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与中国的学习(1)论文-word格式 (13页)
企业制度的演变范文
企业制度的演变范文企业制度是指企业内部的组织和管理规则,是企业长期稳定运作的基础。
企业制度的演变是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改进的过程。
本文将从企业制度的起源、演变过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制度的起源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进入了手工业社会。
手工业时代的企业制度主要采用家族管理模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结合,拥有生产资料的家族成员负责企业的生产和管理。
由于工艺和市场有限,企业规模较小,管理模式比较简单。
二、企业制度的演变过程1.工业革命时期的企业制度演变2.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20世纪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企业制度进一步发展。
随着科学管理理论的兴起,企业开始重视科学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注重生产效率和质量管理。
企业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包括:(1)权责分明:明确企业内部各个岗位的权责并加以规范。
(2)合理分工: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发展需求,合理安排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
(3)科学管理:采用科学化的管理方法和工具,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
(4)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员工的权益,建立公平的薪酬制度和晋升机制。
(5)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6)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效能。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1.灵活性:现代企业制度强调适应市场和环境的变化,注重灵活性和创新性。
企业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制度,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
2.参与性:现代企业制度强调员工的参与和合作。
企业鼓励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决策和管理,形成共同发展的局面。
3.正义性:现代企业制度注重员工权益和社会责任。
企业需要公平公正地对待员工,尊重其合法权益,同时承担起企业在社会中的责任。
4.信息化:现代企业制度依赖于信息化技术,实现信息的高效流转和共享。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处理和决策的能力。
5.一体化: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历程
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历程中央企业董事会的建设历程涉及多个因素,包括政策制定、改革开放、企业治理理念的变迁等。
以下是一般性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历程的一些关键时期和阶段:1.改革开放初期: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
1978年后,国有企业开始逐步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开始转变为股份制,并引入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
这一时期,中央企业开始尝试建设董事会,并进行一些试点工作。
2.1990年代: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中央企业的治理结构逐步发生变化。
1993年,中央企业改革再次加速,部分企业开始建设董事会,并逐渐实施现代企业制度。
3.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促使国有企业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
在这一时期,中央企业董事会的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强调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案和政策文件。
这些方案明确了国有企业建设董事会的方向和原则,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决策科学化和市场化运作。
5.股份制改革: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中央企业的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优化。
一些企业引入了外部董事,提升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效能。
6.2010年后:进入21世纪后,中央企业继续加强董事会建设,强调董事会的监督和决策功能。
一些企业开始实施差异化董事制度,以适应各自行业和市场的特点。
这一历程中,中央企业的董事会建设始终处于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旨在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具体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历程还需要参考各个中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政策法规。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浅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作者:高婧来源:《商情》2013年第21期【摘要】论及独立董事制度,其源于欧美,中国后引进并将其结合本国国情发展。
本文简略介绍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背景,分析有关的问题并给予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建议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随后在其发展过程中有其他欧美国家逐渐效仿引用至本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于而言,证监会在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
同时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引进初衷2000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渐调整成为上市公司,与此同时存在着明显的国家、国有法人股控股现象,这让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被股东或者其公司控制,内部人员重叠程度高,重点在于公司的经营者与股东的利益有分歧。
针对上述问题,选择设置独立董事,让董事会与经营者独立,董事有独立的判断与决定的权利,便有益于维护股东与其他相关者利益,避免被轻易操纵,完善董事会高层结构,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还希望解决一些公司出现的职权不清、股东利益受损等问题。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现状在调查的众多公司中,关于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情况都能让人满意,它们都按照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置独立董事人,规定公司新的相关制度,但此步骤没让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有质到量的变化。
随后在其发展过程中,我们逐渐了解到由于我国经济体制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存在本质的区别,独立董事制度没有从根本上实现之前的初衷,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现简述如下:1.独立董事选拔。
目前大多独立董事都是公司股东选择的,并在股东会中暗自操作,最后投票顺利通过。
第一章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董事会制度:形成、演变与完善董事会制度的国际比较董事会制度的产生在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组织结构中,董事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
对于董事会的产生,存在规制说和内生说的争论。
规制说认为,董事会是规制的产物,是在一国《公司法》的强制要求下设置的。
在法律规定下,董事会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代表公司执行权力而具有的法律地位,二是具体的执行功能。
