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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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规范告知书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规范告知书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规范告知书

1.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必须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严格按照所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材质、内容、色彩、面积规范设置,如出现未按审核要求设置的,将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2.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制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JJ149—201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相关设计计量标准,确保安装施工质量,设置期间,须保证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安全、整洁、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因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单位)和制作单位自行承担。

3.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发生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申请人(单位)和制作单位须及时修复或拆除。

设置霓虹灯及其它灯光设施的,须保证支架设置牢固,设施完好,夜间正常亮灯,无缺字漏字,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

对审批到期后未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的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及设置期间不能正常运作的灯光设施,城市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设置期间,如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单位)自行承担。

申请人(单位):(盖章)制作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扬府发[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以下简称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广告标志设置行为,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广告标志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㈠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㈡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㈢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㈣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志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所在建筑物外部设置的与其名称相符的各种形式的店牌店招、指示牌等。

第五条扬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设置通则 (03)第三章附着式户外广告 (10)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 (21)第五章户外招牌 (24)第六章灯光与照明 (29)第七章设计与制作 (33)第八章安装和施工 (38)第九章维护和保养 (40)第十章验收与检测 (4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

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

1.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的基本原则1.5.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以该密则密、该疏则疏为原则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

1.5.2 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1.5.3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

1.5.4 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曲政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8日曲靖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曲靖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市(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以下简称“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曲靖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审批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治理通知范文

户外广告治理通知范文

户外广告治理通知范文各位广告承办单位和相关企业:大家好!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作为一个重要的信息传播载体,在城市中广泛存在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合规范的户外广告,过度密集的广告数量和无序放置的现象已严重扰乱了城市形象,破坏了市民居住环境的美好。

为了规范和优化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形象和市民幸福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我部决定开展户外广告治理工作。

一、治理目标1. 重点治理城市主干道、商业区、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

2. 健全合规广告审批机制,严格控制广告数量和广告内容,打造干净、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

3. 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二、治理措施1. 广告审批机制优化(1)加强对广告承办单位的资质和信用评估,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建立健全广告审批流程,从源头上控制广告数量和质量。

(3)鼓励推广智能化、数字化的广告媒介手段,合理利用科技手段进行广告宣传。

2. 广告规范管理(1)严格执行《广告法》和相关法规,禁止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广告。

(2)限制广告数量和面积,避免过度密集和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出现。

(3)规范广告位置和布局,确保广告与周围环境融合协调,不得阻挡交通、遮挡景观。

3. 违法违规广告清理(1)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违法广告行为的广告牌和媒体进行依法取缔。

(2)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存在的违规广告现象。

三、整改要求1. 全部承办单位须按照新的广告审批制度进行自查自纠,积极改正违规问题。

2. 取缔未经审批或违规的户外广告,清除存在问题的广告牌和媒体。

3. 注意广告内容合法合规,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广告。

4. 广告牌和媒体应当按要求保持良好状态和定期维修,确保广告效果良好。

四、整改时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广告承办单位和相关企业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整改和违规广告的清除工作。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9〕5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9〕5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9〕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14日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枣庄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广告。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墙(档)、场地、空间设置的路名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实物模型等广告;(二)利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候车亭、自行车棚、报刊亭、电话亭、路名牌、画廊等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设置的灯箱、橱窗、旗幔、绘画、电子显示屏等广告;(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的通知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的通知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
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9.02
•【字号】明城管综〔2019〕71号
•【施行日期】2019.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印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的通知
明城管综〔2019〕71号
梅列区、三元区城管局、市直有关单位城市管理工作机构:
为指导、规范三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强化户外广告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更好地彰显城市特色,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着重考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邀请了省、市城市规划设计方面的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导则》是今后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遵循,也是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依据。

《导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绍政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0〕21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户外商业广告、户外公益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公益广告,是指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各类公益活动的户外广告设施。

交通指示等公共信息指示牌纳入户外公益广告范畴。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广告设施。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顶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纳入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公益广告范畴。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管理,牵头协调相关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城市容貌的监管以及违法设置的查处工作。

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五篇范文]

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五篇范文]

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五篇范文]第一篇: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安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意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3月开始,对城区主要路段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整治。

