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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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是指我国针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和运营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有序和便利,提高旅客运输的服务质量,并规范客运站的管理和运营。

道路旅客运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等。

2.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营要求,包括车辆的购置、安全技术检测、运输证明和运行规范等。

3. 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质量要求,包括运输价格、运输安全、服务态度和服务设施等。

客运站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客运站的建设和规划要求,包括站点选址、场地布局和设施装备等。

2. 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要求,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等。

3. 客运站的运营管理要求,包括运输组织、票务管理、客流控制和站内秩序等。

4. 客运站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理要求,包括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理等。

通过这些规定和措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权益,推动道路交通运输的发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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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申请机构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 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 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⑥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 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 新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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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
⑦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 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 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 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⑧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 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 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 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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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有符合从事客运经营条件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证的驾驶人员;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 路和站点方案。
第三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 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交通部依据《道路运 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2005年8月1日实施。(并经过 两次修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道路运政
《客规》的意义
《新客规》
放松管制,扩大企业自主权,灵活应对市场变化
3 主要修订内容
道路运政
新 客 规
8章110条
《新客规》
1
总则(第1-7条)
2 经营许可(第8-33条)
3 客运经营管理(第34-58条)
4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59-68条)
5 客运站经营(第69-81条)
6
监督检查(第82-92条)
学客规
看亮点
执法懂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主 讲 人:
前言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 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 简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客规》
道路运政
《客规》的修订背景
《新客规》
背景
近年来,受私家车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综合运输体系日趋健全特别 是高铁成网运行、互联网+运输服务深度融合等因素影响,客运市场环境 发生深刻变化,客运结构持续调整、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2020年,突如 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道路客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经营者普遍出现经营 困难,亟需在守住安全稳定底线的基础上,强化政策扶持,促进行业复工 复产达产,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为此,迫切需要对《客规》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道路运政
主要修订内容(二)
《新客规》
主要修订 内容(二)
规范客运定制服务
明确从事定制客运需先取得班线经营许可,定 制客运车辆核定人数在7人以上,在发车时间、上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汽车、摩托车等道路交通工具进行的旅客运输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和车辆的相关证件。

2. 运输许可的核发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3. 运输许可的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运输车辆1.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且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超员。

2. 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应急工具、灭火器等。

同时,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3.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进行运营,不得私自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四、驾驶人员1. 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书。

驾驶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

2. 驾驶人员应当服从运输组织和调度,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

同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运输线路。

五、客运站1.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客运站应当设立安检和票务检票等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升级,确保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3. 客运站应当设立旅客投诉和信息咨询的窗口,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六、旅客权益保护1. 旅客在购票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2.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当获得安全、文明的服务,不得存在超售和超载的情况。

3. 旅客在车辆发生事故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获得赔偿和投诉渠道。

七、监督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解读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客运相关经营者更好地理解《客规》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客规》出台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道路客运是综合运输体系中运输量最大、通达度最深、服务面最广的运输方式。

部于2005年制定出台《客规》,并结合运输管理费收取政策调整、完善包车客运管理、“先照后证”改革、落实长途客运实名制管理等工作需要,对部分条款先后作出6次修正,对规范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受私家车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综合运输体系日趋健全特别是高铁成网运行、互联网+运输服务深度融合等因素影响,客运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高品质、个性化、多元化的出行需求逐步释放,客运结构持续调整、竞争日趋激烈,亟需深化道路客运“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道路客运营商环境,提升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更好发挥道路客运机动性强、便捷度高的比较优势,切实保障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特别是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道路客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经营者普遍出现经营困难,亟需在守住安全稳定底线的基础上,强化政策扶持,促进行业复工复产达产,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工作。

为此,迫切需要对《客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客规》修订后,包括总则、经营许可、客运经营管理、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新增)、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个部分。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调整客运许可层级,并对客运班线的划分标准、类型及协商决定机制作相应调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行为,保障道路旅客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注重安全、便捷、舒适、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注重服务、安全、卫生、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五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道路旅客运输证。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交通运输保险,为旅客和车辆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购买车辆,车辆应具有安全、舒适、环保等条件。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具有安全、卫生、舒适、便捷、文明等条件,内设接待、候车、配送、售票、贮存和管理等用房。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确保车站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并公示旅客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包括行李寄存、洗浴、餐饮等一系列服务方便旅客。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解决旅客问题,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和客运站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证照和车辆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道路旅客运输质量和服务水平。

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客规》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 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新规》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 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 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新规改为“跨省级行政区域(毗 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客规》修订后,包括总则、经营许可、客运经营管理、班车客运定制服 务(新增)、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个部分(目录)。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9〕6号)要求,调整客运许可层级,并对客运班线的划分标准、类型及 协商决定机制作相应调整。 (二)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减少了许可管理事项,并增加了规范客 运新模式发展和强化安全监管内容。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新规》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 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 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 包车客运” 新规改为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 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 实行分类管理” 《补规》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 运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 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
第二章 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 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 辖乡镇的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1日)修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一是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经营活动;二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三是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四是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细化了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市场的经营许可制度,设定了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及客运站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的多项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国务院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法规,是当前道路运输领域的法律层次最高的规定,因此制定任何有关道路运输的规定都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条款。

