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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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
【文 号】陕财税﹝2006﹞64号
【发文日期】2006-10-31
【实施时间】2006-10-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6﹞40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联知识:
1.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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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政策问题,资源综合利用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国税发﹝2001﹞366号
【发文日期】2001-12-28
【实施时间】2001-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将另文下发。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管理,粮食企业【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陕国税发﹝1999﹞200号【发文日期】1999-08-10【实施时间】1999-08-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下发后,一些地市要求省局就粮食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国税明电[1999]10号通知规定的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1999年8月1日前已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免税优惠后,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999年8月1日前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小规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后新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均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企业的年销售额应包括免税销售额部分。
二、关于粮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根据国税明电[1999]10号通知精神,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暂一律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粮食企业(含小规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及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均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三、关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购进粮食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和国税明电[1999]10号通知精神,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对从其他粮食企业(含小规模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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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力灭火机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标 签】西北林业机械股份,风力灭火机货物,适用税率问题
【颁布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市国税发﹝2001﹞217号
【发文日期】2001-04-23
【实施时间】2001-04-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北林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力灭火机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陕国税函[2001]1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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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国税函﹝2004﹞82号
【发文日期】2004-02-19
【实施时间】2004-02-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与当地稽查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协查信息传递管理规定”,明确程度,落实责任,确保出口退税审核信息的及时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1999年3月8日)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配氢钙。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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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发票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国税发﹝1999﹞176号
【发文日期】1999-07-26
【实施时间】1999-07-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此:“通知”中所称“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1999年8月1日之前,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有购销企业,享受免税优惠后,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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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2000﹞36号
【发文日期】2000-02-22
【实施时间】2000-0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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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
知
【标 签】免抵税额调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国税函﹝2004﹞72号
【发文日期】2004-02-16
【实施时间】2004-0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并依据我省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我省的免抵税额具体调库操作办法省局另行通知。
二、省局已在免抵退支持网站(http://92.16.16.12)上发布根据报关单003数据计算免抵退税额的计算程序,请各地根据网上公布的使用说明及时使用。
三、对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上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
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2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6-30
字体:【大】【中】【小】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28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
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
值税。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4号通知的按排意见【标 签】按排意见,通知精神【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陕国税发﹝1998﹞112号【发文日期】1998-07-08【实施时间】1998-07-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4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整为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
这是新税制实施以来在增值税政策方面的一次大的调整,是增值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是加强增值税税收管理、专用发票管理等工作的一项具有实质内容的重大举措,对于今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整顿税收秩序,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这次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不仅仅是增值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又涉及到发票管理,定期定额纳税人营业额换算调高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抓此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征管、发要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划转工作的宣传培训,布置安排,划转企业的审查确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税款的清理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划转企业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变更,专用发票停供、欠交税款的清理收缴,普通发票供应,专用发票的代开由征管、发票部门负责,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调整后,征管软件的修改由征管部门、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原按定期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营业额的换算调整由征管、税政管理部门负责。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标 签】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饲料工业办公室【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陕国税流﹝2002﹞1号【发文日期】2002-03-21【实施时间】2002-03-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市饲料工业办公室、省饲料监测所,西安市饲料监测所: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陕国税发[2001]316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程序:严格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陕国税发[2001]316号)规定执行。
二、免税产品的检验 1、检验机构:西安市饲料监测所负责西安市城八区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免税饲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及抽检工作,全省其余的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及抽检工作由陕西省饲料监测所承担。
2、免税产品质量检验实行年度抽检制度,采样方法严格按GH/T14699.1-1993饲料采样方法执行,否则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检测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检验依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及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执行。
4、各类产品抽检数量: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分猪、禽、牛羊、水产及其他共5个系列,每个系列在20个(含20个)以下的,每个系列抽检1个产品,20个以上的抽检2个产品;复合预混合饲料分微量元素预混料、维生素预混料、微量元素维生素复合预混料及其它复合预混料共4个系列,每个系列产品数量在10个(含10个)以下的抽检1个产品,10个以上的抽检2个产品;单一大宗饲料和其他饲料产品原则上每个产品都要抽检。
5、检验项目: (1)猪禽配合、浓缩饲料:铅、氟、黄曲霉毒素B1、粗蛋白、磷、钙。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2年第2号)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258号)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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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适
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冶金联合企业
【颁布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2002﹞61号
【发文日期】2002-04-16
【实施时间】2002-04-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适用税额的通知》(陕财税[20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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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财税﹝1999﹞6号
【发文日期】1999-03-29
【实施时间】1999-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审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5.22
•【文号】国税发[2000]93号
•【施行日期】200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国税发〔2000〕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
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0.04.07
•【文号】国税函[1990]354号
•【施行日期】1990.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1990]354号1990年4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鉴于饲料添加剂原料工业社会效益好,企业本身经济效益较低,饲料添加剂需求缺口较大的实际情况,为了扶持和增强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国家节约外汇,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饲料工业及牧区畜牧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89]142号)精神和我局有关规定,对专门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工业企业,在1990年内,凡已享受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三年照顾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免征所得税照顾尚未到三年的,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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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饲料工业办 公室关于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 【颁布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市国税函﹝2002﹞104号 【发文日期】2002-04-29 【实施时间】2002-04-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饲料办《关于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陕国税流 字[2002]0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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