一、本通告所称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如下形式的广告、招牌:(一)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城市道路、户外场地、桥梁等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的落地招牌、路牌、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三)以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四)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五)沿街单位和经营门店悬挂的名称招牌、门头广告;(六)以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者必须事先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设置许可后,按照安丘市《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意见》的规定,按标准缴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视为违法违规广告,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二)设计艺术美观,制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洁统一,并与外环境相对协调;(三)横(条)幅、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户外软体广告,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四)大中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和利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布局原则、制作标准和安全要求;(五)经营门店的门头、招牌等,应按照“统一规划、一街一型、一店一牌”的要求设置,其色调与建筑风格、街道景观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书模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书模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书模板如下:尊敬的____相关部门:您好!我单位(个人)拟在____位置设置一块户外广告设施,为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我单位(个人)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特向贵部门申请审批。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申请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姓名):____单位地址(住址):____联系人:____联系电话:____电子邮箱:____二、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及面积1. 位置:____(详细地址)2. 面积:____平方米三、广告设施类型及内容1. 广告设施类型:____(如:LED屏幕、广告牌、悬挂式广告等)2. 广告内容:____(广告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四、广告设施设置期限1. 设置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2. 续期申请:如需要续期,我单位(个人)将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贵部门提出申请。

五、广告设施设置及维护措施1. 我单位(个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贵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 在广告设施设置期间,我单位(个人)将确保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广告设施设置完成后,我单位(个人)将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广告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4. 如广告设施出现破损、褪色等情况,我单位(个人)将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六、法律责任1. 我单位(个人)承诺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 如因广告内容违法违规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单位(个人)承担。

3. 如因广告设施设置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我单位(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为确保广告设施的合法合规设置,请您予以审批。

如有需要,我单位(个人)将随时配合贵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特此申请!申请单位(个人):____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此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提交申请前,请确保已了解并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设置第四章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第五章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第六章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体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广告。

不包含招牌及已建、新建商业楼体预留的宣传画面。

第三条凡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户外广告整治一封信

户外广告整治一封信

户外广告整治一封信1城中村居民过上城市生活南山区桃源福光村村民周大姐过去经常提心吊胆。

原来,这位村民的家门口有一根电线杆,电线杆上黑压压地挂满了横七竖八的各种电线电缆,每次出入家门她都生怕头顶上电线会掉下来,因为长期担心“祸从天降”,她的心情很压抑。

在整个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还有一些城中村居民生活在脏乱差之中,为此,从2006年开始,我市启动了为期3年的城中村和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整治结束后,周大姐高兴地说,现在村子变漂亮了,晚上坐在家门口乘凉时的心情好了,也再不用像过去那样担心会有断了的电线“从天而降”了。

据了解,今年市城管局继续推进城中村和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现了特区内100%的城中村和100%的社区创建达标,特区外70%的原自然村和70%的社区创建达标。

到目前为止我市累计已有936个城中村和499个社区通过了考核验收,小区居民真正地过上了现代化的城市生活。

2园博园免费向市民开放今年11月1日起,园博园向市民免费开放,得到了市民的热情追捧。

免费开放首日,就有3100多位游客冒雨来到园博园游览,有的市民不敢相信园博园从此免费开放,以为只是开放11月1日当天,所以专程向单位请假赶来游玩。

当天的游客数量超过了今年几个黄金周期间的园博园入园游客量。

据了解,园博园免费开放后的首个双休日更是迎来了游客高峰,两天内入园人数超过12万人次;而除周末外,平日入园人数也在1万人左右。

免费开放第一周内,入园游客数量超过17万人次,单日和日均入园人数都创造了历史新高。

市民们竖起大拇指,连连称赞这项举措深得民心,是为老百姓做的一件大好事。

3全面提升市政设施水平从今年开始,市城管局启动了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程,整治内容涉及道路、桥梁、路灯、绿化、环卫等多方面的市政设施。

在今年一年里,我市相继完成了包括深南路在内的17条道路的修缮工程,其中深南路修缮和改造工程已于今年5月30日前全线基本完工,另外16条路如景田路、深沙路等分布在各区的主次干道的修缮也已相继完工。

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倡议书

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倡议书

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倡议书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界人士: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户外广告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广告管理问题也日渐凸显。

为了保护城市环境的美丽和谐,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势在必行。

户外广告是城市面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为商家带来巨大的收益,也能够丰富城市居民的生活体验。

然而,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许多商家为了争取更多的曝光率,滥竽充数、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劣质广告不仅影响了城市形象,也对市民的视觉和心理造成了污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倡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广告内容的质量和符合公共利益。

首先,市政府应加大对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他们对广告内容和创作过程有深入的理解和把握,产出更具艺术性和观赏性的广告作品。

