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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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所谓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其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

为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生产企业对商业企业予以返还利润。

返还的利润,一般按其销售量确定,商业企业购物越多,则返点越高。

平销返利行为的税务处理是很明确的,但在会计上,国家始终无明确的统一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混乱不一:有的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而长期在“其他应付款”挂账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有意见认为应将其作冲减“营业费用”处理,但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返利又不属于营业费用核算内容;还有意见认为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在会计上其实并不是作为“收入”,而是作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却是与企业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因而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适的。

那么是否可以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呢?实际上,“其他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其差别主要在于业务的主次之分而已,在不同企业,这种主次之分又是相对的。

与“主营业务收入”一样,“其他业务收入”也应有相应的成本结转,只不过不是通过“主营业务成本”而是通过“其他业务成本”核算的。

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并不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而是供货方对其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其次,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在“其他业务成本”中并无相应的成本结转,只是转出进项税额。

所以,将收到的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种观点也是不合适的。

由于返利是供货商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业企业将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而商业企业作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才是比较合适的。

如果是次年收到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则应冲减商品成本。

当然,返利形式不同,对其会计处理也是有区别的。

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目录概念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称为“平销”,主要是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称为“返利”,是因为销售方要通过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经济利益返还作为补偿。

平销返利的税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来说:A企业从其供货商B处以100元/台的价格购入一批商品,并与B约定:A以10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商品,每销售一台可向B收取利润返还10元。

相关增值税处理方法如下:商场每台商品的增值税销项税:100/(1+17%)×17%=14.53元商场每台商品的增值税进项税:14.53-10/(1+17%)×17%=13.08元商场每台商品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4.53-13.08=1.45元由此可知,实际上商场平销返利行为实际上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返利部分冲减的进项税金,遇到相关计算时,可以适当的简化计算。

平销返利怎样开票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平销返利怎样开票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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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怎样开票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案例资料】
商业企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乙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

20X3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11.7万元,甲公司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公司结算返利,甲公司收到1.17万元的现金返利。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名称为“促销费”的普通发票1.17万元,乙公司将此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老会计经验】平销返利与进场费如何区分

【老会计经验】平销返利与进场费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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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平销返利与进场费如何区分
中国税务报:
我是一家工贸集团公司的财务经理。

春节黄金周以后一上班,我公司就聘请某财务咨询公司的税务专家老李和小王为我公司2005年度和2006年春节期间的销售情况进行纳税风险评估。

应当说,他们的业务水平很高,指出的多数问题我都认同,但是对下面三个问题我们的意见不一致。

其一,当他们检查集团下属的一个生产企业时,发现2005年10月30日的8号凭证记录企业收到总公司的返还款450万元不应作返利处理。

因为我公司与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生产厂家签订的考核协议规定,公司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每销售一台,公司给厂里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生产工资、奖金和办公费用,每台会计150元,每月按实际销售量结算一次。

2005年1月~10月份,公司合计返还收入450万元。

生产分厂在收到返还款时按平销业务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当期冲减进项税金65.38元〔450÷(1+17%)×17%〕。

老李认为这样处理不妥当,说公司如此处理多缴了税。

其二,检查集团下属大型超市时,发现2005年1月~12月超市与有关生产企业结算了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广告费合计1200万元,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具体的业务处理时通过往来账户作了代收代付处理,没有计算提取有关税金,应当按规定计提营业税。

其三,超市的2006年1月28日9号凭证列示超市的搬运费用为700万元,他们认为不正常。

经过认真查证发现其中有超市向供货方收取进场费650万元。

因为他们通过对有关业务合同的核。

价外费用和平销返利的政策界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价外费用和平销返利的政策界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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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和平销返利的政策界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在实际的税收工作中,价外费用与平销返利比较容易混淆,为了更好界定这两个概念,笔者对其进行归纳,概括起来为四个不同。

概念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代垫运费。

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

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征税规定不同除去上述三项符合条件的不包括在价外费用项目外,其余无。

平销返利双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解析

平销返利双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解析

平销返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解析平销返利,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在实践中,部分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达到偷税的目的。

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造成了税收流失。

为了规范企业的平销返利行为,国家先后出台若干政策进行约束。

本文以实例形式就企业如何正确处理两类平销返利,即现金返利与实物返利的财税问题进行解析。

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

2009年11月,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见,对于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1.商场的财税处理。

平销返利的税务处理

平销返利的税务处理

平销返利的财税处理平销返利,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在实践中,部分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造成税收流失。

