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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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2.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按其内容划分) (按其内容划分)
(1)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它指对婚姻家庭关系 的内容多是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的婚姻法。它指对婚姻家庭关系 的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性规定的法律规范。
实质意义的婚姻法范围
2.家庭职能 家庭职能
(1)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 (2)人口再生产职能 (3)消费职能 (4)教育职能 (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 一家三口如此生活,合适吗? 3.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前提-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 范围不同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的原因: 第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第二,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第三,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异的根本动因是社 会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立法
1915 年 起 草 《 民 律 亲 属 编 草 案 》 1926 年 起 草 《民律草案》均未正式颁行,仅由北洋军阀政府 司法部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
(三)中华民国的民法亲属编
1930.12.26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 亲属编》于1931.5.5施行。1985.6台湾当局对此 作了一次修改。将联合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 制。到2002年已作为六次修正,并修订了夫妻财 产制。
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在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当时立法者认为,在 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 系不再具有契约的性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 庭中的人身关系为主的法律,必须从民法中分 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婚姻家庭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始于苏联十月 革命。当前我国专家学者和立法的态度,婚姻 家庭法应当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

婚姻法1(概述)

婚姻法1(概述)

五、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 型: (一)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 群婚制。 一 群婚制 夫妻的婚姻形式。 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 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பைடு நூலகம்
向个体婚、个体家庭的转化。 向个体婚、个体家庭的转化。 为今后的一夫一妻制和整个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其特点有: 奠定了基础。其特点有: 1,对偶婚制与群婚制的最大区别在于: ,对偶婚制与群婚制的最大区别在于: 两性关系相对稳定化。 两性关系相对稳定化。 2,对偶婚还是极不稳定的,它可以根据 ,对偶婚还是极不稳定的, 男女任何一方的意志单方解除。 男女任何一方的意志单方解除。
(二)婚姻的概念 二 婚姻的概念 1、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 、婚姻的一般概念: 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的法律概念: 、婚姻的法律概念: (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 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杨大文《亲属法》)。 杨大文《 杨大文 亲属法》 。
以公开纳妾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 以公开纳妾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 多存在于封建主、地主身上,对农民、 多存在于封建主、地主身上,对农民、 女性不公平。 女性不公平。 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以家族为本位, 以家族为本位,亲属间具有强烈的人身 特权与人身依附性,其特点是: 特权与人身依附性,其特点是:婚姻不 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 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家长专 制。
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 。 、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 又称伙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 又称伙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 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在原始社会曚昩时期的高级阶段 ,在婚 姻关系中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 姻关系中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以后又 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近的兄弟姐妹, 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近的兄弟姐妹,婚姻 关系只能在没有血缘关系或血缘关系较 远的男女之间发生的婚姻形式。 远的男女之间发生的婚姻形式。

婚姻家庭法全

婚姻家庭法全

Ⅰ.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概述1. 婚姻的概念: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①自然层次的含义: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②社会层次的含义:婚姻必须是为当时社会规范所认可的两性结合。

只有符合特定社会的社会规范、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容许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社会正式承认的婚姻。

③法律层次的含义: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

婚姻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其社会形式即法律形式,社会规范性则表现为合法性。

法对婚姻的规范和调整集中在三个方面:a.明确规定构成婚姻的两性结合的具体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借助法的权威强制人们遵行。

b.确认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规范男女当事人之间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c.排斥、否定一切不合法律要求的两性结合,通过相应的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其予以禁止和惩处,从而保证婚姻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确认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则不发生婚姻效力。

】④婚姻理想层次的含义:婚姻应该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愿结合。

2.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的特征:①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正常的、严格意义上的家庭至少有两个人。

②组建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即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

③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

3. 婚姻的结构与职能人类的婚姻结构大体上经历了三种类型,即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主体多元形式只是个体婚结构的历史变种,一夫一妻的个体婚结构则是至今为止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目录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样本原那么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从的念义、分类和范困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从关系的变动和效力第三章结婚制度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撒销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夫妻财产剖第五章离婚制度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登记离婚第三节诉讼离婚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第六章亲子关系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第七章收养制度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节收养的效力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斛除第八章扶养制度第一节扶养制度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第九章附论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概念婚姻.是指为当llI 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娴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困的米屈行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属性自然屈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索、自然规律的选择社会屈性:婚娴家庭木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局部,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屈性是婚妍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屈诅;是决定婚娴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索,是婚妍家庭的根木屈性。

