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抗震设计规范修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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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最新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最新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最新版简介建筑抗震设计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合理设计,可以减少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规范建筑抗震设计的技术文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规范也在不断更新迭代,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地震环境和建筑工程技术。

抗震设计规范的重要性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难以预测。

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容易受损,如果没有进行合理的抗震设计,可能导致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因此,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建筑物抗震安全的重要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内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地震动参数的确定:根据地震波的性质和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地震危险性等信息,确定地震动参数,作为设计的依据。

2. 抗震设计要求:规定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受力情况,包括结构的抗震性能、设计荷载等要求。

3. 结构设计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规定结构的受力系统、节点连接、材料选用等方面的要求。

4. 细部构造规定:包括墙体、柱、梁等构件的细部构造规定,确保构件在地震作用下有足够的延性和抗震性能。

5. 检验评定规定:规定抗震设计后的检验评定标准,以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最新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更新内容最新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更新: 1. 基于最新地震工程研究成果对地震动参数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准确性和可靠性。

2. 针对高层建筑和特殊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进行了强化,提高了建筑物的整体抗震性能。

3. 更新了结构设计要求,引入了更多的新型结构形式和材料,以提高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

4. 优化了细部构造规定,强调了细部构造的重要性,保证了建筑构件的可靠性。

5. 增加了对抗震设计后的检验评定规定,加强了对抗震设计成果的验收和评估,确保设计的安全可靠性。

结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为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和安全性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新抗规部分修改内容

新抗规部分修改内容

一、第3章新增3.10节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3.10.3明确给出了中震(即设防烈度)计算的αmax值(送审稿是放在表5.1.4-1处的,正式版本不知为何又改到了这里):6度——0.12;7度(0.10g)——0.23;7度(0.15g)——0.34;8度(0.20g)——0.45;8度(0.30g)——0.68。

对于平时设计来说,主要用于超限审查做的中震不屈服或中震弹性设计,一般的结构计算也没必要做。

二、4.1.6条,将场地类别中的I类细化为I0和I1两个亚类。

修订原因是考虑到剪切波速为500-800m/s的场地还不是很坚硬,将此种场地定为I1类,硬质岩石场地定为I0类。

相应地,表5.1.4-2提供了这两种场地类别的特征周期值,其中I1类的特征周期值与2001规范中I 类场地的周期值相同。

三、5.1.4条:1. 增加了6度罕遇地震的αmax值0.28。

2.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01规范只是在计算8度、9度的罕遇地震才有此要求,现要求扩大至各种地震烈度。

此条对超限审查的罕遇地震弹塑性分析等有影响。

四、5.1.5条,修改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曲线的表达式表面上没有变化,但其中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γ、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及阻尼调整系数η2的公式均有变化。

五、5.2.5条,增加了6度地震计算的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要求,01规范只对7-9度有要求。

六、6.1.1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有所调整。

1. 注4明确表中的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结构的适用高度应以异形柱规范为准。

2. 8度地震的适用高度分为0.2g和0.3g两种要求。

3. 框架结构适用高度有所降低。

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大较多。

5. 部分框支抗震墙不包括个别框支墙的情况(占10%以下)。

七、6.1.2条抗震等级,增加了24m作为抗震等级划分的高度分界。

但编委们对条文细节的把握上依然令人失望,如抗震墙结构,H≤24m为四级抗震,H为25-80m为三级抗震,那24.5m应该按几级抗震,这不是又要让俺们和审查的老爷们扯皮吗?搞笑的是框架结构的划分——H≤24m为三级抗震,H为>24m为二级抗震就没有问题,难道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还是一个委员确定一类结构?这种低级错误在02版高规也是俯拾即是,比如长厚比为5-8为短肢剪力墙,≥8以上为一般剪力墙,小于3为柱,长厚比为3-4之间的就不知为何物了。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规范修改版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规范修改版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规范修改版绪言2. 抗震规范出台的背景及历史回顾3. 新规范调整内容说明4.执行新规范的响应措施- 2 - 1.绪言地震是地壳运动的结果,是一种自然现象。

一次地震的大小取决于释放的能量,用震级来表示;而地震烈度则是反映地面建筑所受到的损坏程度,同一级地震,震源越浅,距离震中越近,烈度越高,随着地震波的衰减,烈度逐渐降低。

