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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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理赔要求。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由企业或个人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其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承担的法定义务提供经济补偿和保障。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污染源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常会保障污染源责任,即因被保险人的污染活动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

例如,工厂生产过程中因排放有害物质而导致空气、土壤或水体污染的情况。

2. 产业转移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时也会承保产业转移责任。

产业转移责任指的是企业在搬迁或撤销后,对原有厂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环境修复和治理的责任。

这类责任的承保可以保障环境恢复的费用,确保原有污染地区的环境能够得到修复。

3. 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时也会涉及产品责任。

例如,某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险公司可以对此类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赔付。

4. 法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法律责任。

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方面的法律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要求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被保险人需要满足相应的理赔条件,而保险公司则需遵循相应的理赔程序。

以下是常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要求:1. 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事故报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2. 环境修复责任:被保险人需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并保留相关的修复记录和费用清单。

保险公司会根据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给予相应的赔付。

3. 合理支出:被保险人需要确保所提供的环境修复费用是合理、必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的时候,很多⼈也开始重视环境保护,不少保险公司在这时候就会乘机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购买了这个保险如果遇到污染问题可能可以获得理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为的频繁发⽣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出来。

通常⽽⾔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导致其化学、物理、⽣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或危害⼈体健康和⼈类⽣活的现象。

⽽环境责任保险⼜被称为“绿⾊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发⽣污染⽔、⼟地或空⽓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种⽣态保险,投保⼈以向保险⼈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期。

⼀些地⽅的⼯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盾。

利⽤保险⼯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分有利,促使其加快恢复正常⽣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平;有利于使受害⼈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

这就需要建⽴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到: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建⽴规范的理赔程序;从⽽提⾼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2021年7月1日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单位)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深监管机构(以下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公示本辖区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单,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报送投保、承保、风险管理和理赔信息。

第五条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提升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能力。

(一)第三者人身损害。

投保单位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二)第三者财产损失。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是什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人保是什么?现代社会的人们理财投资意识越来越强,不少人有点闲钱都会去创业试试,而工厂是大家创业投资的首选。

可是工厂必要然排放污染物,而环保局做出了相关规定,不得排放超标的污染物。

下面我们就看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人保是什么?现代社会的人们理财投资意识越来越强,不少人有点闲钱都会去创业试试,而工厂是大家创业投资的首选。

可是工厂必要然排放污染物,而环保局做出了相关规定,不得排放超标的污染物。

下面我们就看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人保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2024精)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2024精)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2. 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2.1 合同当事人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或个人。

2.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从起保日期开始至终保日期结束。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对第三者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的上限。

2.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根据所购买的保险金额和风险评估等因素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3. 保险责任•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监管机构罚款或处罚;•紧急处置费用;•法律诉讼费用。

4. 索赔流程1.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损失证明材料;2.保险人将组织专业人员核实损失并进行赔偿评估;3.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的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4.保险人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赔偿支付。

5. 注意事项5.1 保险范围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5.2 环境风险管理被保险人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以降低保险风险。

5.3 保险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在遭受环境污染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否则可能因索赔时效过期而无法获得赔偿。

6. 结论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对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了解合同的基本信息、保险责任、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风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二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二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

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各级环保部门、金融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广泛发动,正确引导,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投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的益处,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二、明确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从年起,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职能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部分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化工(工业)园区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从___年起,逐步在全市所有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全面推行。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应该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各级环保、金融职能部门要从防范环境风险处罚,对比各类事故发生的概率,明确投保企业,行业或者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等;金融职能部门加强行业协调,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责任险产品,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向投保企业说明保险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二、突出重点。

重点选择环境危害大、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园区,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金融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协调引导,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成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范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本文将深入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分析其保险范围、赔偿流程以及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提供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分析1. 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

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同时,部分条款还可能涵盖因污染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赔偿流程(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对被保险人进行查勘定损,并确定赔偿责任。

(3)若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提交赔偿申请材料。

(4)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根据约定进行赔偿。

3. 条款特点及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特点主要表现在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灵活性。

首先,条款中明确了保险范围、赔偿责任等内容,使得被保险人能够清晰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其次,条款中规定了合理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确保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

最后,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需求进行定制化设计。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的不足与建议1. 不足(1)部分条款对环境污染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2)部分条款的赔偿限额较低,无法满足高风险行业的保障需求。

(3)部分地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和公众对其认知度不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额度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 1.1 本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责任。

