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险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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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2024精)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2024精)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2. 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2.1 合同当事人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或个人。

2.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从起保日期开始至终保日期结束。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对第三者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的上限。

2.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根据所购买的保险金额和风险评估等因素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3. 保险责任•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监管机构罚款或处罚;•紧急处置费用;•法律诉讼费用。

4. 索赔流程1.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损失证明材料;2.保险人将组织专业人员核实损失并进行赔偿评估;3.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的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4.保险人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赔偿支付。

5. 注意事项5.1 保险范围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5.2 环境风险管理被保险人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以降低保险风险。

5.3 保险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在遭受环境污染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否则可能因索赔时效过期而无法获得赔偿。

6. 结论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对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了解合同的基本信息、保险责任、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风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 2022-06-2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允许。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偶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伤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允许,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光电、噪音污染;(五)自然灾害;(六)硅、石棉及其制品;(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八) 井喷 ;(九) 污染状况的首次发生是在“承保地点”已被被保险人有偿转让、弃置、赠予或者被查封之后的污染事故;(十)任何源自承保区域内“地下储罐”的污染事故( “地下储罐”指贮槽及关联的管道和连接的附属部件,该贮槽有多于 10%的容量位于地下);(十一)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有哪些?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有哪些?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有哪些?想必大家都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发展不断的进步,一些工厂生产的过程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导致环境污染非常的严重。

这样的情况,一般被认定为是污染事故,如果该事故对第三人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该企业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的。

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现象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

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还存在这很多的不足。

那么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有哪些?想必大家都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发展不断的进步,一些工厂生产的过程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导致环境污染非常的严重。

这样的情况,一般被认定为是污染事故,如果该事故对第三人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该企业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的。

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现象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

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还存在这很多的不足。

那么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内容有哪些?▲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1]、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

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2]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3],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权利及义务、参保流程、服务提供、服务监督与改进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衢州市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服务。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是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商业保险。

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三项内容。

(以下简称“安环保险”)。

2.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及救援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3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以及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4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以及保险条款列明的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5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可以为安环保险提供技术服务的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机构。

2.6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7第三者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人。

2.8安环保险服务平台安环保险服务平台是指具有现场服务支持、数据集成管理、指标统计分析、数据输出和线上咨询服务等功能的用于安环保险的在线服务平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
4.保险金额: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保险合同条款
1.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或双方约定的起始日期生效。
2.保险费支付:企业在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缴纳保险费。
3.赔偿程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赔偿限额:设定合理的赔偿限额,以保障企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
5.免赔额: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合理设定免赔额,以鼓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
五、投保流程
1.企业提出投保申请: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2.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勘查(如需),评估企业环境污染风险。
4.绿色理赔:保险公司设立绿色理赔通道,为企业提供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
七、合规性说明
1.本方案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要求。
3.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八、总结
本方案为企业提供了一套合法合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旨在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可以有效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损失,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希望本方案能为企业在环保道路上提供有力支持。
2.监管合规: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3.信息真实: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合同无效或索赔困难。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苏州环保局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苏州环保局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务关强环护见发根据《国院于加境保重点工作的意》(国[2011]35务关发现险务业号)、《国院于加快展代保服的若干见发意》(国[2014]29关环污责险号)、《于境染任保工作的导见环发指意》(〔2007〕189关进环污责号)、《于推境染任险试见苏环办保点工作的意》(〔2010〕4关发号)、《于印推进环污责险试实苏环办境染任保点工作施方案的通知》(〔2010〕301关开环污强责险试导号)、《于展境染制任保的点工作的指见环发意》([2013]10号)和关发发现《市政府于印加快展代险务业实见苏保服施意的通知》(府[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实际实见合本市,制定如下施意。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环污责险业发污对境染任保是以企生染事故第三方造成的损应赔偿责为标险业强害依法承担的任的的保,有利于促使企加环风险污发应对污境管理,减少染事故生;有利于迅速染事故,时补偿护污权险及、有效保染受害者益;有利于借助保“大数法则业对污赔压”,分散企染事故的付力。