为了规范企业的平销返利行为,国家先后出台若干政策进行约束。

在此,笔者将以实例形式,就企业如何正确处理两类平销返利,即现金返利与实物返利的财税问题进行解析。

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

2009年11月份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且强调,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是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 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商场向供应方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平销返利的理解

平销返利的理解

【平销返利的理解】 1.请简述平销返利定义和政策规定。

【解答】定义:平销返利即⽣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销售,⽣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理解:商业企业收取各种返还收⼊⼀律不得开具专⽤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根据普通发票上的⾦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计算冲减进项税的⾦额。

这⾥的冲减进项税是基于返还收⼊和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假如不挂钩,则属于营业税范畴,不涉及进项税转出问题。

如果是商业⼩规模纳税⼈,由于采⽤的是简易征收办法,是不涉及进项税转出问题的。

【寄售和代销的区别】 2.如何理解寄售和代销的区别的? 【解答】寄售(consignment)是⼀种委托代售的贸易⽅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的做法之⼀。

在我国进出⼝业务中,寄售⽅式运⽤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促进成交,扩⼤出⼝的需要,也可灵活适当运⽤寄售⽅式。

“寄售”是⼀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的贸易⽅式。

它是指委托的(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个代销⼈(受委托⼈),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代替货主进⾏,货物出售后,由代销⼈向货主结算货款的⼀种贸易做法。

国内寄售和代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寄售是按寄售⼈确定的价格来销售,销售⽅⼀般不得加价,⽽且是通过专门的寄售商店来销售,这也是寄售商店的主营业务。

我国对寄售店的寄售物品销售⼀律按4%征收增值税。

【运费作为价外费⽤的处理】 3.运费何时作为价外费计算销项税? 【解答】关于运费作为销售收⼊的: 1.销售⽅销售货物时,负责运输并向购货⽅收取⼀定的费⽤,⾃⼰将发票开具给购货⽅,则运费收⼊根据增值税规定,要并⼊销售额作为价外费计算增值税; 2.运费由销售⽅⽀付,其中包括代购货⽅垫付的⼀部分,运费发票由货物运输企业开给销售⽅,销售⽅将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将运费代垫部分÷(1+17%)×17%作为收取的价外收⼊计算销项税额。

平销返利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平销返利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平销返利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一、平销返利的概念平销返利指销售企业以进价销售产品,企业并不能赚取进销差价,而是靠销售后生产企业给的返利盈利。

以商品流通来说,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以进货成本或者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再通过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平销返利可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二、税务处理1. 开票新收入准则下,现金返利时,销售方应根据返利金额开具红字发票给采购方;实物返利时,销售方应根据返利商品数量的销售金额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同时出具蓝色专用发票。

2. 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平销返利模式下,供货方发生销售行为,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或发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得预先扣除需要返利的部分;待返利实际发生时,供货方出具红字发票的所属期,再扣减当期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账务处理新收入准则下,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属于事后的销售折扣,而且取决于相关指标是否能达到约定的返利情况,属于新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金返利下,销售方支付采购方现金返利时,采用“售前支付”形式的,应在“合同负债”科目核算,等确认销售收入时,将其转入“预计负债”或者“其他应付款”核算,其中“预计负债”是指返利金额不确认,“其他应付款”是指返利金额已经确定,同时调整“营业收入”。

实物返利下,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在账面上冲销收入与销项税额,采购方冲减成本与进项税额,销售方也应出具蓝色专用发票,应按照正常的销售进行处理。

采购方取得专票用于抵扣,在会计上在确认返利收到的商品同时确认商品进项税,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确认进项税转出。

