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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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基础概念

婚姻家庭法基础概念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虐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收养: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寄养:父母在某种情况下不能直接抚养子女时,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的行为。
收养的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无效:已经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体主义,即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配偶身份权: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共同财产制: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分别财产制: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形式,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
收养的消解效力: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

婚姻家庭法讲义[1]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 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婚姻家庭法基本规定

婚姻家庭法基本规定

婚姻家庭法基本规定
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可能会有差异,但一般都包含以下基本规定:
1. 婚姻的结合:规定了合法的婚姻行为和结婚的条件。

例如,要求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并与对方没有近亲关系等。

2. 夫妻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共同财产的管理和继承、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互相尊重和支持等。

3. 子女的权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利益。

规定了父母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确保子女获得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4. 家庭暴力和虐待的禁止: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和虐待行为。

提供了保护受到虐待者的措施和机制。

5. 离婚和家庭纠纷解决: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解决家庭纠纷的途径和机制。

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6. 家庭经济和财产管理:规定了家庭经济和财产的管理方式。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共同债务的分担和财产分割等。

7. 改革与调整:婚姻家庭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随着社会的变化和进步,可能需要对法律进行改革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家庭形态和婚姻观念。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目录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样本原那么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从的念义、分类和范困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从关系的变动和效力第三章结婚制度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撒销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夫妻财产剖第五章离婚制度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登记离婚第三节诉讼离婚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第六章亲子关系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第七章收养制度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节收养的效力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斛除第八章扶养制度第一节扶养制度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第九章附论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概念婚姻.是指为当llI 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娴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困的米屈行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属性自然屈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索、自然规律的选择社会屈性:婚娴家庭木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局部,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屈性是婚妍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屈诅;是决定婚娴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索,是婚妍家庭的根木屈性。

三、职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尘迫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对开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陷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一、简介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讲义将依次讲解婚姻家庭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内容和终止,以及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等相关内容。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1.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并依法确立的夫妻关系。

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社会效应。

2.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配偶、父母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

它是传承人类文明的基石,同时也是一个人获得关爱、教育和支持的最主要场所。

三、婚姻关系的建立1. 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夫妻双方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结婚证书的过程。

它标志着婚姻关系的正式建立,具有法律效力。

2. 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明确双方财产、债务及其他权益的归属,以规避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四、婚姻关系的内容1. 相互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他们有义务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2. 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实行男女双方财产分别所有制和对等的财产制度;二是实行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制度,即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婚姻关系的终止1.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经法院审理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规定了许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死亡和宣告失踪当一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存活的一方享有相关的继承权益。

六、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1. 子女权益保护儿童是家庭的脆弱群体,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子女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对子女的扶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2. 妇女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重婚和虐待等行为。

同时,也强化了夫妻财产的共同管理和财产分割的程序。

七、结语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以及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婚姻家庭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教案旨在介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法律适用,以及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通过深入理解和学习婚姻家庭法,能够增进人们对婚姻家庭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意义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1.2 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介绍婚姻家庭法的起源和发展,包括法律的演变和制定背景。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2.1 自愿原则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应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强制性婚姻。

2.2 平等原则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分配。

2.3 保护原则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应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4 亲情原则强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亲情关系,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和团结。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法律适用3.1 结婚登记管理介绍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适用。

3.2 夫妻财产制度解释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包括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债务的划分和处理。

3.3 子女抚养与教育阐述子女抚养与教育的法律义务、权利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4.1 婚前协议和财产保护介绍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婚姻中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4.2 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法律援助阐述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法律定义、法律援助和保护措施。

4.3 停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令详细介绍停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令的申请程序和法律效力。

第五章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案例5.1 争议解决实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以实际案例为例,剖析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解决方式。

5.2 争议解决实例:子女抚养权纠纷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解析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法。

5.3 争议解决实例:家庭暴力纠纷案针对家庭暴力纠纷案例,探讨法律援助和保护令的作用和程序。

婚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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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偶 男女因婚姻而成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 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理论上,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是有争议问 题。例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 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日本和韩国的民法 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

