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总则主观题总结
法律硕士联考主观论述题小结(1)-fashuo.doc
一.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15分)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大特征。
(2分)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2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5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
(5分)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
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2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3分)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1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
2我国《刑法》13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法律硕士历年主观题整理
非法学法学2015 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1.简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涵2.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3.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简述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3.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式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1.试论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2.试论物权的保护1.简述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2.简述我国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主要内容3.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2014 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2.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4.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1.简述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2.简述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3.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1.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2.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4.简述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1.试论刑罚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2.试论民法的性质1.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简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3.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2013 1.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2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2.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4.简述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区别4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1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2简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及其表现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试论累犯的构成条件2.试论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1.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2.简述我国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2012 1.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条件1.简述执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我国宪法中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2.简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4.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2.试论合同的相对性1.简述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2.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2011 1.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2.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诚实守信原则的含义和功能4.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1.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2.简述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制度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应具备的要件4.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1.试论犯罪既遂的认定2.试论情势变更原则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2.简述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3.简述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2010 1.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1.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4.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及其意义3.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3.简述婚姻的效力4.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1.试论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2.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简述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2.简述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和特点3.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009 1.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2.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4.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5.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6.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2008 1.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3.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4.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5.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6.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区别7.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2007 1.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2.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3.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4.简述遗赠与遗赠继承的区别5.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6.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7.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2006 1.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2.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4.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5.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6.简评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7.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北京市法考主观题考点
北京市法考主观题考点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法治的基本概念:法治的含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执政、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加强法律监督。
二、刑法总则与分则1、刑法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2、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犯罪的定义、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
3、刑罚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4、罪名: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
三、刑事诉讼法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公正与效率并重。
2、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3、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辩护制度、回避制度、陪审制度等。
四、行政法1、行政法的性质与任务: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
2、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资格和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
3、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五、时事政治1、国际形势: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分析、国际关系发展动态等。
2、国内政策:国家重大政策解读、国内热点问题探讨等。
3、社会发展:社会治理创新、公共安全问题等。
六、经济社会1、经济学基本理论: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等。
2、财政金融: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等。
3、经济发展方式与产业结构调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绿色发展等。
4、社会保障与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教育公平与医疗改革等。
5、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
七、科学文化1、科学技术前沿: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方面的最新进展。
