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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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养老机构安全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6.01

•【字号】鹤政办发〔2015〕23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实

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5〕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鹤岗市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老年人在和谐、安全的环境下安度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福〔2015〕7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满足我市老年人健康、安全养老需求为目标,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我市养老机构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全面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二、原则目标

坚持联合执法、各司其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县(区)两级领导机构和执法检查工作组。市级工作组负责对市直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县(区)的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区)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养老机构的执法检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封闭管理养老机构医保服务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封闭管理养老机构医保服务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封闭管理养老机构医保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0.02.27

•【字号】黑医保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封闭管理养

老机构医保服务的通知

黑医保发〔2020〕10号各市(地)医疗保障局、民政局:

按照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联防联控做好养老机构排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在疫情期间,各地医保部门、民政部门要对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进一步加强医保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参保数据对比。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民政部门要共同做好养老机构在院老人和工作人员参保数据核实,对未参保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强医保政策宣传,督促参保,充分享受医保待遇。

二、做好“不见面”“不中断”医保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话、微信为封闭管理养老机构人员提供医保服务,并及时公布办理各项业务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做到各项业务“不见面”“不中断”办理。

三、支持代购代办医保业务。支持养老机构指定人员为在院老人提供代购药

品、代办医保卡密码解锁等医保业务办理,指定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不凭处方直接购买处方药品。各地医保部门要督促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四、支持长处方购药。享受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治疗待遇的在院老人,根据治疗需要一次可开三个月药量。

五、支持手工报销。因封闭管理造成在院老人及工作人员刷卡购药不便,个人可现金垫付购药费用,待疫情结束后由医保部门统一进行手工报销。对发生的无卡住院垫付现金等特殊情况,待疫情结束后到医保部门优先进行手工报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民发〔2014〕77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4年6月18日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权限、受理和决定、许可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2014年第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城乡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

目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0

•【字号】黑政规〔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

施意见

黑政规〔2017〕3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全面推进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决策部署,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有序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让老年人共享

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文明、家庭和谐、老人幸福。

(二)基本原则。

需求引领,注重实效。以老年人口服务需求为导向,着眼养老服务重点难点问题,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优先急需、精准精细、优惠实惠、经济便利,务求取得实效。

突出公益,立足民营。坚持照顾服务项目公益优先,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人照顾新项目、新业态、新模式。

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坚持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提高资源配置灵活性、有效性,提高服务系统性和操作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现照顾服务效能最大化。

补齐短板,着眼长远。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对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统筹谋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先行、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9.07

•【字号】黑政办发〔2022〕45号

•【施行日期】2022.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2〕4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7日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

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养老托育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

(一)发展基础。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21年底,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到2204

家,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9.98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46%,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7%,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3%。截至2022年3月底,全省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到1887个,托位总数达到30947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0.99个。

养老托育服务业态加快发展。养老与旅游、医疗、教育等加速融合发展,全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达到131家,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1.52%,社区老年教育办学机构达到2750个,近三年累计培训120 万余人次。云计算、大数据、5G等技术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加快应用,涌现出一批智能护理设施、康复辅助器具、康复治疗设备生产企业,22户乳粉企业接入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6.12.28

•【文号】发改社会[2016]2776号

•【施行日期】2016.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6]2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现将第二十二条任务“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的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遴选出拟表彰省市名单统一报送至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在中央有关补助中对表彰省市予以资金倾斜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南哲***************************.cn,张明************;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王晖***************************.cn;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罗海平010-58123306,*****************;民政部社会福利司马雅欣*********************************。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

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6.07.28

•【字号】黑民发〔2016〕96号

•【施行日期】2016.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

老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民发〔2016〕96号

各市(地)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施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的意见》(黑办发〔2016〕24号),在社区层面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社工人才的作用,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的有机融合,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排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黑办发〔2016〕24号文件和本《方案》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厅“三社联动”办公室综合组。

联系人:张聪

联系电话及传真:0451—82610863,

电子邮箱:***************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6年7月28日

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

一、总的遵循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施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的意见》(黑办发〔2016〕24号)和民政部、黑龙江省《部省合作协议》以及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有关社区居家养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学习借鉴国内外社区居家养老的先进理念、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立足我省各地社区居家养老的实践探索和前期调查研究成果,以社区居家养老需求为导向,通过项目化管理,社会组织承接,项目购买与志愿奉献相结合,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

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黑龙江省监管局,黑龙江省体育

•【公布日期】2020.07.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消

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

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0.02

•【字号】黑政办规〔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10.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

通知

黑政办规〔2021〕2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日

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学规划布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政策体系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1.加强统筹规划。针对我省老龄化程度高、生育水平低等问题,把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一老一小”问题作为新发展阶段改善民生福祉的重大举措,摆上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据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总量、结构变化和养老托育实际需求,在2021年底前编制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养老托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促进全省养老托育区域均衡发展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黑民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黑民规〔2021〕4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特制定《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2021年5月31日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

意见

为更好推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根据国家民政部、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以及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0.06.01

•【字号】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护理

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

意见

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指示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主要目标,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

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等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福祉。

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7.30

•【文号】民办发[2014]24号

•【施行日期】2014.07.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4〕2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精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经过对各地申报材料的认真审查,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42个地区(详见附件)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调动各个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领导。试点地区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

室,组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要加强创新。试点地区要紧密围绕《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的8个方面内容开展试点。要注重改革创新,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总结一批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

黑龙江申请养老保险流程

黑龙江申请养老保险流程

黑龙江申请养老保险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各地补贴的标准不一样,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补贴的步骤:

1.本人要持证明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如果认定通过则可以继续下述步骤,如果认定不通过则不能通过。

2.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必须经过认定认定,否则不能通过。

3.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主要包括灵活就业的项目及历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到户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就失业证》《身份证》;

(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四)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原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7.09

•【字号】黑民福[2014]88号

•【施行日期】2014.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

(黑民福〔2014〕88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支持全省民办(含公建民营)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一)建设补贴。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民办(不含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负担。

(二)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月每张床位100元,省和市县各负担50%。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需求,适当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补贴资金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正式申报前全部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持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报补贴资金的不予受理。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

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08

•【字号】黑民规〔2021〕16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黑民规〔2021〕16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已经省民政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未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执行,确认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2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我省老年人特别是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逐步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有效对接,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发展为普惠型,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经省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我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截至2009年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52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数的13.7%,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40.39万人。老年人口呈加速增长态势,老年人口的年龄结构渐趋高龄化,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等社会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实现我省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转变的重要举措。由政府财政给予高龄老人特别是高龄老人中的贫困老人适当的生活补助,是我省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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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黑发改社会[2014]36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10.25

【实施日期】2014.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

方案的通知

(黑发改社会〔2014〕36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4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精神,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省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建设,养老机构床位总量明显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面拓展,养老保障政策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呈良好发展态势。截至目前,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7张。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省养老机构建设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机构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亟待解决,部分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单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多数民办机构设施条件较为落后,平均入住率不足70%,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龄人口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趋势明显等特点。到2014年底,预计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609万人,到2017年底达到671万人。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是适应养老模式转变,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解决老年人养老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务实举措,要抓住国家和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利契机,积极推动养老机构建设,努力提高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提高养老服务和保障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增加养老供给,规范发展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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