所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规章,设定的基本制度及立法精神,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总则、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三节、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具体化,作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本条归纳的“规范、维护、保障、保护”八个字,也是对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目标、工作原则、发展方向的描述。

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工作就是为了规范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的秩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有序的运输服务,客运站应当为旅客提供舒适、便利的候车和换车设施。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不得进行无证经营。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运输安全管理规程,加强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严禁使用无证驾驶员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载客数不超过核定载客数,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将旅客运输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四条客运站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许可手续,确保客运站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 示例:
• 云南保山交通运输集团通过和社会快递合作,利用客运站的富余空间进行快递的分拣和配 送业务。在保山市腾冲县固东镇客运站,社会快递的一天的进出港总量约为2000件,经营 企业充分利用场地资源,在取发快递的途径之路上布置商超、零售店等业态,有效利用人 群流量,增加了站场的商业收入。
规范客运定制服务
运站资源; • Ø 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授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否细分市
际、县际、县内管理; • Ø 允许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
市内、县内包车客运业务。 • Ø 同时,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适度上调,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 新《交规》进一步放宽了对“车进站、人归点”的传统班线经营方式的限制,车辆可以根 据乘客需求灵活停靠,线路经营可以实现“一站多点”的运营模式,企业经营者在保证乘 客实名制管理、行李安检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做好备案可以在站外的客流密集地点设立 停靠点,增加客流来源,提升线路收益;
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 Ø 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 • Ø 同时,对农村客运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农村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
者自行决定,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无需进站发班,更好满足实际运营需要, • Ø 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发展预约响应、区域经营等形式的农村客运。
• 总体来看,在国内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日趋健全、客运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人们的出行
• 关于包车客运相关管理规定的放松,也意味着企业可以更方便、更轻松地通过租赁外包 车辆实现额外收益;
• 对于“营运车辆对战场依赖度越来越低引发的站场商业价值下降”的情况,新《客规》 中提出的“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 站资源”等相关条款,也为企业经营提供了发展思路,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熊燕舞提出了“突破安检仪做商业、突破出租门面收租金这种简单粗放、低附加值的经营 模式”,与当地政府、区域需求深度结合,对站场土地资源和空间的深度商业开发,把城 市功能挖掘出来、跟新兴业态结合起来,进一步打开思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及解读培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及解读培训
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 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 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的工作背景
道路客运是综合运输体系中运输量最大、通达度 最深、服务面最广的运输方式。部于2005年制定出 台《客规》,并结合运输管理费收取政策调整、完 善包车客运管理、“先照后证”改革、落实长途客 运实名制管理等工作需要,对部分条款先后作出6次 修正,对规范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维护客 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合 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受私家车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综合运输体系日趋健 全特别是高铁成网运行、互联网+运输服务深度融合等因素影响, 客运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高品质、个性化、多元化的 出行需求逐步释放,客运结构持续调整、竞争日趋激烈,亟需深化 道路客运“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道路客运营商环境,提升经营 者的经营自主权,更好发挥道路客运机动性强、便捷度高的比较优 势,切实保障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特别是2020 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道路客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经营 者普遍出现经营困难,亟需在守住安全稳定底线的基础上,强化政 策扶持,促进行业复工复产达产,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工作。 为此,迫切需要对《客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三是放宽客运经营限制,激发市场活力。允许客 运班车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区沿途下客,便 利旅客出行;允许客运站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 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站 资源;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授权省级交 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否细分市际、县际、 县内管理;允许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 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市内、 县内包车客运业务。同时,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 适度上调,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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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一是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经营活动;二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三是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四是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细化了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市场的经营许可制度,设定了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及客运站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的多项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国务院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法规,是当前道路运输领域的法律层次最高的规定,因此制定任何有关道路运输的规定都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条款。

所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规章,设定的基本制度及立法精神,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总则、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三节、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具体化,作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本条归纳的“规范、维护、保障、保护”八个字,也是对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目标、工作原则、发展方向的描述。

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工作就是为了规范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的秩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调整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调整范围的原则界定,其范围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两大部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调整范围的界定一共涉及到三条,即第二条、第三条、第九十七条。

第二条是原则界定,第三条是细化,第九十七条是排外条款,即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将本属于道路客运范畴的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解读]本条是对调整范围具体细化的规定。

本条是对道路客运经营的一个明确的定义。

道路客运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这里还包含着两个信息点和层次:第一个信息点和层次是指用客车,这就是对交通部门管理范围的重大界定。

道路客运管理是针对使用汽车中的客车从事营业性客运经营活动的管理,而没有包括对三轮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的客运管理。

在这个问题上,以前我们认识不太一致,而确实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运管机构也管理着三轮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的客运。

对于这类客运,为什么没有纳入管理范畴,主要是当前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至于说这类客运由哪个部门去管,在当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由地方政府去决定。

