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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实施改革的具体范围如下:(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闽教职改[1997]010号

闽教职改[1997]010号

闽教职改[1997]010号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1997]010号各高等学校、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有关厅(局):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6]7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1.现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系、处党政管理部门的教师以及因工作需要从教学岗位调到科技开发部门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2.现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已聘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已具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职务;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其他离退休教师(包括离退休后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各级评委会否决或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后未满一年即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聘教师职务。

连续病事假或国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自费出国进修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尚未返回教学岗位;已调离高校教师岗位;及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的人员,不列入此次评审的对象。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1994]7号文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4]7号,以下简称7号文)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陆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1、机关工作人员以现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以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的物价、福利性补贴64元后,就近就高套入新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国办发[1993]85号文附表套改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可按高的标准套改。

工作人员(不含工人)按上述规定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标准后,可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2、现任副科、科员职务的工作人员,其下一级职务虽未明确过科员、办事员,在这次工改中,也可比照担任过科员、办事员职务的同类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

3、凡参照机关工改的单位,从1993年10月1日起,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一律参照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4、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165号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闽职改字[1991]148号文规定,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在这次工改中,以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五档作为套改的起点工资标准,即:凡按7号文规定可套入教授工资第一档的,套入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工资标准的第五档,可套入教授工资标准第二档的,套入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工资标准的第六档,其余类推。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以上领导职务的,如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职务套改后的增资额(任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包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和教、护龄津贴,但不包括特级教师津贴)低于按人大、政协领导职务套增资额的,可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予以补足,并列入“保留工资”项目,今后随着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职务的晋升或不再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后,逐步予以冲销。

闽建工职改号

闽建工职改号

闽建工职改〔2010〕23号关于杨罗春等641位同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职改办关于杨罗春等725位同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报告》,经审核批准确认杨罗春等641位同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确认时间为2010年12月3日。

