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2024
引言概述: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承担着国家秘密信息的印制任务,其保密标准的落实对保障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保密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物理环境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正文内容:
一、保密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①制定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的划分和流程;
②建立保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秘密载体的存储、检索和销毁的安全;
③制定保密信息传递和交流的规定,控制信息的流动。
2.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培训
①开展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识;
②组织保密知识竞赛和宣传活动,提升员工对保密工作的重视程度;
③定期开展保密知识测试和考核,确保员工的保密意识始终保持在高水平。
二、人员管理
1.严格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
①建立健全人员准入制度,对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和背景调查;
②制定人员退出制度,确保离岗人员不再接触和知悉敏感信息。
2.划定岗位权限和责任
①明确岗位权限和职责,确保各岗位的保密责任清晰;
②实行岗位双人制度,减少个别人员的潜在风险;
③定期对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修正保密工作中的不足。
三、物理环境安全
1.加强物理访问控制
①采用门禁、电子刷卡等措施,限制外人进入涉密区域;
②设置监控摄像头,保障重要区域的实时监控;
③实行分区分密区域划分,划定不同级别保密区域。
2.加固硬件设备的安全防护
①对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等设备进行密封和防拆处理;
②配备防火、防水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③采用智能化安全设备,提高设备防护的自动化水平。
国保局发秘密载体印制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
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
•【公布日期】2012.08.15
•【文号】国保发[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密
正文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2】7号2012年8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
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涉密载体印制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印制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载体印制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密载体的印制、复制、保存、流转等各个环节,并适用于全体从事涉密载体印制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涉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纸、光盘、磁盘、U盘等各种形式的介质。
第四条涉密载体印制的保密管理原则是谨慎原则、最小必要原则、责任原则和安全原则。
第五条涉密载体印制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国家机密安全,保护商业机密,保护个人隐私,防范信息泄露,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涉密载体印制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六条涉密载体印制工作由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设立涉密载体印制管理岗位。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或保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印制管理工作。
第八条保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涉密载体印制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保密方案;监督检查和评估涉密载体印制管理工作;协助执法机关进行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第三章涉密载体印制的管理流程
第九条涉密载体印制前,申请人应当向保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涉密载体印制申请表》,并提交印制原件和复制数量。
第十条保密管理部门接收到涉密载体印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印制原件和复制数量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保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制定印制计划,确定印制单位,并委托印制单位进行印制工作。
第十二条印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印制工作,确保印制过程中不泄漏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印制完成后,印制单位应当将涉密载体交还给保密管理部门,并由保密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轻工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04.09
•【文号】国保[1990]第83号
•【施行日期】1990.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国保[1990]第83号1990年4月9日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印刷行业,指一切从事营业性的排版、制版、印制、装订的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营业性的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印刷厂(含所、社,下同)。
本办法所称复印等行业,指从事营业性的复印、誊印、打字(含打字、油印、小胶印,下同)、晒图(含描图,下同)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复制,包含印制,指用手工、照相、电子或印刷方法仿制原稿的全部工艺过程。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特指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和书刊等,不包括电磁信息载体。
第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实行依据准印手续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复制单位)复制的制度。
第四条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复制活动的管理,国家对印刷、复印等行业实行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注册备案的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相关产品进出口简报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品、印刷装备、印刷器材进出口总值183.34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9.9%。其中,印刷品进出口138.06亿美元,印刷装备进出口35.45亿美元,印刷器材进出口9.83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品进口22.56亿美元,同比下降7.3%。其中,出版物印刷品进口7.33亿美元,包装印刷品进口1.32亿美元,商业印刷品进口13.91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品出口115.50亿美元,同比下降24.7%。其中,出版物印刷品出口14.22亿美元,包装印刷品出口48.55亿美元,商业印刷品出口52.73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装备进口15.97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1.4%。其中,印前设备进口0.45亿美元,印刷设备进口13.77亿美元,印后设
备进口1.74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装备出口19.48亿美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1.1%。其中,印前设备出口1.22亿美元,印刷设备出口10.93亿美元,印后设备出口7.33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器材进口3.93亿美元,同比下降2.9%。其中,黑色印刷油墨5 794.9万美元,其他印刷油墨2.05亿美元,水性喷墨墨水9 448.2万美元,P S胶印版材53.2万美元,C T P胶印版材680.7万美元,柔印版材2 831.3万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器材出口5.90亿美元,同比下降16.5%。其中,黑色印刷油墨786.3万美元,其他印刷油墨7 338.4万美元,水性喷墨墨水1.15亿美元,PS胶印版材7 529.0万美元,CTP胶印版材3.0亿美元,柔印版材1 839.6万美元。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0.12.22
•【文号】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密
正文
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0年第2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已经国家保密局2020年11月13日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保密局局长:田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
2020年12月22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
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涉密印制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第五条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涉密载体印制规章制度
涉密载体印制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密载体的印制管理,保障国家重要信息资产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涉密载体印制过程中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涉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其保密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定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涉密载体的印制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确保国家重要信息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涉密载体印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和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定密程序和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条涉密载体印制必须在指定的安全环境下进行,印刷厂必须具备相应的保密条件和设施。