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
目标达成
为配合企业阶段性销售目标的完成,特别制定的阶段性返利。例如,企业为促使经销商进货、增加库存,可采取阶段性返利政策,经销商若超过此期限进货则不再享受此项返利政策。
现金
可以根据经销商的要求,以现金、支票或冲抵货款等形式兑现。如现金金额比较大,企业可要求用支票形式兑现。现金返利兑现前,企业可根据事先约定扣除相应的税款。
销量
促使经销商提升整体销量或销额是返利最主要的目的,返利也因此常常与销量或销额挂钩,经销商随着销某产品的返利政策量或销额的提升而享受更高比例的返利。
完善市场
实际上,这是返利发挥其控制功能的一种形式,除与销量或销额挂钩之外,返利还将与提高市场占有率、完善网络建设、改善销售管理等市场目标相结合。
加速回款
将返利直接与回款总额挂钩的一种返利方式。
扩大提货量
这种返利往往采取现返的方式,类似于价格补贴。大多数时候,此类返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采用现返方某车辆的返利广告式兑现,另一部分则是一段时期之后根据这段时期总的销量或销额再进行返利。
品牌推广
此类返利有时候也被称为“广告补贴”,与销量或销额挂钩,并参照补贴市场的实际广告需求确定返利比例;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返利与销量或销额返利并存,不同市场的两部分返利的比例关系不是一致的。
激励功能
由于返利对经销商而言是一种额外利润收入,而且门槛要求不高,只要实现了销售就会有相应的返利,所以能够起到激励经销商的作用。
控制功能
获得返利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特别是高比例的返利。除了对经销商有销量或销额方面的要求之外,企业一般还会要求经销商不能严重违规行为,否则将受到扣减返利甚至取消返利的处罚。返利的控制功能由此可见。
货物
所谓货物返利,就是企业用经销商所销售的同一产品或其他适合经销商销售的畅销产品作为返利。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必须畅销,否则返利的作用就难以发挥。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简介在现代商业运作中,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常常会推出平销返利政策,即通过给予客户返利来促进产品销售。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在实施平销返利政策时,需要考虑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以帮助企业更加有效地进行商业运作。

1. 平销返利政策的概述平销返利政策是企业在推销产品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

企业通过返还一部分销售额给客户,来鼓励客户购买产品。

平销返利政策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销量,增加市场份额,提升品牌曝光度。

2. 纳税的基本原则在商业运作中,纳税是不可回避的一个环节。

企业需要合法纳税,履行税收义务。

在实施平销返利政策时,企业也要合规纳税。

以下是纳税的基本原则:2.1. 营业税原则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就销售额或利润自行计算、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对于平销返利政策,企业应该将返利纳入销售额或利润中,按照相关政策计算税款。

2.2. 查账征税原则企业纳税过程中,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账务档案,保留与纳税有关的财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核。

对于平销返利政策,企业需要妥善记录相关数据,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3. 法定税种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纳税对象的税种进行纳税。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的纳税种类可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在实施平销返利政策时,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种,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3.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为了合理合规地进行平销返利政策,并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商业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纳税筹划:3.1. 分析返利的性质和方式企业在实施平销返利政策时,需要分析返利的性质和方式。

返利可能以货币返利、产品赠送或折扣等形式存在。

不同返利方式对应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返利方式,以减少可能的税务风险。

3.2. 优化返利政策的设计商业企业可以通过优化返利政策的设计,合理安排返利金额和返利比例,以降低纳税负担。

【每天学一点】平销返利与代销的区别

【每天学一点】平销返利与代销的区别

【每天学一点】平销返利与代销的区别
代销业务中,委托方与代销方是委托代理关系。

对于代销业务来说,受托方按代销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按取得的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原价销售时销项税与进项税是一致的,所以应纳增值税为零,仅对手续费按营业税服务业的代理业计征营业税。

在加价销售中,受托方应当按对外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按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抵扣,销项减去进项的余额就是此代销业务应纳的增值税。

对于受托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应当计征营业税。

平销返利是对于已经购进货物的商家的返利,销售方与购货方是购销关系。

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则属于136号文所说的“平销返利”,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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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商业折扣、平销返利、买一赠一税会差异处理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商业折扣、平销返利、买一赠一税会差异处理问题

新收入准则下商业折扣、平销返利、买一赠一税会差异处理问题在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模型”中,企业在识别单项合同履约义务后,需要确定交易价格,并在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单项履约义务中。

这里就涉及到新收入准则提到了一个新的概念--“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折让、退款、积分奖励换购、索赔、销售激励措施等。

这里面都涉及到新收入准则的处理方法与原收入准则有很大的差异,且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这里,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商业折扣、平销返利这类可变对价,在新收入准则下,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差异的注意事项和处理原则。

案例一喜茶销售奶茶,一次性购买2杯打八折,购买3杯打7折。

差异分析这种在一次性销售中的商业折扣,会计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没有任何差异。

会计上就按照实际折扣后的收款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也按照会计口径处理。

这里就不再讨论。

案例二某空调生产企业为了保证维护国内销售市场秩序,且对所有销售商提供空调的价格都是3500元/台,并按此金额开具发票和销售商结算。

但是,每年年底,空调生产企业按照各个销售商年度销售金额给予返利,销售金额达到2亿的,返利2%,2亿-4亿的返利4%,4亿以上的返利4.5%。

差异分析这种平销返利,在新收入准则上就属于可变对价。

该空调生产企业平时按照3500元/台向销售商销售空调时,在会计上不能直接按照3500元/台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需要估计各个销售商后期可能取得返利的情况。