内生说则认为,董事会是公司制企业的内生产物,因为拥有实质控制权的董事会是先于规制出现的,规制只是对制度创新的事后认可与规范。
事实上,这两种学说在不同国家的董事会制度形成中都是适用的。
在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国家,董事会是企业制度发展的内生产物;而在转轨经济国家中,董事会的建立更多源自规制的要求。
应该说,在市场经济的自然发展状态下,董事会制度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而内生的。
企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业主制主导、合伙制主导和公司制主导三个阶段。
业主制是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形态,其特点是业主对企业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同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适合企业规模较小的情况。
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规模扩大,业主制的主导地位逐步让位于合伙制。
所谓合伙制,就是由几个合伙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共同经营,分享剩余,并对企业债务承担完全责任。
在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可以不担任企业的实际管理者,而聘请他人,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开始分离。
由于合伙制下的合伙人数目有限,所以经理和合伙人之间的沟通比较容易,“委托-代理”问题尚不突出,他们之间的关系由合同确定,受《合同法》规范。
19世纪初期开始,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经济规模迅速膨胀,小规模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合伙制企业形态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能够将众多的劳动力和大量的资本联合起来,集中在一个单一的经济实体中有效加以运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英美等国家应运而生,并逐渐占据了主流企业形态的地位。
公司制形成后,企业经营不再是一个人或一小部分人的事情,而涉及到更大范围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董事会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实践与发展
C O( F 首席 财 务官 ) 。作 为公 司 的高 级管理 层 .E C O和 C O O
参 加 董事 会 是 为 了 向外 部 董 事传 达 、解 释 和说 明战略 方 向 C O 由于与 董事共 同对 公 司财 务报 表的质 量和财务 控 F
者与经 营者 之 间 的利益 矛盾 . 并最 有 效 率地 对 委托 代理 关
3 .董 事 会 的 下 属 委 员 会 。 当 然 , 理 的 规 模 和 限 制 内 合
部董事数 量并 不是 建立有 效 董事 会 的充 分 条件 。 董事会 还 必 须改 变下属 委 员会 的运 作方 式 。例 如 , 审计 委员 会 可 以 在传统 职能 ( 督公 司会 计 、 计等 事 务 的真实 性 ) 监 审 以外 增 加几 项责 任 为 了鼓励 外部 会计 师在 潜在 的有 损公 司正常
然催 生董 事会 的诞 生 。 而董 事会 的建 立是 为 了解 决委 托代 理 问题 而 在 大型 组 织 内 部演 化 出来 的 一种 符 合 市 场经 济 原则 的 内部组 织或 制度 。因此 , 事会 是 被看 作是 由市场 董 诱 导并 演 化 出来 的经 济 组织 . 的重 心 任务 是 协调 好所 有 它 的信息 来 源 ,常 常只 能泛 泛而 谈 。实 际上 董事会 中只要 3 个 内部 董 事 :C O ( E 首席 执 行 官 )C O ( 、O 首席 运 营 官 ) 和
董事会制度研究论文
董事会制度研究论文[摘要]董事会制度的设计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董事会的具体设置有所差异,但董事会制度正逐渐在进程发展中趋同,这种趋同表现在:董事会规模逐渐缩小;对董事监管放松;强化外部董事监控等。本文主要以美日欧企业的董事会运作方式作为分析内容,对其中不同类型的董事会制度进行了一般性的归纳,并追踪其在时间上的演化过程,从而揭示出对中国企业的有益经验。[关键词]董事会制度;演化过程;国际比较;路径依赖董事会作为企业所有者的代表,监督着企业经理并保证企业的管理团队为达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来经营企业。十几年前,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的董事会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然而,随着企业对经济全球化的适应和调整,近几年来出现了一种董事会制度的统一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董事会规模逐渐缩小美国公司是股东具有选择董事的权力。董事会曾经由执行官控制,近年来,非执行董事逐渐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权益由包括13-14个成员组成的董事会来治理,他们当中大约1/3是内部人,2/3是外部人。自1972年以来,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已经明显减少,大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已经从14人减少到12人,而小公司从12人减少到9人。日本企业缩减董事会规模最常用的例证就是索尼公司进行的改革。1997年,索尼公司将其董事会规模由38人减少为10人。并任命从董事会退出的28名董事作为企业执行役员(executiveofficer),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决策和执行相分离。在企业执行役员制度中,先由董事会做出决策,然后由企业执行役员加以执行。这种体制已经在日本大公司中被广泛运用。在2000年9月东京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一项调查中,35.5%的被调查企业已经采用了企业执行役员制度,比1988年进行的类似调查结果增长了32%。旨在缩减董事会规模的企业执行役员制度,也是由索尼公司最先采用,并为日本众多企业所效仿,这说明日本企业董事会改革确实有了一定行动。然而,这种形式上的转变是否会带来实质性的变化,还需要对企业执行役员体制进行仔细分析。索尼等日本企业认为,采用企业执行役员体制可以改善公司治理,因为该机制将监督和经营相分离,董事会将专门监督企业经营,并全盘考虑企业战略。而企业执行役员则专注于企业的经营方面。然而,企业执行役员制度实际并没有改变由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的局面。不过,相对于40人的董事会而言,10人的董事会在办事效率和机动性方面肯定有许多优势,从而受到企业经理们的青睐。二、对董事会的法律监管逐渐放松,声誉激励日益强化在法律激励方面,不少人都认为国外之所以董事会制度运行得较好,是因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了约束,董事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履行其受托责任,倘若董事会不能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等方面履行职责,那么他们就要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相反,中国董事会的立法与国外的相比较薄弱。正是因为缺乏这样严格的法律,所以董事会才不能充分发挥理想的作用。但是,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这种看法并不符合实际的情形。事实上,国外的董事会也和中国的董事会一样,很少受到法律的各种形式的制裁。其中,注意(谨慎)义务只是关于董事应该如何作为的一个期望,而不是董事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时所要承担的责任,除非董事作出完全不理性的商业决定。披露义务是当信息的披露与否会影响股东的投票结果时,董事会就应该为股东提供完全透明的信息。美国允许公司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减免董事违反披露义务的责任。当公司被接管的时候,特殊注意义务是为了防止董事在接管过程中获利,如抵制对股东有利的接管,对于董事没有自我交易的接管过程则不太细查。美国同样允许公司章程中对于董事的这一义务进行豁免。Black(2004)对美国和其他6个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的董事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跨国别的法律比较,研究发现,虽然现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认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关键的作用,针对董事会的法律约束也很多,但是外部董事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即从自己的口袋里拿钱赔偿)是非常小的。