业录列入以下行名的单位环污责险需投保境染任保:监污业(一)国家、省、市重点控染源企。

涉污业(二)及重金属染物排放的企。

(产储经营设仓储输险三)生、存、(未置的除外)和运危化学品数量大的企。

较业(四)生、收集、存、运、利用和置危物的企产贮输处险废业。

(五)用水源地二保区范内的所有的工企、太饮级护围业业湖流域一、二保区、阳澄湖准保区、江沿存在境级护护长线环污染的所有工企。

风险业业(六)地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境敏感区300处环米范内,存在境染的企。

围环污风险业(七)水理厂、垃圾填埋厂()、垃圾焚、石油、污处场烧化工、冶金、、焦化、、制、皮革、造、制、印钢铁电镀药纸浆染、造、造、檬酸、塑料制造、水泥制造、机械制造、橡酿铸柠胶制造(加工)、火力、池生、路板制造等企。

发电电产线业(八)生、售、使用Ⅰ、Ⅱ、Ⅲ放射源和Ⅰ、产销类类类类Ⅱ射装置的企事业。

2023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以便应对因其经营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而产生的责任和相关费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两个方面: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责任和费用,将在此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因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诉讼费用及相关法律费用。

2.2 环境监测与管理保险被保险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测与管理费用,将在此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维护及修复费用;•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咨询费用;•环境培训和意识提高活动的费用。

3. 免除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情况将免除保险人的责任:•非法或违规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未履行必要的环境保护程序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4. 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事故或事件中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最高金额。

赔偿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常见的赔偿方式包括:•实际损失赔偿: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定额赔偿: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件事前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混合方式: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和约定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5. 报案和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进行理赔评估,并于评估完成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理赔流程一般如下:1.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环境污染事件的基本信息;2.材料准备: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报告、损失清单等;3.理赔评估:保险人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理赔评估,确定赔偿金额;4.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
小编希望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破坏我国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身边环境污染的现象随处可见。

垃圾的乱扔焚烧以及一些工厂排出的废水未经过处理,就排除出到了外界,这些都会导致环境污染。

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实行的规则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这就是说,因此企业也面临着环境污染的责任风险。

下面就让小编来告诉大家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是怎样的吧。

一、环境污染责任风险
环境污染风险有侵权责任风险,《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污染者在环境侵权中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这说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只要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论排污企业有无过错,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

这就取消了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的要求。

环境污染侵权中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较少,唯一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

因此即使是发生了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排污方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排污。

(完整word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附件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一条(立法目标) (6)第二条(定义) (6)第三条(适用范围) (6)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6)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7)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7)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8)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8)第八条(费率浮动) (9)第九条(责任限额) (9)第十条(保险合同) (9)第十一条(承保) (9)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9)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0)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 (10)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10)第十六条(投保方式) (10)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 (10)第十七条(风险评估) (10)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 (11)第四章赔偿 (11)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 (11)第二十条(除外责任) (11)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 (12)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 (12)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12)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 (12)—4—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 (13)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 (13)第五章罚则 (13)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 (13)第六章附则 (14)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 (14)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1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 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 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推动环境产业化和市场化经营
环境责任保险还可以看作是一种积极的预防措施, 因为保险费用与污染程度成比例, 如果企业改良 技术, 进行环保型生产, 其所缴纳的保费就会相 应降低, 生产成本也随之降低, 市场竞争力则随 之增强; 于是, 企业对新兴环保科技和环保设备 的市场需求扩大, 愈来愈多的环保产品、劳务和 智力成果, 甚至环境要素本身纷纷进入市场, 成 为可交易的商品。
1. 企业需求意愿不足
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民、刑、 行
赔偿范围有限:直接、间接 现在试点阶段,政府部门出面要求少数企业投保
此类保险,这些是为配合政府部门或能享受某种 优惠才投保的,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政府还不 能强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给予优惠,企 业投保意愿不足。
2. 保险公司供给不足
在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 损害的责任最高限额都是1.6亿德国马克。
负面效应
道德风险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公共安全网的作用增强了排污企
业冒险的积极性, 促进了个人责任的没落, 引发 了负面效应, 又称“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恶意图谋保险赔 偿金而故意诱发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
在保险公司对规模大小不一, 污染程度不同的企 业以统一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时, 那些清洁生 产的企业同那些污染企业受同等保护, 此即意味 着同样规模但污染性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 的保险费, 清洁生产企业实际上是对污染企业分 担风险, 提供补贴。
3.削弱了民事责任制度的惩戒功能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背景简介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它对人类健康、生态平衡以及经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出现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定义、作用、保障范围等相关内容。

