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官裁判的方法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思维和方法来进行裁判,本文将介绍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包括:
1. 以事实为根据: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个人情感或者偏见来进行判断。
2. 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
3. 公正、客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受外界干扰。
二、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来进行裁判,以下是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1. 阅读案件材料:法官需要认真阅读案件的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2. 调查证据:法官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调查,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3. 听取证言:法官需要听取当事人的证言和其他证人的证言,
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4. 适用法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5. 裁判文书写作:法官需要撰写裁判文书,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以便当事人和其他人阅读理解。
三、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以下是一些提高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建议:
1. 学习法律知识:法官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最新发展和变化,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民事审判实务与裁判思路ppt
民事审判实务与裁判思路PPT一、前言民事审判是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在现代社会中愈加显得重要,对于了解民事审判实务与裁判思路,不仅有助于理解司法判决的依据和过程,更有助于提高判断、评价和应对民事诉讼案件的能力。
该PPT旨在介绍民事审判实务与裁判思路,尤其是在处理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应该如何把握合适的裁判思路,帮助更多的司法工作者和专业人士提高自身能力。
二、民事审判实务1. 案件立案案件立案是民事审判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环节之一,立案前需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被告、案由、案件性质、损害的程度等。
此外,还需要了解地域、管辖权、手续等方面的问题,从而确定合适的立案路径和方法。
2.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询问事实: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所涉及的事实。
•备案证据:对证据的认定是庭审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合理鉴定其权威性和可信度。
•辩论阶段:此阶段是当事人就案件问题进行互相交流的环节,而法官需要担负指导和调解的责任。
3. 判决结果在判决结果的生成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法律适用:判决结果应该基于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正确解释。
•司法原则:根据司法原则,裁判结果应该公正、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实际情况。
•判决书内容:判决书应当、概括案件事实和法律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裁判的混乱或者不清晰。
三、裁判思路在处理复杂的案例时,需要遵循特定的裁判思路。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裁判思路:1. 确定纠纷首要任务是确定案件纠纷的本质,了解纠纷的性质、范围和具体内容,而且还需要清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准确定位和分析纠纷脉络的基础。
2. 分析法条分析法条是处理案件的关键,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正确处理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而且还需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判断证据判断证据是案件裁判中的重要部分,需要对证据进行合理的认定、合理的推理和合理的运用,从而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最终形成判决结果。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在民事诉讼中,裁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裁判的定义、类型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一、裁判的定义裁判是指法院就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决决定。
它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的作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证据,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裁判的类型1.一审裁判:一审裁判是指法院对首次受理的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一审裁判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胜诉失败。
2.二审裁判:二审裁判是指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后,由上级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二审裁判的目的是对一审裁判进行审查和纠正,确保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3.再审裁判:再审裁判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决定是否予以再审的裁判程序。
再审裁判的目的是对原判进行重新审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
三、裁判的程序1.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原告将诉讼请求提交给法院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原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
2.举证阶段:举证阶段是指当事人根据法院的指示,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的阶段。
原告需提供原告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被告需提供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3.庭审阶段:庭审阶段是指法院在约定的日期和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辩论和质证的阶段。
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4.裁判阶段:裁判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的阶段。
裁判可以是一审判决或裁定,也可以是二审判决或裁定。
四、裁判的原则1.平等原则:裁判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院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不因任何身份、背景或关系对当事人进行歧视或特殊对待。
2.法定原则:裁判应当依法作出,法律是裁判的最高准绳。
法院在裁判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民事裁判的方法
国家法官学院安庆分院、安庆市法官培训学院
民事裁判方法论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思维路径