当然,这个估计可以是按供销商整体情况来估计,也可以按照类别或个体分别估计,以达到最佳估计效果。

此时,在会计上,对于这部分估计的返利金额(假设为A),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3500贷:营业收入 3098-A预计负债 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02 (3500/1.13*13%)首先,在增值税上,对于平销返利,肯定不能按照估计金额拆分。

因此,按照收入准则,预计负债(也就是预计返利金额)就是不含增值税金额,就考虑了收入准则和增值税的差异。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平销返利的会计分录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平销返利的会计分录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平销返利的会计分录
2011-07-22 10:3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供货商以117元(含税)卖给经销商,但给经销商开具了234元的增值税专票,经销商实际销售收入是200元,所以看上去经销商的应纳税额是0,但实际经销商应该缴纳增值税17,这个17的税款就是供货商的返利。

供货商(把货给经销商的时候):
借:应收账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供货商既然开了234的专票,他自己就要按专票上的税款交税,以后就算付返利给经销商也不能冲减。

经销商(收到货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应付账款234
经销商(卖出时):
借:银行存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贷:库存商品200
只需支付117元给供货商,等同于有117元的返利,冲减进项税和成本。

借:应付账款23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主营业务成本100
银行存款117。

平销返利例题

平销返利例题

平销返利的财税处理解析发布时间:2010-3-5 8:54:11 来源:中国税务网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平销返利,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在实践中,部分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造成税收流失。

为了规范企业的平销返利行为,国家先后出台若干政策进行约束。

在此,笔者将以实例形式,就企业如何正确处理两类平销返利,即现金返利与实物返利的财税问题进行解析。

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

2009年11月份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且强调,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是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商场向供应方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平销返利的理解和解释

平销返利的理解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商业返利、平销返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规范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商业返利、平销返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规范

█████有限公司<商业折扣与返利会计及税务处理规范>二〇一三年版目录一、现金折扣条件及处理 (3)(一)现金折扣的定义 (3)(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 (3)(三)现金折扣税务处理方法 (3)(四)案例解析现金折扣会计及税务处理 (3)二、商业折扣条件及处理 (4)(一)商业折扣的定义 (4)(二)商业折扣会计处理规则 (4)(三)商业折扣税务处理规则. (5)(四)案例解析商业折扣会计及税务处理 (5)三、销售返利条件及处理 (6)(一)销售返利的定义 (6)(二)销售返利会计处理方法 (6)(三)销售返利税务处理方法 (6)(四)案例解析销售返利会计及税务处理 (6)四、平销返利条件及处理 (7)(一)平销返利的定义 (7)(二)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7)(三)平销返利的税务处理 (7)(四)案例解析平销返利会计及税务处理 (7)一、现金折扣条件及处理(一)现金折扣的定义现金折扣的定义。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之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示。

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20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采用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三)现金折扣税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

《我国增值税处理条例》规定,现金折扣(销售折扣)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

平销返利如何开票-平销返利税务处理注意事项

平销返利如何开票-平销返利税务处理注意事项

平销返利如何开票?平销返利税务处理注意事项平销返利如何开票?平销返利税务处理注意事项【案例资料】商业企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乙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

20X3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万元,甲公司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公司结算返利,甲公司收到万元的现金返利。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名称为“促销费”的普通发票万元,乙公司将此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

【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136号):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税务风险】企业亏大了!甲公司错开发票缴错了税,本应该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却错缴了营业税!乙公司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的扣税凭证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若是乙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冲减收入,而且在增值税上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先要搞清楚业务实质,到底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营业税应税项目,再根据税法规定看到底应该谁给谁开具发票,开具什么样的发票。

只有根据税法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进行税务处理才是最没有税务风险的!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平销返利纳税筹划

平销返利纳税筹划

平销返利纳税筹划1. 平销返利的方式与税收政策平销返利行为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

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包括:一是现金返利,即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实物返利,即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平销行为大多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有出现。

而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从增值税税收收入的总量看,平销方式并不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可能会造成不同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非正常转移,且极易被用作偷逃税的工具,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

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 号)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文件的出台,对抑制商业平销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平销返利的范围定得过大;二是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一概当作不含税价,没有考虑含税价的情形。