名单如下:1、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30人)杨罗春、叶章煌、李水良、汪方羲、郑增华、刘守森、刘庆华、赖宁兴、李景、李师华、刘闯、刘长根、林文辉、钟顺林、刘仕旺、林庆梅、郑幼幼、刘伟、李炜、杜天君、庄日月、赵德明、谢幕平、杨志强、吴春陆、王建斌、李硕、康三环、林桑、郑志坚2、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35人)郑燕、陈志埕、叶兴鹏、曹加平、陈锋、蔡锦毅、陈金财、洪涛、陈飞、黄鑫、张峰、陈凌仦、张霖、丘秀丹、王兴熔、林景武、林强、林春旺、彭丹武、刘尚财、周述禹、刘安海、徐子基、吴志锋、田作雄、葛立龙、蔡水灵、雷芳、陈智能、林金丁、陈敏芳、徐雪炎、胡辉彬、林大雄、蔡从登3、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7人)郑瑞生、吴世兴、陈祥希、谢竹雯、李瑾、罗贞海、陈季鸣、余铖、田少宁、邹凌凯、黄金仙、林宏伟、王明、傅水明、黄祖匡、吴弥坚、江克勤、郑通城、徐春桃、林洁、黄芳、王剑峰、曾庆西、张添文、刘林涛、陈璞、王小幸4、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9人)林宏忠、姚奋意、陈少聪、林川、罗坚、黄德靖、张妃莺、郭爱平、陈金春、朱德胜、郭郴、龚兵、胡志安、陈侃、林雪梅、郑金伙、黄文忠、陈耀辉、蒋天旗5、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25人)叶三思、张永明、沈跃东、郑智聪、汤锦龙、蔡三强、蔡志军、魏龙飞、杨明军、黄财源、杨国明、周杰华、王平、郑跃福、黄韩毅、王洪海、叶章铭、李庆祥、郑志彬、沈建平、韩惠强、杨葵、林肃华、张玲、郑月蕊6、福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10人)詹新伟、苏世茂、侯庆、郑德云、叶军、林水铭、黄翠苹、宋斐、张春辉、林杰7、武夷装修工程(福州)有限公司:(6人)叶武、许毅、魏厚众、陈飞、李东宝、蔡文旭8、福建省建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489人)游万瑛、陈必永、陈翠英、林坚、陈峰、阙庆钟、黄启金、陈焰、吴完治、沈在勇、王望金、叶致郎、潘韶华、陈新木、陈林勤、谢友权、孙嘉凌、李连国、陈世权、江仁辉、陈静、许轻风、张惠新、黄志勇、林克育、袁应盛、朱新峰、丁龙飞、潘桂标、陈少林、林汉青、刘四贵、郑权、魏江、刘金武、林孔光、卓文凯、陈少元、廖劲斌、黄东昇、张宇、陈永钻、林连胜、范晓鹏、欧亚、严晓丹、庄淑娟、王华统、叶德理、吴接林、黄雄胜、林链基、冯征、阮志跃、黄英明、王昌军、陈宏高、鲍协章、吴红丽、李金海、曾松华、陈化云、臧金双、温木发、金尔仲、陈桂林、徐度栋、王进汀、林连根、许清辉、杨国春、黄青火、陈雪芳、詹丽梅、鞠芳、夏宏锦、练金、罗金昌、黄归艳、郭金芳、严云山、邝必存、周娟、朱发财、何可铮、杨万杰、韩圣惠、郑丽梅、陈明、林毅斌、王菲、林小煌、雷礼锋、叶翁强、翁容芳、李庆南、林佳、周文芳、谢丽琴、严美炼、陈军、周强斌、蓝华春、吴建明、林诚捷、鄢晓丹、林凤生、田大峰、陈长潮、邱耀斌、郭梅景、赖碧雄、熊中昌、范炫芬、邹碧玉、李兆鑫、陈亚浓、李承发、赖银芳、陈自宁、郑丽芬、林玉伟、张东程、刘建、林元辉、陈球叶、叶月芳、姜辉、欧龙辉、许文德、许和修、郭世军、黄仲平、陈炎彬、孙易、张和幼、王福玲、黄永桂、林志辉、许碧海、游海山、郑庆梅、朱顺利、曾小勇、许国荣、卢胜朝、吴长生、康金剑、叶俊杰、陈明忠、庄惠忠、陈聪必、黄兵、李月颖、张晓晖、杨艳玲、翁凌吟、吕志华、吴岩峰、严河、施可桦、黄曦、林建锦、曲昇、罗金贵、李贝、张新建、李芳、徐镇士、林立新、肖龙峰、吴焱、林清建、李晓峰、张沅、郑益雄、刘必光、许文山、曾长堆、曾小燕、张煌辉、黄德建、叶旦、林建清、陈飞洪、张福生、詹桢祥、王连墙、刘龙武、陈永新、陈小红、谢双喜、石若强、张波、郑志聪、吴亨明、魏洪禄、连常端、蔡妙忠、黄松平、杨萍、袁成军、徐扬、陈剑平、郑建定、陈昊、黄远程、刘菁、林绍宗、朱德元、陈裕怀、叶赛凤、陈军坤、翁昊升、蔡杨杰、王小山、郑建汀、蔡荣元、黄祥亮、吴德恩、章进埕、郑志荣、郑骞、孙巧兰、汪义蛟、温明星、陈鑑全、陈振盛,葛丽钦、吴贤贵、王扣进、赵新兵、江利强、王黎斌、邓永志、刘国权、钱光斌、李小燕、黄元龙、曾国安、朱伦健、车建生、林以强、陈敏、潘乔、杨剑辉、王隆凤、黄宗仁、齐向勇、吴樟平、陈兆雄、朱彩燕、陈庆扬、郑小华、庄育明、郑开椿、林镇江、余育才、张运纣、赖永寿、徐建梓、苏炳林、黄剑平、何雪钒、林跃勤、陈建成、王志东、黄超杰、林同健、许晨辉、林志伟、高雨水、吕士辉、叶逢菊、叶巧容、张华松、周晓云、张发兴、林伙、林青、郑坤水、王恩星、朱立、邱渊、谢锦豪、李艳萍、李建云、陈袆炜、陈翔、邓世武、杨青玲、周旭东、田飞、顾梅盛魏昌敬、沈建华、陈开良、黄晓岚、林敬生、林玉燕、林明、陈宁超、高欢为、简靖坤、林水根、王卿、梁建峰、吴结松、陈燕、施微丹、李学伟、郭龙、周行彬、阮含婷、王曾辉、梁爽、涂磊、林建新、陈庆华、隋章、张顺火、郭文喜、王志华、李伟、林彬、林新贵、黄小炜、田富香、林国水、章昕、刘鹭、郑陈旻、郑清华、苏美选、李培焰、庄艳红、伍满禁、王均辉、游前强、陈明、柯澍杨、苏振飞、赵伟敏、杨旭艳、陈健、范志楠、廖翌秩、阮文明、林剑、龚万灯、蔡桂文、廖志雄、彭炉山、谢寿洪、郑舒曦、李满娥、张祝成、王雄新、陈建辉、郭俊杰、吴丽芬、吴文峰、黄妹玲、方永桢、程传栋、陶孟、吴乾俊、吴俊伟、李仕林、王丽娟、叶清彬、曾冰、俞文潮、郑勋、蒋玉松、李勇、陈娜、马榕、黄旭、陈晨、林榕琳、冯林锋、陈冬芳、黄修喜、余丰、陈万国、邓彬鹏、蔡育华、丁婷、林丽云、周建芳、沈继贤、陈波、林霄、张弢、邓荣禄、林惠琳、黄晓燕、潘桂晶、陈端怀、宋巧兰、王诗瑞、庄驰裕、林威、陈光明、刘友岗、罗发志、刘书梅、吴丽霞、林娟、洪灿华、黄福生、王桂香、林琳、谢泉辉、崔德平、陈丹、周慈斌、周宗兵、黄跃灿、林金国、杨明才、蔡朝祖、卢凌燕、许越峰、许越飞、林飞、王美清、林韶洪、柯展富、柯清德、杨启理、方景、蔡晟、邱妹仔、林晓龙、林胜英、詹海英、林婵、林仙金、陈志钦、柯玲、颜小菁、姚建平、黄新峰、陈淑香、罗秋连、黄欢、林小强、巫方金、陈贻尧、陈峰梅、李亚芬、林筱燕、林桂明、王自健、林和贵、甘宿义、陈辉、吴利辉、齐浩、郑李林、邱纪炳、兰华清、陈霖、欧志强、谢起杰、林智诚、洪建立、樊玲玲、肖方广、林颖、周孙平、刘长娣、林洪、何致、胡迎心、任志辉、郑华祥、陈明亮、苏国臻、朱智坚、纪振松、朱树旺、林锦华、刘朝华、陈剑芳、刘静文、范大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2010年12月7日印发。