检索、固定请求权 寻找权利基础 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检索诉辩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争点整理 要件事实的证明 小前提归入大前提、裁判 结论
确 定 大 前 提
确 定 小 前 提
国家法官学院安庆分院、安庆市法官培训学院
民事裁判方法论
国家法官学院安庆分院、安庆市法官培训学院
民事裁判方法论
请求权基础要件分析法是什么样的裁判方法
请求权——请求权是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得向义务相对 人请求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赖以产生的法律规范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分析请求权基础, 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裁判方法。 它 是请求权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融合。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逻辑基础——成文法背景下的逻辑三段论式演绎推理:从规范 到事实,从抽象到具体 大前提:满足法律规范确定的要件,将导致某种确定的法律后果 小前提:本案事实满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 结论: 本案的事实将导致法律规范确定的后果
人格权
身份权
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
继承关系
生命权
配偶权
所有权
合同之债
著作权
法定继承
健康权
亲权
一般所有权
有名合同(15)
商标权
遗嘱继承
身体权
亲属权
共有权
无名合同
专利权
遗赠
姓名权
区分所有权
不当得利之债
遗赠抚养协议
名称权
相邻权
民事法官裁判的方法
民事法官裁判的方法台湾法学家王泽鉴说:“法律的适用,乃法律的发现,就民法而言,其思考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法律解释,法律补充及超越法律的法律之发现。
”法律的发现以及在法律的发现方法学习中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以期能自觉运用科学的民事裁判方法指导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使民事判决更接近公平正义。
法律发现的方法与心理学动力定型按照心理学上对动力定型定义,动力定型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比较稳定地从事某一活动,客观刺激的系统经常按照一定前后和强弱作用于有机体,由于大脑皮层有系统性活动的机能,能够把这些刺激有规律地协调成为一个条件反射链索系统。
动力定型的特点是当它已经形成后,一旦有关刺激物作用于有机体,条件反射链索就自动出现,所以动力定型又称为自动化了的条件反射系统[注解1]。
动力定型形成后可以大大节省我们的脑力和体力消耗,减轻我们的负担而提高功效。
法律人整天从事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工作,如果我们养成一种科学的裁判思维习惯(法律发现的习惯),从而达到自觉地运用科学的方法审判民事案件,就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保证裁判的准确性,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法律人研究法律发现(法律的适用方法)的重要意义。
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法律方法论是一种对法官非常实用的理论,它能帮助法官通过一种比较科学,比较严谨思维方法,找到一种对个案而言正当合理的,同时又符合现行法的裁判方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大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注解2]。
我国法学研究在近20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法律发现的概念却很少被法学理论界所使用。
现代司法要求法官审判活动朝着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而当前法院申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社会反映比较强烈。
由于我国在选任法官方面的实践不够成熟,相当一部分法官在裁判时还满足查找法律条文,对号入座,一旦遇到法律笼统甚至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便无所适从,甚至还可能判出错案来。
这主要因为我们的审判工作缺乏比较一致的执法标准和全国通行的一致的审判方法。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第一部分 民商审判思维一、全局思维* 是指考虑全局效果。
顾全局,尊重全局。
* 1、注意政治效果(方向性)、社会效果(大众性)和法律效果(统一性) 。
支持(贡献)党、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工作大局。
要权衡利弊,充分考虑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考虑问题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考虑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 2、整体利益优先于局部利益、国家利益优先于地方利益、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3、在全局利益与法律利益冲突时,要区分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实体法律利益应当让渡,这符合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的利益(地区秩序、社会效益、财物利用等)时,实体法律利益不应当让渡,程序法律利益可以让渡(改变开庭、宣判、执行时间、地点、人员和形式等)4、考量全案,综合平衡二、 和谐思维* 是指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
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谐观的基本观点。
* 审理方法有利于社会和谐;注重调解,追求化解纷争的民事诉讼目标;审理结果有利于社会和谐(人与人、人与自然、自然与自然)三、 公益思维* 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
这里指立法者在创制律例、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 依法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北京此电影“不看是傻瓜”案)四、理性思维* 指处理问题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自然进化原则来考虑的态度,考虑问题、处理事情不冲动,不凭感觉做事情。
* 理性思考、局外裁判、反对感情用事。
既防止形式上“冷血”,更避免实质上“疾恶如仇”。
要区分生活中的感性和司法中的理性。
五、规范思维* 规范指法的规范。
* 指服从法律、尊重法律* (权与法关系的误区,法是形式、权是内容,非法之“权”不为权,强力也)六、衡平思维* 英国有衡平法(equity) ,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浅议民事审判方法
浅议民事审判方法浅议民事审判方法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无不以审判工作为核心,而法院的法官却是审判工作的实际承担者。
现今我国中基层法院部分法官是通过电大、自考等途径获取相关法律知识。
近年来,中基层法院吸收法官时更是把第一学历为法律专业当成进入法官队伍的第一道门槛,整体上法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升。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也是事实不清,法律关系认定不准,裁判不具有说理性。
这现象的出现,除了人为因素外,很大程度讲,是我们的各级法院的法官没有掌握好审判方法问题。
审判方法,就是指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过程中的规则和技巧。
是采用各种规范和严谨的法律方法分析案件,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最后作出公正判决。
不同国家的历史背景、法学传统和法律文化不同必然产生各不相同的审判方法。
一、中国古代的审判方法1、神明裁判法。
这是古代最常见的裁判方法。
古代的官员断案时就是借助神明的力量来裁判案件。
神明裁判方法反映的是古代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权威的尊崇。
2、三刺五听法。
“三刺”就是在充分征求群臣、群吏和万民的三方意见的基础上裁决纠纷案件,其实质就是广泛听取不同意见,是我国古代司法民主的最早雏形。