第二个信息点和层次是指道路客运具有商业性、盈利性,即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运输费用结算,或者为企业的其他经营活动提供客运服务。

因此,客车运输是不是商业性、盈利性的,是确定是否应该由交通部门予以调整的重要依据。

关于班车客运的定义有几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班车客运的营运客车是在城市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的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由此可见,客运班车与公交车的区别也在这里体现出来,班车客运是主要在城市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的道路上运行,当然也有部分在城市道路运行,但公交车则是完全在城市市区内运营。

第二层意思是班车客运与包车客运的不同点在于它是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这四个要素运行的、缺一不可的,只有具备这四个要素才是班车客运。

第三层意思是这次规定对班车客运的分类较以前大大简化了。

原来班车客运分类很复杂,有城乡班车、普通班车、直达班车等等,这次分类简化后改成了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两种。

直达班车客运是中途不补充客源的点到点的运输,普通班车客运是中途可以补充客源的运输。

本条关于加班车客运特别点明它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它的前提是在正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的时候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所以班车客运需要具备的四个要素,加班车的发车时间和开行班次两个要素是属于不确定因素,应该排除掉;但加班车的线路和站点必须与正班车两个要素相一致。

关于包车客运的定义。

包车客运最核心的要素是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在包车上乘坐的旅客应该是用一张客票或者说是团体客票,旅客是一个团体,是以团体名义包用客车的;或者是由一个组织者,比如说旅行社或者是某一个工厂,也可以是由一些人自发联系在一起集体包用客车。

所以,包车客运的首要条件是团体旅客。

包车客运有几个特点:一是它与汽车租赁的主要区别是包车客运向客户提供驾驶劳务,汽车租赁是不提供驾驶服务的,但具共同点都是车辆包租使用;二是包车客运要按用户的安排使用,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按行驶里程和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这是与班车客运的最大区别。

关于旅游客运的定义。

旅游客运最核心的要素,一是运送的对象是以旅游观光为目的的旅客;二是运营线路必须是在旅游景区(点)内或者至少有一端是在旅游景区(点)内。

旅游客运作为道路客运的一部分,本规定将其管理方式与班车、包车客运进行了合并。

我们把旅游客运分成两类。

一类是非定线旅游客运,即旅游包车,原来发省际旅游或者省内旅游标志牌的车辆按照包车客运的管理方式来进行管理,以后改发包车客运标志牌;另一类是定线旅游客运,包括季节性的定线旅游客运,以后按照班车客运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但不论管理方式如何,旅游客运都纳入了我们的管理范畴。

关于客运站经营的定义。

客运站经营的定义比较简单,其要素有两个。

第一个要素是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作为客运站经营必须有站房设施或停车场地。

另一个要素是客运站的功能必须是为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具备有偿运输组织功能。

如果说一个客运站丧失了这种功能,改作了他用,就失去了客运站经营的作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从事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这一条的规定是分别对道路客运管理和道路客运经营提出了最基本的和原则性的要求。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高度关注人的生命、健康,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为人们出行提供最大便利,满足人的正当需求,这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我们道路客运工作最基础的要求。

公平、公正是要求管理工作做到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公开、便民是要求在管理工作中信息公开、程序简化,最大程度方便旅客、方便经营者。

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是我们管理工作的目标。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是我们所有工作的最终目的。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有四句话。

一是要依法经营。

所谓依法经营,首先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应当取得合法许可,其次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进行经营活动。

二是要诚实信用。

所谓诚实信用,就是要求对旅客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欺诈行为。

三是要公平竞争。

所谓公平竞争,就是要依照同一规则行事,通过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等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使用暴力、强制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手段限制、干扰和影响其他经营者,不利用自己的优势和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经营者。

四是要优质服务。

所谓优质服务,就是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运输服务,满足广大旅客日益提高、不断变化的运输需求,促进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解读]本条是国家倡导道路客运企业发展方向的规定。

目前,对道路客运企业实施了两项制度,一项是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另一项是质量信誉考核。

关于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本规定中已改为企业等级评定。

企业等级评定是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的延续。

交通部推行道路客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来,一共评出了客运资质企业4927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13家,二级资质企业374家。

几年来,全国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在推动道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表现如下。

一是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

根据2000年与2003年的数据对比,全国客运经营业户(含个体经营业户,不含出租汽车客运业户)已由22.6万户下降到14.17万户,下降了37.3%,客运企业由9488个下降到4972家,下降了48.1%。

二是中高级客车大幅度增长。

全国高级客车由28602辆增加到59401辆,增长了107.7%。

三是客运企业资质等级划分后,为各省开展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条件。

但是客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中也不否认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一是企业通过假联合和挂靠车辆以骗取资质等级;二是一些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强制客运业户加入企业,企业借机高收费,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

为继续深化道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今后将继续实施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这是引导企业规模化发展的重要措施,但鉴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取消,今后评定工作将由道路运输协会办理,企业等级评定标准也已发布,但企业等级不再作为运管机构审批客运班线的许可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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