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节约能源法》
培训课件关于节约能源法
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改善建筑物的保温、 隔热性能,降低能耗。
节能材料
推广使用节能材料,如保温材料、隔热玻璃等, 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
交通领域
公共交通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私家 车出行。
新能源汽车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燃油消耗和排放。
交通管理
加强交通管理,优化交通信号灯控制,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不断增加,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 突出,因此,制定节约能源法对于推动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节约能源法的意义
促进能源节约
通过立法手段,强制要求企业和个人 节约能源,减少浪费,提高能源利用 效率。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节约能源有助于降低对外部能源的依 赖,提高国家能源自给自足的能力,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监管措施与手段
定期检查
对企事业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确保节能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
信息公开
奖惩机制
对节能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对浪费能源 接受社会监督。
违法行为与处罚
违法行为
包括浪费能源、超标排放、违规 使用等行为。
处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 罚款、责令整改、吊销执照等处 罚措施。
保护环境
减少能源消耗和浪费,可以减少对环 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
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节约能源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节约能源法的发展历程
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正式颁布实施。
2007年
对《节约能源法》进行了修订 ,强化了节能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目录
01 修订信息
02 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 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 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解读一、介绍1. 节约能源的重要性“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这句话常常挂在我们的嘴边。
能源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支撑,对于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全球能源资源的消耗速度加快,能源危机逐渐成为摆在人类面前的一道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节约能源法》,旨在加强对能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出台背景1. 能源供需矛盾加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能源消耗量持续增加,能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
这不仅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了制约,也对我国的能源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浪费。
2. 能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能源消耗与环境问题密不可分,过度的能源消耗将直接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的恶化。
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我国必须加快推进能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的能源资源利用和节约行为。
2. 能源节约的基本原则法律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科技创新,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技术的应用,推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3. 能源评估和监测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要对单位和个人的能源消耗进行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并给予指导。
4. 能源节约的经济激励和约束措施对能源节约行为给予一定的经济激励,并在能源浪费行为上进行相应的约束措施。
四、个人理解和观点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出台,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通过这部法律的落实,我们可以有效地强化对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合理管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详细讲解,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限制条款
• 限制发展“两高”行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 政府采购 • 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 效率标准相关
禁止条款
• 标的:项目、建筑,用能产品(设备、车 辆),耗能产品
• 依据“标准”:淘汰设备目(名)录、政 府采购名录、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 能源效率标准、能源效率标识、节能产品 认证、车船燃料消耗限值标准,能耗限额 标准
• 1、凸现战略地位:节能资源由方针到基本 国策;节能放在首位由方针到发展战略。 关系“切身利益”、“生存发展”的问题, 体现由需要到必须。
• 2、篇幅内容大增:由原来50条扩为87条。
• 3、调整范围扩大:将建设、交通、公共机 构等作为工业之外的重点内容作为调整范 围。目前我国建筑能耗约占全国终端能源 总消费量的27.5%,交通运输占16.3%。
鼓励条款:共有10条
• 管理方面:7、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8、利用公共交通 工具、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 市场和服务方面:9、节能服务机构发展, 提供服务,如:咨询、设计、评估、检测、 审计、认证、宣传、培训、信息等;10、 行业协会发挥作用。
激励措施
• 节能激励措施——把政府持续高涨的节能 热情转变为市场自觉的节能行动所必需的 措施。
•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 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罚权
条款
对象
第76 从事节能服务的 机构
第77 能源提供单位
第82 重点用能单位
第83、 重点用能单位 54
第84 重点用能单位
行为
处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一部为推动能源节约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法律,于2008年11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的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能源节约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管理,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能源的消耗和资源的浪费,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发生。
该法规定了节约能源和资源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等内容。
首先,该法明确了节约能源和资源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落实属地管理和主体责任。
这意味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划来引导和推动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工作。
其次,在能源使用方面,该法规定了能源管理制度和能源消费减量行为。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能源消耗数据和排放情况,形成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共识。
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采取技术改造、管理措施等手段,降低能源的消耗和排放,并通过能源审计和能耗评价等制度来评估和监督节能减排的效果。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节约资源的管理制度和资源消耗减量行为。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建立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源交易制度,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推广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并通过资源税和资源减量指标管理等手段来约束和引导资源的利用。
此外,该法还对节能和资源利用技术政策进行了规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和资源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节能和资源利用技术,提高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效。
同时,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能源和资源领域的创新和进步。
节约能源法解读
节约能源法解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节约能源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及促进社会各界节约能源的行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近年来,我国能源资源的消耗量逐年增加,能源短缺日益严重,这不仅影响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也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为此,我国制定了《节约能源法》,以便规范和促进社会各界节约能源的行为,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1. 节约能源法的内容《节约能源法》是我国能源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了节约能源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强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节约能源方面的责任和义务;2)规定了国家对能源消费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3)设立了能源管理部门,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和协调;4)规定了能源节约行动的具体措施和目标,鼓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能源。
2. 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性《节约能源法》在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转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推动能源产业升级,引导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促进能源采购、生产和使用行为的规范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3)鼓励企业采取节能措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4)引导个人节约用能,培养绿色生活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
4. 节约能源法的未来展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节约能源法的实施将更加显得重要和紧迫。
未来的节约能源工作应该:1)更加注重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大科研力度;2)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经验,共同应对全球能源挑战;3)培养更多的节能人才,加强人才培训和技术交流;4)构建更为完善的节能产业体系,促进绿色发展。
节约能源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该认真执行相关法规,共同努力,推动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早日实现。
新节能法释义摘要
新《节能法》释义(摘要)1.制定节约能源法的目的是什么?答:制定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什么是能源?能源分为哪几类?答:能源是自然界中可为人类提供能量的各种物质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通过加工、转化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按照生成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3.节能在我国国家政策和能源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答: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明确了节能在我国国家政策和能源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4.节约能源法为什么要求政府每年向人大报告节能工作?答:节能工作是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应当接受人大监督。
