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的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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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难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难点

试点示 范阶段 。但 直到现在 , 环责险的发展 仍是 处处受阻。本文首 是 高风 险 企 业 , 但 是 这 些 企 业 并 不 乐 意 投 保 保 险 。实 际 上 , 由 于 环 先 阐述 了环境 污染责任保 险的独特性 ,再着重分析 了其发展 存在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民事 责 任 和 刑 事 责任 追 究 制度 不 完 善 , 当环 境 污 染 的难点 , 主要有 : 缺乏相 关法律 法规 ; 污染企业投保 需求不足 ; 保险 事 故发生之后 , 大多是政 府埋单 , 污 染企业只要承担较轻 的民事赔 公 司有 效供给不足 ; 基础数据和技 术标 准缺 乏等 。 偿 责任 就可 以了。在这种情况 下, 企业 自然缺乏购 买保 险的意愿 。 其 次, 投保环境污 染责任 险后 , 每年都 要承担一 笔较高 的保 险费 。
难 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
张娟
(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代起 , 环境 污染责任保 险从 推 出市场再 到退 法规 。
出 市场 , 历 经 磨 难 。2 0 0 8年 环境 污 染 责任 保 险 再 次 推 出 , 进入 全 面 ( 2 ) 污 染 企 业 投 保 需 求不 足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的 主 要 需 求 方
握。
( 4 ) 基 础 数 据 和 技 术 标 准 缺 乏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需 要 行 业 环 则 主 要 用 于 测 定 行业 的环 境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行 业 的 实 际 污 染 与 危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在 保 单 有 效 期 内的 污 染 而 造 成 的 损 害 无 法 把 境 风 险 评 估 准 则 和 污 染损 害 认 定 、 赔 偿 标 准 。行业 环 境 风 险评 估 准 其次 , 环 境污染保险赔偿责任大 , 保 险 事 故 的损 害 性 测 量 难 度 害 , 从 而为 保 险产 品 的设 计 与 定 价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 而 污染 损 害赔 偿 大, 对 于 保 险 技 术 要 求 高 。 因此 , 保 险 合 同 内容 条款 往 往 具 有 特 定 标 准 则 主 要 用 于 规 范 损 害 赔偿 范 围 , 核算污染实际造成的损失 。 这

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在我国工业化生产过程当中,由于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加之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较低,严重污染自然生态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雾霾、沙尘暴、地下水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等,一方面阻碍了我国社会与生态环境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企业自身的经营也构成威胁。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较为成熟,作用效果良好,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

本文基于作者自身的实际工作与学习经验,首先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然后主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策略,以期能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应用起到促进作用。

论文关键词重金属污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一)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为特殊,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过程中,对其进行宣传至关重要。

现阶段,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较低,很多组织、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没有过多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第一,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能力较低。

从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面较为狭窄,而且比较集中,一般都是针对化工这类的环境污染高风险行业,很多企业自身并没有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是通过政府的强力要求而购买的,这就非常不利于分散环境污染风险。

加之保险公司自身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经验薄弱,这方面的人才与管理能力较为落后,产品功能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的市场需求。

而与普通的责任险相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为特殊,索赔时效也更长,所以在产品的功能与管理上也就具有更高的难度。

第二,保险条款粗糙。

从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还较为粗糙,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保险费率的设计也过于简单,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完整的设计思路,也不能准确的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等级调研、划分,造成了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与风险的不平衡,难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调节功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我国的环境并不算很好,这个时候如果出现的单位污染环境的话,就可以直接举报处理,⽽且有的地区举报环境污染⾏为还可以获得⼀定的奖励。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存在哪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建⽴了海洋油污损害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他有关环境侵权的规定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等少数法律,这些法律只建⽴原则性框架,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赔偿损失”,这些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额度,也没有明确企业的保险责任和监督管理机构,受害者不能依据法律得到补偿。

⽬前国家层⾯的环境责任险的依据只有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的指导意见》,这⼀意见⽬前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度。

2009年我国新《保险法》在保险责任的实现中做了相应的完善,新《保险法》第65条第⼀款保留了原《保险法》第50条第⼀款的规定,即“保险⼈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同时增加了第⼆款,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的请求,保险⼈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被保险⼈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请求赔偿保险⾦”。

虽然法律做了改进,但还是不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

从规定上我们不难看出,第三者直接向保险⼈请求赔偿⾦建⽴在两个条件上:(1) 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