第七条涉密载体印制过程中,应当设立明确的保密责任人,负责保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涉密载体印刷制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保密培训和审查,掌握保密知识和技术。
第二章涉密载体定密管理
第九条涉密载体的定密等级应根据其内容的涉密程度和重要性进行划分,一般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等级。
第十条涉密载体的定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设定保密级别。
第十一条涉密载体的定密申请必须经过组织机构的审批,并由专门的定密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涉密载体的定密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档案和记录,确保定密过程的合规和透明。
第十三条涉密载体的定密级别应当及时更新和调整,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涉密载体印刷管理
第十四条涉密载体印制必须在指定的印刷厂和设施下进行,印刷厂应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规定。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而制定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 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 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 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 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 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 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 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 则。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 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 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 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 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 3 年 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 产经营条 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一)保密制度完善;(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 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
国保局发秘密载体印制管理办法2012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
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
理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
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涉密印制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第五条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实施涉密印制资质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等级与条件
第十条涉密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
•【公布日期】2012.08.15
•【文号】国保发[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密
正文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2】7号2012年8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
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
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涉密载体印制保密管理制度范文
涉密载体印制保密管理制度范文
涉密载体印制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密载体印制工作的保密管理,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密载体印制工作,包括文件、图纸、光盘、磁盘、影片、照片、智能卡等各种载体。
第三条涉密载体印制应在保密审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未经保密审查合格,不得进行印制。
第四条涉密载体印制应在指定的印制专门场所进行,禁止在非印制专用场所进行印制。印制场所应设有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条涉密载体印制涉及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涉密载体印制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禁止超范围和越级操作。
第七条单位应合理配备涉密载体印制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条件,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二章载体印制的分类和管理
第八条涉密载体印制分为机密级、秘密级和内部级,按照保
密等级进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机密级载体印制需办理涉密载体印制审批手续,由专
门设置的保密管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秘密级载体印制需办理涉密载体印制审批手续,由专
门设置的保密管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内部级载体印制需经保密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印制
权限,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涉密载体印制工作需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将涉密
载体的印制情况及印制人员等相关信息记录并备案。
第十三条涉密载体印制工作中出现的涉密载体错印、错装、
错印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2024两篇)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
(二)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二)
一、前言
国家秘密的保护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秘密的核心要素之一,国家秘密载体的印制工作承载着重要的责任。为了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性和机密性,各印制资质单位需严格遵守保密标准,践行保密义务。本文是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的第二部分,将继续阐述印制单位在保密工作中应遵守的标准和要求。
二、保密标准和要求
1. 保密责任
印制资质单位应明确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密性,严格履行保密职责。在印制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知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签署保密承诺书,承担保密责任。
2. 保密培训
印制资质单位应定期组织保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秘密法律法规、保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确保工作人员对保密工作有清晰的认识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3. 保密审计
印制资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审计制度,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审查和评估。审计内容包括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保密室和保密设施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等。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保密机关,确保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改进。
4. 保密控制
印制资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对印制过程中的涉密信息进行严格控制。保密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密封文件的存储和传递、密钥的管理和使用、印制过程中的物理安全和人员出入管理等。同时,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和外协单位的保密管理,确保它们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印制工作也符合相应的保密标准。
5. 设备安全
印制资质单位应确保印制设备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设备的选购、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确保设备不会被他人恶意篡改或窃取信息。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并及时修理和报告任何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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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2】7号
2013年03月16日13:52 【打印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四)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
(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
(七)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审批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人接受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标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甲级《资质证书》和标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和标牌。
《资质证书》、标牌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实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质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与承担印制任务的资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出具委托印制证明。资质单位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印制证明,并进行登记。没有合法印制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