“五听”就是用人辞、色、气、耳、目来观察当事人的五种声音,与正常人五种声音相比较,断定该人是否犯罪的方法。
3、春秋决狱法。
这是汉朝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审判方法。
其要点是将儒家的经典引入法律之中,又用法律精神解构经典,使儒家的经典与法律精神更好地融合,渐进式地改进了中国法律的精神。
引入春秋义理作为司法的衡平原则,使法律有了更多的人文关怀精神。
4、实证检验法。
实证检验法实质就是注重实证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此种方法是大宋提刑官宋慈提出断案时要亲临现场调查取证,从不轻信当事人的陈言和口供;对于疑难狱讼,必须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后才能作出判决。
这种方法在当今断案时仍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5、价值取断法。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目录一、民事判决 (4)(一)民事判决概念 (4)(二)民事判决分类 (4)(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7)(四)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8)二、民事裁定 (10)(一)民事裁定概念 (10)(二)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10)(三)民事裁定的内容 (12)(四)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 (12)三、民事决定 (14)(一)民事决定概念 (14)(二)民事决定的适用情况 (14)(三)民事决定的特点 (14)(四)民事决定与民事判决 (15)(五)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 (15)(六)民事决定的内容 (15)(七)民事决定的法律效力 (16)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依托,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对于解决民事案件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判决(一)民事判决概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
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民事判决分类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
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
打裁判的方法有哪几种类型
打裁判的方法有哪几种类型打裁判的方法有多种类型,包括申诉、复议、行政诉讼、仲裁、诉讼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种类型的打裁判方法。
1. 申诉:申诉是指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对裁定书、裁决书或行政决定书不服实施的,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内部申诉机构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以要求为其司法、行政行为予以复查、改正或者抗辩。
申诉是一种行政上的救济途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决定进行监督和修正。
2. 复议: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裁判决定不服时,向原审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复议的一种方法。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将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并依法做出判决。
复议是一种行政审判程序,与行政诉讼不同,不需要立案、披露证据、开庭等程序。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产生争议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方法。
行政诉讼是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司法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开庭、举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4. 仲裁:仲裁是当事人因合同、侵权纠纷等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一种方法。
仲裁机构会指派专业的人士作为仲裁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主张,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说,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等优势。
5. 诉讼: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举证、辩论、判决等活动,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的一种方法。
诉讼是在公开透明的法庭上进行,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争议的真伪,并依法作出裁决。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较长,但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综上所述,打裁判的方法主要包括申诉、复议、行政诉讼、仲裁和诉讼等。
不同类型的打裁判方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
民事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民事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和律师等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与司法实践,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解决案件争议的能力与水平。
本文将从准备工作、主审阶段和执行阶段三个方面,介绍民事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
一、准备工作在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中,法官和律师需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案件的审理奠定基础。
第二,要熟悉案件的事实情况,了解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为案件的定性和走向提供支持。
第三,要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要准备好法律文件和相关材料,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这些准备工作将为后续的审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主审阶段在案件的主审阶段中,法官和律师需要切实运用一系列的审判技巧。
首先,要熟练运用控辩辞论的方法,通过辩证的言辞表达,清楚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以说服听众。
其次,要善于运用引证材料的技巧,通过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这不仅可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还能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要注意证据的提出和质证,通过对证人的询问和交叉审问,发掘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判断事实和裁决提供依据。
最后,要善于运用调解和和解的手段,通过协商和妥协的方式解决争议,减少纠纷的持续和扩大。
三、执行阶段在民事案件判决后的执行阶段,法官和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重视判决的宣告和传达,确保被告和其他当事人了解判决的内容和意义。
其次,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指导,确保被判决一方及时履行判决义务。
要确定执行程序和方式,并严格执行,确保判决的执行效果。
再次,要处理妥善对待执行中的争议与问题,及时调解和解决执行阶段出现的各类纠纷。