此条件可产⽣两个法律效果,⼀是被保险⼈对第三者的侵权之债确定,被保险⼈基于侵权关系成为第三者的债务⼈; ⼆是保险⼈对被保险⼈应赔偿的保险⾦确定,被保险⼈基于合同关系成为保险⼈的债权⼈,也就是被保险⼈把⾃⼰对保险⼈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第三者;(2)被保险⼈怠于请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的难点与对策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的难点与对策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的难点与对策作者:曾兆华黄留芳来源:《北方环境》2013年第04期摘要:简要介绍了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及主要模式,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难点,提出了完善立法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针对企业类型设置合理的保险条款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点;对策中图分类号:X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 -0370 (2013) 04 -0027 -0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随着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而产生的一个创新性险种,它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仅能为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也因为保险公司的介入而提高了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现阶段,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论是在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还是解决事故发生后的各种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从1991年大连的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的首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开始,至今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的范围都不够广,且曾一度处于停滞期。

如何有效推进该项工作的发展,我们仍需进行深入的研究。

1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现状1.1国外发展现状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先后建立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经历了从选择性到普遍性保险的过程,目前已经进入较成熟的阶段,已不单纯止步于个人财产、生命安全的损失赔偿,更多地去关注场地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修复,逐渐成为各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重要社会化途径。

就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看,大致可划分为强制责任保险、任意责任保险以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这三种模式[1]。

美国作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代表国家,早在1976年就通过了《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规定了从事危险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投保环境责任保险[2]。

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业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摘要:近几年各试点省市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投保企业数目逐年增加,但叫好不叫座的现象仍十分严重。

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发展该制度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风险评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为投保标的的责任保险。

由于其运用市场化的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给公众带来的损害,同时也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降低污染事故发生率,因此又称之为绿色保险。

一、我国环境污染中存在的问题1、投保量少,企业保费压力较大目前,我国在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环境高风险行业及少数省市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多数省市针对非金属和石油化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于非强制的自愿保险阶段,各地投保量主要由政府引导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决定,而且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业性较强,众多涉及排污的企业并不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及保障范围,所以从 2007 年推行保险至今,投保量虽然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涨幅较小。

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针对企业污染环境的惩处力度有限,造成企业缺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投保意愿不足。

另一方面,从全国试点情况看,保险公司短时期内聚集大量同质风险,而且是高风险,保险公司出于利润考虑,形成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的局面。

一些投保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保费压力较大,投保情况一直不尽如人意。

2、险种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目前,我国普遍推广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一个主险和四个附加险。

其中,主险的保险责任仅包括:第三者责任及相应的施救费用、清污费用和法律费用。

四个附加险分别是: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和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

可见,我国推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险种的设计开发和保险责任的确立方面过于狭窄,理赔范围小,只针对在事先约定的区域内,当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以及 我 国近 年来 对 环境 问 染 受 害人 来 说 , 及 时 得 到 污染 能 的频 繁发 生 和公众 环 境权利 意识 实 施 , 的不 断增 强 ,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发 题 的 日益 重 视 , 就 给 环境 污染 损 害赔 偿 , 去 了大 量 的诉 讼 成 从 这 免 展而 来 的一种 针对 环境 污染 治理 责 任保 险 的发展 提供 了一个 更有 本 ; 发生 污染 的企业 来说 , 对 缴纳 的保 险 品种 。环境 污染 责任 保 险 利 的 契机 。在 这 个 背 景 下 , 国 少 量 的保 费 就 可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我


引 言
9 0年代 的试 点 并 不 能 说 是 一 次
目前对 环境 污染 责任保 险已
经形成 的共 识 是 : 责任 险 的设 该
环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又 称 “ 绿 成 功 的努力 。 色保 险 ”它是 随着 环境 污染 事故 ,
而随着新 侵权 责 任法 的正式 立 对社 会各 方都 非常有 利 。对 污
展 。但 由于 这些地 区环境 污染 责 河 北 、 宁 沈 阳和 上 海 在 地方 环 的发生 , 辽 降低 赔 付率 。
尽 管 目前社 会各 界对 环境 污 责任 范 围狭 窄 , 加 上 当 时社 会 保 险 条 款 ; 南 2 0 再 湖 0 8年 确 立 了 染 责任 保 险应积 极发 展 已取得一 各 界 对于 环境 问题 的重 要性认 识 化 工 、 色 、 铁 等 1 有 钢 8家重 点 企 致 意见 , 就 如 何 结 合 我 国实 际 但 还不 充 分 , 终 导 致 参 与 这 项 保 业 作 为 环 保 责 任 险 试 点 。而 加 建设一 个完 善 的环境 污染 责任保 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舍 焉 教 与研 宓 舌
21年第3 总第17 01 期( 3 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 的问题 及完善对 策
仲伟旭 翟 , 坤2
(. 1山东省人 民政府研 究室, 济南 2 0 1 ;. 5 0 12 山东经济 学院财政金融学院 , 南 2 0 1 ) 济 50 4