2、文化传承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文化创新与发展等。
3、教育与人才政策: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引进与留用等方面的政策解读。
法硕非法学刑法总主观题大全
法硕非法学刑法总主观题大全刑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是指对于违法行为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和制度的规定。
非法学刑法是法硕考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
其中,刑法总主观题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考察着考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的理解。
本文将为大家总结一些法硕非法学刑法总主观题,希望能对考生备考有所帮助。
一、犯罪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犯罪的成立要件是指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客观要件包括犯罪的对象、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
二、什么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的结果,但仍然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的结果,但是对于造成的后果应该负有过失责任的犯罪行为。
三、什么是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具有违法目的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的后果,却依然故意实施的行为。
四、什么是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的结果,但是对于造成的后果应该负有过失责任的行为。
五、什么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不同。
故意犯罪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具有违法目的或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的后果,却故意实施的行为;而过失犯罪是犯罪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的结果,但是对于这种结果应当预见并能够预见,应当采取措施来防止的行为。
六、主观方面的犯罪心理是否可以弥补?在刑法中,主观方面的犯罪心理是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要素。
一般情况下,犯罪人的主观犯罪心理是无法弥补的,即使在事后后悔或者愧疚,也不会对犯罪事实的存在产生影响。
七、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各个人都应当负有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的要件包括共同故意,即多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目的,以及共同行动,即多人的犯罪行为是协同进行的。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主观题往往是考生们最为头疼的部分,因为需要对法条和案例进行灵活运用,展现出自己的法律分析能力。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战司法考试,下面将重点总结一些在主观题中常用到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不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和不当法律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一)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二)伤害多人的;(三)采用残忍手段的。
- 第一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一)醉酒驾驶的;(二)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三)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 第一百八十一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条:本法规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
- 第二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法律地位,不可侵犯。
- 第五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有欺诈、胁迫行为。
以上法条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经常被考察,考生们可以通过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这些法条,来更好地解答题目,展现出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分析能力。
希望考生们在备战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地复习和练习,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
祝愿所有考生都能考出理想的成绩,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考试主观论述题小结(3)
法律硕士考试主观论述题小结(3)
十四.论述紧急避险(19分)
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分)
实行紧急避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起因条件。
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危险的主要有四种: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如果危险并不存在,不得进行假想避险。
(2分)
时间条件。
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也即危险已经出现而尚未结束。
对于上述四种的危险,其已经出现和尚未结束的含义并不相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把握。
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尚未结束而进行不适时的避险,若造成重大损失,应负刑事责任。
(2分)。
20XX年法律硕士联考主观论述题小结(6)-fashuo.doc
一.论述自首制度(15分)(一)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分)(二)自首制度是依据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设立的一项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的功利效果,即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预防犯罪。
自首制度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感召和激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悔过自新,减少犯罪;也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还有利于兼顾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功能,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开始。
(2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三)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对自动投案的正确理解是:首先,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其次,必须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
也即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违背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所致。
当然,如果并非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主动,而是在亲友规劝并陪同下归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强送归案的,也可以认为是自动归案。
再次,犯罪分子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某一具体而特定的犯罪。
最后,犯罪分子还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另外,下列行为不能理解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后又逃匿、隐藏的;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或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此正确理解是:首先,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违法行为或是不道德行为;其次,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即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罪行。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主观题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主观题第一章绪论本章重点知识点: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特征、任务和机能特征:(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3)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任务:(1)惩罚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也就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来说,刑法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表现。
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表现为:(1)《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为罪与非罪确立了总的标准。
(2)《刑法》第十四至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规格和标准。
(3)刑法分则对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为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4)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为依照法律处刑提供了依据。
(5)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包括一般量刑原则和各种具体的法定量刑原则。
(6)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定标准。
在司法中适用的表现为:(1)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个案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运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恰当判处刑罚,不得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滥定罪、滥处刑。
(2)司法机关在忠于法律规定的原意和符合法律规范含义的范围之内正确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不得用司法解释去任意修改、补充或变更立法内容,不得脱离法律条文的规定去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主观题重要法条汇总
主观题重要法条汇总主观题在法律雅思考试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主观题通常会要求考生根据给定的案例或情景,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判断。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条,以及对于这些法条的参考内容和解释。
1.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是自愿行为的,不存在强迫、欺诈、胁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根据该法条,对于民事行为的效力,要求是自愿的。
如果存在强迫、欺诈、胁迫等行为,该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参考内容:法律强调了自愿原则的重要性,重述了众多案例对于该法条的适用情况,以及相关的补充法规。