5.为什么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10年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节能目标。
“十一五”期间的具体节能目标,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平均年节能率为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6.为什么要实行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促进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是从宏观上、总统上减少能源消耗的根本举措。
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7.为什么要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答: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都是可以永续利用、基本不会产生环境污染的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是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学习资料讲解
• 武汉市节能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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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 节能法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 :年综合能源消 费总量5000tce以上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 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 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 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 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 节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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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方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 节能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 准”
•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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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节能执法主体 强化节能法律责任
• 节能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以节能促和谐为科学发展再添利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解读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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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科 学 发 展 再 添 利 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 约能源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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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节约能 源法 已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共 交通 服务 体 系 ,鼓励 利 用公 共交 通工 具 出行 ;鼓励 使 用非 机动 交 通工 具 出行 。 国务 院有 关交通 运输 主 管部 门应 当加 强 交通 运输 组织 管理 ,引导 道路 、水路 、航 空运 输企 业 提高 运输 组织 化 程度 和集 约化 水 平 ,提高 能源 利 用效 率 。修 改后 的节 能法 还规 定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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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 法律利 器 ,将 有助 于解决 当前我 国经 济发展 与能 源资 源7 T境之 间 日益 尖锐 的 矛盾 ,有助 于节 约 kJ . .
型社 会 与 和 谐 社 会 的 建 立 :
修 订后 的 《 约能 源法 新的 节能 法 由原来 的6 ( 节 章5) 条增加 为7 - 7 -8 条 与&4- 能法相 比 ,新 g 5 节
的节 能法具 有以下特 色:
将 节 约资 源确 定 为基 本 国策
修 改后 的节能 法第 四条 明确规定 : “ 约资 源是我 国的基 本 国策。 国家实 施节约 与开发 并举 、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节约能源法基本国策 -回复
节约能源法基本国策-回复“节约能源法基本国策”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旨在推动国民生产和生活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首先,我们来探讨什么是节约能源。
节约能源指在保证正常生产和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能源的消耗。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但传统能源的采集和利用往往伴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因此,发展节约能源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向。
节约能源法基本国策的核心要求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思考和行动。
首先,在工业生产领域,制定和执行节能减排政策和标准非常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对高能耗行业和企业的监管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生产方式改革,促进资源再利用和回收利用。
此外,还可以鼓励企业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通过奖励和处罚机制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节能行动。
其次,在居民生活领域,鼓励节能行为对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也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提升居民对节能减排的意识和技能。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倡导绿色建筑和节能家电的使用,推广智能家居技术,提供节能减排的经济激励措施等,从而让居民在生活中更加便利地实施节能措施。
第三,在交通运输领域,推动绿色出行也是节约能源法基本国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府可以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资力度,完善公共交通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还可以鼓励汽车制造商研发和推广新能源汽车,减少传统燃油汽车的使用。
此外,还可以推广和发展电动自行车、骑行出行等绿色交通方式,减少交通拥堵和尾气排放。
除了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方面,发展节约能源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公众参与是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驱动力。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公众参与的机制和平台建设,让民众了解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效益,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节能活动中。
最后,节约能源法基本国策的实施还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严厉打击能源浪费和污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6.07.02【实施日期】2016.07.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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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节约能源法》
作者:赵雷
来源:《投资北京》2008年第04期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认为,新的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增添了新的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四大原因“迫使”我国修订节能法
原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指出,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由于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订。
修改节能法的主要原因包括:
节能法调整范围需要扩大。
现行法律重点对工业节能作了规定。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已经成为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对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展,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作出规定。
操作性需要增强。
根据立法调研和节能法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原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节能监管主体需要明确。
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
傅志寰表示,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
需要更好地发挥经济手段作用。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张超说,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
因此有必要修订节能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傅志寰介绍说,从当前情况看,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
2007年以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依然过快,节能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压力很大,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
原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介绍说。
“过去我们更加看重经济增长的速度,财政收入增加多少,现在应当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更加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
参与修订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也指出,修订节能法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
修改后的节能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
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节能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了19 项法律责任,包括: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不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公共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此外,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若违反上述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禁止使用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今后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还明确,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将在节能方面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修改后的节能法“激励措施”一章明确了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如对列入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等。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被为重点用能单位。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强调,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