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纺织服装职业学校(民办学校)挂靠费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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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粤价[2008]181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8〕181号二○○八年五月十三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民办职业技术教育收费,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和住宿费两项。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之中,不得另外收取。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备案制度。

各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报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广州地区省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备案。

广州地区省属民办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备案。

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当地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方式见附件1。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规定,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5年内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绍政办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区民办的学前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高中段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民办教育补助政策。

第二条民办学校分类补助办法及标准(一)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样享受已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和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补助;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补助经费逐年有所提高,其中2010年为7000元,2011年为8500元,2012年为1万元。

(二)义务教育免费教育后,所免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财政补助。

(三)高中段学校1.普通高中(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指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公办学生),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区户籍学生数为准,按每生2500元/年标准补助给学校。

(2)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区户籍学生数为准,按每生600元/年的标准补助给学生。

2.职业高中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奖励经费及专业技能奖励经费项目申报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专业教学经费按公办学校每生300元/年标准给予项目补助;国家助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和困难学生教育资助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省以上财政补助项目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比例的配套补助,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

辽宁省学校收费公示表

辽宁省学校收费公示表
辽宁省学校收费公示表(表1-表9)
2006-08-25 14:05:26
辽宁省学校收费公示表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公办)
单位:学期/生/元 表1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批准单位
备 注
机械加工、冶金、石化、信息、现代服务、农业
1200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7号)
批准单位
备 注
公费生
正在核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2006]22号)取消了自费生项目,公费生的收费标准正在核定工作中。
省政府
择校生(重点高中)
关于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9号)
哲学、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等
3200-3500
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等
3800-4200
医学、公安、体育、电气信息、建筑学、工业设计
4200-4800
艺术类专业
6000-14000
专业艺术院校的绘画、艺术设计、表演、乐器演奏最高不超过1.4万元,其他学校的艺术理论等基础专业最高不超过0.6万元
师范类一般专业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公办)
单位:每学期/生/元 表6-2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批准单位
备 注
住宿费
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4]111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一般标准
80-100
融资建设
200
公寓化
400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8]826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8]826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2008年7月1日琼发改收费[2008]826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报海口经济学院本科学费标准的函》(琼教计[2008]102号)收悉。

为加强我省民办高校本科学费管理,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本科学费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本科学费标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13000元/学年(下浮不限),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生源情况、教学质量和培养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具体的学费标准。

并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在招生简章公布前20天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学校要建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六、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七、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民办学校收费公示(详细收费)(2017.07.18修改版)

民办学校收费公示(详细收费)(2017.07.18修改版)

750元/生·年
2015年10月
2
佛山市禅 佛山市禅城 城区颖林 区江湾一路 张裕相 学校 (南便村)
冯丽红
一至三年级: 5250元/生·学 6600元/生·学 13553320114 期;四至六年 期 级:5260元/生 ·学期 3265元/生·学 4700元/生·学 期 期
备注:学杂费严格实行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 办法”的规定。
按实收 取
按实 收取
按实 收取
按实收取
小学住宿费: 1900元/生·学 期;初中住宿 2016年4月 费:1900元/生· 学期
7
佛山市禅 佛山市禅城 城区新蕾 区澜石青云 魏国芳 塘头学校 大道
叶伟莲
82718121
1-3年级:4520 元/生·学期; 5500元/生·学 4-6年级:4700 期 元/生·学期
按实收 取
按实 收取
按实 收取
按实收取
小学住宿生住宿 费(全寄宿 生):1500元/生 ·学期;小学走 读生午休住宿 费:500元/生· 学期;初中住宿 生住宿费(全寄 宿生):1500元/ 生·学期;初中 走读生午休住宿 2016年3月 费:500元/生· 学期;国际部 (国际部初中、 国际部高中): 住宿生住宿费 (全寄宿生) 2250元/生·学 期;走读生午休 住宿费:750元/ 生·学期 实验班:小学住 宿费(全寄宿 生):1500元/生 ·学期;初中住 宿费(全寄宿 生):1500元/生 ·学期;国际 2015年10月 班:小学住宿费 (全寄宿生): 2500元/生·学 期;初中住宿费 (全寄宿生): 2500元/生·学期 小学住宿费: 1900元/生·学 期;初中住宿 2016年4月 费:1900元/生· 学期
按实结 算

