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经济法综合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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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评估经济法综合题
(一)
A、B两公司于2002年4月10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10日内发出1000立方米的原木,A公司收货后3日内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三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B公司收到A公司的汇票后,于4月26日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于次日签章承兑。4月30日,B公司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5月15日将其质押给D公司。5月30日,D公司在购买建筑材料时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E公司。8月3日,E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拒付,并签发拒绝证明,理由是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8月1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木材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问题:
1.B公司提示承兑和甲银行签章承兑的具体时间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E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合法?为什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是否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甲银行的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4.A、B、C三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请分别说明理由。
5.如果E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为什么?
(二)
某外国人马克于2002年11月来华居住,并于2003年12月离境,其在华期间取得以下财产收入:1.中国某大学向其支付授课费12 000元人民币;2.中国某杂志社向其支付稿酬1600元人民币;3.赢得中国福利彩票大奖10万元人民币;4.在法国取得房屋租金10 000欧元。
问题:
1.马克是否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请说明理由。
2.马克的上述所列收入是否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说明理由。
3.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4.如果马克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5.如果税务机关决定对马克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须具备哪些条件?
6.若马克在被税务机关查出欠税后,将其财产抵押给中国人张某,张某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国家税款受偿?为什么?若马克在一次朋友聚会后,回家途中被交警查出醉酒驾驶,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则其所欠税款与罚款之间,哪一个应优先执行?
(三)
2003年1月5日,A公司被申请破产,法院于当日受理后,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情况如下:B公司要求偿还560万元;C公司要求偿还130万元,A公司曾以一辆轿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D公司要求偿还5万元,A公司曾以一辆卡车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清算组清理财产状况如下:
1.账面有现金5万元;
2.场地使用权作价200万元;
3.卡车7辆(其中一辆作了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8万元/辆;
4.轿车2辆(其中一辆已抵押),35万元/辆;
5.仓库内有为E公司保管的货物,价值120万元;
6.2003年1月7日,A公司将一项价值10万元的专利技术无偿转让于F公司。
另外,公司欠职工工资21万元,欠缴税款19万元,应支付破产费用1万元。
问题:
1.D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2.A公司转让专利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A公司的破产财产有多少万元?
4.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有多少万元?
5.各破产债权人可以分得多少破产财产?(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四)
1998年12月,被告河南某建材公司派员赴原告郑州某商业公司求购S型号钢材。原告表示可以找到货源,并说明货源有锈蚀,被告对此未表示异议。同年12月3日,被告与原告共同赴铁路材料厂看货。在被告表示货物符合要求后,双方即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供被告S型号钢材(锈)19吨,每吨单价2450元,总价款4.655万元。原告负责运输至被告指定的工地,被告保证在货到后3日内付款。原告恐怕被告不及时付款,遂坚持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在汇款前,货物仍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日租车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工地,工地以钢材严重锈蚀为由,拒绝卸货。被告工作人员见此情况,遂将该批货物按每吨1000元的特价处理给他人,共得款1.9万元。原告在交付货物后多次催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物并赔偿损失。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原告坚持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在付款前,货物仍归原告所有”与《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有无矛盾?为什么?
2.被告将货物以特价处理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如何定性?其后果是什么?
3.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给予支持?为什么?
04评估综合题答案
(一)
1.B公司提示承兑和甲银行承兑的具体时间合法。原因是: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本案中B公司的提示承兑时间从出票日起算并未超过1个月,甲银行的承兑时间也没有超过3日,所以均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2.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合法。因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案中,甲银行承兑日期为4月27日,该汇票为见票后3个月付款,即汇票的到期日为7月27日,E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在8月6日前提示付款,E公司真正提示付款日期为8月3日,在该期限之内,因此其提示付款的时间合法。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甲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因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是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4.A、B、C三公司的拒绝理由均不能成立。
A公司是该张汇票的出票人,其与B公司之间的原木买卖关系是该汇票的原因关系,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因此A公司不能因B公司发来的木材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B公司其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也不能成立。因为《票据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只是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C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该汇票,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D公司属于持票人E公司的前手,其取得该汇票时并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故C公司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5.如果E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因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时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E公司被拒绝付款的时间是2002年8月3日,故其时效应截止到2003年2月3日,其于2003年3月10日才发出追索通知,显然已经超过最后期限,故其追索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
(二)
1.马克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为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马克虽然不是中国人,但其于2002年11月来华居住并于2003年12月离境,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故其应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激纳个人所得税。
2.马克的上述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均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3.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方式有五种,即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