2.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分子自首,是指案件发生后,犯罪分子自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组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该法条,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主动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参考内容:解释了自首的定义,详细阐述了自首对于刑事案件处理的影响,以及自首的法律后果。
3.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取得与所从事的劳动相适应的报酬。
根据该法条,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并相应地反映其所从事劳动的价值。
参考内容:阐述了劳动者工资的计算方法,说明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追偿的方法,以及如何解决劳动纠纷。
4. 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使用紧急措施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条,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并非是违法行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内容:举例说明了紧急措施的情况,详细描述了与此相关的案例和解释,以及紧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5. 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该法条,公民拥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参考内容:解释了公民的自由权利,说明了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范围和限制。
法律硕士刑法学历年真题主观题汇总
历年主观题考点汇总——刑法学试题部分刑法学简答题◆{2010}26.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6分)◆{2010}27.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6分)◆{2009}26.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6分)◆{2009}27.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
(6分)◆{2008}26.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6分)◆{2008}27.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6分)◆{2007}26.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6分)◆{2007}27.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6分)◆{2006}26.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6分)◆{2006}27.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犯的区别。
(6分)◆{2005}26.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
(6分)◆{2005}27.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6分)◆{2004}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5分)◆{2004}27.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5分)◆{2003}41.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5分)◆{2003}42.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
(5分)◆{2001}1.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6分◆{2001}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6分◆{200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6分◆{2000}1.犯罪的基本特征。
6分◆{2001}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6分◆{2001}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6分刑法学辨析题◆{2010}28. 实施同样的行为就应当以同样的罪名定罪处罚,对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8分)◆{2009}28.请根据有关刑法原理和规定,对“无罪过就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8分)◆{2008}28.请对“因为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所以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8分)◆{2007}28.请对“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实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或者造成了犯罪结果”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刑法主观知识点总结
刑法主观知识点总结一、主观方面的基本知识点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犯罪思想、目的、动机、方式等心理因素。
在刑法中,主观方面的知识点主要包括犯罪主体、故意和过失等内容。
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是指普通的个体,单位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犯罪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刑法中对犯罪主体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2. 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的结果和后果有预见并且有意实施的一种犯罪思想。
故意是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主观因素,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件之一。
刑法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对不同犯罪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 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一种非故意的犯罪形态,相对于故意犯罪来说,过失犯罪在主观上表现出一种轻率和疏忽的态度。
刑法对过失犯罪的构成和处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二、主观方面的具体知识点1. 犯罪主体的划分犯罪主体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进行了具体的划分。
首先,刑法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即因精神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刑法规定了限制责任能力人,即因精神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充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可以减轻处罚。
再次,刑法规定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具有正常的智力和心理状态,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最后,刑法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故意犯罪的构成故意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刑法中,对故意犯罪进行了具体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刑法规定了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的结果和后果有预见并且有意实施。
而对于故意犯罪,刑法还规定了犯罪的故意性程度和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一、民法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他人侵害人格权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2. 动产动产是指具有移动性、可分离性的物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动产的交易与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满足对价的交付、物权的转移等要求。
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通过欺诈、误导、胁迫等手段取得的利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应当依法撤销,并返还给对方或者依法赔偿。
4. 债权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取得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能力、客体、意思表示等要素。
6.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责任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 承诺承诺是指民事主体对某一行为作出明确表示,以表明自己能够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依法履行对应的承诺义务。
8.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某一特定物享有的最充分、最直接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9. 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为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满足保险合同的形成和履行等要求。
10. 继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其遗产依法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法律行为。
2023年法考-刑法-主观题答题术语总结
刑法主观题答题总结(总论)分析行为/行为性质/构成何罪结论+理由。
(如:甲的XX行为,成立XX罪。
理由是……)客观要件主体 / 行为 / 结果 / 因果关系(例如:甲的XX行为引发了乙的XX结果,甲的XX行为与乙的XX结果有因果关系)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①不法性;②客观性;③现实性(否则属于假想防卫)2.时间条件:①开始(危险紧迫);②结束(行为结束+危险消除);③防卫不适当时的处理办法3.意思条件:①防卫意图: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②防卫认识:偶然防卫(防卫认识不要说/防卫认识必要说);防卫挑拨;相互斗殴例如:甲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
理由是,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是其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根据防卫认识不要说,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防卫认识必要说,甲的行为涉嫌过失犯罪;由于在结果上,甲没有制造危害结果,因此甲最终不构成过失犯罪。
4.对象条件:针对实行犯,不针对教唆犯和间接正犯5.限度条件:①必要性;②相当性;③防卫过当(客观过当+主观过失)6.特殊正当防卫:①严重危险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杀抢强绑);②没有限度要求例如:甲的行为构成A罪,属于不发侵害行为,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在此不能适用“斗殴无防卫”“斗殴有承诺”,双方虽然形成互殴状态,但是双方不属于相互斗殴或聚众斗殴。
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主观责任阶层主观条件犯罪故意:①直接故意:明知+希望;②间接故意:明知+放任(例如:甲明知XX有XX危险,但仍然实施,表明甲对XX结果持放任心理,属于间接故意);③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④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罪过形式的区分事实认识错误1.同一个犯罪构成内的错误:①对象错误:造成实害结果,成立犯罪既遂②打击错误:A.具体符合说(主客观必须一致才能既遂,否则未遂);B.法定符合说(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就成立既遂)③因果关系错误:A.狭义因果关系错误:①没有因果关系未遂;②有因果关系既遂。
刑法主观题精华笔记必看