尽管各国董事会所面对的法律环境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董事会的底线是类似的,即董事会其实并不需要承担多少实际的法律责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股东往往起诉公司而不是董事会,因为公司更有经济实力进行赔偿;二是绝大多数公司通过公司章程限制或免除董事会的注意义务;三是当公司破产或不能赔偿时,大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为董事会赔偿,因为公司都为董事会购买了D&O(DirectorsandOfficers)保险。在实践中,即使是在美国这种对于诉讼最为宽容的国家,历史上也极少有对董事会真正进行经济处罚的案例。可见,真正处罚董事会的案件非常少见。即便如此,只要有对董事会不利的判决出现,立即就会引起董事们和他们的支持者不满,并带来相应的法律修订。几乎每一个州都制定了法律规定:董事会只要没有故意的不正当行为,都可以免除责任。日本对董事会的法律规制也有放松化的趋势。2001年6月-2002年5月,在美国发生了安然、世通、施乐等公司的财务丑闻、人们在普遍要求强化对公司监管、加重对公司决策管理层惩处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之时,日本却对公司法、商法作了较多的修改,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不是加重公司董事、监事的法律责任,而是减轻了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法律责任:规定当董事、监事的失误是基于善意或非重大过失时,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减轻其责任;对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董事(监事),经股东全会特别决议通过,或修改公司章程后由股东全会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减轻责任。这一做法值得中国企业深思。Gilson(1990)研究了在1979-1985年间破产重组的111家美国上市公司,发现这一时期由于破产使得银行成为大多数公司的最大股东,银行往往重新任命董事会成员,原董事被迫离职之后在其他公司再次担任董事的机会将大大减少,说明董事的声誉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Harford(2003)发现所有的目标公司董事在接管之后都很难保住自己的董事职位。他还发现外部董事未来能否获得董事职位,取决于被接管之前他们的工作表现,在表现差的公司中拒绝接管要约的董事在人才市场上将终结自己的职业生涯,而接受接管要约的董事则不会有上述结果。三、双层制结构逐渐兴起有证据表明,英国公司中已经出现了事实上的双层制结构(Davies,2000)。根据法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已经更多地向监控方向发展,一些公司管理职能已经转移到仅有一个执行人员组成的非正式委员会的手中。在英国,将日常管理和主要经营决策权转移到“管理委员会”已经越来越普遍。在美国也同样如此。事实上,英美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如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双层制的结构。独立董事虽是董事会的组成部分,但担负特别的监督功能。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并由其组成专门委员会,使得管理和监督职能得以分离。此外,英美公司中董事会主席和CEO的日益分离,以及不断增强任命非执行董事的趋势,也表明英美公司决策管理权的职能被逐渐分离。或者说,董事会结构从某种程度上在向双层制趋近。转任命委员会也在日本悄然兴起。像美国公司那样,有一些日本公司建立了薪酬委员会来决定各个董事的报酬,或者由任命委员会来挑选可以成为董事的候选人。四、强化外部董事的监控由于现代公司的董事会越来越成为经理层的附庸,其独立性受到广泛质疑。20世纪90年代起,始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开始席卷全球,掀起了全球公司董事改良的热潮。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197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率先要求在该所注册上市的公司应于1978年6月30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从此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成为一种正式制度确定了下来。英国在1982年建立了“非执行董事促进协会”,以促进英国公司广泛而有效地实施独立董事制度。1992年由英国政府设立的Cadbury委员会发布著名的《Cadbury报告》,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独立董事,从此英国聘请独立董事的公司逐渐增多。日本也引进了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以改革传统的董事会。此外,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在巴西、泰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独立董事比例越来越高。早在1977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就发布上市审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人数应达到半数以上。到了20世纪90年代,该比例呈越来越大的趋势。1995-1997年之间,标准普尔500家公司中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人数的比例以每年约1%的速度增长,从1995年的64.7%上升到1996年的65.8%,再到1997年的66.4%。1997年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对于标准普尔l500家超大型企业的调查表明,所有涉及的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构成比例平均为61.1%,并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1999年底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值前6位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构成比例平均高达85%。英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构成比例在1992年Cadbury委员会发布《Cadbury报告》后迅速攀升,1996年伦敦股票交易所全部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中该比例达到42.8%。平均来讲,日本企业的独立董事构成比例占大型上市公司的大约1/3。五、趋同的主要原因1.市场的全球化。很明显,金融市场的不断整合,是推进董事会制度趋同的一股力量。一般来讲,持有一个国际化的资产证券投资组合,比仅持有一个国内的资产证券组合有更高的回报率和更低的风险。投资者和股票的发行者越来越希望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运作,而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对共同价值和标准的认同。广大投资者要求公司董事会遵守国际标准。所以,除了应对国内所发生的法律和制度变化之外,公司董事会还必须调整其行为,以便与国际市场相适应。这种市场既包括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也包括产品市场的国际化,这必然会促进董事会制度的国际性趋同。2.路径依赖。每个国家都有特定的政治和历史。有的学者认为,正是这种特定的历史和政治,形成了国家之间的巨大差别,即使现在市场的国际化越来越明显,董事会制度也不可能完全趋同。由于政治和制度的相互排斥,确实对董事会制度的趋同是一个相当的障碍。但由于存在自上而下的趋同,政策制定者越来越多地将地区和全球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董事会制度的许多变化将成为可能,从而构成开放世界的一部分。3.法律的趋同。对公司法和有价证券规则的广泛不同,是解释董事会制度不同的重要因素。有的学者对一般法和民法进行了区别,并分析了对董事会制度的影响,认为公司法本身具有许多不同形态,不同国家的董事会要区别对待。但这些不同并不像看起来那么重要,而且,它们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小。目前,共同认可的是所有权的优势,是公司策略的最终判定标准,并将剩余概念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另外,权益资本市场的日益重要性,使得大部分公司受制于有价证券规则。最终,董事会制度的趋同,也是不断增长的企业选择制度环境趋势的结果,这是一种对开发和利用流动且便宜资本来源的需要。通过选择,比如在国外发行股票,企业变得受制于国际通行的有价证券规则和会计标准,这也对董事会制度的趋同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六、对中国企业的启示通过上述对美日欧董事会机制的初步研究,认为其对完善中国董事会改革有许多借鉴意义,为此提出如下建议:1.董事的薪酬应与精神激励相挂钩。这里所说的与精神激励相挂钩,是指在向董事支付合理的薪酬外,还应在精神上加以激励,以更好地发挥董事作用。现在对董事进行精神激励还没有形成制度。目前,我国的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主要是物质激励,而这种激励是无法满足精神方面的需求。因此,我们在对董事进行物质激励的同时,应进行精神激励。