2. 定义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因其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其承担的环境污染责任提供理赔保障。

3. 作用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作用主要有几个方面:3.1 风险转移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减轻了被保险人的财务压力。

3.2 符合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一种方式。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企业从事特定行业或者拥有特定类型的设施时,往往需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维护公众利益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通过保障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维护了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金进行赔偿,减少了对公众的影响和风险。

4. 保障范围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内容:4.1 污染事件保险合同通常将环境污染定义为由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引起的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的污染。

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赔偿范围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被保险人因污染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并且在一定的限额范围内提供赔偿。

4.3 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保险合同通常还包括支付被保险人因法律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5. 保费和条款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费和条款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情况有所不同,一般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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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虽然国家一直在大力倡导保护环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环境污染的行为,在环境被污染之后,有的时候关于赔偿问题一时达不成协议,这个时候就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先进行赔偿。

那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是什么这个问题。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实现通过市场手段分散相关企业的经营风险,及时化解污染事故发生后因无法及时赔付而产生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减轻政府职能部门的负担,切实做到涉污企业“积极参保、应保尽保”。

力争在2012年全市范围内实现保险服务全面覆盖,企业风险有效分散,突发事故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社会负担大幅减轻的发展目标。

二、坚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环境保护局会同市金融办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措施,引导企业通过环境污染责任险分散化解风险。

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开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分期分批选择污染重、风险大、定损较为容易的行业和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类别分阶段逐步推进。

(三)严格管理,稳健经营环境保护局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增强环境风险意识,提高污染防范水平。

金融办加强对保险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切实保障和优质服务。

保险公司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定损、理赔等制度,探索建立科学合理有效地保险机制。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一)涉重金属企业、涉铅蓄电池行业和再生铅行业;(二)位于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三)全市范围内的化工、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沿江沿河等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

环境污染责任险(59页)(1)综述

环境污染责任险(59页)(1)综述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 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有一起。因此建立我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呼声很高 。 综合世界银行、中科院和环保总局的测算,我国每年 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10%左右。 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 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政府和社会承担。


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生产计划疏忽(设计、工艺、设备、原材料等) 违规操作 自然灾害等诱发的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这些风险点,种类繁多,原因各异,如果想完 全避免,应该是不可能的。
一、环境污染国内状况



2002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439.5亿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927万吨, 烟尘排放量1013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941万吨;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 生量9.5亿吨。 2002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1363.4亿元。 近几年来,我国的环境纠纷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1998年为18万件, 1999年增加到25万件,2000年超过30万件。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 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 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 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确实有些外企在中国执行双重标准,不少外企遭受了严厉的处罚。作为 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美国杜邦公司在中国有大量的投资。对自己的企 业被“绿色责任榜”批评,杜邦相当重视,几乎是稿件刊发的当天,杜 邦公司就做出回应,派出队伍到搜狐“说明情况”。然而,东营的事情 还没有完,另一家著名民间环保组织──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又发现,杜 邦在郑州的子公司,频频遭受周围群众的举报,却入围了一项与杜邦有 关的“环保奖”。这也迅速被“中国企业绿色责任榜”曝光。 2007年,马军在分析时无意中发现,许多外国企业在中国执行双重标准, 大量声名显赫的外企在中国都受过各地环保部门的处罚。