法考被称为“天下第一考”,想要通过法考,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善于总结,罗列考点,按照一定的秘籍、规律去学习,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小编辛苦整理汇总,希望能帮到大家!必看的使用说明:刑法,在主观题里,是最体现法律人思维的一门学科。
涉及的知识点,比较集中分布在:刑法4\5章(人身\财产犯罪),贪污渎职类也有一些题型分两类:1.整道题笼统地问多个人的犯罪状况;2.一问一答,一道题里分别好几问但其实都一样,只是要注意——笼统问多人的,先写好共同犯罪部分,再写每个人分别的(不然就比较容易混乱…)下文按分则罪名来原创整理,法条原文+案例实务理解向(一)抢劫罪尤其注意致人死亡等加重情节;或者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一些对比1.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专业提供法考众合、万国、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以及8余校全程音频和2.【加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①特指为了取得财物而杀人:包括为了抢劫事前故意杀人、包括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但不能事后杀人。
②包括致同伙伤亡。
4. 事后转化型抢劫(269条)专业提供法考众合、万国、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以及8余校全程音频和①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
PS:14—16周岁的人不对269条的转化型抢劫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实施上述行为时选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时,要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②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只要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即可】③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④携带凶器抢夺——需要有随时使用的目的,可以转化为抢劫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经常在一起考(二)诈骗罪1.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年法考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2023年法考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一、民法(一)民法总则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监护制度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4.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5. 民事法律行为6. 代理7. 民事责任8.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物权法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3. 所有权4.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5. 物权的保护(三)合同法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4. 合同责任5.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赠与合同等典型合同二、刑法(一)刑法总论1. 犯罪构成理论2.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3. 共同犯罪4.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5.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6. 缓刑、假释、减刑制度7.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重点罪名8. 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重点罪名9.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重点罪名10. 毒品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点罪名(二)刑法分则中关注的其他罪名1.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重点的犯罪。
2. 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为重点的犯罪。
刑法分则中关注的其他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著作权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
这些罪名尽管不是2019年新增设的罪名,但由于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或者修订,尤其是针对当前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在实践中需要更加关注。
比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发的杀人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赌博和开设赌场;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利用计算机实施的一些犯罪行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一些犯罪行为等。
这些都是需要关注的重点罪名。
三、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二)管辖和回避制度(三)辩护制度(四)证据制度(五)强制措施(六)附带民事诉讼(七)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四、行政法(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三)行政行为(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五)行政诉讼五、商法(一)公司法(二)合伙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法(四)破产法(五)票据法(六)保险法六、经济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反垄断法(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产品质量法(五)劳动法七、理论法学(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二)法理学(三)宪法(四)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以上是2019年法考主观题的重点法条汇总,希望能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总结
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总结【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总结】1. 引言在法考中,刑法主观题一直是考生备战的重点之一。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观点和原则涵盖了广泛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领域。
本文将对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进行展示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部分内容。
2. 刑法中的主观题观点展示- 故意犯罪在刑法主观题中,故意犯罪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观点。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的,依然具有犯罪目的并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相关案例分析,以及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和关系等内容。
-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是过失犯罪,也是刑法主观题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观点之一。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由于疏忽、过失或者失误造成犯罪结果的情形。
考生应当了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以及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和衔接等内容。
- 故意与过失的辨析在刑法主观题中,故意与过失的辨析是一个常见的考查点。
考生需要系统掌握故意和过失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故意与过失的关系、转化和适用等内容。
在案例分析中,考生应当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犯罪性质,区分其中的故意和过失成分,并给出合理的理由和结论。
3. 总结与展望通过对刑法主观题观点的展示总结,可以看出这些观点涵盖了刑法学理论的精髓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考生在备战法考时,应该注重对刑法理论和案例的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提高自己的思辨和分析能力,形成扎实的刑法基础和敏锐的观察力。
未来,法律界对于犯罪的防范和对于罪责的界定将更加注重对主观方面的认定和评判,考生需要不断学习和思考,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4. 个人观点刑法主观题的观点展示总结是法考备战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考生分析和理解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查。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深化观点理解,努力做到观点准确、论证充分、结论严谨。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总则】绪论:结果无价值论:只有客观事实才可能侵害法益,才能说明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故意、过失不属于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不与主观挂钩】行为无价值论:只有犯罪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
【与主观挂钩】意外:行为无价值论,不违法行为;结果无价值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偶然范围:行为无价值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属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
不能犯与未遂犯:行为无价值论,不能犯可能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能犯无罪。
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多种学说一、事前故意●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区分说[例]甲杀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后溺毙。
按照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1] 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
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一、刑法(一)每年必考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这两块主要是复习案例,共同犯罪主要掌握部分犯罪共同说,判断出来后按照答题步骤分析,不要遗漏,有歧义。
1、部分犯罪共同说,要分析出两罪的包容关系,在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A有……的故意(重罪),B有……的故意(轻罪),XXX与XXX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AB在……罪(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由于B没有……的故意(重罪),故不承担……(重罪)的责任,A单独承担……(重罪)责任。
最终,A构成……(重罪)和……(轻罪),想象竞合择一重,B构成……(轻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1.原则: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的因果力,则需要承担既遂的后果,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中止只对自己有效。
中止由于是自己自动停止,可以适用中止宽宏大量的法定刑,所以只能对自己有效。
即实行犯中止,其他人定的是未遂。
