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务员最新时事:规范公款出国关键在执行力和监督力
新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出台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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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出台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财政部、外交部近日出台新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办法将于2014年1月20日起实施。
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办法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尽可能购买优惠往返机票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不得用公款与我驻外机构企业相互宴请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
加强干部出国(境)管理的主要做法
![加强干部出国(境)管理的主要做法](https://img.taocdn.com/s3/m/5bc926ab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61.png)
加强干部出国(境)管理的主要做法
加强干部出国(境)管理的主要做法包括:
1. 严格审批程序:对于干部出国(境)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要求干部提供详细的出行目的、行程安排、预算计划等信息,确保出国(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强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规范的干部出国(境)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干部出国(境)的权限、程序、责任等,确保干部出国(境)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出国(境)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出国(境)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 提高透明度:加强干部出国(境)信息的公开和公示,让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干部的出国(境)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督。
5. 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干部出国(境)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干部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干部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
6. 加强合作协作: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密切合作,加强干部出国(境)管理的协作与配合,共同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这些主要做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干部出国(境)行为的管理和监
督,确保干部出国(境)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提高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声誉,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80af798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ce.png)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因公出国管理制度1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
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
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四)使用虚假的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
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5624d33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a6.png)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公务员因私出国是指公务员在非公务目的下出国或前往国外,一般包括旅游、探亲、商务等私人事务。
为了规范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务员形象,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下面将详细说明公务员因私出国的管理规定。
一、出国管理目标与原则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
管理原则主要包括政治原则、法律原则、公平原则和便利原则。
1.政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公务员出国事项要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2.法律原则:公务员因私出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不得出国参与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3.公平原则:公务员因私出国的管理要平等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4.便利原则:为了方便公务员因私出国,政府要提供便利的手续和服务,使公务员出国事宜能够顺利进行。
二、审批权限和程序公务员因私出国需要经过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般由各级政府和单位确定,但一般规定如下:1.上级审批权限:公务员因私出国通常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县级以下单位则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2.审批程序:公务员因私出国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查和审批决定等环节。
3.审批标准:政府和单位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公务员因私出国审批标准,一般包括是否影响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在明码标价旅游等方面的考量。
三、出国报备和备案制度公务员因私出国一般需要报备和备案,以便政府和单位了解公务员的行程安排和出国事由,便于管理和日后查询。
1.报备要求:公务员因私出国必须提前向政府和单位报备,包括行程、出发时间、归国时间、住宿地点等信息。
2.备案程序:政府和单位会将公务员因私出国的信息进行记录和备案,以备查询和管理之需。
四、奖惩措施对于违反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人员,将会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具体的惩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警告或严重警告:对于不严重的违规行为,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时事热点:公务消费在各国都是“步步惊心”
![时事热点:公务消费在各国都是“步步惊心”](https://img.taocdn.com/s3/m/95fafd58312b3169a451a431.png)
时事热点:公务消费在各国都是“步步惊心”在“拜登吃面”成为中国网民去年自创的成语后,或许“大使选店”又会成为一个新的流行语。
在刚结束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一条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因考虑本国公务消费标准,不住五星级酒店套房而改住四星级酒店的微博成了“场外热点”,美国官员如何执行公务标准的话题再次被关注。
实际上,公款消费在世界各国都有。