要: 近年来全球环境 污染 日益严重 , 了对环境进行有效优化 , 为 减轻 国家财政 负担 , 高企业生存 竞争 力, 提 实现可
试点 , 逐渐实行强制保险。 谷明保护部 门制定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企业 目录, 对这些企业实
融政策理论 与实务 等 ; 翟坤 (97 )女 , 18一 , 山东 省济 宁人 , 山东经济学 院金融学 硕士 研究生 , 研究 方 向为商业 银行
制度研 究。
施强制投保 , 其余企业可采取 自愿投保。 2保险责任范围。 . 国内专家对我国的保险责任
范围意见较一致 , 普遍认为应扩大现行 的保险责任
75
舍 融 教 学 与研 究
范围。 熊英 、 别涛 、 王彬 (07 认为在保 险责任范围 20 )
2 1 年第3 总第 17 01 期( 3 期)
支 出的治 理 费用 。 另外 除 了对 非 故 意 的突 发性 的环
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失 , 如此规定将难 以解决诸多企 业面临的非事故污染损害产生 的赔偿责任 问题 。 刘 耀 棋 (9 6 也认 为 应 扩 大保 险责 任 范 围 , 破 突 发 19 ) 打
围。 大多数 国家采用 的是分步走的承保策略, 即先承 保突发性 的环境侵权行为 , 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 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及
其实现 )企业因污染环境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 。 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清除污染物而支 出的费用应该作为环境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4 保险 ()

浅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

浅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

浅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作者:任东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21期【摘要】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各种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如:大亚湾核电站泄漏事件、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等。

每次污染都给相关利益方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损失,以及不可挽回的间接损失。

本文通过构架一个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社会期望图,然后分解其每个环节预期理想状态,最后从构架图中保险人以及政府两个主要角色着手分析并得出我国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制度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社会期望实施困境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制度社会期望预设国际上环境污染保险最先起源于美国,在1966 年前的美国,以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来承保环境污染责任。

所以环境污染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分支,实际意义上讲一般是指以行为人(尤指企业)所致的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环境清洁治理费用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而将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化势必基于保险事故的严重性与社会性的考虑。

所以本文就保险险种特别是强制保险的社会期望,预设一个粗略的以环境污染强制保险为中心的该类保险设立初衷:图1阐述的是一个理想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环节链。

首先,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潜在涉污企业参保,而保险人因其设立了足够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保单而接受企业的投保从而形成雄厚的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合理运用保险基金使其保值增值,同时保险公司获利。

当环境污染发生时,满足条件的保险事故使保险赔偿基金从保险公司流向公众。

一方面受害的第三者获得足额赔偿,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与治理。

因公众获得有效赔偿,减少了政府的环境治理压力(主要是资金压力和舆论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

其次该环节链还凸显了一个重要的互利过程。

一方面企业因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防污染技术和有效监督与激励(一般为保费激励)而减少甚至杜绝了污染。

这样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少发生而降低承保风险而获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专业机构缺乏。环境污染损害范围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再加之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周期长,对较长时期内的损失进行审定比较困难,因此,由专业机构对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进行评估比较妥当。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评估机构,缺乏专业的企业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人员,这影响了环境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进。
优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激励制度。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以保费补贴,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投保企业的保费补贴力度。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税收优惠制度,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将其保费支出税前列支,对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税收减免等。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贷优惠制度,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法律支持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依法经营保险、依法认定责任、依法追究责任的前提。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法律法规体系,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只有“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一些政策性文件进行规范,如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1月国家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广东、湖南、内蒙古、山东、陕西等不少地方虽然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这些文件都比较原则化,缺乏操作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瓶颈及突破途径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瓶颈及突破途径
[ 键词 ] 关 环境 污 染 ; 责任 保 险 ; 巨灾 风 险基 金
[ 图分 类 号 ]8 04 中 F4. 5
[ 献标 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0 6 19 2 1 )2 0 8 — 4 文 10 — 6 X(0 10 — 06 0
黄 小 敏 ( 9 6 ) 男 , 东韶 关 人 , 东 培 正 学 院讲 师 , 究方 向为保 险理 论 与 实 务 。 17 一 , 广 广 研
金融 与 经 济
21。 010 2
O O’al《 ’ a e a on ll t , i nc nd Ec omi t , n c
我 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 瓶颈及突破途径
一黄 小 敏
我 国正 稳 步 推 进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的 发 展 , 环境 污 染 责 任保 险 正 面 临 着 极 好 的 发 展 机 遇 , 出现 了 并 良好 的发 展 势 头 。但 目前 我 国环 境 污 染责 任 保 险 的发 展 仍 然 存在 较 多制 约 , 此 , 文 提 出必 须 改进 环 境 为 本 污染 责 任 保 险 经 营技 术 ; 强政 府 对环 境 污 染 责任 保 险 的支持 ; 立环 境 污 染 巨灾风 险保 障体 系 。 加 建
诸 多 因素 , 国环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的 发 展 仍 然 非 常 我 滞 后 。我 国环 境 污 染责 任 保 险要 保持 健 康有 序 的 发
布设 在江河 水域 和人 口密集 区等环 境敏 感 区域 , 4 %为重 大 风 险源 .污 染事 故 频 发 ,造 成 的损 失 巨 5 大 。 与严 峻 的环 境 污 染 形势 相 比 , 目前 我 国投 保 环 境 污 染 责任 保 险 的企 业 较 少 , 险保 障能 力 明显 不 风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实施困境及发展建议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实施困境及发展建议
环 境 污 染 强 制 责 任 险的 实 施 困境 及 发 展 建 议
魏 亮
摘 要 :近一两年来 ,各大城 市的雾霾天气将环境 问题直接推到 了社会 舆论 的浪尖 ,P M2 .5的监测数 据成 了A- 4 f l 看天 气预报 时除 了 关心天 气温度 以外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党的十八 大报告 中也首次提 出 “ 美丽 中国” 的概念。而今年的政府 工作报告 更是 进一步提 出。“ 下

