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五条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第二章资产、负债清查第六条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七条对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集体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02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3.07.26【实施日期】1993.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26日国税发〔1993〕02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办公会议决定精神,现就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如何转换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的管理工作仍由税务部门负责。
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在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时,应对现有资产存量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将清查结果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三、城镇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可增设国家资本金。
城镇集体资本金,主要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
私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不同来源可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四、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现有各项经营资金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企业经营基金中的公积金、联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减免税基金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
其中,结转的联社基金、公积金和减免税基金应在原有帐簿记录中单独反映。
私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发展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金。
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按其来源分别转作相应的资本金。
五、企业现有其他各项资金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企业的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二)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原公益金)发生赤字的城镇集体企业,允许按照下列顺序。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8年1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年在全国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露矛盾,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革的进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指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
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
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业务经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末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经贸委等1996年12月27日国经贸企…1996‟8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10.10•【文号】国税发[1992]229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10月10日国税发〔1992〕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劳动部、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的规定精神,我局制定了《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一、关于查补查退税金的财务处理1.挂钩年度内,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含汇算清缴)查补查退的税金,一律调整当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金额计提效益工资。
2.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查退的税金,不调整上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额,全部计入本年度的上缴税金中计提效益工资。
3.企业在专项检查中被查补的偷漏税金,无论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还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都不得作为上缴税金计提效益工资,但要全部核入企业下年度的上缴税金基数中。
二、关于企业欠缴税金和减免税金以及以税还贷、税前还贷的财务处理企业在挂钩年度内的欠缴税金、减免税金以及因以税还贷、税前还贷而少缴的税金,均不得视同上缴税金计提效益工资。
三、关于工资、奖金和物价补贴的财务处理1.企业挂钩的工资基数和提取的效益工资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后,不得再在成本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
但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各种物价补贴以及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仍在成本中列支。
2.企业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在新增效益工资和奖励基金中列支。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经贸企[1996]895号发布日期:1996-12-27执行日期:1996-1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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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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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央企业,清产核资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6﹞164号
【发文日期】2006-03-13
【实施时间】2006-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文号:财清字[1998]9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1998-3-24编辑时间:2011-4-24实施时间:1998-3-24失效时间:2011-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我们研究提出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为了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在1998年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各类“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清理甄别工作意义的认识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为便于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或因原主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
“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管理范围。
广东省清产办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清产办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清产核资检查验收【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文 号】粤清核组﹝1998﹞5号【发文日期】1998-09-17【实施时间】1998-09-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清产核资各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委、地税局、财政局、审计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精神,现制定《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实施办法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实施办法为贯彻国家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保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查验收的目的组织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检查验收,目的是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使清产核资工作善始善终、全面彻底完成、通过检查验收,对城镇集体企业占有资产量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和核实,摸清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效益状况,解决城镇集体企业“家底”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优化资本结构,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
二、检查验收的范围纳入城镇集体企业核资范围的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具有集体经济成分的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
包括1996年试点、1997年全面铺开和1998年进一步清理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
三、检查验收的内容检查验收要以国家和省有关清产核资政策为依据。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京地税企[1998]330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8]106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8-07-28结束时间:实施日期:1998-07-18时效性:废止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清产核资, 规程, 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330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不包括金融系统的集体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进行集中审批。
审批时间从1998年7月13日开始至9月15日全部结束。
二、市属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地税局部署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日程和有关审批要求,负责组织好所属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
三、资金核实审批工作中集体企业、单位必须带的申报资料有:1、资产清查快报表、审批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2、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3、各类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
表中应注明损失发生的时间、项目原值、项目净值、损失原因、责任人、鉴定人和处理意见等;4、各项资金挂帐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5、单项资产损失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证明文件、资料及鉴定报告等;6、提供坏帐损失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7、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四、市地方税务局将于1998年10月开始,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组织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湖南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湘清﹝1998﹞3号【发文日期】1998-03-19【实施时间】1998-03-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清产核资各地(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经贸委(财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局、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省财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于3月1日起开始联合办公。
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楼16楼,联系电话:5165205 二、为确保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尽快实行联合办公制度。
三、1998年省属单位及中央企业在湘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仍按属地原则进行。
省属及中央在湘单位在长沙地区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直接由各主管部门和省清产核资办公室配合实施。
请各有关主管部门及中央在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负责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办事机构及负责人联系名单和联系电话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属于1998年前清产核资工作试点企业未完成的,一并纳入1998年工作。
请各地、州、市国税部门与清产办对1997年未试点的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的户数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3月底以前上报省清产办和省国税局。
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要责令其推倒重来。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报表数据在11月底以前要完成汇审和上报,要求各部门、各地市清核资机构积极组织专人搞好清产核资各种报表(包括快报)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4.23
•【字号】穗地税函[2008]112号
•【施行日期】2008.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8年4月23日穗地税函[2008]11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8]2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2007年度执行新《企业财务通则》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果没有累计计入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二、对2007年度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按规定将一部分不需支付的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管理费用,并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冲减额作了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的,应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相同金额的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11日深地税发[1996]558号)各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问题,由主管征收分局(所)负责核实。
二、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从1996年1月1日以来已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核无误后,可办理退库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0]00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1月16日国税发<1990>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1986年颁发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几年来,对加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起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情况变化,办法中的有些条文已不适应。
为此,我们经过调查研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和有关的方针政策,重新修订了《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财会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照章办事。
企业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维护财经纪律。
第五条企业财务工作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要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财会报表,如实反映和提供财务管理情况和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在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在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6.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在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8月20日深地税发[1996]451号)各分局:对国有企业在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局深地税发〔1995〕142号文已经予以明确。
对集体企业按照国务院布置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值进行帐务调整,其增值部分,经研究,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按照清产核资调整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对增提折旧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进行税务调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定[2007年02月08日15:38]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清字[1996]第13号1996年1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促进理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现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有关工作事项具体规定如下:一、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划清集体企业原始投入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以推动集体经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其工作内容包括:(一)明确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归属。
(二)明确国家投入、政策扶持等未明确的财产关系。
(三)明确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四)明确集体企业之间及其对外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二、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方法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其具体工作责任要求如下:(一)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产权界定政策统一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二)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具体工作由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负责实施。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 NULL
出版物刊名: 国际商务财会
页码: 46-47页
主题词: 清产核资;国有企业;税收问题;资产重估;印花税;新增固定资产;房产税;计划单列市;
征税问题;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经研究,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地税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穗地税发〔2012〕6号)为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为了提高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我市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和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附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五)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
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同时附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六)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报送规定的备案资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印花税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131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11.13
【实施日期】1997.1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3日财税字[1997]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1997年城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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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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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标 签】单位清产核资,若干财务处理,城镇集体企业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1998﹞83号
【发文日期】1998-05-14
【实施时间】1998-04-1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80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珠地税发[2007]253号) 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11月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对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问题,按省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