2、1980年《婚姻法》 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补充与完善: 1)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 2)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 4)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
3、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4月,在21次常委会上通过。修改 与完善体现在下列问题上: 1)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 2)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 3)关于家庭关系的完善; 4)完善离婚制度;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是因特定原因产生的社会关系. (1)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2)因血缘 联系而形成的亲属。(3)因法律拟制而产 生的亲属。 2、亲属是有着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 系. 3、亲属体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 家庭成员、家属与亲属一词的含义很接近, 容易混淆。家庭成员是指彼此负有扶养义 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属是家长的对 称。在我国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其法 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在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宗法 制度,在“礼”和法中一直将亲属分为宗 亲、外亲和妻亲三类。1、宗亲。也称为宗 族、本族等,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 血亲及其配偶。2、外亲。是指与除妻子以 外的其他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3、妻亲。 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古代对亲属 的分类,是封建宗族制度男尊女卑、重男 轻女的反映。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多选】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多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英国婚姻家庭事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单选】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特点是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单选】在中国,比较系统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从汉代开始的。 【简答、论述】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立法重点。 (1)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 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3)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 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不具有 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 【简答、多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除上述诸渊源外,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 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多选、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 3 个条件: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婚姻家庭法第1章总论

二、婚姻家庭关系
(二)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不是人类凭本能产生的需求,两性结合并非 必须采用婚姻。 •设立婚姻制度的目的是维持两性结合的秩序。 •婚姻不仅体现夫妻之间的关系,也体现夫妻与他 人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功能
(一)人类再生产 (二)教育职能 (三)组织经济生活 (四)安抚心绪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49 条强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 的保护。 •《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 保健法》等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等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 庭法概念及 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 法的渊源
三、婚姻家庭 法的特征
四、婚姻家 庭法的性质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具有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特定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其 他近亲属关系 【调整范围】:( 1)主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2)内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事项 (3 )调整方法: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 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间、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实现其调整作用的
二、对偶制度
一个男子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多个 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一男一女同居,但仍可与其它人 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留在母亲氏族内。 偶居男女同居生活主要内容是性关系,任何一方可随 时离去。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3
2、家庭的一般概念:(P2)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
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P3)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
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4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案例: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的配偶关系从双方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31
2、终止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个方面,即 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 自然死亡:医院死亡证书确定的时间
或户籍登记的时间 宣告死亡:判决书中确定的日期
判决书生效时间
32
• (2)离婚 • 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 •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
时间 • 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或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 婚内“强奸”问题?
33
(二)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 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出生与死亡是唯 一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
•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 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 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 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 上的特征。(P4)
•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 性。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 社会,进而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 系。(P4)
5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
16
(3)重婚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上 B、刑事上 C、行政上 (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A、程序上 B、诉讼主体 C、对几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2024版《婚姻家庭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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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婚姻家庭法的法 律责任
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
•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 为。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 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 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02 结婚制度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01
02
03
结婚条件
包括法定婚龄、无禁止结 婚情形、双方自愿等。
结婚程序
包括申请结婚登记、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审查与批 准等步骤。
涉外结婚
涉及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 居民的结婚,需符合特别 规定。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情形
01
如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等。
可撤销婚姻情形
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处理。
继承的种类与顺序
法定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 进行继承。
遗嘱继承
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进行 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赠或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 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婚姻Biblioteka 庭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也是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 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 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实施者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责 任和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施暴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三)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从范围上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还应包括家庭关系 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 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 损害的行为。 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还要追究行为人虐待和遗弃的刑事责任。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涉及婚姻、家庭、亲子关系以及与这些关系相关的财产问题。

不同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有着不同的立法原则和社会文化背景,但普遍旨在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婚姻的成立婚姻成立的条件通常包括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等。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可能要求进行婚前体检或参加婚前教育课程。

婚姻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忠实,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法律赋予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

离婚制度离婚是指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不同法域对离婚的条件、程序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而言,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法律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抚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法中特别关注的问题。

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措施,如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等。

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分割。

分割原则通常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需要以及子女的利益。

结语婚姻家庭法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了解和遵守婚姻家庭法,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至关重要。

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的婚姻家庭法规定需参照各国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法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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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教材pdf篇一:婚姻家庭法讲义[1]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XX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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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法定结合,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其性质和范围也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