在我 国,环境责任保险是新 险种 ,要使其 得以建立 并健康 地发 展 , 必须完善环境保护及其纠纷解决 的相关立 法,理顺法 律关系 ,规范保 险 市场 ,拓展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社会化途径 ,为环境 责任保险 的构 建和运行创造 良好的法制环境。具 体而言可以从 以下几 方面着手 :一是 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写入法律 ,将环境 污染责任 强制保险制度 涉及的事项加以具体细致地规定 。二是加 强环境执法监 督 ,加大对环境 污染的惩处力度 ,加强环境损害赔偿 的监 管。三是借鉴 西方发达 国家 的 经验 ,如美国的 “ 公众诉讼 ” 制度 、德 国和法 国的 “ 团体诉 讼” 制度 等 ,建立适合我国的环境公 益诉讼 制度 。这样不仅可 以完 善我国环境责 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 ,更 可以借助公 众的力 量去抵 制环境侵权 , 并最终达到损失最小化 , 诉讼成本最低化和责任负担最佳化的理想状态。
二 、我 国 环 强 险 发展 的 现 状及 实施 困境
早在 2 0 0 7年 ,原 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和 中国保 险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就 联合印发 《 关于环 境污染 责任 保险 工作 的指导 意见 》 ( 环发 [ 2 0 0 7 ] 1 8 9号) ,启 动了环境污染 责任保 险政策试 点。各地环 保部 门和保 险监 管部 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 民政府 ,制定发布 了一系列推进 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的法规 、规章 和规范性 文件 ,引导保 险公 司开 发相 关保 险产 品 ,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 险企业投保 ,取得积极进展。 但 由于环境责任保险 在我 国缺乏 相应 的法律 保 障,赔偿 责任 不 明 确 ;缺乏国家政策上 的激励 、扶 持机 制 ,企业 与保 险公 司 的积极性 不 高 ,通过这么几 年 的发展 ,环境 责任 保 险在我 国一 直 处 于尴 尬状 态 。 2 0 1 3 年 1 月 ,相关机构根据上 述 《 意见》 又 出台 了 《 关 于开展环境 污 染强制责任保险试 点工作 指导意见》,虽然 出现 了 “ 强制 ”字 眼,但 究 其内容上看 ,与 2 0 0 7年的 《 意见》 相 比,可谓是换汤 不换药 。即便 在 定程度上又掀起 了环境责任保 险热潮 ,但 由于 内容 粗糙 ,过 于宽泛 , 可操作性不强 , 最 重要 的是没有法律上的强制 ,可以预见其结果也将 实 施 的 必 要 性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摘要】经济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污染后的赔偿问题更是为人们所关注。

随着2013年初保监会和环保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开始由人们的呼吁逐步走上正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任然存在着立法不完善,保险公司经营技术落后,缺乏政府政策,资金支持等问题。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经营技术支持再保险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的。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则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在1991年,我国才先后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地开展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但是发展相当缓慢,直到2013年1月21日随着中国保监会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才开始走入公众视野,国家第一次从法规方面明确了这一险种。