1.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企业信息和经营活动情况,以便甲方准确评估风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2.1 甲方同意在乙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因环境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清除污染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额度 3.1 甲方根据乙方的投保金额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赔偿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 赔偿额度的确定基于乙方提供的资料和甲方的评估,如有变更,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险期限 5.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5.2 保险期限届满前,乙方有权选择续保,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责任免除 6.1 甲方不承担因乙方故意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

6.2 甲方不承担因战争、核爆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索赔程序 7.1 乙方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事故详情。

7.2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确定赔偿事宜。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险 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险 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四)光电、噪音污染;(五)自然灾害;(六)硅、石棉及其制品;(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八) 井喷;(九) 污染状况的首次发生是在“承保地点”已被被保险人有偿转让、弃置、赠予或被查封之后的污染事故;(十)任何源自承保区域内“地下储罐”的污染事故(“地下储罐”指贮槽及关联的管道和连接的附属部件,该贮槽有多于10%的容量位于地下);(十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
4.保险金额: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保险合同条款
1.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或双方约定的起始日期生效。
2.保险费支付:企业在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缴纳保险费。
3.赔偿程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赔偿限额:设定合理的赔偿限额,以保障企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
5.免赔额: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合理设定免赔额,以鼓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
五、投保流程
1.企业提出投保申请: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2.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勘查(如需),评估企业环境污染风险。
4.绿色理赔:保险公司设立绿色理赔通道,为企业提供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
七、合规性说明
1.本方案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要求。
3.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八、总结
本方案为企业提供了一套合法合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旨在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可以有效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损失,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希望本方案能为企业在环保道路上提供有力支持。
2.监管合规: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3.信息真实: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合同无效或索赔困难。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苏州环保局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苏州环保局

苏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务关强环护见发根据《国院于加境保重点工作的意》(国[2011]35务关发现险务业号)、《国院于加快展代保服的若干见发意》(国[2014]29关环污责险号)、《于境染任保工作的导见环发指意》(〔2007〕189关进环污责号)、《于推境染任险试见苏环办保点工作的意》(〔2010〕4关发号)、《于印推进环污责险试实苏环办境染任保点工作施方案的通知》(〔2010〕301关开环污强责险试导号)、《于展境染制任保的点工作的指见环发意》([2013]10号)和关发发现《市政府于印加快展代险务业实见苏保服施意的通知》(府[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实际实见合本市,制定如下施意。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环污责险业发污对境染任保是以企生染事故第三方造成的损应赔偿责为标险业强害依法承担的任的的保,有利于促使企加环风险污发应对污境管理,减少染事故生;有利于迅速染事故,时补偿护污权险及、有效保染受害者益;有利于借助保“大数法则业对污赔压”,分散企染事故的付力。

业录列入以下行名的单位环污责险需投保境染任保:监污业(一)国家、省、市重点控染源企。

涉污业(二)及重金属染物排放的企。

(产储经营设仓储输险三)生、存、(未置的除外)和运危化学品数量大的企。

较业(四)生、收集、存、运、利用和置危物的企产贮输处险废业。

(五)用水源地二保区范内的所有的工企、太饮级护围业业湖流域一、二保区、阳澄湖准保区、江沿存在境级护护长线环污染的所有工企。

风险业业(六)地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境敏感区300处环米范内,存在境染的企。

围环污风险业(七)水理厂、垃圾填埋厂()、垃圾焚、石油、污处场烧化工、冶金、、焦化、、制、皮革、造、制、印钢铁电镀药纸浆染、造、造、檬酸、塑料制造、水泥制造、机械制造、橡酿铸柠胶制造(加工)、火力、池生、路板制造等企。

发电电产线业(八)生、售、使用Ⅰ、Ⅱ、Ⅲ放射源和Ⅰ、产销类类类类Ⅱ射装置的企事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评标准、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的范围。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清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光电、噪音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自然灾害;(六)井喷;(七)被保险人生产流程本身固有原因导致的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不达标排放。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发现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三)水体、大气、土壤等生态污染的损失;(四)累进式、渐变式污染造成的损失;(五)政府列明了的潜在污染地的任何索赔,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七)因环境污染间接受损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八)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九)精神损害赔偿;(十)未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但超过分项责任限额的损失;(十一)本保险单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及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2023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1. 引言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以便应对因其经营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而产生的责任和相关费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两个方面:2.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责任和费用,将在此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污染物泄漏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因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诉讼费用及相关法律费用。

2.2 环境监测与管理保险被保险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测与管理费用,将在此保险范围内得到保障。

这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维护及修复费用;•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咨询费用;•环境培训和意识提高活动的费用。

3. 免除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情况将免除保险人的责任:•非法或违规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未履行必要的环境保护程序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4. 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事故或事件中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最高金额。