在多数西方国家,由于有严格的舆论监督,政府官员在公款消费问题上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就面临下台的危险。
近几年,各国不断翻新限定公务消费的规章制度,以此提升各自的“清廉指数”。
美国:“大使选店”是作秀还是真为难?因公出国14小时内旅程只坐经济舱美国各个联邦部门对公款出差的规定非常严格,公款出差必须遵循两个基本标准:确实出于公务;花费最少。
公务员出行,旅途时间在14小时以内的,一般只乘坐经济舱(不包括部长等特殊人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乘坐商务舱,且需事先申请并得到上级批准。
对于坐头等舱,条件更为苛刻:出差者是残疾人;或者重要会议需在24小时内赶到,在此时间段内无法订到经济舱;随身携带重要机密文件,或有特工随从等。
对于公差的住宿标准,美国各驻外使领馆每年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出国际出差标准,经过联邦总务管理局的批准后成为正式标准,并根据每年的物价指数调整。
该标准极其详细,在中国的住宿标准分为29类,每个城市之间的差异很大。
如在北京出差,每日住宿标准为257美元(1644元人民币),在重庆出差,则只有99美元。
只报销签约公司机票由于严格的出行规范,各部门会提前为员工提供“省钱绝招”。
例如美国政府会跟航空公司或租车公司合作,签订长期的优惠合同,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的开支。
美国财政部和国务院都规定自己的雇员必须选择与政府签有合同的航空公司,否则不能报销。
商务部会建议租车的员工在长途旅行前在租车公司处加满油,因为租车公司为长途旅行的客户提供优惠油价。
公款吃喝政府预算没有招待费在美国,国会和地方议会为了控制公款吃喝不仅严格监管,还制订了很多相关法律,其中以“牙签法案”最为著名。
申论热点:紧盯“关键少数”,让监督更有效有力600字
![申论热点:紧盯“关键少数”,让监督更有效有力600字](https://img.taocdn.com/s3/m/8d7430eb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da.png)
申论热点:紧盯“关键少数”,让监督更有效有力600字
申论的热点之一是“紧盯关键少数”,即重点关注影响政府决策的、可能会引发大规模腐败的有权势的少数人物及其行为。
因此,如何给予关键少数以有力的监督成为了人们讨论的重点。
一方面,为了让监督更有效有力,需要明晰责任体系。
中央有关机构应该指定受理关键少数案件的人,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其中应注重权利和责任的明确定位,确保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应完善监督手段。
对关键少数,可制定公开披露制度,将财产、收入、投资等信息公开,让社会进行定期审视;在考核管理上可采取独立的监督专家评审的形式;也要重视利用网络技术,比如联合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将监督把关更有效地推进到网络领域。
最后,要加大惩处力度。
对紧盯关键少数的反腐败监督违法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为犯罪,依法采取刑事依法处罚,以增强违法行为的害怕感并让反腐败斗争取得真正的成果。
总之,只有通过制定明确的责任体系、完善监督手段和加大惩处力度,才能使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有效有力,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取得实质性进展。
北京公务员最新时事:叫停“考察性出访”应令行禁止
![北京公务员最新时事:叫停“考察性出访”应令行禁止](https://img.taocdn.com/s3/m/85f30cfd7c1cfad6195fa722.png)
北京公务员最新时事:叫停“考察性出访”应令行禁止无事可办的“考察性出访”实质是浪费公帑,中央文件明令禁止,理所当然。
关键还在于,地方或部门文件不得以“因地制宜”等为由,再开口子。
中央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出国考察”,一直是许多官员公款出国的常用说法。
“考察”,天生一副办理公事的架势。
但是现在,它被中央叫停了,而且是一刀切,很决绝。
这里所谓一刀切叫停,并非不分清红皀白地禁止任何类别的领导干部出国,而是叫停“考察性出访”。
所谓“考察性出访”,应当是相对“事务性出访”而言,后者是具体有公事要办,而前者却“无明确目的”,无事可办。
既然无事可办,出国考察就是浪费公帑,国家予以明令禁止,就是理所当然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此次禁止性规定并非我国第一次叫停“考察性出访”,而是屡禁屡弛,可谓令行而长期禁不止。
比如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领导干部出访的目的要明确,要讲究实效,组团要少而精,主要进行对口会谈或工作会晤。
凡地、司级干部能够解决的问题,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就不必出访,一般性考察要坚决停止。
”而实际上,这一禁令长期未能落实。
在互联网上,可以搜索到很多地方或部门的相关文件,比如多省文件规定:厅(局)级人员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一周之内,等等。
这正是典型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出国考察的认识问题,另一方面是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制约。
在中国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到处充满“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话语,官员出国被认为是开拓国际视野,有利于他们归来建设和服务。
而在权力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出现干部借口“出国考察”假公济私的情况,就不足为奇。
今年7月,中国教科院院长袁振国被爆2011年末曾赴阿根廷、巴西考察,10天考察期内除10小时公务活动外,其余均为包括赌场在内的游览行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9a87f89be23482fb5da4c46.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国家信访局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规定和办法,强调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因人找事,对一般性、照顾性和考察性出访等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外事工作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交流,同时严格贯彻中央有关要求,在因公出国(境)经费、组团数和人数安排等方面,没有发生违反中央规定的问题,总体情况是好的,但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各司室要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的高度,抓细抓实抓出成效;要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是我局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确保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圆满完成,不断提高我局外事工作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二、明确选派原则、审批程序和权限我局出国(境)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外事工作年度计划每年初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省部级人员出访计划报外交部、中央外办审批,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备案。
司局级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和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外交部审核。
(一)选派原则1.根据工作需要和分工,按计划选派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
2.坚持因事定人,选派的出国(境)人员身份要和出国(境)任务相符,不得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任务。
3.局领导不同期出访,同一司室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同团出访。
团组人员构成应注意结构合理,考虑岗位、职务、年龄等因素。