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面临的困境虽然《指导意见》中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发现,真正的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况且发布的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的法律的高度,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并不能产生强有力的约束。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困境及完善路径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困境及完善路径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困境及完善路径*吴 琼1,邵稚权2(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2249;2.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北京 102206)摘 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旨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公共性、强制性等特征。

但该保险自试点推行以来,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困境,无论是环境高风险企业亦或是保险公司对于推广该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动力不足。

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高位阶法律法规缺失、合法性基础薄弱,具体规定模糊、缺乏细节指引。

破解该问题的前提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正当性。

从法理视角进行分析发现,一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体现了法律与国家政策的价值观,具有目的正当性;二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满足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具有实质正当性。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议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支持;加强政府引导与监督,促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化发展;完善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生态文明建设;目的正当性;实质正当性;比例原则中图分类号:F842.69,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20(02)-0074-07一、引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起源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欧美国家,能够合理地分担由环境高风险企业造成的污染风险,同时通过保费厘定、第三方监督等方式引导企业采取多种举措降低污染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标的为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而环境污染又具有突发性与高度危险性,因此相较于一般的商业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更高的风险。

除此以外,由于保险标的为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典型的社会公益性与强制性。

应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挑战之探讨

应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挑战之探讨
(一)制度设计上缺乏可保险性 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缺乏可பைடு நூலகம்险性的制度设 计会大大增加其承保的风险,这也就会给政府推行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带来技术上的难题。在保险 业,并非所有风险都是可保险性的风险,其必须满足 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真正的保险制度,否则就成为 了政府强加给保险人的一个义务,失去了保险行业 通过市场调控发挥功效的意义。对于可保险性风险 的条件,学界主流的观点是有五个,具体包括:1.存 在大量同质风险;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3.已经发生 的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或可测定的;4.保险对象中的 大多数不 能 同 时 遭 受 损 失;5.保 险 人 具 有 承 保 能 力[4]。而不同于普通的侵权损害,环境污染侵权损 害具有损害主体认定困难、因果关系难以判断、污染 在一定期间内并不会完全凸显而难以在短时间内准 确计算损失等特点,这使其表面上不满足上述可保 险性的条件。因此,在我国尚未正式出台有关环境 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专项法律法规或条例的现状下, 其可保险性的制度设计便成为了首要难点。 (二)保险期间风险控制不足
的目的,2013年环境保护部再次会同保监会印发了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 意见》,明确地将涉重金属的、按地方规定已被纳入 投保范围的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的企业纳入“绿色 保险”试点 的 主 体 范 围,这 也 真 正 地 将 我 国 的 环 境 污染保险从自发性过渡到强制性[2]。2016年 8月,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国务院同 意,由环境保 护 部 等 七 部 委 联 合 印 发 的 《关 于 构 建 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按照程序推动制 修订环 境 污 染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相 关 法 律 或 行 政 法 规[3],2017年出台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因此应运而生。这一步步的 立法发展趋势暗示着我国很快将全面推行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而如何解决好现今“绿色保险”所面临的 挑战也就变得十分关键了。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难点及建议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难点及建议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难点及建议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华坪县支行课题组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32期我国近年来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从康菲集团的渤海湾漏油污染事件到云南省铬渣倾倒事故再引环境污染大波澜,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和被污染环境的修复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污染事件发生后,通常采取的企业被罚、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处理机制引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为了构建多元化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2012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将200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容改为“强制责任保险”,要求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首次正式提出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现出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以及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迫切性。

笔者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的难点及相关建议作初步探析。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挥积极作用自2006年《意见》出台以来,全国先后有广东、浙江、重庆、云南等12个省市开展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在损害赔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保险报》披露,在2008年12月,环保部向媒体发布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案例,当年9月,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该企业赔偿部分村民后,又有120户村民要求赔偿。

之后,该企业联系了承保该险种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经核查属实后,该公司及时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

2013年3月,鄞州一家电镀加工厂内的废水处理池地基沉降,导致池底出现裂缝,部分污水渗漏排入附近水域内一网箱水产养殖基地,进而出现鱼苗大面积死亡现象。

接到报案后,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

经查证,确系企业意外造成此次环境污染损害。

在结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事故鉴定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很快与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该企业兑现了环境污染损害赔款5000元。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困境及破解思路——基于福建省泉州市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困境及破解思路——基于福建省泉州市

阶段 , 环境 风险 隐患 E I 益 凸显 , 环境 安 全保 障 压 力
不 断加 大 , 环境 污染 成为 备受 社会 关 注 的焦 点 。 据 不 完 全 统计 , 2 0 0 2 ~ 2 0 1 2 年, 我 国环 境 污 染尊 件 总 计达 1 7 5 4 3 起, 每 年平 均 发生 1 7 0 0 多起 2 0 0 9 年 颁 布 的《 侵 权 责任 法 》 已经 明确 了 “ 冈污 染环 境 造 成 损害的 , 污 染 者应 当承 担侵 权 责 任 ” 。 但现 实 情 形