最后,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沟通,确保判决执行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民事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对于确保案件顺利审理,并维护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裁判方法研究 五步裁判法的基本操作方法
民事裁判方法
案例的分析
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借用返还,这不是这个法律关 系的真实性质。
这个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质是典型的侵占财产。 法院以侵占财产为由,确认叶某侵权责任成立, 限期返还财产,不能按期返还则应按照高于该邮票的 市场流通价的数额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民事裁判方法
适用法律裁判的典型案例
毛顺清、龙福臣诉梅正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民事裁判方法
高院再审认定,本案为附条件赠予,房产归梅正 仙,梅对老人适当补偿。最高检抗诉。该高院再审, 最终认定双方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遗赠扶养的法律 关系,争议房产归二位老人所有。
该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 养协议是死因行为,不能因在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的 产权赠予梅正仙而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就是赠 予。
五步裁判法的基本操作方法
民事裁判方法
“五步裁判法”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对民事裁判方法进 行抽象的思考,提出规范的裁判规则,并结合典型案例将其 具体化,深入浅出,结合实际,能够解决司法实践的实际操 作问题,并且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础。
这是杨立新教授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30多年之后,对 民事裁判方法的总结,采用的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方法与请 求权法律基础方法合而为一。
民事裁判方法
《贯彻意见》第5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 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 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 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 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有相对人的协议的效力大于单方意思表示的遗嘱)
民事裁判方法
案例(一) 戴某(男方)与秦某(女方)离婚案 戴某(男方)与秦某(女方)200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
民事裁判方法
民事案件裁判方法纵横谈(已删减)
民事案件裁判方法纵横谈----法律解释方法在民事审判中的具体运用裁判案件是法官的天职,“法官不得拒绝作出裁判”已成为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而裁判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在审判实践中,裁判的形成并非一项简单的思维和劳动,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简单对号入座的裁判,只是一些简单的案件,事实上,大量的并非如此,裁判案件通常是左右为难或者绞尽脑汁的活动。
法官裁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将法律适用于社会关系的一个过程。
一般认为,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发现事实,二是寻找法律,三是将寻找到的法律适用于所发现的事实,形成裁判的结果。
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发现事实、寻找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方法,可总称为裁判的方法。
最后一个环节,也就是形成判决的环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环节,它包括了解释法律、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的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等过程,这一环节实际上是法官对法律理解与适用价值进行权衡的一个过程,因此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在适用相同的法律时却可能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会涉及到法律解释、价值取向的问题。
因此,我们今天在讲裁判方法时,重点会讲述法律解释在具体裁判中的运用。
法官在面对一个案件时,他既要发现事实,又要寻找和适用法律;而当事人不仅要提供事实,同时也要参与到寻找法律的活动之中。
从实践的角度来观察,发现事实、寻找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活动,并不总是可以分为截然不同、前后分列的阶段,而是同时或者交互展开;甚至在很多时候所呈现的状态既不是根据事实来寻找法律,也不是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的活动交错进行,而是先寻找到法律并在已经寻找到的法律规范的指引下来进行事实的发现。
因此,裁判的方法应当是多元的。
一、裁判方法的实践形态有先发现事实,后寻找法律,还有先寻找法律,后发现事实以及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交错进行这样两种形态。
并且,最为常用的方法,是先寻找法律,后发现事实,其次是寻找法律和发现事实交错进行,而先发现事实,后寻找法律的方法,反倒最为少见。
法官的审判技巧与庭审管理
法官的审判技巧与庭审管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其审判技巧和庭审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高效、有序进行。
本文将就法官的审判技巧和庭审管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为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审判技巧1.全面、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案件的事实,因此法官需要善于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类证据,力求全面、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要通过合理的调查取证,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在审理过程中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如询问、质证、辨证等,以澄清案件的真相。
2.熟悉和理解法律法规法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需要对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只有在对法律法规有全面的掌握和深入的理解基础上,法官才能准确地运用法律条款,正确地判断案件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同时,法官也需要与时俱进,与社会法律的变化保持同步,及时更新知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失误。
3.灵活运用审判方法和程序审判工作需要灵活运用多种审判方法和程序,以满足不同案件的审理需要。
在案件调查阶段,法官可以通过询问、质证、勘验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在案件审理阶段,法官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审判程序,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二、庭审管理1.确保庭审秩序和效率庭审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力的重要环节,因此,法官需要合理组织和安排庭审工作,确保庭审的秩序和效率。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庭审时间、严格控制庭审程序、规范庭审行为等方式,有效地管理庭审,并确保庭审的有序进行。