该文件从2004 年7 月1 日起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 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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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汽车、家电等行业的的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的平销"返利"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行业内通常称此种行为为"返利"。

生产企业采取返利行为是为了鼓励商业企业对自己品牌扩大销售,增大市场占有率,以达到追求规模效益的一种促销手段。

返利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均经常出现。

目前,返利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我国也未对返利行为的会计核算予以规范,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针对这一现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7年曾下文《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对平销行为的增值税征收行为作出了规定。

然而平销行为除了涉及增值税问题之外,也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征,本文试从空调行业中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的返利行为入手,就其对会计核算及税收的影响浅作分析,以提出对其规范的要求。

一、生产企业提供返利的目的为了便于了解返利现象,先要分析生产企业提供返利的目的。

空调行业的平销返利行为使得商业企业赚取不到一般意义上的进销差价,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从生产厂家取得一定额度的返利后,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那么,生产厂家为什么变进销差价为返利形式,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的:1.扩大市场占有率的要求。

空调行业处处充满硝烟,是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各厂家为了扩大自己品牌销售,增加市场占有率,纷纷推出对商家返利的促销手段,以高额返利来刺激商家。

生产厂家此举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强竞争力,维持企业的生存发展。

然而,生产企业的这种促销行为往往被经销商所歪曲,商家以返利行为为基础进行价格战,形成了恶性的价格之争,失去了生产厂家本意刺激经销商的目的,造成窜货乱价及低价倾销现象,扰乱了空调市场的环境。

2.合理安排预算的考虑。

返利是建立在商业企业淡季打款达规定规模的基础之上的。

双方通过订立销售合同,生产企业可以较为准确地预算全年的生产量,从而可以合理安排生产,保证全年的均衡生产。

同时,合同也约束了经销商随意选择生产厂家的行为,稳定了生产企业的销售网络,提高了各项预算的准确性。

3.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进行下一年度生产前,生产企业已通过前期打款预收到经销商的销售货款,使得他们不必为生产资金的不足而发愁,节约了大量的筹资费用。

货款的提前收取也使得他们用在催款上时间和费用大为减少。

减少了坏帐损失,加快了资金运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4.避免生产企业之间价格竞争的要求。

返利作为生产企业销售的一种促销手段,属于企业的饿商业秘密,是不对外公布的。

各厂家所采用返利政策差别较大,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也不相同。

返利行为掩盖了不同厂家的实际价格差别,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生产企业之间相互竞价,低价倾销的局面。

二、返利的表现形式返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返利形式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影响税收的征管。

分析返利的表现形式就是为了了解其实质,以便找出合适的途径规范会计核算和税收管理。

生产企业的返利名义上有:淡季补贴利息返利、规模返利(淡季结束时,根据指定经销商任务完成进度及规模给予奖励)、年终返利(淡季打款未达规模而年终打款达规模的返利)、模糊返利(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年终对经销商的一种补偿返利)等。

一般空调行业的淡季为本年度的九月初至次年的三月底,旺季为次年的四月初至次年的八月底。

笔者通过对部分空调经销商的调查后认为,经销商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购买方取得销售方的折扣与折让。

一般在购买方后期进货开票时,直接从销售方所开票的票面上体现,也可在进货结束后取得经销商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生产企业据以红字冲销。

2.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或实物。

实物返利一般为经销商所经销的生产厂家商品,也存在少量的非经销商品或固定资产形式的返利。

3.购买方在经销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报销有关费用。

此种费用包括销售费用(例广告费、促销费、佣金等)、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安装维修费用等等,名目繁多,也较难从帐务上识别其为返利资金。

4.购买方取得销售方的投资、捐赠资产。

以投资、捐赠的方式返利就其实质而言也是货币资金或实物返利的一种,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投资、捐赠是以一定的销售关系为前提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投资、捐赠行为。

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工程机返款。

所谓工程机是指经销商按照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向其成批销售、安装空调.工程机销售具有批量大,进货价格较低的特点,工程结束后,还可从生产厂家取得一定比例的返款。

比如经销商为某一客户办公楼集中安装一批空调即是如此,其也属货币资金或实物返利的一种形式。

三、对会计核算及税收的影响返利的不同表现形式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实物返利不开票,不记帐,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返利从不同方位、不同层次影响国家税收,要分析其对国家税收的影响,必须从经营主体、经营业务、经营形式、结算方式、购货方与销售方的合作方式及关联情况全面分析,并结合购货方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对照判别。

