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黑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民规〔2020〕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0〕6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现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0年8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对象和要求第三章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第四章等级评定程序和要求第五章回避与复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标志使用要求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长期集中照料或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等级评定机构,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建立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审核委员会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开展自我评价,并接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审核、作出评定等级结论的过程。
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诚实守信、分级审核、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新)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通过资金、政策等多种形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更新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示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八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办人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三)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资产;(四)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其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第十条申办人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卫生许可证;(三)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消防验收合格证;(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符合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现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14年6月18日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权限、受理和决定、许可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2014年第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主要包括城乡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光荣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照料和医疗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9.12•【文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为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健康与养老服务需求快速释放。
健康、养老、体育健身事业经过多年发展,虽然具有一定基础,但总量普遍不足、布局与结构不合理,总体发展明显滞后。
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既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健康与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健康、养老、体育健身领域的指导意见,按照本通知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做好项目组织实施、服务引导工作,促进社会资本愿意进、进得来、留得住、可流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黑政办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4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7日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养老托育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一)发展基础。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21年底,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到2204家,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9.98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46%,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7%,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3%。
截至2022年3月底,全省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到1887个,托位总数达到30947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0.99个。
养老托育服务业态加快发展。
养老与旅游、医疗、教育等加速融合发展,全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达到131家,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1.52%,社区老年教育办学机构达到2750个,近三年累计培训120 万余人次。
云计算、大数据、5G等技术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加快应用,涌现出一批智能护理设施、康复辅助器具、康复治疗设备生产企业,22户乳粉企业接入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康养品牌效应持续扩大。
创新建立天鹅颐养经济走廊城市合作机制,叫响“夏季养老在龙江”旅居康养品牌。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黑民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民发〔2016〕96号各市(地)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施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的意见》(黑办发〔2016〕24号),在社区层面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社工人才的作用,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的有机融合,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排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黑办发〔2016〕24号文件和本《方案》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厅“三社联动”办公室综合组。
联系人:张聪联系电话及传真:0451—82610863,电子邮箱:***************黑龙江省民政厅2016年7月28日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一、总的遵循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施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的意见》(黑办发〔2016〕24号)和民政部、黑龙江省《部省合作协议》以及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有关社区居家养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学习借鉴国内外社区居家养老的先进理念、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立足我省各地社区居家养老的实践探索和前期调查研究成果,以社区居家养老需求为导向,通过项目化管理,社会组织承接,项目购买与志愿奉献相结合,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99]3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7.27【实施日期】1999.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3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7月27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防、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全社会的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
安置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实行依法接收、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
凡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保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特别是中省直单位更要顾全大局,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人代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对已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去单位报到上班的退役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不予重新安置,转回街道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
各地要根据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安置比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02•【字号】黑政办规〔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日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学规划布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政策体系(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1.加强统筹规划。
针对我省老龄化程度高、生育水平低等问题,把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一老一小”问题作为新发展阶段改善民生福祉的重大举措,摆上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据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总量、结构变化和养老托育实际需求,在2021年底前编制养老托育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养老托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促进全省养老托育区域均衡发展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
2.优化城乡养老服务布局。
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扩面增点,突出哈大齐等重点地区,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养老配套网络,合理布点社区嵌入式养老设施。
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开展社会化管理运营,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1.19•【文号】发改价格[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性,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6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6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已经省民政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未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执行,确认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六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具有我省户籍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其中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3
•【字号】黑政办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75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611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我省老年人特别是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逐步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有效对接,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发展为普惠型,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经省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我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截至2009年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52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数的13.7%,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40.39万人。
老年人口呈加速增长态势,老年人口的年龄结构渐趋高龄化,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等社会问题日益显现。
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实现我省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转变的重要举措。
由政府财政给予高龄老人特别是高龄老人中的贫困老人适当的生活补助,是我省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深入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黑发2010〕11号)精神,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实现我省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试点面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口的10%以上。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早日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黑政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建设厅、卫生厅、文化厅、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7月27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2004年7月12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一)凡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及符合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的士官(凭复员证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丧葬费标准
黑龙江省丧葬费标准
在中国,丧葬费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不同地区的丧葬费用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而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黑龙江省的丧葬费用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黑龙江省的丧葬费用标准。
首先,黑龙江省的丧葬费用主要包括殡葬服务费、殡葬用品费、火化费等。
其中,殡葬服务费是指殡仪馆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遗体冷藏费、遗体防腐费、遗体清洗费等。
殡葬用品费是指棺木、骨灰盒、花圈等物品的费用。
火化费则是指进行火化处理的费用。
其次,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的文件,黑龙江省的丧葬费用标准为,殡葬服务费为每天每床500元,殡葬用品费根据具体物品收费,火化费为每具1000元。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丧葬费用还会存在一定的浮动。
再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低保家庭、孤儿、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黑龙江省还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享受相应的殡葬费用减免或补助。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的丧葬费用标准是比较明确的。
对于普通家庭来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丧葬费用,避免因为经济压力过大而影响家庭生活。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关注丧葬费用的合理性,为特殊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丧葬费用是一个社会性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来解决。
希望通过这篇文档的介绍,能够让更多人了解黑龙江省的丧葬费用标准,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黑民优[2009]8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9.08.10【实施日期】2009.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民优〔2009〕83号)大兴安岭行署、各市(县)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现将《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8月10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要求,按照国家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狠抓优抚工作落实,推动了优抚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持续提高,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有效缓解,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现了跨越发展,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下,优抚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主要有:随着国家和我省优抚保障制度建设的推进步伐加快,一些地方相应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有所滞后;随着优抚保障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优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需要进一步规范;随着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减员高峰的到来,重点优抚对象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亟待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对优抚保障“充分体现优待优惠原则”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优抚保障任务日益繁重,基层优抚工作队伍整体素质急需提高;随着民政工作职能的增加,一些民政部门领导对传统性的优抚工作有所忽视。
为解决当前全省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高全省优抚保障的整体水平,推动优抚工作科学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组织领导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国家、建设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2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2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0日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条件,精准认定;(二)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标准规范,高效便民;(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特困人员认定流程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执行,认定条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8.30•【字号】黑民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19〕4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为民生保障的一项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基本制度安排,是充分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手段,是一项政策敏感性强,政治敏感性更强的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所在。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不用心、不作为、标准低、不落实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救助供养标准,规范审核、认定程序,规范均等化服务内容,拓展照料护理方式,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靠。
切实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存在的供养标准不规范、供养措施不完善、统筹发展力度不够、城乡均等化服务不均等的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中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照料护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由各地结合当地社会救助领域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
各地应在省级指导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标准内容,制定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之和,原则上不得低于省级特困供养指导标准,并于每年12月底前以市(地)为单位将两项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
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民发[2016]179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6.10.09
【实施日期】2016.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国管局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
服务的通知
(民发〔2016〕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
局:
为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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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黑发改社会[2014]36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10.25
【实施日期】2014.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
方案的通知
(黑发改社会〔2014〕36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4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精神,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省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建设,养老机构床位总量明显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面拓展,养老保障政策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呈良好发展态势。
截至目前,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7张。
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省养老机构建设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机构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亟待解决,部分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单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多数民办机构设施条件较为落后,平均入住率不足70%,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龄人口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趋势明显等特点。
到2014年底,预计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609万人,到2017年底达到671万人。
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是适应养老模式转变,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解决老年人养老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务实举措,要抓住国家和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利契机,积极推动养老机构建设,努力提高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养老机构建设、提高养老服务和保障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增加养老供给,规范发展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