三、职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尘迫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对开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陷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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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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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 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 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源自14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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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婚姻法》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
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 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 延续 2、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 建国之初的1950年《婚姻法》 2、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婚姻法》 3、新世纪之初对《婚姻法》的修正 ( 详见P22—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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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概况
(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
1、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2、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单行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
1、苏维埃婚姻家庭法 2、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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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立法 概况

婚姻家庭法概论(第1-3章

婚姻家庭法概论(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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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父母子女 第十章 收养 第十一章 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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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
§1.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2.婚姻家庭法及其调整对象 §3.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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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的概念
“婚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 世,故君子重之。” 《礼记·昏义》
D.23,2,1。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 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
I.1,9,2。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不 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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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 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的结合
※德国“生活伴侣关系” ※法国“同居伴侣” ※我国《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
1980年婚姻法:拨乱反正初期法制重建 意义——家庭关系政治化年代结束 争议——结婚年龄 离婚标准 (共37 条)
2001年婚姻法:转型期法律完善和文化冲撞 聚焦——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条件 难点——“包二奶”、过错赔偿 (共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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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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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
2.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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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的概念
拉丁文:famulus(仆人) 英文:family
familia(家庭)
“家庭”的概念的法律意义
英国:“家庭”一词涉及由一定程度的相互依靠、共同生活、照顾和 爱情、义务和保护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菲茨帕诸克诉斯特林住 宅公司案”,1999年)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单选题1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是指()。

A.婚姻的自然属性B.婚姻的社会属性C.婚姻的一般概念D.婚姻的法律概念【答案解析】: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P51)2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______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A.对偶婚制B.群婚制C.一夫一妻制D.伙婚制【答案解析】: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P53)3 .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

A.亚血缘群婚B.非血缘群婚C.血缘群婚D.氏族外群婚【答案解析】: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P54)4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普那路亚家庭C.杂婚D.交换婚【答案解析】: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P54)5 .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同行辈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答案解析】:在亚血缘群婚制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同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P54)6 .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

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B.《法学阶梯》C.《萨利克法典》D.《里普里安法典》【答案解析】: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

(P56)7 .在罗马法上,只有_____才有主体资格。

01《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01《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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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 社会法律制度所确认

人类社会在很早的时候就有了两性间结合 的规范。

自文明时代以后,男女结合只有得到当时 社会制度主要是法律制度的确认才被认为是婚 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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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的涵义

可以简约地解释为: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 的社会生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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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基本特征

第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家庭都作为一个独立 的单元与他人和社会发生联系。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由家庭成员所构成的情 况,包括家庭成员的数量、亲属身份关系等。

人类学和社会学常根据家庭结构及特征、 家庭规模等对家庭做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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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家庭和扩大家庭

核心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 成的家庭。

扩大家庭,是指在核心家庭的家庭成员之外 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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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
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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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份关系说

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上 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婚姻成立 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 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

婚姻关系本质上一种身份关系。
15
评述


契约说在西方国家最具代表性。

“婚姻须是男女两性之结合”作为婚姻的 条件要素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
时、西班牙、加拿大、德国、南非等已先后通
过同性婚姻法律,承认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具
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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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同性婚姻”态度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1、婚姻的概念•史称“昏因”或者“昏姻”。

含义•婚姻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

其含义•2、婚姻的性质•有以下的观点:(二)家庭•1.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其特征如下:•2.家庭结构。

家庭指家庭的总体构成,包括以下种类•3.家庭的职能。

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从其产生之日起就负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自然属性•这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这些因素是婚姻家庭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因而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内在的、固有的因素。

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体现了生物学与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

•(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主要包括:•(三)两种属性的关系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恩格斯的概括:•分类:•(一)前婚姻时期•(二)群婚制。