基于这样的规律,建筑抗震设计用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为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关系如下表: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05g 0.10(0.15)g 0.20(0.30) 0.40g 注:g 为重力加速度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根据板块构造理论,西亚的印度板块向亚欧大陆板块运动挤压,形成了被称之为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和天山山脉;而东部处于活跃的环太平洋构造带上,从东南亚到台湾直至日本列岛,都是地震频发的地区。

这样的地壳运动背景,决定了我国防震减灾的严重性和必要性,仅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7 级以上的地震就发生了多次,特别是邢台地震(1966),唐山地震(1976),和最近的汶川地震(2008),都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所以,建筑的抗震设计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措施,力求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地震的提前预测,我国在1975 年曾成功的对海城大地震做出了准确的预报,但这只是一个特例,以目前的科学水平,要对每次破坏性地震做出预报不大可能,采取被动性的防御,例如避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在地基基础设计中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的- 3 - 结构强度等,仍是目前主要的应对手段,这些办法措施和相关规定,在抗震设计规范中都有具体的体现。

为了使建筑抗震设计有章可循,国家地震局颁布了我国不同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分区,最早的版本发布于1957 年,经过多次调整修改,目前执行的是第四版《中国地震动峰值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包括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和动反映谱特征周期区划图,给出了我国约2500 个行政城镇的地震基本烈度(动峰值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这些基本参数是根据不同地区历史上记载发生的地震,结合区域构造活动情况,按照超越概率统计分析得出的,是全国各类工程抗震设计的基本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制性条文内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号)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中有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将该52条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一.第一章“总则”部分第 1.0.2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 1.0.4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二.第三章“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部分第3.1.1条: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第3.1.3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4. 明确区分框架与抗震墙组成的结构:少框架属于 抗震墙结构范畴;少墙体属于框架结构范畴;一般 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墙体分配的倾覆力矩≥ 50%总 地震倾覆力矩。 5. 提高框架-筒体结构的多道防线:其框架按刚度分 配的最大楼层地震剪力不宜小于10%结构总地震剪 力;否则,框架承担15%总地震剪力并加强筒体地 震作用和构造。 6. 增加板柱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高度不大于12m 时,不要求墙体承担全部地震作用。
40 100 100 80 100 120 55
2010 规范(0.3g)
35 80 80 50 90 100 40
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结构,最大高度宜减少 10% 总高度指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2. 抗震等级变化情况
框架 高度 结构 框架(跨度≥18m) 框架高度 抗震墙结 框架 构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 - 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表6.3.7-1
柱 类
柱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
抗 型
一级 二级



四级
三级
框架中柱、边柱
1.1
0.9
0.8
0.7
框架角柱、框支柱
1.2
1.0
0.9
0.8
注:表中数据采用HRB335级纵向受力钢筋的柱;当混凝土 强度等级高于C60时,上述数值应增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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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震 等 级
结构体系
框架结构 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 适用最大高度( 新增 0.30g)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抗震墙 抗震墙 框支抗震墙
2001 规范
45 100 100 80
2010 规范(0.2g)
40 100 100 80
核心筒-框架
100
100
筒中筒
120
120
板柱抗震墙
30
55
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结构,最大高度宜减少 10%
总高度指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
框架结构
0.65 0.75 0.85 0.90
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 0.75 0.85 0.90 0.9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0.6 0.7


增加了四级抗震等级的各类结构的框架柱、框支柱的轴 压比限值。试验表明,受压构件的位移延性随轴压比的增 加而减小。结合震害经验作如下修订:
第 3 部分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
含框架结构和其他结构中的框架 不含异型柱框架
[框架结构] 设计要求提高的汇总
序 号
项目
1
高度(m)
2
跨数
2001规范 60, 55, 45, 25
无规定
3 尺寸边长(直径)
≥300mm(350)




4
轴压比
0.7 0.8 0.9 —
5
柱 纵
中柱、 边柱
1.0
0.8
二(三) 一(二) 一


≤35m
>35m




调整了混凝土抗震等级:
(1)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加严,高度以24m为界,并使各烈 度分级一致。明确规定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2)与抗震规范一致,板柱 — 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有 所增大,其抗震等级划分相应调整。 (3)低、多层框架 — 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 支剪力墙结构以24m为界,不大于24m的降低一级,但四级 和框支层框架不降低。 (4)框架 — 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低于60m,并符合框架— 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要求时,其抗震等级按框架—剪力墙结 构确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修订介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修订介绍