环境污染责任险ppt课件

环境污染责任险ppt课件

法律背景
《侵权责任法》 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环境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
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背景
《环境保护法》 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 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同样明 确了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与中 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 意见》,定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
4.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因约定的污染事故发生,企业依法 负担的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 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责任限额由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5.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 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负责承担其它相同保障保 险合同的超额责任。当本保险作为其他相同保障保险合 同的超额保险时,保险人仅对超过以下金额之和的损失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1)如在无本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所有其他相同保障 保险合同所应付的赔偿总金额; • (2)所有其他保障保险合同中所扣除的免赔额。
2、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约定了由于外来盗窃、抢劫引起的突发意 外事故导致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负责赔偿。

环责险投保单

环责险投保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单重要提示:本投保单由保险条款和投保明细表组成。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请您特别注意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以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所作的说明,如对保险人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明细表之前向保险人进行咨询;如未咨询,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电磁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和光电、噪音、微生物质污染;(四)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引起的索赔;(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八)因酸雨导致的任何索赔;(九)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十)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污染。

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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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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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险
投保主体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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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保险责任(主险)
1.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 产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 漏,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或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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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保险责任(附加险)
✓ 自有场地清污费用责任 ✓ 盗窃、抢劫责任 ✓ 自然灾害责任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超额赔偿特别约定 ✓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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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1、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因约定的污染事故发生,导致保险 地址被污染而需要清理的,对被保险人为清理保险 地址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 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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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2、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约定了由于外来盗窃、抢劫引起的突发意 外事故导致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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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3、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赔偿责 任,类型包括雷电、暴雨、洪水等其它人力不可抗 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 生灾害、海啸。
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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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多少保费?

环境污染责任险多少保费?

I will greet this day with love in my hear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环境污染责任险多少保费?导读: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费=保险金额×费率,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也即投保人在确定自己想要缴纳的保险金额之后,还需要确定单位保险金额,之后才可以确定自己需要缴纳的保费。

一、环境污染责任险多少保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这里的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对以下行业,根据其行业特点,设置费率。

1、化工类(风险调节系数范围:1.0-2.0):如:石油开采、加工企业(风险调节系数2.0)天然气、煤化工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5)精细化学品生产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0)2、危化品类(风险调节系数范围:1.5-2.5):(1)生产、储运、使用危化单位(风险调节系数1.5-2.0)(2)生产具有剧毒特性的危险化学品(风险调节系数2.0-2.5)3、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单位(风险调节系数1.5)4、电镀、重金属、含铅企业(风险调节系数1.5)5、制药类企业(风险调节系数范围:1.0-2.0):(1)未使用危险物质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或非原药(制剂)生产企业 (风险调节系数1.0-1.5)(2)使用危险物质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 (风险调节系数1.5-2.0)6、造纸类企业(风险调节系数2.0)7、废物焚烧机构(风险调节系数2.0-2.5)8、其他:(1)风险相对较大的行业 (风险调节系数范围1.0-3.0)(2)风险相对较好的行业 (风险调节系数范围0.7-1.0);二、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1)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理所当然具有传统责任保险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但是传统的责任保险性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远远不能适应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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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光电、噪音污染;(五)自然灾害;(六)硅、石棉及其制品;(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八) 井喷;(九) 污染状况的首次发生是在“承保地点”已被被保险人有偿转让、弃置、赠予或被查封之后的污染事故;(十)任何源自承保区域内“地下储罐”的污染事故(“地下储罐”指贮槽及关联的管道和连接的附属部件,该贮槽有多于10%的容量位于地下);(十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发现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三)水体、大气、土壤等生态污染的损失;(四)累进式、渐变式污染造成的损失;(五)政府列明了的潜在污染地的任何索赔,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七)任何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八) 投保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已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状况,或在本合同的起始日以前就已在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九)飞机、汽车、机车、船只:由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用或借用的飞机、汽车、机车、船只或其他交通工具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或环境损害;(十)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十一) 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十二)承保地点内的清污费用。

第八条未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设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保险单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第十五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和污染物管理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立即纠正已发现的污染缺陷并调查和纠正类似缺陷,必要时应当公告其的危险性,新增设备或流程的,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合格验收。

否则,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认可。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所辖保险地址的县级及以上国家环保部门污染事故认定书、污染程度及事故损失鉴定材料、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损失清单、支付凭证,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除第三者依法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外,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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