闽人发(2004)145号 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人发(2004)145号 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2号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处:自1993年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实行统一考试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使这项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外语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近年来,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不断深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4]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1992]12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精神以及当前工作的实际,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或申报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文所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者外,都必须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水平要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未通过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又不具备本文规定的相应免试条件者不得聘任。

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生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参加考试。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8号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闽人发[2000]8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0]8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0]84号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正常化评聘工作,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l、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5条"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地址在乡镇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中专校、技校),括号中对象所辖的企业单位,如地址在乡镇,又属独立法人,该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2.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6条"在县属企业单位及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改为"在县属(不含地市所辖的区属)企业单位及煤矿、矿山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3、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9条修改为"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男59岁,女54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二、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闽职改字[1993]18号文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考核确认对象,应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专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持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不含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评定职称问题军队转业干部凡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职务,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需申报评审任职资格的,比照闽职改字[1995]22号文件中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四、关于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资格和聘任职务问题允许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的,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闽职改字〖1993〗18号 =====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闽职改字[1993]19号(评委会有关规定)

闽职改字[1993]19号(评委会有关规定)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福建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9号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我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批组织自行解散,由各地、各部门按新规定重新组建。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规定,为保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织。

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或推荐意见。

二、各级评委会在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评委会分高、中、初三级。

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下简称系列)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负责相应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可评审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对未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中级职务评委会由地(市)和省直一级厅(局)单位组建,负责相应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不含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初级职务评委会由县(市)和相当于县级单位级建,负责相应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系列(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86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现将《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前一阶段,省委、省政府及省人社厅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分别印发了《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政策措施、组织保障和责任分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用为本,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围绕福州市实际,重点评价福州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让做出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拓展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为福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下,强化担当精神,敢于攻坚克难,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政府人才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履行好职称政策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职能,自觉把职称制度改革融入人才工作全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4.18•【字号】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工程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岗位的设置一般从低岗设起,避免高岗低职责。