4.局长因公出国(境)计划,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办理;副局长2年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副司级(含)以上干部3年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处级及以下人员4年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
公款出国管理制度
![公款出国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f538466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ce.png)
公款出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公款出国的管理与监督,依法合规使用公款,营造良好的公务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款出国指的是使用政府资金出境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邀请函或文件且需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出国的活动。
第三条公款出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公款出国活动应当符合中央和地方各项政策法规,遵循国际通行的商务礼节和行为准则,保证交往活动便于监督;不得利用公款出国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利益。
第五条公款出国活动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防止出现特权现象。
第六条公款出国活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财产意识和奉公守法意识,增强全员参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设立公款出国管理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政、外交、商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职能部门代表组成,由纪委书记兼任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公款出国活动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公款出国管理委员会应当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制定公款出国活动年度工作规划、出国活动政策及预算、审批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设立公款出国活动预算专项管理中心,由财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同,负责出国活动的资金评审、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公款出国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公款出国工作,及时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公款出国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十一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款出国活动信息报送制度,对公款出国活动信息实施集中管理,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款出国活动专项督查制度,对公款出国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所有公款出国活动应当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
![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https://img.taocdn.com/s3/m/13b21891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2f.png)
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
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是指对领导干部出国(境)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其目的是确保领导干部出国(境)行为合法、合规、廉洁,维护党和国家形象,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管理制度: 设定出国(境)审批权限、程序和标准,制
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出国(境)行为的要求。
2.审批过程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过程的监督,确保审批程序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及时性,防止不合规的行为发生。
3.出国(境)活动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在出国(境)期间的
活动监督,特别是公款消费和接受礼品、款待等行为,防止任性、奢侈和收受贿赂等问题。
4.回国(境)报告监督:要求领导干部回国(境)后及时向组
织报告有关情况,加强对报告内容的审核和监督,防止隐瞒、虚报和误报等情况。
5.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出国(境)行为的效果进
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根据违规情况追究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是保证领导干部公务出国(境)行为合法、规范和廉洁的重要措施,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可以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和公务能力,维护党和国家形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ca40d3e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9d.png)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7.04•【文号】•【施行日期】1987.07.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外事活动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年7月4日)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交往的开展,出国团组和人员日益增多。
当前,在派遣党政机关干部(包括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等单位干部)出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出国团组仍然过多过滥;一些本应由专业干部完成的出国任务,不恰当地派遣了党政机关干部;重复考察、轮流出访等现象依然存在;借我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国,对国外的邀请擅自应允、有请必去、甚至降格以求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种情况不仅增加了国家不必要的外汇支出,造成浪费,更严重的是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有损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形象,有损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对内对外都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是当前对外交往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中央、国务院一再指出,同国外的人员交往要讲求实效,派遣临时出国团组必须贯彻“少、小、精”的原则,并为此作出过明确规定。
中央、国务院现重申: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上,以实际行动带头端正党风,按照“双增双节”运动的有关要求,迅速纠正出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党政机关干部确有必要出国的,必须坚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掌握审批条件1.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借故出访;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任务,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参加。