2.尊重当事人权利和参与作为庭审主持者,法官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合理的诉求,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参与空间。
法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发表意见、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观点和意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保护庭审信息的安全庭审信息的安全是庭审管理的重要方面,法官需要妥善管理和保护庭审信息,确保庭审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
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是什么在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公开地行使裁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裁判的程序、裁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裁判的效力等方面来探讨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
【一、裁判的程序】裁判的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判的一般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庭审、裁决等环节。
首先,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通过起诉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处理。
法院受理后,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环节,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调查的过程是公正、公开、公平的,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并参与调查。
之后,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即在法庭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最终裁决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保持中立立场,听取双方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裁决。
裁决以裁定书形式发布,对诉讼的结果做出决定。
【二、裁判的权利和义务】裁判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行使着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裁判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断,并作出裁决。
裁判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参加庭审并进行辩论,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同时,裁判也有义务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事实,掌握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正当性。
对于证据的甄别和质证,裁判要做到公正、客观,并遵守法律的规定要求。
除了审理案件外,裁判还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裁判要独立于各方当事人之外,不受任何干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判断案件。
裁判还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三、裁判的效力】民事诉讼中的裁判具有一定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再审。
民事法官适用法理创造伟大判决的主要方法
民事法官适用法理创造伟大判决的主要方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法,伟大判决的标准是“符合时代精神、满足人民企盼、引领规则导向”。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法官依据法理创造伟大判决应当考虑适用以下主要方法。
(一)确认法理是民法第二补充法源虽然《民法典》第10条未明文规定“法理”为法源,但是这并不等于在裁判中不能适用法理。
当一个民事纠纷案件的请求权法律基础,确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并且没有合适的习惯作为补充时,应当考虑适用法理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民法典》虽然是一部有1260条的大法,可是与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条文并不算多,更需要民事习惯和法理的补充。
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对于人体冷冻胚胎权属争议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都面对欠缺法律依据的问题,因为对人体冷冻胚胎的属性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又没有习惯可以依据,但是二审法院分别依据“人格物”或者“介于人与物之间过渡存在”的法理,作出了伟大判决,满足了人民保护权益的企盼,引领了规则发展。
如果囿于法律没有规定法理为补充法源,这份体现人伦和情理胜利的伟大判决就会被扼杀在摇篮里,当事人的合法企盼就不会得到有效保护,也就没有了保护人体冷冻胚胎先导性裁判规则的诞生。
民法适用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发挥法官智慧创造伟大判决的关键,在于没有法律、习惯作为法律依据时,考虑适用法理作为裁判依据。
换言之,对于民事关系,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也没有习惯法作为依据,法官裁判引用法理作为依据,笔者认为不能说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否则“荷花女”案、人体冷冻胚胎权属争议案就不会出现,更不会被称为伟大判决。
(二)应当适用法理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明和判断1.对事实的证明和判断对于争议案件的事实证明,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则进行,即“谁主张,谁举证”,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进行。
这是对当事人证明的要求。
对于一个具体的民事争议是否适用法理,不是由当事人证明的问题,而在于法官的自我判断。
民事审判案件流程
民事审判案件流程
民事审判案件一般通过以下流程进行。
1.提起控诉(提交诉状)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提起诉讼。
诉状中记载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请求的内容、请求的理由等。
2.受理和提交辩论书
-法院受理诉状,向被告发送提交辩论书的通知。
被告在一定期间内提交辩论书,对原告的请求和主张表明自己的立场和主张。
3.提交准备书面材料和结束辩论
-双方将根据需要提交准备书面材料,并向法院提交呈件或证据。
此外,在完成书面提交或证据调查后,法院将宣布辩论结束。
4.调查(证据调查、听讯等)
-法院根据需要开展书面调查、听证会、帐目、鉴定等调查。
通过这个,可以明确案件的事实关系和证据。
5.辩论准备结束和判决预期
-调查结束,辩论准备完毕后,法院将进行判决的准备。
原告和被告在这个时期预测判决的内容,确认最终的主张和立场。
6.判决宣告
-法院最终宣判。
判决是记载是否受理原告和被告的请求和主张、其理由等的文件。
7.提起上诉(不服申请)
-被判决的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向上级法院再次请求。
上诉的提起必须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的一定期限内进行。
8.上诉的处理
-高级法院受理上诉,实施再审。
上诉的结果将是使原判决破产的上诉判决,或者是维持原判决的驳回判决等。
9.执行
-败诉方必须履行判决中规定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胜诉方申请执行,由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
法官类案裁判的要点
法官类案裁判的要点
1. 要全面了解案件呀!就像医生看病一样,得把所有症状都搞清楚,才能下准诊断呀!你看那个李某某的合同纠纷案,法官不就是全面审查了各种证据,才做出准确裁判的嘛!