(整理)编制项目可研必备概算指标

(整理)编制项目可研必备概算指标

目录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取费标准摘录 (2)一、可行性研究费 (2)二、工程勘察费 (3)三、工程设计费 (3)四、工程保险费 (5)五、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5)六、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 (6)七、工程建设监理费 (6)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7)九、建设单位管理费 (7)建安工程费(民用建筑) (8)一、土建工程 (8)二、给排水工程 (11)三、采暖及空调工程 (12)四、强电工程 (13)五、弱电工程 (15)六、电梯工程 (16)七、煤气工程 (17)八、室外工程 (17)房屋经济耐用年限表(年) (18)构筑物经济耐用年限(参考) (18)单位:年 (18)附件1:部分城市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元/m2) (2001年6月) (19)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取费标准摘录(0502版)一、可行性研究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表1.1单位:万元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表1.2)。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表1.2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二、 工程勘察费依据《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部【1991】316号)。

另:勘察费一般民用建筑6层以下的按3~5元/m 2计算,高层建筑按8~10元/ m 2计算,工业建筑按10~12元/ m 2计算。

三、 工程设计费依据《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注:特级工程在上表一级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2009-2010学年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09-2010学年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09-2010学年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餐厅租赁经营招标说明书一、招租项目(5个)第一食堂二楼小炒接待餐厅、第二食堂一楼西点餐厅、第二食堂一楼自助餐厅、第二食堂二楼美食城餐厅、第二食堂三楼西式餐厅二、基本情况招租项目采取年定额租金的费用收取模式。

我院2009-2010学年(2009年9月-2010年7月) 预计共有就餐人员8000余人.1#食堂二楼餐厅约有450个餐位,5个包厢,餐厅安装有中央空调,2#食堂整体约有3500个餐位。

餐厅内水、电、天然气已连接到位并能独立计费,餐厅安装了校园一卡通售饭系统,后场已配备主要食品加工设备和公共更衣室,以及办公辅房;前场配备餐桌椅及就餐用具(详见清单)。

其他详细情况见图纸或实地考察。

三、经营范围与卫生要求:1、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条例(试行)》,确保食品质量。

2、必须无条件接受政府卫生监督、疾病预防部门、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后勤服务公司饮食服务中心和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等对食品卫生、菜品质量价格、经营范围等方面的检查、监督。

四、投标单位资格要求11、参与我院学生餐厅投标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餐饮单位,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高校后勤集团可不受限制);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职业道德和餐饮服务经验的个人或个体单位,熟悉学校学生食堂经营特点,需有个体工商户等资质以及从事食堂经营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事项:1、我方提供经营场地、部分餐饮设备及用具、餐桌椅,餐饮设备及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由甲方统一处理,费用由乙方自主承担。

2、我方有偿提供自来水、电、天然气。

自来水、电、天然气收费标准由我院根据政府规定而确定,目前食堂用水、用电考虑公共损耗按115%收取,基价随当地政府调价而相应调整。

3、就餐师生一卡通的发放和充值由学院财务处一卡通管理中心统一负责。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0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粤价[2012]172号7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8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9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物价部门10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文化部门11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计生部门12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安监部门▲1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法制部门14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22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1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398号▲16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17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18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19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2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1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22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23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24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25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2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27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28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9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30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铁路部门▲32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住房建设部门▲3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34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35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6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7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38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农业部门39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0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卫生部门▲41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42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知识产权部门43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44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45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6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4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教育部门48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49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50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51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教育部门52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口岸部门53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82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9.07•【字号】云计收费[2001]870号•【施行日期】200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870号二00一年九月七日)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101号)中有关“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审批程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1、民办高等院校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2、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所在地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

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核原则及内容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原则是:根据该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构成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审核。

收费标准的审核内容是:学费(杂费)、住宿费。

目前,除课本(教科书)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外,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