三、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确认林育珍等41位同志档案专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确认林育珍等41位同志档案专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确认林育珍等41位同志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闽人社批复[2015]71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确认林育珍等41位同志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
任职资格的通知
(闽人社批复〔2015〕717号)
省档案专业职改领导小组,各有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档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申请批准林育珍等41位同志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的函》(闽档职改[2015]6号)悉,经研究,同意省档案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林育珍等41位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确认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

附件:林育珍等41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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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职改[1998]019号

闽教职改[1998]019号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闽教职改[1998]019号__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地(市)教委: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74号)和国家教委《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小学实际情况,现就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l、现在小学(幼儿园,下同)从事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督导)的教师,已具备小学教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2、上学年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本文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和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列人评审范围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列人评审范围对象。

二、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l、依法实施,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及学校要围绕贯彻落实《教师法》,认真执行《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要继续做好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自觉性,坚持法定的原则、法定的任职条件和法定的评聘程序,实现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广大教师的职务意识、竞争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

2、坚持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通过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着力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促进教师培训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8号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闽政办〔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环境,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深化我省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标准各系列(专业)职改部门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成长规律,及时修订本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专利、标准制定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树立重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完成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者;或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的;或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或鉴定、省级审(认)定,五年全省累计推广面积达100万亩以上;或推广面积占该作物全省播种面积20%以上,其品种选育者(排名前3)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作出鉴定意见)替代1篇论文要求。

福建省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精简版)

福建省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精简版)

福建省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福建省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福建省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福建省政府日前印发《福建省2016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福建省今年将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方案》提出,今年福建省将推进完善分类分档收入调控体系,缩小工资差距。

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管理,完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同时,统筹推进全省中小学、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

开展高校毕业生报到证与工龄脱钩的调研评估,研究更加便捷高效的管理服务模式。

《方案》还提出,福建省今年建立农民工欠薪源头治理机制,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网格、无欠薪工业园区的三无欠薪试点工作,开展突出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动建立省市联动举报投诉平台。

福建省人社厅等负责建设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化系统等一批社会化便民服务平台。

积极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五险合一社会保险平台,逐步实现社保经办网上一站式服务;在南平、泉州市开展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化系统试运行,逐步建立福建省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信息化平台。

福建基层公务员拟实施职务职级并行待遇或改善怎样调动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福建省计划尝试在基层公务员队伍中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举措,通过建立一条职级晋升渠道并对应地反映在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中。

福建省日前出台的《2016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全省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据了解,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做法在一些省份已经开始试点,我省将根据国家的部署统一推进。

目前,公务员工资是以职务定薪,但是在县级以下机关单位,大部分公务员职位较低,工资就高不了。

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之后,在职务晋升之外,将开辟一条职级晋升的渠道,基层公务员除了职务晋升这条路外,还可通过职级晋升实现加薪,而职级晋升则与工作表现、年限等因素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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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档职改[2005]1号
关于报送档案专业初、中级职务
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档案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经研究,拟定于2005年第四季度召开省档案专业初、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

评审申报条件仍按《福建省档案专业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实施意见》(闽档职改字[1993]03号)执行,申报中级职务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档案专业人员做好职称评审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请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省档案专业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

任职资格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底。

二、需报送的主要评审材料有:
1、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级一式2份,中级一式3份(贴一寸照片);
2、各种证明材料:个人学历证明、已具有的专业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书、省档案岗位资格证书、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证书、聘约合同、近三年年度考核材料等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设区市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人事处)的评审
委托书一份;
4、个人著作、论文的复印件一份(须复印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文章正文),其他成果材料均应附证明;
5、业务自传1份(1500字左右),重点写明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并加盖单位公章;
6、推荐评审档案专业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中级一式25份、初级一式15份(一律用A4纸双面复印),并加盖公章(印章不得复印)。

7.报送的材料评审后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退回各委托单位外,其他复印材料均不退回。

三、注意事项:报送材料需填写清楚、真实,规格、份数严格按通知要求。

申报材料须附目录并折叠、装订好。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委托书和《情况简表》不要装订)需退还的材料请予注明。

四、按闽价[2000]费字239号文规定,评审收费:初级每人300元,中级每人400元。

评审费应连同材料一并送交省档案局职改办。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屏山大院5号楼,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电话:0591--8784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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