倾斜下降段按公式计算将变为倾斜上升段,条文硬性规定取0.0。本次修订,
阻尼比0.05保持不变,调整后公式的形式不变,参数略有变化,使钢结构的地
震作用有所减少,消能减震的最大阻尼比可取0.30,除Ⅰ类场地外,在周期6s
以前,不同阻尼比基本不交叉。
Tg (5/3)Tg 3Tg 5Tg 5Tg+1s 5Tg+2s 5Tg+3s 5Tg+4s
(2) 液化判别方法的改进
调整标准贯入法液化判别公式,将自74、78版抗震规范沿用的 15m深度内采用直线判别改为对数曲线判别,可延续到15m深度 以下的判别,并进一步考虑震级的影响,重新定义液化判别的锤 击数基本值——M7.5液化概率32%时水位2m、埋深3m的液化临 界锤击数,判别结果总体上基本保持与2001版接近。
②提高框架结构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内力调整和构造要求
根据汶川地震的经验,比2001版提高了框架结构中框架柱的内力 调整系数,而其他各类结构中框架柱的内力调整系数保持不变:
──────────────────────────────
强柱弱梁 柱嵌固端弯矩 柱强剪 节点核芯
一级 1.7 (1.4) 1.7 (1.5) 1.5 (1.4) 1.5 (1.35)
抗震设计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6) 砌体结构需设置水平和竖向的延性构件形成墙体的约束,以 防止倒塌;
(7) 钢筋混凝土结构需确定其“抗震等级”,从而采取相应的计 算和构造措施;对框架结构还要求控制“薄弱层弹塑性变形”, 通过第二阶段的设计防止倒塌;
(8) 装配式结构需设置完整的支撑系统,采取良好的连接构造, 确保其整体性。
2010版与2001版规范反应谱差异的幅度随周期变化情况汇总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前言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框架 结构
高度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框架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二(一)
>24m 一
≤24 25~60


>60m 一


≤24 25~80


>80m 一
● 适用最大高度( 新增 0.30g)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抗震墙 抗震墙
2001 规范
45 100 100
2010 规范(0.2g)
40 100 100
框支抗震墙
80
80
核心筒-框架
100
100
筒中筒
120
120
板柱抗震墙
30
55
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结构,最大高度宜减少 10%
总高度指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
6.1.5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3. 尺寸边长(直径) 6.3.5
6.3.5 柱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
不宜小于30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 400mm;圆柱的直径,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 35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450mm。
1. 局部调整适用的最大高度、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 以及裙房和地下室的抗震等级。

《抗震规范》主要修订条文

《抗震规范》主要修订条文

14、提高框架部分作为二道防线的设计要求
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 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地震剪力应乘以增大系数。侧向 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时,增大后的剪力值不应小于 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框 架-核心筒结构侧向刚度分配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 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且不得小于结构底部总地 震剪力的15%。
3 在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0.05。
现行《抗规》阻尼比取值: 不超过12层时取0.035;超过12层时取0.02;在罕遇地震
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0.05。
20、增加钢框架结构梁端塑性铰外移时 “强柱弱梁”验算要求
↓↓
21、明确抗侧力构件的连接的弹性设计要求
① 连接的弹性设计:连接的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
① 二道防线的要求(应做双重体系) 钢框架部分除伸臂加强层及相邻楼层外的任一楼层
按计算分配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 且不小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25%和最大楼层地震剪力1.8 倍二者的较小值。
钢框架部分按刚度计算分配的最大楼层地震剪力, 不宜小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10%。当小于10%时,核心筒 的墙体,在底部加强部位应承担全部地震作用,其他部 位承担的地震作用应增大不少于10%;墙体构造的抗震等 级应提高一级,一级时应适当提高。
11、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调整
① 提高框架结构的抗震措施,30m→24m ② 核心筒-外框结构的高度低于60m时,其抗震
等级允许按框剪结构确定 ③ 框剪、抗震墙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以24m
为界降低一级(四级不降) — 近年来,禁用粘土砖使低层的框剪结构和多层抗
震墙结构应用增多
④ 高度>35m的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等级提高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20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0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 抗震等级变化情况 (丙类6度) 6.1.2
框架 结构
高度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构
框架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四(三)
≤60 四 三
≤80 四
三(四) 二
1. 房屋适用高度变化情况 6.1.1
6.1.1 见第1部分 。
2. 跨数规定 6.1.5
6.1.5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3. 尺寸边长(直径) 6.3.5
6.3.5 柱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
(1
hb0 Hc
as' ) hb
jb —— 强节点系数;对框架结构,一级宜取1.5,二级宜取
1.35,三级宜取1.2;对于其它结构类型中的框架,一级宜 取1.35,二级宜取1.2,三级宜取1.1。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9. 楼梯间 6.1.15
6.1.15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三(二)
>24m 二
≤24 25~60