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规定

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规定

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规定(修订)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物价和收费政策,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学院的收费管理,使学院的收费逐步做到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收费项目1、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杂费、实验费、住宿费、报名费、考务费、工本费及各种手续费。

2、其他收费:包括捐赠、赔偿、房租、水电费、卫生费、违约金、利息及其他零星收入。

3、培训收入:包括函授、各种短期培训、考证等收入。

4、经营收入: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我院的大礼堂租用收入、停车费以及室内体育场地、健身房、足球场等场地使用费收入。

5、科研事业收入:包括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其他科技事业收入。

6、校办产业收入:包括校办厂、招待所等的经营收入。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须经学院批准,其中如学费、住宿费、实验费、杂费等还须报物价局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

学院拟收费的部门必须填写好由财务处印制的《收费申请表》或《社会服务收费项目立项审批表》送财务处审核及报批,申请表内容必须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计算依据)。

收到报来的《收费申请表》或《社会服务收费项目立项审批表》后财务处应认真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物价局审批的还须由财务处按规定上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科研事业收入以双方协商一致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为准。

签定合同或协议必须按照我院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校办产业的收费由校办产业按政府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报财务处备案。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核原则事业性收费,除物价局有具体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原则上只能收取工本费和必要的劳务费,凡属正常办理公务、履行签章手续等行政管理事务,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允许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文件及收费证件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文件及收费证件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文件及收费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06•【字号】湘价服[2002]180号•【施行日期】200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文件及收费证件的通知(湘价服[2002]180号2002年8月6日)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教育厅于近期发布公告,停办35所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名单附后),并注销其《办学许可证》和机构印章。

据此,现就这批学校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废止下列收费文件,各执收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1、《关于湖南高等法商专修学院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2000]湘价费字第248号;2、《关于核定湖南炎辉日本语专修学校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1998]湘价费函字第036号;3、《关于青园国际实验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2000]湘价费字第159号;4、《关于长沙工商专修学院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2000]湘价费字第139号;5、《关于核定长沙英华美专修学院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1998]湘价费字第019号;6、《关于湖南经济专修学院学杂费问题的批复》[2002]湘价服107号;7、《关于湖南华侨经贸专修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2000]湘价费字第144号。

二、下列《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从发文之日起停止使用:编号为湘F--0273、湘F--0400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编号为98043、98101、98341、98381、98403、98434的《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凡持有上述证件的学校,须于2002年8月15日前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交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注销。

民办高校如何收费四川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案来了

民办高校如何收费四川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案来了

民办高校如何收费四川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案来了民办高校如何收费?四川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案来了近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视管理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完善了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要求。

《通知》出台的有关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假设干意见》(中发〔xx〕28号)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安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xx〕81号)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详细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本钱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详细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高校收费实行市场化改革,是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号召的重要举措。

根据办学本钱、开展定位、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有利于调动社会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灵活运用价费政策开展一流学科,合理利用、调配,打造各自专业特色和品牌,不断提升办学质量,更好地效劳地方经济开展。

按照“新生新方法、老生老方法”的原那么,202X年新招收的学生按照新的政策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仍按原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