1.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由于国家对返利的会计核算无相关的标准,加上企业有意无意的偷漏税行为,各经销商对返利的会计核算千差万别。

有的经销商通过"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短期借款"等帐户将返利资金挂帐,有的将其冲减费用,有的甚至在帐外经营。

混乱的会计核算形式扰乱空调市场环境,导致税收流失,影响国家税收严肃性和稳定性。

2.对流转税的影响。

平销返利行为造成生产厂家最初的销售增值额高于返利后的增值额,返利前经销商获取的差价空间极小,甚至出现负差价。

这样,本应在经销商地缴纳的增值税流向了生产厂家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导致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增值税税收额较高,而经销商对经销商地的增值税税收贡献较少,造成地区间的税收不平衡。

经销商获取广告费、佣金等形式的返利,逃避了其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其只就所取得的广告、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扰乱了税收环境和秩序。

另外,商业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部分经销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返利所得不主动进行申报,税务部门很难准确掌握情况,极易造成增值税税收的流失。

而增值税计征金额又是计算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的依据。

3.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返利行为除了涉及流转税税收以外,还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征。

它同时影响生产厂家和经销厂家的所得税计算。

从生产厂家来看,其多种形式的返利行为,会计处理的多样性,使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很难准确。

如果生产厂家能统一返利形式,以销售折扣形式提供返利,通过收入的少计,减少了当期利润,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而以财务费用、捐赠、佣金或广告费等形式的返利,会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调整期造成影响。

税法规定: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需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也明确要求作调整;佣金支出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凭证,支付对象是独立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且不超过销售金额的5%条件时,可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列支;广告费有按比例抵扣,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下纳税年度结转的限制。

税法对所得税的限制条款需要生产厂家规范其返利形式及会计核算,否则,生产厂家为此将付出提前或多缴企业所得税的代价。

从商业企业来看,不同的返利形式也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缴。

经销商在会计核算上不规范,又不主动申报纳税,给所得税的计征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必然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例如,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生产厂家以投资形式的返利不具有投资的性质.在会计处理上,经销厂家以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同时,生产厂家多作费用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另外,经销商以实际并未发生质保费取得的返利,用于其他项目的开支,逃避了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种种会计处理,税务部门短时间很难掌握清楚,增大了税务部门稽查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

四、对如何规范会计核算及税收管理的思考返利资金税收的正确计征,需要企业规范返利行为和会计核算、纳税人主动的纳税申报作保证。

鉴于我国目前没有就返利的会计核算作出专门规范,笔者仅就个人思考及理解的绌见,探讨以下几点对策,以供参考。

1.规范返利资金的会计核算。

多种形式的返利资金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混淆了人们对返利资金的理解,影响着国家的税收。

要做到规范,必须分析返利事项的的实质,以便寻找合适的会计处理途径。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标准之前,笔者认为:折扣与折让是返利资金的最好表现形式。

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内容。

对各种形式返利资金进行分析,均具有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性质,有同商业折扣中的"薄利多销"或"买一送一",有同现金折扣中的提前付款。

经销商的前期打款只具备预付款的性质,生产厂家依据打款额度以各种名义的返利只是折扣与折让金额的计算结果,以折扣与折让形式体现返利有助于规范会计核算,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而我国对折扣与折让的会计处理已有专门的规定,在实务中也便于操作。

取得货币资金返利时,如在前期提货时已明确返利金额,生产厂家在开票时即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如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则可取得购买方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据以红字冲销,这样既规范了返利行为和会计核算,也平衡了生产厂地与销售商地增值税款不均现象。

对于实物返利,可以理解为取得的货币资金返利转为货款,经销商按前期打款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票后,如取得的为固定资产返利,应依据取得的资产价值(需换算成不含税价)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如取得的系经销商销售的同类商品,经销商实际上是以前期打款的金额取得前期与返利两批货物,这两批货物的进货总成本仍是前期开票金额,只是进货时间不同而已,实物返利影响的只是两批货物的单位购货成本,故无须作进项税转出。

另根据税法规定,商业企业货款已付,也不存在滞后抵扣增值税的问题。

考虑到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对前期进货已按前期打款金额进入进货成本后,取得的各种形式返利,需在已售商品与库存商品之间分配,对已售商品调整"利润分配"科目,对未售商品调整期末"库存商品"这里不妨举个例子:假设某空调经销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期打款117万元,取得货物100万元,增值税金17万元,后生产厂家按前期打款提供10%的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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