往 往 是 污染 企业 无 力 赔偿 甚 至 因此 破 产 , 而受 害
人 权 益 得不 到保 障 , 这 然 不 利 于 礼 会 的 和谐 稳 定 和企 业持 续经 营 。 排 污 企业 投 保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是 解 决 上 述 问题 的 重 要手 段 , 也是 实 现 环 境 风 险 市 场 化 管 理 的最 佳 途 径 。 环 责 险 也 称 为“ 绿色保险 ” . 是 以

我 国环境 污染 责任 保 险发展 现状
在2 0 0 7 年1 2 月, 原 家环 保 总局 和 中 国保 峪会 就联 合 印发 了《 关 于环 境 污染 责 任 保 险 ] 作
的指导 意 》 ( 下称“ 《 指导 意 见》 ” ) , 提 …加 快环 责 险制 度 建设 , 积极 开 展 环责 险 制度 的研 究及 试 点
关键词: 环 境 污 染责任 保 险 ;发 展 困境 ;环保 体检 ;推 进路 径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4 0 . 6 8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2 — 2 7 4 0 ( 2 0 1 7 ) 0 2 — 0 0 1 3 — 0 5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行的现行障碍及法律需求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行的现行障碍及法律需求

▶表 1 中国中央层面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范性文件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APR 2019
此外,在 2017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中国共产 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 作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到“新时代时期要加 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推进 绿色发展,发展绿色金融”。而就在 2018 年 5 月 7 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环境 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这似 乎进一步表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的推行势在必行。
〔2007〕189 号 ,以 下 简 称“2007 年 指 导 意 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才开始受到政 府的关注并由政府主导推行。2013 年 1 月 21 日,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再次联合发布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 号,以下简称 “2013 年指导意见”),规定在特定领域推进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分析 上述文件发布的时间间隔可知,政府对环境 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较为谨慎,采取的是循 序渐进、以点带面的方式,一方面希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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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益经验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以期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 市场反应而不能贸然推进。从实践情况来 看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则 长 期 表 现 出 一 种 “叫好不叫座”的局面(竺效,2015),市场发 展缓慢。而在 2017 年 6 月 7 日,环保部再次 联合保监会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资料来源于原保监会官网,访问日期: 2018 年 4 月 17 日),意图以部门规章的形式 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予以确立。
展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调 研 报 告〉的 通 知》 (环 办〔2007〕100 号 ,以 下 简 称“2007 年 通 知”),其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 全 新 的 制 度 ,目 前 在 我 国 还 不 具 备 全 面 推 开 的 条 件 ,应 在 重 点 行 业 和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的 地 区 先 行 试 点 。 同 年 年 底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同 保 监 会 发 布 了 2007 年《指 导 意 见》,再次强调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地区 性试点工作。2013 年,两部门又联合发布 了 2013 年《指导意见》。不过,值得注意的 是,与 2007 年《指导意见》不同的是,2013 年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以强制投保的形式 推 进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进 一 步 开 展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然而在 2014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 法》(以 下 简 称《环 境 保 护 法》)中 却 未 沿 用 2013 年《指导意见》中的说法。该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该条在表述时的措辞是“鼓励”而不 是“ 强 制 ”,似 乎 并 未 对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强制模式”予以认可。而之后环境保护部 和保监会在 2017 年 6 月 7 日发布的《管理意 见(征求意见稿)》中再次强调实施“环境污 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至此,强制责任保 险形式成为我国未来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推 行的主基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难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难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难点【摘要】自上世纪90年代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推出市场再到退出市场,历经磨难。

2008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再次推出,进入全面试点示范阶段。

但直到现在,环责险的发展仍是处处受阻。

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独特性,再着重分析了其发展存在的难点,主要有: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污染企业投保需求不足;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缺乏等。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独特性,发展,难点1.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在这种保险机制中,存在污染责任风险的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投保企业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独特性与一般财产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相比,环责险有其独特性。

首先,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要求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要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然而,环境污染保险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环境因子的自然作用,还可能有累积迁移转化的过程。

因此,从何时起确认责任往往难以判断,且环境侵害具有连续性,其不确定性会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的污染而造成的损害无法把握。