但属于202X年高职单招招生简章中已公布收费标准的专业,该专业202X级新生全部按单招阶段公布标准执行。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官方网站设置收费公示专栏等方式,长期公示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收费范围、退费方法、奖助(减免)政策、监视举报等相关内容。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各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收费批文的通知-南价费[2010]36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各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收费批文的通知-南价费[2010]36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各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收费批文的通知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各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收费批文的通知
(南价费〔2010〕36号)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民办教育机构(学校):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价费〔2010〕25号)“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学生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局原对各民办教育机构(学校)下发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批文全部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结束——。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备注
❖依据《XX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 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XX 政发〔2011〕170号)第三章第四 条
❖挂靠办法分类参照上级文件,较 原文件更加详细全面。例如另一方 为公务员,建议参加对方单位统筹; 另一方为企业单位/市区以外单位/ 无单位,建议参加我校统筹;
❖职工每年5月份到保健站登记参 保信息(参加我校统筹、参加对方 单位统筹)。未登记的职工按上年 有关信息自动顺延参保。修订后的 文件:单职工不参加我校统筹不予 报销,参加对方统筹到对方单位报 销(根据XX市文件新修订文件中没 有男职工上半年报销,女职工下半 年报销政策)。
我校教职工子女李某,8岁,参保年度内在XX市三甲医院门诊就诊,若门诊自费≤420元,其中符合《XX市医保药 品 目 录 和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 医 药 费 的 实 报 实 销 ; 若 门 诊 自 费 ≥420元,例如自 费 支 付 医 药 费 2 2 0 0 元 , 其 中 符 合 《 X X 市 医 保 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医药费共计2000元,具体报销情况如下: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解读
(2009年3月制定,2020年12月第一次修订)
后勤保障部保健站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解读
目录
CONTENTS
1 学校发文 2 修订背景及依据 3 文件解读 4 报销案例
后勤保障部保健站
学校发文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XX纺院教职工子女医疗费管理办法》(XX纺院内字〔2009〕7号)同时废止。
后勤保障部保健站
谢谢!
如有疑问,请咨询保健站。 电话:
单职工(父母一方为我校教职工)
*参加我校统筹
1.个人账户余额420元(例如截止2020年) 独生子女报销=420+(2000-420)x90% =1842元 经审核后的1842元 由学校报销,年度截止后,超支金额1422元(1842元减去420元)的一半711元到财务缴费,凭发 票到对方单位报销。 非独生子女报销=420+(2000-420)x85% =1763元 经审核后的1763元 由学校报销,年度截止后,超支金额1422元(1763元减去420元)的一半671.5元到财务缴费,凭 发票到对方单位报销。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百星艺术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5]39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百星艺术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5]39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百星艺术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百星艺术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5]39号)
南宁市百星艺术职业技术学校:
你校报来关于职业中专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南价[200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你校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艺术类职业中专学费(含实验实习费)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3500元。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元(含水电费,每间宿舍安排6人住宿,配备有双层架床、卫生间、储物柜、电风扇)。

三、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四、你校属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按受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费标准从二○○五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结束——。

财务管理制度汇编331546392

财务管理制度汇编331546392

目录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1)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10)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规定(修订) (17)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20)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开支审批暂行办法 (27)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1)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程 (36)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38)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二级非独立核算部门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43)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47)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50)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54)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 (58)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规定 (61)i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发展,依据《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我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院的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各岗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并参与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集中管理学院的会计事务。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青秀区仙葫新世纪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青秀区仙葫新世纪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青秀区仙葫新世纪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青秀区仙葫新世纪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南宁市青秀区仙葫新世纪学校:报来《南宁市青秀区仙葫新世纪学校关于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你校近年来对教育设施设备进行了更新和维修,提高教职员工工资,改善校园环境,办学成本增幅较大。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补偿办学成本的原则,在对你校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你校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小学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3200元/生·学期。

(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扣除民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执行)二、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学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文件执行。

五、此复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学校要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19日。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海口经济学院附属中等专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琼发改审批[2009]676号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海口经济学院附属中等专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琼发改审批[2009]676号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海口经济学院附属中等专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正文:----------------------------------------------------------------------------------------------------------------------------------------------------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海口经济学院附属中等专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2009年5月6日琼发改审批[2009]676号)海口市物价局:报来《关于海口经济学附属中等专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9]61号)收悉。

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生均教育成本,经研究,现就该校举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学费1.商贸经营与管理、计算机财会、现代物流与仓储管理、商务英语与公关文秘、会展设计与工艺、生物制药等专业:每生每学期2200元。

2.市场营销、汽车检测与维修、计算机网络应用技术、广告设计与动漫制作、航空服务、维修电工等专业:每生每学期2700元。

3.舞蹈类专业:每生每学期4000元。

(二)住宿费入住二级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00元(含定额水电费,每生每月水4吨、电2度)。

有关应配置的设备及条件按照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琼计价管[2002]8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除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外,学校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9年秋季入学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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