又称集团婚,分为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三)对偶婚制•(四)一夫一妻制–三种因素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的特点婚姻在古代的含义•1、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

•2、男曰婚,女曰姻。

•3、妇党称婚,婿党称姻。

•4、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

•②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③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内在要求。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本章将对《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概述,解析其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社会基本制度之一,是指男女因爱情、婚姻权益等而结成的法定关系。

婚姻制度包括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平等地享有与行使婚姻权益、禁止重婚等内容。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婚姻自由与平等原则的实施。

第二节:结婚登记为规范婚姻登记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权益,本节对结婚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无论是民事登记还是宗教仪式,都需要进行婚姻登记,以便获得婚姻的合法认证。

第三节: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结束是婚姻家庭法核心内容之一。

婚姻关系的成立,通常是在男女双方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后,通过婚姻法律程序认定为合法婚姻,获得法律效力。

而婚姻关系的结束,包括离婚、夫妻一方死亡等情形。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第四节: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夫妻双方平等互助、共同培育下一代的基本单位。

对于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抚养教育子女、保护财产等义务。

第五节:父权、母权和监护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父权、母权和监护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父权和母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管理权利,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和人身等权益的法定保护。

第六节:继承与赡养本节主要规定了继承与赡养的相关内容。

继承是指个人因与故者之间建立亲属关系,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继承故者的财产。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不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时,由父母或近亲属承担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法》对继承与赡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平正义和家庭稳定。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消费的职能 (三)教育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虽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 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 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 损害的行为。 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还要追究行为人虐待和遗弃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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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经过五年的自由恋爱,决定于2008年8月10日 登记结婚。甲母得知甲、乙要结婚的消息后,于2008年 8月6日送给乙钻戒一枚作为礼物。结婚登记前,乙又向 甲母索要二万元人民币。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 活,即因婚礼举行问题产生矛盾而无法调和。乙提出离 婚,甲同意离婚,但要求乙返还其母给付的钻戒和二万 元,乙则以上述财产为甲母自愿给予为由拒绝返还。甲 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乙返还接受其母的钻 戒和二万元。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三)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从范围上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还应包括家庭关系 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多选】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多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英国婚姻家庭事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单选】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特点是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单选】在中国,比较系统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从汉代开始的。 【简答、论述】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立法重点。 (1)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 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3)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 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不具有 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 【简答、多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除上述诸渊源外,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 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多选、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 3 个条件: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二、婚姻家庭关系
(二)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不是人类凭本能产生的需求,两性结合并非 必须采用婚姻。 •设立婚姻制度的目的是维持两性结合的秩序。 •婚姻不仅体现夫妻之间的关系,也体现夫妻与他 人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功能
(一)人类再生产 (二)教育职能 (三)组织经济生活 (四)安抚心绪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49 条强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 的保护。 •《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 保健法》等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等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 庭法概念及 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 法的渊源
三、婚姻家庭 法的特征
四、婚姻家 庭法的性质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具有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特定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其 他近亲属关系 【调整范围】:( 1)主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内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事项 (3 )调整方法: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 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间、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实现其调整作用的
二、对偶制度
一个男子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多个 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一男一女同居,但仍可与其它人 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偶居男女同居生活主要内容是性关系,任何一方可随 时离去。

婚姻继承法-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继承法-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继承法》教案官玉琴编《婚姻继承法》教案一、课程性质: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基础课,属于实体法的内容。

它是毕业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全国司法统一考试重要内容之一,是从事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民政部门等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

二、教学方法:采用校内课堂授课教学、案例教学、辩题讨论教学、模拟法庭实践与校外法律义务咨询、观摩法庭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对实际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同时,广泛应用现代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课件进行教学,扩大教学信息量。

三、课程学习目标和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教学,学生应达到下列学习目标:第一,掌握婚姻继承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婚姻法、继承法的立法精神,理解婚姻法继承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二,掌握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继承、继承权、继承法、结婚、离婚、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继承关系、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能运用婚姻法、继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参考资料教材: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参考书:〔1〕裘敬梅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版。