2. 证据可太重要啦!这可是判案的基石啊!好比盖房子的砖头,少一块都不行!想想看,要是没有证据,那案子不就成了一锅粥啦!就像那起盗窃案,有了关键证据才能让坏人服法呀!
3. 适用法律得精准无误呀!就像射箭要射中靶心一样,不能有丝毫偏差!比如说在那起侵权案中,法官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才让受害者得到了公正的结果,这多重要啊!
4. 程序一定要公正呀!这就像比赛要有公平的规则,不然不就乱套了嘛!记得之前那起离婚案,因为程序公正,双方才都觉得服气呀!
5. 要考虑社会影响呢!判一个案子可不只是解决当下的问题,还得想想对社会会有啥影响!好比投下一颗石子,会荡起一圈圈涟漪呀!那起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法官不就充分考虑了社会影响嘛!
6. 得兼顾公平和效率呀!不能光求快不求好,也不能慢悠悠地让当事人等得心焦!就好像走路,要走得稳又要走得快!那次的劳动纠纷案子,不就是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嘛!
7. 法官的独立判断多关键呐!不能被外界干扰呀!就如同在风浪中坚定前行的船,要有自己的方向!想想如果法官被左右了意见,那案子不就变味啦!像那起复杂的商业纠纷案,法官的独立判断起了大作用呢!
8. 要不断学习和提升呀!法律在变,社会在变,法官也得跟上步伐呀!就好像学生要不断学习新知识一样!不然怎么能判好案子呢!现在新出了那么多法律法规,法官不学习能行吗?结论就是,法官类案裁判真的太重要了,每一个要点都得认真对待呀!。
民事审判思路
民事审判思路
民事审判思路是指在进行民事案件审判时,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采取一定的审判思路和方法进行判断和裁决。
下面是一些常用的民事审判思路。
1. 事实与证据审查:法官首先要对案件中涉及的事实进行审查,并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通过收集、鉴定和掌握案件相关的证据,判断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确定事实是否构成诉讼请求的依据。
2. 法律适用:法官需要掌握并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则和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判断并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以保证裁判的法律正确性和合理性。
3. 公平公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坚守中立、公正原则,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确保双方在案件审理中平等的机会和地位。
法官应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并予以审慎评估,确保裁判的公平公正。
4. 查明事实,确定责任:法官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相关的事实,通过辩证分析和证据比对,查明案件的真相和责任。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准确判断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权益和法律责任。
5. 效力裁判:法官的审判裁决应具备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审判裁决应当基于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确保裁判的法律效力和合理性。
同时,法官还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及时制作、送达和执行裁判文书。
以上仅是一些常用的民事审判思路,实际的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要求,灵活运用不同的思路和方法进行审判,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的合理解决。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民事裁判是指国家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民事裁判的思维与方法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家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它们都应该具有公正、合理和高效的特点。
本文将从事前准备、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等方面探讨民事裁判的思维与方法。
首先,在实施民事裁判之前,法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事前准备工作。
这包括审查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事实依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先例判例等。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辨析证据的真伪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性,以确保审理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在审理程序方面,民事裁判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法官应当尊重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对待双方的主张和意见,确保双方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相对客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此外,法官还需要善于引导和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推动案件得到合理的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还应当注重听证和质证等程序的运行,确保证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扩大证据的收集和审理范围。
最后,在裁判结果方面,民事裁判应当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充分的分析和判断,确保判决能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在判决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判例的借鉴和权威的引用,提高判决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当事人能够依法预期判决结果,并对判决结果持有较高的认可度。
除了以上的基本要求外,民事裁判还应当注重高效的审理和裁判。
法官应当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和裁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
同时,法官还应当积极采纳科技手段,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例如利用电子文书、在线庭审等方式,加快审理进度,提高审理质量。
综上所述,民事裁判的思维与方法应当具有公正、合理和高效的特点。
无论是在事前准备、审理程序还是裁判结果方面,法官都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解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法官裁判的方法台湾法学家王泽鉴说:“法律的适用,乃法律的发现,就民法而言,其思考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法律解释,法律补充及超越法律的法律之发现。
