介质机密载体委托不属定点的社会行业,如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印刷、制作。

3、磁介质、光盘等机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机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机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收发1、接收国家机密载体,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

详细内容包括:(1)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

不属本机关、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投递人员。

(2)检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

假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

(3)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假如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

(4)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再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2、国家机密载体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

拆封前要注意检查:(1)是否注有“ X X 亲启”的字样,假如属于指定人员拆封的,要交给指定人员处理。

(2)拆封取出密件后,要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的密件。

(3)要将收到的密件与同时寄来的通知单进展核对,假如有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发文(件)单位联络,把情况搞清楚。

(4)要妥善保存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3、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国家机密载体,及时在收文(件)登记薄上登记造册。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2013年03月16日13:52 【打印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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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2013年03月16日13:52 【打印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九)印制设备清单;(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三)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四)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七)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审批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人接受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标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甲级《资质证书》和标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和标牌。

《资质证书》、标牌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实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质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与承担印制任务的资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出具委托印制证明。

资质单位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印制证明,并进行登记。

没有合法印制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印制环节保密管理:(一)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二)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实行数量控制,严格清点、登记;(三)国家秘密载体原件、清样、底片、印版、成品、半成品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四)印制过程中的残次品应当清点、登记并及时销毁;(五)印制任务完成后,应当将原件、清样、成品等交付委托方,相关电子文档应当从信息设备中彻底清除。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十一条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法定代表人变更;(二)单位名称变更;(三)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四)资本构成、经营范围、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维持资质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二)涂改、转让、转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向非资质单位转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三)超越审批范围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四)发生泄密案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五)拒绝续签保密责任书、拒绝接受保密培训或者保密检查;(六)资质变更未经批准;(七)两年内未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八)应当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二)法人依法终止;(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自撤销或者注销资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者注销之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资质;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非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申请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查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受理申请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文印中心(室),承担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不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由本机关、本单位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管理,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1990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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