〔2〕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4〕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5〕马忆南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版。

〔6〕林秀雄著《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7〕陶毅主编《新编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版。

〔8〕杨立新著《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9〕官玉琴著《亲属身份权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上篇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授课目的:通过学习,掌握婚姻、家庭概念,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懂得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社会属性。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婚姻Biblioteka 庭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也是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 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 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实施者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责 任和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施暴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三)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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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从范围上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还应包括家庭关系 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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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 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 损害的行为。 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还要追究行为人虐待和遗弃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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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3、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4、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婚姻家庭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为依据,以起着婚姻家庭基本法作用的《婚姻法》为核心,有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的规范体系。

•注意:不同层次的法律渊源的适用范围上的差别。

三、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注意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问题•(二)婚姻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与宪法–与民法–与行政法–与刑法–与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的名称•有四种:–婚姻法:我国–家庭法:罗马尼亚–婚姻家庭法:我国的学界–亲属法: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英国的《婚姻诉讼法》、《家庭改革法》关于婚姻法名称的问题的争论•主要观点:•其一,回归民法。

即把婚姻法列为民法的一编,更名为亲属编。

亲属法。

•其二,保持独立地位。

婚姻法不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而独立存在,名称可以改为婚姻家庭法。

•其三,基本维持现状。

婚姻法仍保留独立地位,名称不变,主要框架结构不变,可做一些补充和修改。

•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根据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广义上,婚姻家庭法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上,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关系事项。

根据编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婚姻法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命名的法律或者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

•实质意义上,婚姻法专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规定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其次,在法律调整的价值目的上,民法的主要价值趋向在于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婚姻家庭法的主要价值趋向则在于维系家族,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一门涉及家庭和婚姻制度的法律学科。

它规范了夫妻关系、婚姻登记、婚姻保护、离婚等一系列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法律事务。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法进行概述,探讨其核心内容和相关规定,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一、婚姻制度1.婚姻定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夫妻关系,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的法定年龄、禁止近亲婚姻等基本要求。

2.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成立的必要手续。

双方需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后,夫妻拥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3.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的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度,如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制等。

二、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1.婚姻生活和家庭责任夫妻应互相尊重、宽容、支持,维护良好婚姻关系。

同时,夫妻各自有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等法定义务。

2.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应依法进行,夫妻共同负担债务。

在离婚时,应进行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

3.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夫妻有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如果夫妻分居或离婚,需要确定子女抚养权和赡养老人的责任。

三、婚姻保护与离婚1.婚姻保护法律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权益,禁止重婚、虐待、家庭暴力等行为。

同时,可以根据婚姻状况要求协助处置财产和抚养子女等事务。

2.离婚夫妻有权要求离婚,需要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婚姻家庭法的意义1.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婚姻家庭法的存在使夫妻双方拥有法律保护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婚姻家庭法的规范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它帮助调整家庭成员的关系,解决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3.引导夫妻建立健康婚姻观念婚姻家庭法的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引导夫妻树立健康的婚姻观念,促进婚姻幸福和家庭和睦。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一门涉及家庭和婚姻制度的法律学科,其核心内容包括婚姻制度、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保护与离婚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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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3、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4、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婚姻家庭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为依据,以起着婚姻家庭基本法作用的《婚姻法》为核心,有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的规范体系。

•注意:不同层次的法律渊源的适用范围上的差别。

三、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注意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问题•(二)婚姻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与宪法–与民法–与行政法–与刑法–与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的名称•有四种:–婚姻法:我国–家庭法:罗马尼亚–婚姻家庭法:我国的学界–亲属法: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英国的《婚姻诉讼法》、《家庭改革法》关于婚姻法名称的问题的争论•主要观点:•其一,回归民法。

即把婚姻法列为民法的一编,更名为亲属编。

亲属法。

•其二,保持独立地位。

婚姻法不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而独立存在,名称可以改为婚姻家庭法。

•其三,基本维持现状。

婚姻法仍保留独立地位,名称不变,主要框架结构不变,可做一些补充和修改。

•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根据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广义上,婚姻家庭法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上,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关系事项。