况且,精神激励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如果我们对董事们进行了物质与精神激励,那么,他们经营好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肯定比现在要好得多,进而,中国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亦肯定会比现在要高得多。2.独立董事制度应该法制化。在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减少内部人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严重缺失,而独立性又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因此,要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必须推行具有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的独立董事制度。所以,制定和完善能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3.加强对董事会的责任追究。中国现行的董事制度并没有针对董事的责任追究问题,特别是对董事怠于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问题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这无疑是董事制度设计的一大欠缺。这一欠缺的存在不仅意味着董事在违法、违规时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也意味着董事不必为自己的碌碌无为而付出任何代价,这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无疑是非常有害的。因此,对董事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迫在眉睫,董事如因怠于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要负法律责任,甚至还应被终身取消其担任公司职务的资格。参考文献:[1]冯剑.日本公司董事会改革现状研究[J].现代日本经济,2004,(3).[2]李明辉.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与持久性研究——基于英、美、德、日等国的分析[J].经济评论,2007,(4).[3]胡鞍钢,胡光宇.公司治理中外比较[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4]Black,B,C.2004.LiabilityRiskforOutsideDirec-tors:ACross-BorderAnalysis[R].WorkingPaper,JohnMOlinPrograminLawandE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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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缘起、问题及演进趋势
公司治理:缘起、问题及演进趋势一、公司治理的缘起公司治理这一术语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出现在英文文献中。
二十多年来,它不仅在理论研究中越来越重要,而且还成为了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无论是学者、企业家,还是监管机构、新闻媒体,都对公司治理表现出了空前高涨的热情。
其实,公司治理中所研究的根本问题早已存在于经济与管理实践中,公司治理也已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
应该说,公司治理的每一步开展往往都是针对公司失败或者系统危机做出的反响。
例如,最早记载的治理失败是1720年英国的南海泡沫,这一事件导致了英国商法和实践的革命性变化。
1929年美国的股市大危机又使得美国在其后推出了证券法。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人们对东亚公司治理模式有了清醒的认识,2001年以安然、世界通信事件为代表的美国会计丑闻又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重大缺陷。
这些治理失败的案件往往都因舞弊、欺诈或不胜任等引起,而这些事件又促进了公司治理的改良。
这些持续的演进造就了今天的各种与公司治理有关的法律、管制措施、机构、惯例,甚至还有市场等。
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至少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伯利和米恩斯的研究。
伯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和私人产权?一书中,在对大量的实证材料进展分析的根底上得出了结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实现了别离,控制权由所有者转移到了管理者手中,而管理者的利益经常偏离股东的利益。
20世纪60年代前后,鲍莫尔、马瑞斯和威廉姆森等人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模型,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掌握控制权的管理者与拥有所有权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异,从而提出了现代公司制企业应该构建鼓励约束机制,以使管理者更好地为股东利益效劳。
钱德勒在1977年出版的?看得见的手?一书中,通过分部门、行业的具体案例分析,进一步描述了现代公司两权别离的历史演进过程。
可以说,古典经济学家一直在关注着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别离,及其产生的“委托人〞〔投资者、外部人〕与“代理人〞〔管理者、企业家、内部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董事会治理的思想和历史渊源
董事会治理的思想和历史渊源作者:仲继银来源:《中国新时代》2014年第07期思想渊源通过一个代议制委员会与一位主执行官的共同工作来进行“公司(社团、法人)”治理,是中世纪后期西欧所广泛存在的一种思想。
这里的“公司”,不是现代商事公司的概念,而是法团主义,是中世纪社会的一种构成方式,整个社会被组织进各种各样的集体或法人团体中,如教会、基尔特、市镇等等。
这涉及有关“公司”这一概念的两个含义,或说是关于公司的两种理论。
一种是公司拟制说,公司是由国家法律创建的一个虚拟的法律实体或人,拥有占有财产、起诉和被诉的权利,并且可以在其成员死后继续存在。
另外一种关于公司的现实主义理论认为,公司并不是由国家法律创建的某种拟制的法人,而是对一些在一定程度上集体行动并拥有一种集体身份的团体在法律上的承认。
无论是法律的拟制,还是对事实的法律承认,“公司”作为一个集体组织的两条基础治理原理都是“众人事众人决”和“全权委任”。
所谓“众人事众人决”,就是影响整个集体的决策需要得到该集体中所有成员的赞同。
基尔特是“众人事众人决”思想的来源之一。
早期基尔特多是一种为了互相帮助和防卫而组织起来的兄弟会组织,成员们共享欢宴和互相照料,自然地导致一种集体一致同意基础上的决策制定(consensus-based decision-making),而不是命令导向的层级制治理(command-oriented hierarchical governance)。
为了协调经济活动,全体成员无异议地同意原则仅仅是其组织可行性的结果——如果某些人不喜欢该决定,他们会脱离该组织。
随着时间流逝,这种想法植入到了习惯和规范之中,可能影响了中世纪教会法的法理学家们,从罗马法关于共同决定的技术规则中发展出来了“众人事众人决”这一重要治理原理。
所谓“全权委任”,就是代表集体作出决定的代表要有充分和完全的权力与权威,集体的成员要服从他们所作出的决定。
众人事众人决,最直接的方式当然是由全员大会直接作出决定。
董事会制度研究论文
董事会制度研究论文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国家间资本流转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总称,主要是指管辖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
正如上讲所述,所谓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通常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其它国家从事的一种直接投资活动。
由于董事会是公司企业的主要领导机构,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通过其法律对董事会制度的具体规定来实现的。
因此,了解董事会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对于从事国际直接投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董事会的概念,西方国家对董事会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以及我国关于董事会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简述如下。
一、董事会的定义什么叫董事会?按传统的法律观念,所谓董事会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领导机构。
它通常是由公司的投资者(股东)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主要成员一般由公司的内部成员出任,有时也特邀公司的外部成员参加。
董事会受投资者(股东)委托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有权任免公司的高级职员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