赔偿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常见的赔偿方式包括:•实际损失赔偿: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定额赔偿: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件事前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混合方式: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和约定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5. 报案和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人将进行理赔评估,并于评估完成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理赔流程一般如下:1.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环境污染事件的基本信息;2.材料准备: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报告、损失清单等;3.理赔评估:保险人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理赔评估,确定赔偿金额;4.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或个人免受由于其经营活动导致的环境损害所带来的财务损失。

该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具体条款根据当地法律和监管要求而异。

1. 保险范围:明确被保险人的环境污染责任范围,通常包括污染物的泄露、排放、散发或扩散,以及土壤、水源、大气和自然资源的损害等。

2. 保险金额:规定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赔偿金额上限,通常以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总赔偿限额为依据。

3. 免赔额和自负额:规定保险公司在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时需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该金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 终止合同:列明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
险人违约或申请解除合同等。

5. 异常风险: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例如核事故、战争
或恐怖主义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6. 报案和索赔: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后需要
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以支持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的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前,被保险人应详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根据自身的情况选
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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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附件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6)第一条(立法目标)(6)第二条(定义)(6)第三条(适用范围)(6)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7)第二章投保与承保(7)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7)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8)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9)第八条(费率浮动)(10)第九条(责任限额)(10)第十条(保险合同)(10)第十一条(承保)(10)第十二条(通知义务)(11)第十三条(合同解除)(11)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12) 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12)第十六条(投保方式)(12)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12)第十七条(风险评估)(12)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13)第四章赔偿(13)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13)第二十条(除外责任)(13)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14)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14)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15)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15)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16)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16)第五章罚则(16)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16)第六章附则(17)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17)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一、引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环境污染事故中产生的责任风险。

环境污染事故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了损害,还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应运而生。

二、合同定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环境污染事故责任时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合同。

三、保险责任1.对第三方的环境污染损失进行赔偿;2.对被保险人的清理费用进行赔付;3.对公众健康与安全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

四、保险条款1.保险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在必要时可以续约。

2.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3.免赔额:保险人在赔付之前,被保险人需要先承担的一定损失金额。

4.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确定的保险费用。

五、投保流程1.被保险人填写投保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2.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情况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3.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并签署保险合同;4.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5.保险合同生效。

六、索赔流程1.被保险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2.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污染程度等;3.保险公司派出专业评估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对损失进行评估;4.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和调查结果,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5.被保险人在接受赔偿的同时,需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环境恢复工作。

七、合同解除1.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约;2.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提前通知保险公司;3.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八、免责条款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2.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事故;3.被保险人隐瞒重要的环境污染风险。

九、合同争议解决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常见的方式包括:1.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仲裁解决:双方委托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3.诉讼解决: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环责险投保单

环责险投保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单重要提示:本投保单由保险条款和投保明细表组成。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请您特别注意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以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所作的说明,如对保险人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明细表之前向保险人进行咨询;如未咨询,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电磁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和光电、噪音、微生物质污染;(四)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引起的索赔;(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八)因酸雨导致的任何索赔;(九)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十)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污染。

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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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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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环境污染责任险
投保主体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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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保险责任(主险)
1.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 产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 漏,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或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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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保险责任(附加险)
✓ 自有场地清污费用责任 ✓ 盗窃、抢劫责任 ✓ 自然灾害责任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超额赔偿特别约定 ✓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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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
1、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因约定的污染事故发生,导致保险 地址被污染而需要清理的,对被保险人为清理保险 地址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 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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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约定了由于外来盗窃、抢劫引起的突发意 外事故导致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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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承保了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赔偿责 任,类型包括雷电、暴雨、洪水等其它人力不可抗 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 生灾害、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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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平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成立、依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依法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时,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释放、散布、泄漏、逸出,并由此造成第三者的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二)第三者为排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对其所属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调查、检验、检测、清除、处理、中和、控制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立刻、快速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以尽量减少损失、费用和责任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噪声、光、震动、电磁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六)在本保险合同的追溯日以前就已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七)硅、石棉及其制品;(八)被保险人所有、操作、租借的飞机、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但因仅在被保险场所范围内使用的运输工具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在此限;(九)地下储油罐;(十)井喷;(十一)微生物。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控制、使用的财产的损失;(二)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一切间接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八)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损失;(九)应当经相关环境监管部门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机器设备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完工操作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清理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法律法规要求的,还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院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五)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七)被保险人对污染损害进行调查的相关报告、资料、评测等,清理费用的发票单据;(八)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多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清理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清理费用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同一原因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此导致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视为一次事故。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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