”法律的发现以及在法律的发现方法学习中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以期能自觉运用科学的民事裁判方法指导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使民事判决更接近公平正义。
法律发现的方法与心理学动力定型按照心理学上对动力定型定义,动力定型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比较稳定地从事某一活动,客观刺激的系统经常按照一定前后和强弱作用于有机体,由于大脑皮层有系统性活动的机能,能够把这些刺激有规律地协调成为一个条件反射链索系统。
动力定型的特点是当它已经形成后,一旦有关刺激物作用于有机体,条件反射链索就自动出现,所以动力定型又称为自动化了的条件反射系统[注解1]。
动力定型形成后可以大大节省我们的脑力和体力消耗,减轻我们的负担而提高功效。
法律人整天从事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工作,如果我们养成一种科学的裁判思维习惯(法律发现的习惯),从而达到自觉地运用科学的方法审判民事案件,就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保证裁判的准确性,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法律人研究法律发现(法律的适用方法)的重要意义。
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法律方法论是一种对法官非常实用的理论,它能帮助法官通过一种比较科学,比较严谨思维方法,找到一种对个案而言正当合理的,同时又符合现行法的裁判方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大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注解2]。
我国法学研究在近20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法律发现的概念却很少被法学理论界所使用。
现代司法要求法官审判活动朝着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而当前法院申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社会反映比较强烈。
由于我国在选任法官方面的实践不够成熟,相当一部分法官在裁判时还满足查找法律条文,对号入座,一旦遇到法律笼统甚至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便无所适从,甚至还可能判出错案来。
这主要因为我们的审判工作缺乏比较一致的执法标准和全国通行的一致的审判方法。
我对法律方法的认识过程。
我和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一样,是到法院工作后,才开始学习法律的。
原来在审判中遇到疑难的法律问题,就去请教庭长,请教分管业务的院长,或者请教上级法院的法官。
为了学习法律我自己购买了大量的民事案例,从“临摹”开始学习办案,还好,基层法院的许多民事案件,或多或少都能在案例中找到“样板”。
我从案例分析中开始对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有了初步的了解,也通过案例分析认识了许多知名的法学专家。
随后,我购买一些民事法律的大学教材进行学习,同时还特别对法理学进行多次反复地学习,终于从“临摹”到自己开始写字了。
但是对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适用法律的方法,我还停留在蒙胧阶段。
虽然对法理学进行了系统,深入地学习,当然法理学知识是学习法学的基础,审判业务有些提高,但是对裁判方法类知识知道得很少,更谈不上科学的审判方法。
直到1999年底在全省法官培训中接触到梁慧星教授的《法律解释》小册子,尽管当时还没有完全领会,但是却发现法律发现的知识对于法官审判实践的指导非常重要。
民事审判本应该有它本身的规律,只是我们平时没有注意学习和总结。
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仔细阅读了王泽鉴先生的《法律思维和民法实例》,才对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有了一个更深入地理解。
然而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也就是法律的发现涉及到法学基础理论,逻辑学知识,民法实体法,并非我们一下子可以全面领悟的。
我在学习中也看到法律的发现方法(裁判的方法)的科学和严谨,熟练理解并运用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保证裁判的科学,准确,公平,我感到法律发现的方法与民事法律知识同等重要。
法律知识就如同是粮食,人不可以直接食用,法律的发现的方法如同是烹调过程,只有经过烹调,人们才享用美好的食物。
同样只有正确地掌握运用的法律发现的方法,我们审判案件才能做到准确,严谨,并且提高效率。
从学习法律发现的方法中,我感觉到法理学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构成,法律效果推理的三段论(也就是法律发现的方法逻辑结构),法律发现的方法里“涵摄”的概念,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构成要件的分解,案件法律事实整理提炼法律要素的过程,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和解释,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对没有法律规定的案件依照法律原则和法理进行判决的这些法律发现的方法都非常重要,对民事审判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也是民事审判的真正诀窍所在,或者许多高明的法官没有将这些法律发现的思维过程写在判决书上,但是准确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整个过程是少不了这些法律发现的思维环节的。
下面我将根据审判实践论述我对上述法律发现的方法的理解和认识。
法律方法的概念及意义。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说:“法律的适用,乃法律的发现,就民法而言,其思考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法律解释,法律补充及超越法律的法律之发现。
”[注解4]法律发现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的真正含义,是在民事审判实务中,从已经查明的法律事实,寻找适当的法律,或者依据法律原则,法理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的思维过程。
所以法律的发现,也叫法律的适用,也可以叫民事裁判方法。
法律发现亦称法律方法,是法学中最具实践价值的学问。
成文法和法律规范逻辑构成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是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对当代中国法律实践来说,法律由法律规则,原则,概念三部分组成的。
法律规则也叫法律规范,但是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范,也叫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数量大大地超过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的数量,而且法律的发现最主要是发现可适用法律规则。
从逻辑上讲,每个法律规范都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