对于董事会的概念,有必要强调如下几点:第一,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主要领导机构,但不是最高权力机构。
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投资者会议,或叫股东大会。
因为投资者〔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而董事会则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组建的决策机构,它是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而行使管理和领导职能的。
此外,董事会所通过重大的公司决策,如股息分配计划,长远发展规划,年度报告均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方能生效。
如果说投资者会议(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那么董事会则是公司的领导枢纽,它是代理投资者(股东〕具休行使管理职能的一个集体领导班子。
第二,在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还存在着一种双重董事会制度,所谓双重的意思,就是在股东大会的下面不仅设有董事会,而且还设有监察委员会。
其中,监察委员会有权监督董事会。
公司的监察委员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察委员会一般由股东和一定数量的雇员代表组成。
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及实践
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及实践1. 引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石之一,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独立董事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决策效率。
本文将以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为线索,探讨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
2. 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与演变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起初是为了解决董事会内部决策的不公正问题。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一系列的金融丑闻和公司丑闻爆发,独立董事制度逐渐被认可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公司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3. 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与价值3.1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独立代表,能够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他们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能够有效审查高管的决策,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反对意见。
3.2 提高企业透明度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强化董事会监督职能,推动公司信息的披露和公开透明度的提升。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审计和监督的作用,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3.3 提升企业决策效率由于独立董事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能够为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
4. 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经验4.1 美国的实践经验美国是独立董事制度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之一。
在美国,独立董事一般由公司外部的专业人士担任,他们独立于公司的经营层,不受公司高管的影响。
独立董事制度在防止高管腐败、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公司绩效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4.2 欧洲的实践经验欧洲国家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也有自己的实践经验。
比如,英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要求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监管和协调作用,有效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
4.3 亚洲的实践经验亚洲国家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日本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会,但实际上独立董事的职权和地位相对较弱。
董事会制度的起源及其演进.doc
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内容提要:公司的两权分离和董事会作为决策中心、董事会采取共管与合议模式及董事作为公司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董事会的三个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几乎概无例外,并衍生出诸多细致规定。
产权—不完全合同理论忽略了这些法律原则;结构—功能视角和关系型契约理论可以解释其合理性,但不能解释成因。
按照政治—历史理论,董事会是为了确保组织独立性而出现的。
随着公司从公向私的演化发展,这三个原则植根于法律制度之中。
而中国对公司的理解是和融资、营利联系在一起的,受制于从功能上认识公司和传统观念,从清末接触公司概念以来,中国对董事会制度的理解一直较为薄弱,这也表现在现行法中。
应结合政治理论理解董事会制度。
古今中外,有公司必有董事会。
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要远远超过大多数法律中的问题。
和纷纭芜杂的公司理论及其延伸命题——公司特性究竟包括哪些因素——的持久争论相比,[1] [1]董事会在规范意义上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行使者,集体决策、合议和共管的行为模式,几乎没有例外。
但中国的公司和公司法理论研究,常常忽略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必然存在的特征。
董事会的存在及其运作模式,受制于公司理论,这在过去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
在19-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对公司的理解受制于拟制论和实在论的争论;20世纪30年代之后,各种各样的合同理论和政治理论沉溺于解释股东如何形成群体或实体及其权威或利益分配,更多关注公司管理者作为代理人对股东利益的偏离。
近年来,董事会制度的原则、合理性、角色定位等规范命题的研究开始涌现。
本文试图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一个中国文本。
一、董事会制度的原则性规范纵横观察各国成文法和判例,公司董事会制度中有三个隐性的统领原则,界定了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边界,即(1)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director primacy);(2)董事会采用一人一票平等的并且集体合议方式行事;(3)董事会对公司制度的有效和正当运作负有最后责任。
高校董事会制度的概况及其对我国教育界的启发与影响
高校董事会制度的概况及其对我国教育界的启发与影响作者:陈烨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11期1.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高校董事会制度——这种由校外人士组成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来对高校进行管理的教育体制,在清末民初被移植进入中国私立高校之前,已经在西方国家发展了两个多世纪。
它伴随着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产生而产生,经过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最终确立,并被美国此后建立的几乎所有学校及其他国家的大学所相继效仿。
这种高校管理体制虽然历经几百年的风雨,但几乎没有发生革命性变革,彰显了其高度的稳定性和顽强的生命力。
高校董事会制度始于美国殖民地时期建立的几所学校——哈佛学院、威廉·玛丽学院以及耶鲁学院。
1642年,在美国殖民地时期所建的第一所高等学院——哈佛学院成立后的第六年,经州议会批准,美国第一个高校董事会在该校成立,从此开始了校外人士对学校的监管。