>60m 二


≤24 25~8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4.24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61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年第6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修改为《建筑抗震设计标准》,标准编号修改为GB/T50011-2010。

局部修订的条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24日附件: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介绍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介绍

三、关于抗震建筑结构体系的改进 建筑抗震概念设计指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 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 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是从事抗震设计 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需要具备的最基本 的设计技能。汶川地震中倒塌的学校建筑,可以发 现其概念设计上的明显不足。为保证学校建筑在强 烈地震下的安全,工程界许多院士、设计大师特别 强调:“学校建筑应按抗震规范概念设计的要求, 采用体系合理、具有多道抗震防线、楼屋盖整体性 强的结构”。本次局部修订,依据对汶川地震震害 的概念设计分析,提出下列修改:
1. 由7度0.15g,0.10g提高为8度0.20g的城镇有7个; 2. 由 0.10g,0. 05g提高到0.15g的城镇有9个; 3. 由0.05g 提高到0.10g的城镇有15个; 4. 设防烈度不变而设计地震分组改变的城镇有39个(对砌 体结构,其地震作用取值不变;对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 其地震作用取值略有增加或减少)。

5. 独立砖柱对于震害十分不利,尤其是支承较大跨 度楼面梁的砖柱更为危险。结合一些学校带悬挑的 楼面大梁支承于独立砖柱的严重震害,本次局部修 订,将7.3.6条提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加强楼屋 盖大梁与墙体的连接,特别规定“7~9度时不得采 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 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这 里“组合砌体等”意味着,在支承部位仅仅设置构 造柱是不够的,而且需要进行沿楼面大梁平面内、 平面外的静力和抗震承载力验算。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 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6度时,梁与 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 个方向均有可靠的连接; 7~9度时不得采用独立 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 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局部修订200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局部修订200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前言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局部修订《建筑抗震设...新版2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局部修订《建筑抗震设...新版22
坚持才会成功


(二)关于结构构件的选型,第 3.5.4 条强调优 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面,增加了对预制装配 式楼盖的要求:“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 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 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 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汶川地震中, 有很多预制装配楼盖由于构造措施不当,掉落导 致人员伤亡。需要认真总结经验,从楼盖体系和 构造上采取措施,以提高安全性。 在 7.1.7 条则增加“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 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 盖 ”的相关规定,以加强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 楼、屋盖的整体性。
坚持才会成功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 08局部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条文修改共 29 条。 设防烈度变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共 3 条。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共 2 条(含强制性条文 1 条)。 原有非强条改为强条:15 条,其中: 6 条:文字调整,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 1 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8 条: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 非结构构件、楼梯间、施工专门要求。 其他 9 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预制板应用、土木石民 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坚持才会成功
(背景材料)
围护墙和隔墙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三种: 1、上下楼层的墙体数量相差很大,导致上刚下柔, 采用普通砖、空心砖的砌体填充墙尤其明显;2、 填充墙不到顶,形成短柱剪切破坏;3、填充墙在 平面内偏心布置,造成结构抗扭刚度布置失衡。 框架结构中,围护墙和隔墙不合理布置,可 能使结构形成刚度和承载力突变的薄弱部位而引 起倒塌,这是历次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教训。 为此将3.7.4条提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注册建筑 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严格执行,不要重蹈覆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改一总则1. 1.0.1条增加“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即增加关于中震、大震的定量的抗震性能目标的设计原则。

2. 1.0.5条删去“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即删去对抗震设防区划的相关规定。

二术语和符号1. 2.1.1条对抗震设防烈度增加说明“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增加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注释。

三基本规定1.将01规范中的3.1.1条和3.1.3条合并为3.1.1条:抗震设防类别及抗震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2. 3.3.4条2项补充了同一结构单元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 3.3.5条2项增加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照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4. 3.3.5条2项补充了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

5. 3.4.1条提出建筑形体的概念: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6. 3.4.2条强调了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抗震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