其次,环境污染保险赔偿责任大,保险事故的损害性测量难度大,对于保险技术要求高。

因此,保险合同内容条款往往具有特定性,保险费率制定也与一般财产责任保险和人寿健康保险保费制定原则不同。

再次,环境污染保险的承保范围有限,且近因原则在环境污染保险中的适用性也有一定限制。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因素很多时候是多因素,目前也没有一套完善的定损标准,保险公司在决定承保该类风险时就会为了不必要的麻烦缩小承保范围,对于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也会适当增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难点及建议.doc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难点及建议.doc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难点及建议我国近年来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从康菲集团的渤海湾漏油污染事件到云南省铬渣倾倒事故再引环境污染大波澜,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和被污染环境的修复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污染事件发生后,通常采取的企业被罚、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处理机制引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为了构建多元化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2012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将200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容改为“强制责任保险”,要求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首次正式提出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现出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以及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迫切性。

笔者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的难点及相关建议作初步探析。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挥积极作用自2006年《意见》出台以来,全国先后有广东、浙江、重庆、云南等12个省市开展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在损害赔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保险报》披露,在2008年12月,环保部向媒体发布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案例,当年9月,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该企业赔偿部分村民后,又有120户村民要求赔偿。

之后,该企业联系了承保该险种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经核查属实后,该公司及时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

2013年3月,鄞州一家电镀加工厂内的废水处理池地基沉降,导致池底出现裂缝,部分污水渗漏排入附近水域内一网箱水产养殖基地,进而出现鱼苗大面积死亡现象。

接到报案后,人保财险鄞州支公司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

经查证,确系企业意外造成此次环境污染损害。

在结合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事故鉴定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很快与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该企业兑现了环境污染损害赔款5000元。

小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劣势及威胁分析

小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劣势及威胁分析

小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劣势及威胁分析才子城相关才子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首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双重不足。

在制度供给层面上。

我国目前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国家立法始终缺失。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的基础是完善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

现有的环境污染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决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l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有关污染损害赔偿,尽管可以从多部法律中找到原则规定,但污染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

在需求层面,既然国家和社会的其他成员会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污染者便普遍存在侥幸心理。

主观上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在习惯了搭便车后,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觉得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不是一件必须要做的事情。

其次,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还面临着许多技术性问题,我国尚未有统一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在查勘、事故损失的核算标准与责任认定上存在困难,损失风险难以把控,进而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和产品开发。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内在推动力。

通过相关资料调查,本毕业论文发现,环境损害具有损失难以确定性、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性、损害的长期性、复杂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依据无过失责任原则为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必然导致污染责任人负担加重。

从投保企业的角度而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同过窄。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逐渐性两种。