1650年,根据马萨诸塞议会颁布的特许状,哈佛学院在董事会之外又成立了院务委员会,这种制度继承了欧洲中世纪“两院制”1管理体制,又称双重董事会。
于1693年成立的威廉·玛丽学院效仿哈佛,成立之初就采用了由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组成的双重董事会的模式。
由于权力纷争等众多因素,在由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与校内人士组成的委员会之间,时常存在着相互冲突、争斗的混乱现象。
1754年获得殖民地政府颁发的特许状后,耶鲁大学2完全摒弃了其他模式,开始实行单一董事会这种一院制的管理体制3,随后建立的普林斯顿大学模仿移植了耶鲁的校董会模式。
18世纪美国的高校董事会制度正是由此真正地确立下来。
美国建国后,校董会的内部成员构成随着美国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一直不断地做出调整。
美国此后建立的几乎所有私立乃至公立高等学校也都沿袭了此种教育管理模式。
2.高校董事会的特征分析缺乏像欧洲那样历史悠久的大学,也没有独立存在于社会上的强大学者群体,再加之当时十分薄弱的经济基础,美国早期的私立高等教育起步艰难。
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
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内容提要:公司的两权分离和董事会作为决策中心、董事会采取共管与合议模式及董事作为公司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董事会的三个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几乎概无例外,并衍生出诸多细致规定。
产权—不完全合同理论忽略了这些法律原则;结构—功能视角和关系型契约理论可以解释其合理性,但不能解释成因。
按照政治—历史理论,董事会是为了确保组织独立性而出现的。
随着公司从公向私的演化发展,这三个原则植根于法律制度之中。
而中国对公司的理解是和融资、营利联系在一起的,受制于从功能上认识公司和传统观念,从清末接触公司概念以来,中国对董事会制度的理解一直较为薄弱,这也表现在现行法中。
应结合政治理论理解董事会制度。
古今中外,有公司必有董事会。
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要远远超过大多数法律中的问题。
和纷纭芜杂的公司理论及其延伸命题——公司特性究竟包括哪些因素——的持久争论相比, [1] [1]董事会在规范意义上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行使者,集体决策、合议和共管的行为模式,几乎没有例外。
但中国的公司和公司法理论研究,常常忽略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必然存在的特征。
董事会的存在及其运作模式,受制于公司理论,这在过去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
在19-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对公司的理解受制于拟制论和实在论的争论;20世纪30年代之后,各种各样的合同理论和政治理论沉溺于解释股东如何形成群体或实体及其权威或利益分配,更多关注公司管理者作为代理人对股东利益的偏离。
近年来,董事会制度的原则、合理性、角色定位等规范命题的研究开始涌现。
本文试图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一个中国文本。
一、董事会制度的原则性规范纵横观察各国成文法和判例,公司董事会制度中有三个隐性的统领原则,界定了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边界,即(1)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director primacy);(2)董事会采用一人一票平等的并且集体合议方式行事;(3)董事会对公司制度的有效和正当运作负有最后责任。
(完整word版)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与中国的学习
内容摘要:关键词:董事会;公司理论;组织理论;比较制度分析;历史制度分析内容提要: 公司的两权分离和董事会作为决策中心、董事会采取共管与合议模式及董事作为公司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董事会的三个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几乎概无例外,并衍生出诸多细致规定。
产权—不完全合同理论忽略了这些法律原则;结构—功能视角和关系型契约理论可以解释其合理性,但不能解释成因。
按照政治—历史理论,董事会是为了确保组织独立性而出现的。
随着公司从公向私的演化发展,这三个原则植根于法律制度之中。
而中国对公司的理解是和融资、营利联系在一起的,受制于从功能上认识公司和传统观念,从清末接触公司概念以来,中国对董事会制度的理解一直较为薄弱,这也表现在现行法中.应结合政治理论理解董事会制度。
关键词:董事会;公司理论;组织理论;比较制度分析;历史制度分析古今中外,有公司必有董事会.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要远远超过大多数法律中的问题。
和纷纭芜杂的公司理论及其延伸命题—-—公司特性究竟包括哪些因素---的持久争论相比,[1] [1]董事会在规范意义上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行使者,集体决策、合议和共管的行为模式,几乎没有例外。
但中国的公司和公司法理论研究,常常忽略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必然存在的特征。
董事会的存在及其运作模式,受制于公司理论,这在过去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
在19—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对公司的理解受制于拟制论和实在论的争论;20世纪30年代之后,各种各样的合同理论和政治理论沉溺于解释股东如何形成群体或实体及其权威或利益分配,更多关注公司管理者作为代理人对股东利益的偏离。
近年来,董事会制度的原则、合理性、角色定位等规范命题的研究开始涌现。
本文试图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一个中国文本。
一、董事会制度的原则性规范纵横观察各国成文法和判例,公司董事会制度中有三个隐性的统领原则,界定了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边界,即(1)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director primacy);(2)董事会采用一人一票平等的并且集体合议方式行事;(3)董事会对公司制度的有效和正当运作负有最后责任。
董事会制度研究论文
董事会制度研究论文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最为核心的决策机构,负责为公司制定战略、监督企业管理以及维护企业的利益等重要职责。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法规定的完善,优化董事会制度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围绕董事会制度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并就董事会的职能、成员、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出适合现代企业发展的董事会制度设计模型。
一、董事会的职能1.战略制定董事会的首要职责是制定企业战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制定明确的规划和目标,并在全公司范围内加以推广和执行。
董事会应该确保企业的战略目标与长期利益相一致,同时积极探究新的商业机会和市场趋势,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的战略做出调整。
2.监督管理层工作董事会应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企业的风险和机会,引导企业持续发展。
公司的管理层对于董事会而言是执行者,因此董事会需要确保管理层按照公司治理规定和战略计划履行职责,并根据需要对管理层进行调整。
3.企业资源管理董事会应对公司的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全面管理,确保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公司未来的市场竞争提供稳定的资源支持。
二、董事会的成员1.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的构成应具有多元化,并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在不同行业背景和专业领域方面具备多样性,能够对企业战略和运营提出定向建议和质疑。
同时,董事会应该具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确保公司的治理透明和公正,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的标准董事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担任董事需要熟悉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市场动态,并能够回应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点和问题。
此外,董事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及商业伦理和行为规范素质,确保诚实、正直和透明。