7.明确规定表3.4.3 所列的不规则类型是主要的而不是全部不规则,所列的指标是概念设计的参考性数值而不是严格的数值,使用时需要综合判断。

8.对于扭转不规则计算,需注意以下几点:1)刚性楼盖,按国外的规定,指楼盖周边两端位移不超过平均位移2 倍的情况,并不是刚度无限大;因此,计算扭转位移比时楼盖刚度按实际情况确定而不限于刚度无限大假定;2)给定的水平力,一般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作用力,并考虑偶然偏心;3)偶然偏心大小的取值,应考虑具体的平面形状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可不笼统采用该方向最大尺寸的5%。

GB50011-2010(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GB50011-2010(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苏建军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扭转不规则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大于1.2,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凹凸不规则平面凹进的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楼板局部不连续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表3.4.3-2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侧向刚度不规则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楼层承载力突变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2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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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抗震规范已经到货,抽空学习了一下,与去年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课时学的送审稿略有改动,以下简要记述认为对自己设计工作影响较多的修改,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本人接触不多的内容就不赘述了。

一、第3章新增3.10节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3.10.3明确给出了中震(即设防烈度)计算的αmax值(送审稿是放在表5.1.4-1处的,正式版本不知为何又改到了这里):
6度——0.12;7度(0.10g)——0.23;7度(0.15g)——0.34;8度(0.20g)——0.45;8度(0.30g)——0.68。

对于平时设计来说,主要用于超限审查做的中震不屈服或中震弹性设计,一般的结构计算也没必要做。

二、4.1.6条,将场地类别中的I类细化为I0和I1两个亚类。

修订原因是考虑到剪切波速为500-800m/s的场地还不是很坚硬,将此种场地定为I1类,硬质岩石场地定为I0类。

相应地,表5.1.4-2提供了这两种场地类别的特征周期值,其中I1类的特征周期值与2001规范中I类场地的周期值相同。

三、5.1.4条:
1. 增加了6度罕遇地震的αmax值。

2.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01规范只是在计算8度、9度的罕遇地震才有此要求,现要求扩大至各种地震烈度。

此条对超限审查的罕遇地震弹塑性分析等有影响。

四、5.1.6条,修改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曲线的表达式表面上没有变化,但其中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γ、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及阻尼调整系数η2的公式均有变化。

五、5.2.5条,增加了6度地震计算的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要求,01规范只对7-9度有要求。

六、6.1.1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有所调整。

1. 注4明确表中的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结构的适用高度应以异形柱规范为准。

2. 8度地震的适用高度分为0.2g和0.3g两种要求。

3. 框架结构适用高度有所降低。

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大较多。

七、6.1.2条抗震等级,增加了24m作为抗震等级划分的高度分界。

但编委们对条文细节的把握上依然令人失望,如抗震墙结构,H≤24m为四级抗震,H为25-80m 为三级抗震,那24.5m应该按几级抗震,这不是又要让俺们和审查的老爷们扯皮吗?搞笑的是框架结构的划分——H≤24m为三级抗震,H为>24m为三级抗震就没有问题,难道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还是一个委员确定一类结构?这种低级错误在02版高规也是俯拾即是,比如长厚比为5-8为短肢剪力墙,≥8以上为一般剪力墙,小于3为柱,长厚比为3-4之间的就不知为何物了。

或许大师、专家们编制规范和我们做设计一样,也是加班加点熬出来的吧,写到后面都快睡着了,有点错误也就不足为奇矣。

八、6.1.3条第3款修改: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

6.1.3条第4款条文说明,明确了乙类建筑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方法,是按照提高一度查表6.1.2确定抗震等级,按抗震等级采取内力调整和构造措施。

01规范条文及说明不够明确,没有说清楚抗震措施是否包括内力调整系数。

九、6.1.4条,防震缝的最小宽度由70mm增大至100mm。

十、6.1.9条,框支部分落地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应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也就是不允许一字形剪力墙落地了。

一般的剪力墙也有此要求,但语气为“宜”,未必一定要按此执行。

十一、6.1.10条,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不管地下室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由墙体总高度的1/8改为1/10。

房屋高度≤24m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十二、6.1.14条。

1. 6.1.14条第2款,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0.5倍。

条文说明对“相关范围”的解释是:一般可从地上结构(主楼、有裙房时含裙房)周边外延不大于20m。

也就是说,地下室顶板再大,你在判断其是否能够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需要计算地下室顶板的侧向刚度时,顶板的计算范围不能取得太大,超过20m外的侧向刚度就不能算了。