2.党政机关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不得以上下级关系或某种工作关系为由,公开或暗示要求参加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团组。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253a2ab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85.png)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随着全球化交流的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旅游或其他活动的现象逐渐增多。
为了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和职业操守,确保国家机密和重要资料的安全,以及避免任何不良影响的产生,制定和执行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背景和必要性1.1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现象的普遍存在近年来,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旅游、商务活动等非公务性质的行为越来越多见。
这些行为不仅容易引发公众对其消费水平和道德操守的质疑,还可能导致公职人员职务利用、泄露机密信息等问题的发生。
因此,制定出国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1.2 维护公职人员形象和职业操守公职人员作为国家的形象代表,其行为举止对公众产生着积极的示范效应。
因此,为了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和职业操守,对其因私出国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至关重要。
1.3 保障国家机密和重要资料的安全公职人员通常涉及到国家机密和重要资料,出国后可能会面临间谍活动、窃取机密等安全风险。
通过制定出国管理规定,可以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国家机密和重要资料的安全。
二、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2.1 出国审批程序和条件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条件限制。
包括书面申请、上级批准、出境许可证申领等程序,以及出国目的合理性、出差必要性等条件的限制。
2.2 出国行为的时限和频次限制出国行为的时限和频次应受到限制,以避免公职人员长期滞留国外或频繁出入境,影响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
同时,也可以防止因出国行为引发的不必要费用和不良影响。
2.3 出国行为的费用和经济管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严禁利用公款或接受他人的资助。
通过规定费用限额和经济管理办法,可以有效避免公职人员因私出国过度消费和不当经济行为的发生。
2.4 出国期间的行为规范出国期间,公职人员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本国法律的行为。
同时,还应当注意维护个人形象,避免因出言不逊、不当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
申论热点:紧盯“关键少数”,让监督更有效有力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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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紧盯“关键少数”,让监督更有效有力600字
开展申论工作,紧盯“关键少数”,是确保监督工作更有效有力的重要方法。
当前,有关部门为了高效实施监督,仍然应重点关注“关键少数”,深入把握、一体化监督。
首先,要进一步准确把握“关键少数”。
“关键少数”是指在某一
行业、某个领域,或是某一具体活动中占据重要位置,对影响和控制有重要贡献的实体或个体。
因此,要进一步细化对“关
键少数”的界定,以准确把握各行业、各领域的重要主体以及
其相关活动,使监督得以精准锁定和及时把控。
其次,要深入把握“关键少数”的经济行为。
关键少数的经济活动常涉及价格、供给、投资等多个方面,对市场成员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要密切关注和深入把握关键少数经济行为,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治理。
此外,要充分尊重关键少数的意见和意愿。
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关键少数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监督措施,把握好监督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点,既要有效切实地实施监督,又要充分考虑关键少数的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紧盯“关键少数”,在保证监督工作更有效有力的同时也要坚持公平、公正,鼓励关键少数担当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公务出国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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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出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务出国管理,保障公务出国出行的合法、安全和有效,提高公务出国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公务出国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务出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和遵守出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
第四条公务出国应当坚持合理有序、安全可控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办理出国手续,确保出国行为合法、便捷、安全。
第五条公务出国的资金来源应当经费经济、财务合规,不得超标准、超越范围,不得使用公款进行私人旅游、购物等活动。
第六条公务出国应当优先选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远程办公方式,减少不必要的出国活动,降低经费支出。
第七条公务出国应当强化监督和管理,对出访行为进行全程跟踪和记录,确保公务出国活动合法合规,不得利用公务出国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指导,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出国审批第九条出国审批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
第十条出国审批申请应当在出发时间的30日前提出,并提交相关出访计划、出访目的、出访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出国审批须有上一级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同时应当明确出访人员、行程、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出国审批的相关资金、经费来源和使用应当符合预算、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超支。
第十三条出国审批的相关资金、经费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审计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严禁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以任何形式向主管领导请批假出国,不得以公务出国形式变相旅游、购物。