三、董事会的监督1.内部监督公司的内部监督结构应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
公司的内部监督部门通常由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合规等职能组成,以确保公司的协调发展和规范运营。
此外,公司的内部监督结构还应该与公司的其他各部门进行紧密的合作。
董事会制度的起源及其演进
董事会制度的类型
董事会制度的职责与权利
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制定和决策负最终责任。
制定公司战略和政策
董事会对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确保他们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准则。
监督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政策,确保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风险管理和合规
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能够制定和审核企业的战略决策,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产生决定性影响。
董事会制度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
董事会制度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起到监督、引导和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效益有着重要影响。
对企业的影响
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投资者之一,其决策和监督对企业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重要影响。董事会制度能够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经营者滥用权力,确保企业的规范经营。
数字化和智能化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董事会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和调整,例如在应对金融危机、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董事会制度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
适应经济环境变化
当代的发展
03
董事会制度的现状
董事会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普及
董事会制度是一种通用的公司治理结构,被广泛应用于全球各地的各类企业、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中。
董事会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董事会制度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着重要影响。董事会能够引导企业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对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06
未来董事会制度的展望
发展趋势
要点三
董事会制度的进一步创新
未来的董事会制度将更加注重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企业需求。
董事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概念
董事会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董事会制度最早起源于17世纪中叶的英国,当时作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以弥补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公司缺乏有效管理的问 题。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发展,董事会制度逐渐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其职责也从最初的监督逐渐扩大到决策与执行 。
对财务报告的监督与制衡机制
财务报告的内部审计
董事会制度要求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报告进行内部审 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财务报告的公开透明
董事会制度规定财务报告的公开透明度,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财务报告的外部审计
董事会制度要求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他相关方的救济途径
当相关方因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民事 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同时,在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追责程序对相关方 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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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一般需按照公司章程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需提前通知股东并公开披露会议 议程和相关事项。在会议中,股东可以就 相关议案进行讨论和投票表决。股东的表 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数量相关,一般采取一 股一票的原则。
监事会的权力与决策程序
监事会的权力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 务、业务和董事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 查。其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公司的财务报 告、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调查董事和其他 高管的违规行为等。
05
董事会制度中的信息披露 义务与责任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变归纳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变归纳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变可归纳如下:
1988年,中国内地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公司按照联交所的要求率先设立独立董事,拉开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序幕。
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规定“董事会中可设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设立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占比不少于1/3,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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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不完全合同理论忽略了这些法律原则;结构—功能视角和关系型契约理论可以解释其合理性,但不能解释成因。
按照政治—历史理论,董事会是为了确保组织独立性而出现的。
随着公司从公向私的演化发展,这三个原则植根于法律制度之中。
而中国对公司的理解是和融资、营利联系在一起的,受制于从功能上认识公司和传统观念,从清末接触公司概念以来,中国对董事会制度的理解一直较为薄弱,这也表现在现行法中。
应结合政治理论理解董事会制度。
古今中外,有公司必有董事会。
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要远远超过大多数法律中的问题。
和纷纭芜杂的公司理论及其延伸命题---公司特性究竟包括哪些因素---的持久争论相比,董事会在规范意义上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行使者,集体决策、合议和共管的行为模式,几乎没有例外。
但中国的公司和公司法理论研究,常常忽略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必然存在的特征。
董事会的存在及其运作模式,受制于公司理论,这在过去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
在19-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对公司的理解受制于拟制论和实在论的争论;20世纪30年代之后,各种各样的合同理论和政治理论沉溺于解释股东如何形成群体或实体及其权威或利益分配,更多关注公司管理者作为代理人对股东利益的偏离。
近年来,董事会制度的原则、合理性、角色定位等规范命题的研究开始涌现。