具体的情况:①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预备②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③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④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2.例外:(1)实行犯既遂,但帮助犯未遂如果部分共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贡献因果力,即便其他人既遂,没有贡献因果力的人也仅成立未遂或中止。
例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2)实行犯既遂,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此处是必考重点,需要分析明确告知退出+消除因果力两个点,否则丢分】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实际消除因果力(注意: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
①明确告知退出,但没消除因果力,结果发生和帮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既遂。
②消除了因果力,但没明确告知退出,结果的发生和帮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二)犯罪主观主要掌握犯意的转化相关知识点,具体如下:1.预备和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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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答题总结使用方法说明:画星号的章节,自行理解记忆背诵,考点众多不在总结范围内,其他章节的主观题内容总结如下。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表现?答:基本内容:(1)犯罪与刑罚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犯罪的法定化体现在: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体现在: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原则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种与刑度。
(2)犯罪及法律后果明确化。
犯罪及法律后果明确化体现在,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具体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3)犯罪范围的界定和惩罚程度合理化。
合理化体现在,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主要表现:(1)在刑事立法上,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罚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2)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罚,依法定罪量刑。
具体要求:(1)禁止类推解释。
(2)排斥习惯法,实行成文法。
(3)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刑罚实行的是性对确定法定刑制度。
(4)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法外用刑。
罪刑法定原则在时间效力上体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5)罪刑规范必须清楚明确,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
(6)禁止处罚不当行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7)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特征中体现为刑事违法性。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答:(1)犯罪对象是刑罚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两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虽然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但不能没有犯罪客体。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答:(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前提条件)不作为义务来源,三种学说:三来源说,即法律上明文规定,职务或者业务的要求,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四来源说,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五来源说,即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考试大纲坚持四来源说)(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答:(1)条件说:如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称为后者的原因。
(2)原因说:以某种规则作为基本准则,据此从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中找出可以作为原因的条件,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具有相当的可能性,该种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4)必然因果关系说:当危险行为中包含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且合乎规律地引发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5)偶然因果关系说:如果危害行为本身不包含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且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5、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答:(1)绝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3)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对未成年刑罚的适用和量刑?答:(1)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包含死缓)。
(2)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3)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4)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5)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6)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7)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7、特殊主体分类?答:(1)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3)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8、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答:(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时间条件: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别防卫:特定的对象条件: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特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9、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答:(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2)时间条件;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目的正当性)(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7)特别例外限制条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10、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异同答:相同点:(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在合法利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二者在合理限度内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同点:(1)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而正当防卫的威海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11、犯罪预备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答: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特征:(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2、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答:概念: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特征:(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处罚原则: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答: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特征:(1)时间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
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组织犯罪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
处罚原则: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4、特殊共犯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特殊共犯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特征:(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结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过的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15、主犯的种类?答:(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二)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在犯罪集团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3)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16、首要分子的概念、种类和与主犯的区别?答:概念: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种类:(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2)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不处罚其他参与聚众犯罪的成员)区别: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同时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首要分子分为两种人,在这两种人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才是主犯。
(2)在聚众犯罪中,如果成员仅仅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参与者,根据刑法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规定,只能处罚首要分子,此时就不存在共同犯罪,因为首要分子可能只有一人,即无所谓主犯和从犯,当然也不存在聚众犯罪首要分子是主犯的说法。
17、主犯的刑事责任?答: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18、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退出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具备的条件?(1)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2)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3)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