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属性: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功能——生物、经济、感情、教育功能等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

其形成和发展是以婚姻家庭立法的逐步发展和婚姻家庭法的广泛应用为基础的。

婚姻家庭法的分类:
1、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狭义的婚姻法与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从总体上说,所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不是狭义的,而是广义的。

2、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与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是身份关系而非财产关系
依照现代家庭法学的观点,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可归纳为三项:
1、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
2、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
3、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之保护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1、伦理性2、团体性3、习俗性4、强行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关系
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
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影响作用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编制体例】(P13)
瑞士巴霍芬《母权论》、美国摩尔根《古代社会》
乱婚制、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婚姻家庭法的形式渊源就是婚姻家庭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法律规范形式。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从婚姻法历史发展看大致分为三阶段:)
1、诸法合体时的古代婚姻法
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3、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法
4、回归民法又异于民法的我国当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受小农经济生活条件制约,以家族本位为特征,具有强烈的家法特征,以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为基本原则。

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立法(本质、制度主要特征、立法主要特点)
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古《希伯来法》和《日耳曼法》、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等。

古罗马的亲属法——家父权(亲权)和夫权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的还俗运动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以个人为本位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德国的康德提出了婚姻契约论
二大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变革:
拿破仑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法上有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成果——使家庭婚姻关系民事化,使家庭婚姻关系脱离了宗教的束缚——拿破仑民法典一个最突出的成就,但除此以外,拿破仑法典在家庭婚姻方面也是一个落后的法典。

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落后的主要表现:
第一,夫妻不平等。

第二,离婚受限制。

第三,父母对子女享有很大的亲权。

第四,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始于西德和日本这两个战败国。

日本首先改革的是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

改革主要表现在:
第一:取消了“家”的制度。

第二:取消了家督继承法。

西德家庭法的改革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英、法两国在六十年代以后才进行家庭法的改革。

英国1969年才公布了新婚姻法。

法国直到1975年才规定准许当事人自由离婚。

如何看待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在欧洲家庭法的改革上是一个重要问题。

如何对待非婚生子女,是封建思想与现代思想的严重冲突之点。

苏维埃婚姻家庭法。

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以苏联为代表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诞生后,苏联法学界对婚姻家庭法的地位问题提出了一种新的见解,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是脱离民法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这种观点产生的理论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根据对家庭关系性质的马克思主义认识,片面强调婚姻家庭的阶级性。

第二:认为民法只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商品关系,所以不能归属于民法范畴。

【第四节中国婚姻家庭法的演变】(P15)
半殖民地、半封建性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近代的延续
清末——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北洋军阀政府大理院的亲属立法
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
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方性的婚姻条例——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边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
婚姻家庭法在编制体例上是否应当并入统一的民法典之中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合同法等居于相同层次的法律地位,都属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是,在民法的框架之下,婚姻家庭法在编制体例上是否应当并入统一的民法典之中,确引发争论。

从现代各国编制体例看,私法框架下婚姻家庭法有三种立法体例:
(1)大陆法系国家秉承罗马法传统,将婚姻家庭法编入民法典中。

因亲属编位置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立法例,即罗马式编制法与德意志编制法。

罗马式编制法是以继受《法学阶梯》的体系为特征,主要将民法分为人法和物法两大部分,民法典不设置总则编,将“亲属关系”、“私权之享有”及“能力”等事项规定于人事编中。

法国民法典将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一分为二,前者置于第1卷“人法”,后者规定在第3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在债法总则与分则之间,插进“关于夫妻财产契约,以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等则将婚姻家庭关系集中规定在第一编“人与家庭”中。

德意志编制法以继受《学说汇纂》的体系为特征,以婚姻家庭法为独立的一编,而“私权之享有”、“能力”、“法律行为”等事项另置于总则编中,为各编的共同规则。

德国、瑞士、葡萄牙、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澳门法均采此体例。

(2)制定单独法典与民法典相分离。

以俄罗斯为代表的东欧国家,强调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在私法的架构下,以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格权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家庭法典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以劳动法典调整劳动的关系。

(3)英美法系国家的家庭法主要由一系列单行法和判例法组成。

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对于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多数人主张采取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结构模式,将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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