本文试图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一个中国文本。
一、董事会制度的原则性规范纵横观察各国成文法和判例,公司董事会制度中有三个隐性的统领原则,界定了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边界,即(1)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director primacy);(2)董事会采用一人一票平等的并且集体合议方式行事;(3)董事会对公司制度的有效和正当运作负有最后责任。
这三个原则相互联系并交错在一起,这种集体决策权力行使方式,传统上称为共管(Colle-gial)。
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是传统原则,也是目前除中国之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明确在成文法中的表述。
这一原则首先确立了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两权分离,除非股东一致同意(美国特拉华州是唯一的例外,允许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在无需法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下以书面形式进行多数决),股东不能越过董事会直接作出决策,股东的投票参与的权利是由法律和章程限定的,它区别于完整、统一、至上的物的所有权。
董事会的权力是完整和最高的,而股东权利则是依情形约定的,章程只是对权力作出限制而已。
其次,决定了许多衍生法律规则,最典型的是法定诚信义务,以及业务判断规则。
最后,这一原则伴随着股东选举董事成员中的比例代表制,通常是简单多数,但也会存在诸如累积或累退投票制之类的变化,以用于反对控制股东的霸权。
董事会采取集体和以投票方式决策的共管模式,英美法对这一原则的恪守要比大陆法严格。
具体而言:(1)除非例外情形,比如在势均力敌的情形下,可能有些国家允许董事长或资方代表有第二票,董事会议应当采用合议方式决策,一人一票,有些法律直接规定人数必须为奇数。
(2)董事通常应当亲自出席。
这有许多细致的操作规定,比如委托投票,只能就某次会议作出授权,长期授权会被视为出卖职位;比如传统上不得采用书面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董事会决议,必须有实际的会议过程。
尽管如今有所放松,允许采用一致的书面意见或电话等方式开会,此类案例仍然会受到严格审查;这其中的默认假定实际上是“政治人”,即董事决策时应有研究、辩论、说服和被说服的过程。
修订标准公司法(RMBCA)的起草人对此有明确表述,“相互咨询和观点交换是董事会发挥功能的应有组成部分”。
(3)多数规则,以投票方式作出决策,董事会决议是“书面的、可执行的合同”。
对合议存在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4)必须有正式记录(minutes)。
集体决策有个别例外。
英美法、法国法、德国法都有明确规则限制董事个人行使公司权力,他们只能以合议方式作出决策。
比如RMBCA规定,董事“无权单独代表公司行为,而应当作为董事会的一个成员来行为”,甚至规定,除非得到明示授权,董事只能在会议上行动。
但日本、韩国等则允许董事个人代表公司行事。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细节。
中国的公司法并不存在类似于后者的规定。
在上市公司中,证监会在规则制定上受英美法的影响,通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塞进了近似的规定。
董事责任方面,和合同法、行政法等趋向于程序或形式审查方式不同,公司法施加了实体倾向的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这甚至被视为公司法的核心规范。
具体而言:首先,公司错误、非法、犯罪行为后果的第一责任人是董事,即权力行使者,而不是“财产所有权人”。
其次,控制股东只有在行使了公司权力、替代了董事会或管理者的职责、直接作出决策或指挥的情形下才需要为公司行为负责。
最后,董事会派生其他公司机关,通常是选举执行或管理机关。
其他机关的设立理由,要么属于基于规制产生的强制性要求,要么是基于其他利益攸关者的考量,但诚信义务则是待定、模糊的,其责任要么来源于法律,要么来源于其专业或职业角色。
在比较法层面上,各国法在前两项上规定比较清晰,但在最后一点上有些模糊。
同时,受到法律调整方式的影响,大陆法系中的诚信义务更多带有事前强行禁止的特色。
尽管董事会制度存在着比较法上的诸多差异,但上述三个原则如同惯性,或多或少,或隐或现地在不同法律制度中以不同表述和形式呈现出来。
公司实践的变化以及理论内在的统性要求,会对这些原则形成一些冲击。
理论上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公司理论对董事会制度的忽视或者强调。
法律实践对董事会的冲击,主要体现在近几十年来美国和德国法律中董事会模式的变化。
受到一体化和规模经济的影响,公司规模扩大,现实中的大公司决策和管理上的集权不断增强,尤其是公司结构不断从U型向M型发展,导致权力趋向于管理层,比如CEO的出现。
[11] [11]在股东、董事和经理的关系上,美国公司逐渐趋向于总经理和董事会平行,从而将纵向关系转变成了实际上的三角关系。
Eisenberg教授提出,基于结构变化,一方面应对股东和董事的两权分离程度进行调整,加大董事会的权威;[12] [12]另一方面战略管理职能日益成为总裁或总经理的职责,董事会应当以监督、督导管理层,以系统设计和维护作为主要职责和角色定位。
[13] [13]董事会不再需要亲自管理公司,可以通过组建下级委员会或向管理层授权的方式将其战略管理职能转让出去,但第三个原则仍然不能动摇,因此,不得将监督职责授权出去。
1980年代以来,学者和立法者已经普遍将管理者角色作为传统模式,而将监督者角色作为现代模式。
这表现在修订标准公司法的表述从“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当由董事会管理”,转变成“公司事务应当在董事会裁量下管理”。
[14] [14]另外一个变化和两权分离有关,有些原本属于股东的权力,法律开始允许通过章程授予董事会,比如修改公司章程,甚至废除绝对多数票制度。
在另一种主流模式中,德国的董事会制度则趋向于员工参与,采用社会民主方式以确立公司存在的正当性。
1937年纳粹时期,德国采用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欧洲大陆模式)对抗方式,作为压制工会集体谈判方式的一种替代。
二战之后,在英占鲁尔区的钢铁和煤炭企业中,英国军政府要求这些企业组成11个成员的董事会,其中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各5人,第11人则由前10个人选举,其依据是资方和劳方的“均势”原则。
战后,军政府向联邦德国政府移交企业,于1951年通过法律确立下来,即共同决策法(也称为Mortan Act),但是董事会中的均势变成了董事会中监督委员会中的均势。
[15] [15]社会民主党上台之后,一直致力于扩展这一制度。
德国的董事会分成监督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两者存在着严格的划分,即监督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总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选举、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董事,而管理委员会则负责日常的管理,并且两者之间不得兼任、相互授权。
管理委员会有义务经常或应要求向监督委员会汇报。
其中明确存在着监督和战略管理的分离。
Dallas教授将董事会归结为三种类型,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职能定位和角色:传统上和美国式的制约管理霸权式(contra-managerial hegemony)、德国的权力联合式(power coalition),以及她所倡导的关系理论(relational theory);[16] [16]与此相对应,董事会也有着“管理”、“监督”、“关系” 以及英国传统式的“战略管理”等职能的定位。
[17] [17]从战略管理到监督的职能演变中,董事会的职责集中于更重要的选任、监督和撤换最高管理者,维持公司作为一个制度系统,共管、合议的决策方式,采用平等协商、辩论和投票机制。
在审慎决策、消除分歧、平衡不同目标上,集体决策模式与这种职责更为契合。
二、效率理论占主导地位的产权-不完全合同理论在过去的二十多年发展中,强调市场和股东的财产权利之于公司的重要性,对董事会的制度、原则及其理性并没有过多关注。
因此,合同理论对诚信义务的解释也就不够充分。
[18] [18]关系型契约理论则强调董事会对公司资产的保护。
在比较了股权和债权融资之后,Williamson指出,董事会内生地出现,充当了一个可置信承诺(credible com-mitment),通过限制重新配置资源,降低了用于融资项目的资本成本。
董事会对来自股东和债权人的财产充当中立保护。
和一般合同相比,它可以提供更好的保护。
[19] [19]关系型契约为两权分立董事会制度的起源、演进与中国的学习和董事会权威提供了一个功能解释,但并不能解释为什么法律对合议、共管等董事会行动方式也采取了强行性规定的方式。
试图采用经济理论或效率方法提供解释的是Bainbridge教授,他注意到主流公司理论在解释上对两权分离的漠视,根源在于两种合同理论本身的分歧。
合同理论中坚持不完全合同理论,或者团队生产理论,会倾向于股权;而如果采取关系性契约理论,则会倾向于权威集中。
与实证法相结合,Bainbridge 教授将公司理论建构为两个不同的维度:目的和方式。
前者意味着公司规范的目的或者价值取向,后者意味着决策权的集中与否。
Bainbridge引用了Arrow的两种决策模式:共识模式(consensus)和权威模式(authority)。
在共识模式下,组织中的每个成员拥有同样的信息和利益,所有成员可以自行选择合适行动;而在权威模式下,成员具有不同的利益和信息量,产生集中决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