2. 6.1.14条第4款,地下一层抗震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01规范只对地下一层柱的每侧配筋面积不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的每侧配筋面积的1.1倍,现在剪力墙也有了相应的要求。

十三、6.2.2条,按实配钢筋计算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时,可计入梁受压筋和相关楼板钢筋的作用,01规范则规定可计入梁受压钢筋。

在送审稿的条文说明中,“相关”的具体数量由设计人员自行决定,如按欧洲规范Eurocode 8,至少应计入柱宽以外楼板厚度2倍范围的板中分布钢筋;但在正式版本的正文和条文说明中,都没有了“相关范围”的解释。

计入楼板钢筋是合理的,但在天朝施工图审查这种扼杀创造力和自主设计权力的万恶制度之下,除非是所谓的大院,广大的设计人员哪里来的“自行决定”的能力呢?
十四、6.3.4条第1款,我一直认为此条有语病,容易误解,但显然编委们并未觉得有何不妥。

原文是:“沿梁全长顶面、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顶面、底面两端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

”里面的“分别”导致了设计人员有了两种理解。

其一,可理解为:顶面贯通配筋不少于梁顶面两端较大配筋量的1/4,底面贯通配筋不少于梁底面两侧较大配筋量的1/4。

有人质疑此种理解,因为底筋一般都是通常配置的,这样规定岂非画蛇添
足。

一般来说,为了设计方便,底筋都做成全部通长的,但是我们学钢筋混凝土的时候,都知道底筋是可以分批截断的,而我了解到确实有公司为了省材料将底筋分批截断、锚入支座的就是底筋的1/4。

其二,可理解为:顶面贯通配筋不少于梁顶面两端较大配筋量的1/4,也不少于梁底面两侧较大配筋量的1/4,即以上两者的大值;同样地,梁底贯通配筋不少于梁底面两端较大配筋量的1/4,也不少于梁顶面两侧较大配筋量的1/4,即以上两者的大值。

由于编委的语文水平较差,造成了吾辈的困惑。

目前我手头资料上对此条唯一有相关解释且较为权威的,是徐培福、黄小坤编著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理解与应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第115页,因为高规的条文与抗规是一样的:“对于非抗震设计,连续梁上部的跨中上部钢筋,仅是架立筋,不是架立筋。

对于抗震设计,由于在强震发生时,梁支座上部的负弯矩区,有可能延伸至跨中,因此规程规定,在一、二级抗震设计时,梁跨中上部钢筋不小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小于梁两端顶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

”按照以上解释,我认为应按第一种理解,就是为了防止地震时跨中上部出现负弯矩而配筋不足。

十五、6.3.6条,增加了四级抗震柱的轴压比要求,同时框架结构柱的轴压比限值下降了0.05,限值更严了。

十六、表6.3.7-1,柱截面纵筋的最小总配筋率有所调整。

十七、6.4.2条,剪力墙的轴压比控制范围,有一、二级扩大到三级,三级轴压比不宜大于0.6,与二级相同;并且由底部加强部位扩大到全高。

十八、6.4.3条,增加四级抗震剪力墙的分布筋最小配筋率为0.2%的要求。

十九、6.4.4条,增加剪力墙分布筋的最大间距(一般剪力墙为300mm,框支剪力墙的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为200mm)和最小直径要求。

二十、6.4.5条。

1. 6.4.5条第1款,修改了转角墙和翼墙的构造边缘构件范围,增加了非加强部位的构造边缘构件最小配筋率要求。

2. 6.4.5条第2款,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要求由一、二级扩大到三级;约束边缘构件的大小及其配箍特征值根据墙肢轴压比的大小确定。

根据十七至二十项,剪力墙结构,特别是三级抗震的剪力墙,造价必然较01规范时大为提高。

二一、6.4.7条,跨高比较小的高连梁,可设水平缝形成双连梁、多连梁或采取其他加强受剪承载力的构造。

此条对工程中常见的连梁抗剪超限可能较有帮助。

因内力按刚度分配,若连梁高度为原来的1/2,则每根连梁的刚度下降为原来的1/8,上下两根由水平缝分开的连梁总刚度为原来的1/4,剪力下降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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