行为模式是概括了的,抽象的行为,它不是行为本身,也不是行为的具体细节,严格说法律规范应该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构成比较科学,而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法律行为,而行为又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的某种结果,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按照梁彗星先生的说法,法官裁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一种工作是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一种是法律适用,处理法律问题[注解5]。
处理法律问题就是法律的发现,就是民事裁判方法。
当一个法官通过开庭,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的认证后,就得到法院认定查明的事实。
法官下一步工作就是做法律适用的工作,就是法律的发现工作。
找法有三中可能性:一是有法律规定,而是没有法律规定,三是有不确定的法律规定[注解6]。
为了便于论述,我将上述三种情况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找到法律规定包含法律的概念,或者概念不确定;二是发现有几个类似的法律规定,如何进行选择?三是发现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即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四,没有法律规定。
下面将分别论述。
找到法律规定包含法律的概念,或者概念不确定怎么办?当我们进行法律发现的过程中,如果找到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律概念或者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就要对这些法律概念或者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范围进行界定,使之明确具体化。
由于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概括性,这法律的特性。
同时为了使法律整齐,简洁,一般来说上审判适用的法律和颁布的法律还是有一定的距离,这个距离就是需要对法律概念或者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沟通两者,使法律被具体适用到案件审判里。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解释方法乃成为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就如同大米是粮食,并不能直接食用,但是必须烹调,人方可食用,法律规范必须经过解释,才能被适用也是一样的道理。
王泽鉴先生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说,法律的解释,乃成为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法律必须经过解释,始能适用。
法律用语模糊的,必须加以阐明明确,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或者概括的条款,必须加以具体化。
法律规范的冲突,也需要解释来调和。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说,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习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美国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引用了格雷在他的《法的性质和渊源》书中一段话。
格雷说:“甚至制定法也不是法律,因为必须由法院来确定其含义。
法律就是法官所宣布的东西;制定法,先例,博学专家的意见,习惯和道德都只是法律的渊源。
”[注解8]本杰明.卡多佐在他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还引用了杰思罗.布朗在他的《法律与进化》书中一段话。
杰思罗.布朗说:“一个制定法只有在法院解释之后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一般说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就是一个肯定的判断,但是判断里的概念如果不明确,那么判断起来,就很麻烦。
如果针对案件的事实,寻找法律,却发现一个概念不是确定概念。
法官得结合按的具体情况,对法律概念外延不太确切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进行解释,说明它属于法律规范里的概念范围,否则就不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比如:侵权行为法里过错原则里过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过,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范根本没有就什么是过错进行定义,但是我们要进行审判,要在判决书里引用该法律条文,我们必须对过错有个一般的定义,这就需要对过错进行解释。
参照王利民在《侵权行为法》一书里过错解释,过错的主观标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可以预见,没有预见就是有过错。
而客观标准是和一个普通人或者“良家父亲”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比较,如果一个普通人或者“良家父亲”置身于行为人的环境里不会有行为人的行为,那么行为人就有过错。
比较合理的过错定义是,过错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该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注解10] 例如:合同法里规定,如果合同一方“根本违约”,也即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规定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那么什么是“根本违约”?法律规范的条文里并有解释,王利民在他的《违约责任论》里,是这样的解释“根本违约”的,他例举《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注解11]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什么呢?有什么条件?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呢?除合同法148条规定,还有什么呢?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际经济法概论里解释说,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不交付货物,是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是很明显的“根本违约”。
[注解12] 我们应该从法学教材,学者的学说,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将法律概念或者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具体化,然后再适用。
发现有几个类似的法律规定,如何进行选择?当我们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时,出现有几个法律规定都可以适用。
当出现有几个法律规定都可以适用的情况,我们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呢?对于一个法律事实,法律往往有若干个法律里都有规定。
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一种情况是,有几个法律规定都可以适用的情况,这几个法律规定彼此不矛盾;还有一种情况是有几个法律规定是相互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