第三章出国准备第十五条出国前应当进行国情、风俗、礼仪、安全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增强出访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出国前应当安排好相关文件、证件、资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出国行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出国前应当购买相关的保险,确保出访人员在外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出国前应当准备出访人员名单、行程、联系方式等信息,备份至相关部门,以备需要时使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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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2.20•【文号】中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2009年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200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印发以来,中央纪委、外交部等10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因公出国(境)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出访团组和人员数量增长过快;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借因公出国(境)之机公款旅游问题比较严重,名目繁多,花样翻新。
公款出国(境)旅游不仅造成巨大浪费,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坚决制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
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奢靡之风。
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办发〔2008〕9号文件和其他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要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二、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
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团组数和人数。
要按照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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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3•【字号】京办发[1996]3号•【施行日期】199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的通知(京办发[1996]3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1995年以来,本市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严格外事纪律,加强对因公出国工作的管理,收到了较好效果,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因公出访团组过多过滥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以种种理由组团出访,名目繁多却无实质性内容,出访热点国家和地区的团组也过于集中。
少数单位和个人违反外事纪律,有的弄虚作假,隐瞒身份,搭车出访;有的用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变相公费旅游;有的擅自延长在外时间;有的擅自决定增访国家和地区或绕道香港返京等。
如发展下去,不仅损害本市在国际上的形象,而且会败坏党风,影响党群和干群关系,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根据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1995年以来因公出国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具体工作步骤和方法按市外办、市纠风办《关于对本市1995年因公出国工作进行认真清理和检查的通知》进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组团单位,要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归口审批管理部门,不得直接报市委、市政府领导个人。
对出国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有关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审批,切实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三、杜绝一般性考察出访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严格控制慰问华侨、华人的组团出访;继续严格控制出访热点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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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务员最新时事:规范公款出国关键在执行力和监督力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近日发出通知,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一律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这些年,治理公款出国旅游,有关部门没少下功夫。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补充规定》。
此后,中纪委将2009年作为因公出国(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年,严查公款旅游。
之后下发的《廉政准则》也重申禁止公款旅游的要求。
然而各种三令五申却遭遇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地方或行业潜规则,比如改头换面,将考察包装成为各种培训和国际会议,混淆概念,蒙混过关;比如利用权钱交易获得出国机会,再包装成因私出国,手段上更隐蔽,规避相关规定等等。
当前对于违规公款出国旅游行为的惩戒,多见于各种党纪政纪处分。
比如,2010年,中纪委曾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公款出国(境)等行为,明确了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几乎每年的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将公款旅游等“三公消费”纳入刑法范畴,用法律来规范。
但是也有法律专家认为贪污罪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而公费旅游则是一种消费行为,将公费旅游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认为“三公消费”太普遍,如果入刑,发案率很高、相关证据难以固定、入刑欠缺可操作的标准。
官员以公务考察之名使用公款来满足个人出国旅游的需求,实质上也是利用职务之便,用骗取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而一些地方的公款出国考察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以下行为: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等等,则完全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在当前“三公消费”尚未纳入法制轨道的现实之下,加强制度规范,对于遏制公款出国也有积极意义。
应制定更加细致严密的条款来进行规范约束,不留死角。
对于出国考察的公款费用,要建立严格的使用审查、报告、审计、责任追究以及公款限额使用等制度。
严格审批程序,必要时甚至暂时停止审批。
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不姑息纵容,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要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建立严格的领导干部出国出境审查和公
示制度,以及政府部门使用经费人大审查制度,将公职人员出国考察的行程安排经费预算以及目的等项目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规范公款出国,从来不缺规定和制度,缺的是执行力和监督力,希望此次禁令能动真格,彻底刹住不正之风。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