根据编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婚姻法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命名的法律或者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

•实质意义上,婚姻法专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规定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其次,在法律调整的价值目的上,民法的主要价值趋向在于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婚姻家庭法的主要价值趋向则在于维系家族,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

•再次,在调整方法上也有许多区别–狭义的民法基本上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

婚姻家庭法是一种身份法,它以亲属身份作为权利、义务发生的主要根据,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遵循着从身份到权利,再以权利定行为的法律逻辑;–婚姻家庭法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民法意思自治为基本的调控手段,这种法律规则不完全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

–婚姻家庭法与国家的社会政策密切相关,社会需要直接影响着婚姻家庭法的内容。

婚姻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首先,公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收养登记和办理有关出生、死亡、婚姻状况和亲属关系的公证等均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

•其次,公民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婚和收养等身份变化引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所的变更,必须进行户籍登记,按照户籍法归办理。

•再次,对于违反婚姻家庭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给与行政处罚。

•此外,夫妻实行计划生育,行使生育权,也需要借助相应的行政措施。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婚姻家庭法的依据与出发点。

就立法技术而言,在婚姻家庭法中是否规定基本原则,各国的做法不同:•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不规定原则或者总则,其立法指导思想在具体制度中体现,因而,所谓的基本原则是学者们在嗣后整理出来的。

•第二类是不规定原则,但规定总则,就亲属的一般性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实质上是技术性与解释性的规定,没有表明立法的性质。

•第三类明确规定原则,在原则中标明立法的宗旨、目的与任务,将立法者的立法理念与价值取向昭示于公民。

•我国采第三种方式,明确规定以下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弱者、计划生育。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一、婚姻自由原则••(一)概念•婚姻自由的内涵–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婚姻自由是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复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特征•1 、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宪法》第49 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

第3 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第4 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是在婚姻问题上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三)婚姻自由的内容•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3、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权衡利弊得失,因为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的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4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

•结婚是一种普遍行为,离婚是特殊行为,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是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四)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证据上很难区分现实中的彩礼给付习俗)•二、一夫一妻原则•(一)概念与要求•概念: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

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二):•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禁止重婚•2、禁止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同居(非法?)•1、重婚•重婚的概念: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称前婚,后者叫后婚,又叫重婚。

•重婚的形式–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的法律后果•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在离婚时,重婚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讨论:•1、在对重婚的认定上,私生子能否作为认定的证据?捉奸在床?•2、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后结婚,能否认定重婚?如何认定事实上的重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又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交物业费、子女教育方面的记载等•(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典型代表是:(1)《十二铜表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按市民法成立的称为正式婚,即有夫权的婚姻,方式有三种:共食婚(有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时效婚(要求男妇必须在事实上同居一年后始得视为配偶,妇子外宿达三日以上,时效即告中断)。

按照万民法规定而成立的婚姻为略式婚,即无夫权的婚姻,主要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成婚。

•(2)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结婚多以交付聘礼为要件,离婚有较强的夫权主义色彩)、寺院法(宗教婚,禁止离婚主义盛行)和罗马法(影响很大)三个方面。

•二、近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1.外国近代婚姻家庭法,破除封建残余、夫妻地位日趋平等、离婚自由、禁止滥用亲权、改善非婚生子女地位。

•2.中国近代婚姻家庭立法•(1)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有进步,但总体上封建性很强。

•(2)解放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为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概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三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的《婚姻法》,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1950年的《婚姻法》•基本精神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

•(二)1980年的《婚姻法》•这部《婚姻法》在重申了50年《婚姻法》中基本原则之外,又作了大量的修改与补充。

另外,作为民事活动基本准则的《民法通则》、《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婚姻家庭法也进行了有益补充。

•(三)2001年的《婚姻法》•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有很大改变,主要表现在:•第一,增加了保证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

比如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第二,对结婚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三,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具体的规定。

主要是明确了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具体化了约定财产制度。

•第四,对离婚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主要是具体列举了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增设了探望权等。

•第五,增加了违反法律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规定对家庭暴力、遗弃行为等的救助和处理,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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