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

事实上,由于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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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易发 生环境侵权 的行业和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企业 的 具体 含义进行解释或通过环境保护法等 相关法律采用列举 式及概 括式 的方式 明示那些行业属于该范围。 这样, 增强 了环境污染强制 性保 险 的可 操 作 性 , 也 是 与 我 国成 文 法 制 度 相 统 一 的 。 这 就 涉 及 到 环境污染方面 的法律 以及专业的机构设置 问题,用 以明确责任主 体 和 相 应 的 处 罚措 施 , 确保 受 害人 的损 失 得 到 补偿 。 ( 2 ) 损失厘定的高技术 要求使保险公司经营不 J I l  ̄ N。 环境污染
部性. 于是探 索强制性保险方式成为必要选择. c 本 文首先分析 了美 定 必 须 投 保 的 则 强 制 投保 。 国、 德国、 法 国和 英国的环境 污染责任保 险的承保 方式 , 得 出强制 可见 ,国外对环境污 染责任处理 的共 同点是对风 险进行 了分 性 实施 的必要性 , 然后结合我 国具体 实际情 况 , 提 出我 国推行 强制 类 , 对于 高污染的风险 , 必须进行保 险, 而一般 风险企业则可 以 自
投保 的难点 , 进 而对 于政 策 的 制 定 提 出建议 。
【 关键词 】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 险 难点 奖惩 系统 定位
愿选择投保责任险。 三、 我 国环 境 污 染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推行 的难 点 哲学上讲 , 矛盾具有特殊性 , 要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 同样地 , 企 业 的环 境 污 染 等 级 也 有 高 低 之 分 , 高污 染 的 企业 由于 高 费率 更 加
缺 乏 投 保 的积 极 性 , 同 时侥 幸 心 理 的 存在 促 使 他们 选 择 不 投 保 , 而 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终 因赔偿不 了巨额赔款而破产 首先要在某些特殊行业实行 强制保 险制 。我 国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 保险在 实践的开始 阶段还 面 临着 其 他 一 些 难 题 。 ( 1 ) 对环境污染强 制保 险制度 的范围界定, 即应对 高度 危险行
我 国环境 污染强制责任保 险推行 的难 点分析
◆赵 晓
( 西南财经大学保 险学院
四川
成都
6 1 1 1 3 0 )
该 法 直接 以 附件 方 式 列 举 了“ 特 定 【 摘要 】 近 几年在 经济不断发展 的同时, 环境 问题也愈发 突 出, 大气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财 务保 证或 担 保 。 名 录 。名 录 覆 盖 了关 系 国计 民 生 的所 有 行 业 , 对 于 高 环 境 风 污染、 水污染 、 土地荒漠化、 水土流失等各种 问题层 出不 穷, 威胁人 设 施 ” 类的生存 生活, 寻找经济发展 和环境保 护的平衡 点迫在眉 睫。 环境 险的“ 特定设施 ” , 不管规模和容量 如何 , 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 污染责任保 险起 源于 欧美发达 国家, 并产生 了很好 的效 果, 而在我 责 任 保 险 。 法 国和 英 国 的 环 境污 染 责任 保 险是 以 自愿 保 险 为 主 、强 制 保 国。 它并没有 充分发 挥 出应有的作用 , 自愿投 保的方式产 生了市场 一般 由企业 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 污染责任投保 , 但法律规 失灵, 实践证 明, 保险公 司承保环境 污染责任保 险具有 明显 的正外 险为辅 。
保险具有损失巨大且不确定性强的特点,再加上我国历史数据的 要 求较 高,而且环境责任保险在我 国整体上处于起步 阶段 ,相关 缺 乏 , 使 得 保 费 厘 定 工 作 困难 , 保费过高会对企业造成 负担 , 保 费 体 制并未规 范地建立起来,所 以,开展此项保 险的成本很 高,长 过低又会使保 险公司可 能出现偿付能力危机。环境污染又具有长 期 从 事 传 统 财 产 保 险 的保 险 公 司 缺 乏 开 办 此 类 保 险 的积 极 性 。 除 尾性 的特 点, 界定企业的责任又 是一个难题, 即追偿责任的认定。 此 之外 , 还涉及到地方 政府盲 目 追求 政绩, 不厩环境代价 , 袒护 企 ( 3 ) 企业 的投保意识不强。有些 企业本身 已经负债累 累, 额外 业 污染行为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 的不完善也打击 了企业 的投保积 的 保 费 负 担会 打 消 它 生产 的积 极 性 , 甚 至 它会 选 择 以次 充 好 , 运 用 极性。 不合理的手段降低成本 , 或提高产品价格 , 有 失社会公平 。 由此可 见,探索 以强制责任保险的形式推行环境污染 责任 制 ( 4 ) 保险是一种事后补偿措施 , 不会减少风险, 因此 , 为了保护 度有一 定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 自身 的特 点也 决定了 环境 , 可 以参考 车险引入奖惩系统 , 鼓励企业增 强环保 责任 , 采取 实 行 强制 形 式 的 必要 性 ,如 承 保 条 件 严 格 ,承 保 责任 范 围 受 到 限 环 保 措 施 , 而 不 是 仅 仅 采 取 对 受 害 人进 行 补 偿 的措 施 , 被 动 接 受 污 制; 个别确定保险费率 , 具有特定性 ; 经营风 险较大, 需要政府 支持 染 的 后 果 。



引 言
对一个事物的分析, 往往可 以从它 的基本概念入手 。 环境污染 责 任 保 险 就 是 指 以企 业 发 生 污 染 事 故对 第 三 者 造 成 的 损 害 依 法 应 承担 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 它是一种特殊 的责任保险, 是在二 战 以后 经 济 迅 速 发 展 、 环 境 问题 日益 突 出的 背 景 下 诞 生 的 。 具 体 来 说, 排 污 单位 作 为投 保 人 , 依 据 保 险 合 同 按一 定 的 费 率 向保 险公 司 预先交纳保 险费 , 就可 能发生 的环境风 险事故在保 险公司投保, 一 旦发生污染事故 ,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一定金额 的 赔偿 。 这就涉及两个重要的主体: 一是投保方 , 即企业 。 企业在生产 过 程 中会 面 临污 染 赔 偿 责 任 , 在理 性 经 济 人 的假 定 下 , 企 业 以盈 利 为 目的 ,会 想 设 法 少 赔 偿 甚 至 不 赔 偿 受 害 人 的损 失 。在 权 衡 利 弊 后, 高 污 染 企 业 会 由于 高 费 率 而 不 选择 投保 责任 险 , 致 使 受 害 人 的 损 失赔 偿 风 险暴 露 出来 ; 二是 保 险人 , 即 保 险 公 司 。 因 为环 境 污 染 责任保 险比一般 的财产保 险风险大,在技术管理上对保 险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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