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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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全面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调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落实约束和鼓励措施;环保、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和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按照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责任。

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可由多个保险公司形成共同体,也可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家承保。通过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全面提升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保证受损失的第三者及时获得赔偿救济,发挥商业保险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功能作用。

严格监管,规范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情况应当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作为排污单位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承保、理赔流程,统一环境风险管理和服务标准,拓宽保险服务新领域。保监部门应加强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之前,推动全市环境高风险领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充分利用金融的手段,形成规范稳健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排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从事环境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从事

III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环境高风险物质的,包括: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国家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生产国家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

(四)生产活动中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包括:从事电镀,印制电路制造,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000t以上的等。

(五)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等提供环境公共服务的;

(六)纳入我市环保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的;

(七)国家或地方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市环保部门根据本方案重新制定并发布我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排污单位名录。名录内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鼓励和支持未列入名录的具有环境风险的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选择

排污单位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市环保部门应当结合我市保险行业布点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开展情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

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确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推荐名单,并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深圳保监局、市金融办、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四、规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

(一)赔偿范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应当包含以下赔偿责任或者相关费用:

1.第三者人身伤亡。排污单位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财产损失。排污单位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3.应急清污费用。排污单位、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清理污染物费用。

(二)除外责任。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仅限于以下范围: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完全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排污单位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

2.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排污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犯罪行为直接引发环境污

染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

3.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

4.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

5.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确定的可以除外的其他损害。

(三)责任限额。严格执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限额与排污单位环境风险等级相挂钩制度,保险公司不得擅自降低档次承保。

我市环境风险等级分为六级,对应每次环境污染事件及累计赔偿限额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应的投保档次为1000万元及以上;二级对应投保档次为800万元;三级对应投保档次为500万元;四级对应投保档次为300万元;五级对应投保档次为200万元;六级对应投保档次为100万元。其中:(1)涉及人员伤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少于8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不少于30万元);

(2)每次清污费用责任限额不少于对应每次事件及累计赔偿限额档次的50%。

排污单位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可作特别约定,但不得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责任限额。

(四)保费确定。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按照排污单位行业属性、规模大小、风险程度、排放达标情况、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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