其次,我们应建立更为完善的广告审查机制。

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要求广告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那些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侵犯他人权益的广告,应通过严格的法律手段进行惩罚。

同时,要加强对广告牌面的规划和布局管理,控制广告数量和密度,避免广告铺面过度拥挤、破坏城市美观。

最后,我们鼓励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户外广告管理中来,共同努力打造更美好的城市。

每个公民都应当秉持环境保护的理念,主动抵制劣质广告,参与到广告内容的监督和投诉中来。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告从业者们发扬社会责任感,用精心制作的广告作品为城市增添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让我们共同努力,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为城市营造一个美丽、和谐、宜居的环境!谢谢大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枣政办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1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范围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范围包括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枣庄高新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

山亭区、台儿庄区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仍按《枣庄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2号令)规定执行。

二、严格实行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制度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负责新城区(薛城区、枣庄高新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及光明大道两侧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

根据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属地区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初审后报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审批。

中心城区中除新城区以外部分户外广告设置仍由当地区负责审批。

三、征缴程序及资金使用管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暂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编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缴款人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款。

收入实行市、区分成,从2013年4月1日起,其分成比例确定为市级分成20%,区级分成80%。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5]5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5]5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5]5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在公路沿线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和公益宣传的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广场、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橱窗、条幅、彩旗、布幔、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充气拱门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定着于建(构)筑物和城市公共设施上或者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共场地及其他场地(以下统称阵地)上设置的,具有构筑性质的,长期专用于发布广告的固定媒体。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并实施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尊敬的广告主:
兹有我方(以下简称“承诺方”)受贵方委托,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
工作。

为确保广告设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此向
贵方作出以下承诺:
一、合法合规性承诺
承诺方保证所进行的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等,确保广告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质量保证承诺
承诺方将确保广告设置的质量,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材料和工艺,保
证广告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在广告设置过程中,承诺方将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施,防止任何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影响的事故发生。

三、时间进度承诺
承诺方将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广告设置工作,确保广告
按时投放,不影响贵方的广告宣传计划。

四、维护保养承诺
广告设置完成后,承诺方将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维护服务,确保广告
设施的正常运行。

在维护期内,如遇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广告设施损坏,承诺方将负责维修或更换。

五、信息保密承诺
承诺方将对在广告设置过程中获知的贵方商业秘密和广告内容等信息
严格保密,未经贵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承诺
如承诺方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导致贵方遭受损失,承诺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贵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七、其他事项
本承诺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广告主(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各类通知书(存根)

各类通知书(存根)

XX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事先告知书(存根)潭县城执责拆告字〔〕第号:经查,你(单位)在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门店招牌)的决定。

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年月日前到XX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或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陈述、申辩的期限一般为1至3天。

XX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事先告知书潭县城执责拆告字〔〕第号:经查,你(单位)在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门店招牌)的决定。

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年月日前到XX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或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

联系人:联系电话:(公章).年月日XX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责令自行拆除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通知书(存根)潭县城执法拆字〔〕第号:经查,你户在路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存在以下行为:□审批过期□未经审批□。

现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限你户于接到本通知五日内自行拆除。

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当事人:(签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XX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责令自行拆除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通知书潭县城执法拆字〔〕第号:经查,你户在路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存在以下行为:□审批过期□未经审批□。

现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限你户于接到本通知五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计划文本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计划文本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计划文本第1章总那么第1条为了进一步标准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强化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城市形象和城市环境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宜居环境,提高户外广告整体质量和水平,增进宣城市户外广告业的健康进展,特编制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计划。

(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2条计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4)《城市计划编制方法》;(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6)《城市面貌标准GB 50449-2020》;(7)《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CJJ149-2020)》;(8)《宣城市城市整体计划》(2007-2020);(9)《宣城市近期建设计划》(2020-2021);(10)《宣城市城市面貌标准》;(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3条计划范围本计划的城市计划区范围为宣城中心城区整体计划范围,总建设用地面积约65平方千米。

第4条计划内容本计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标识。

第5条指导思想运用城市设计理念,对宣城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合理布局,使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环境景观和谐进展;正确引导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为美化城市景观效劳,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治理标准化、科学化、法制化。

第6条计划原那么(1)整体性原那么;(2)不同性原那么;(3)方便治理的原那么;(4)科技与人文相结合的原那么;(5)地址性原那么;(6)可操作性原那么;(7)平安性原那么;(8)广告照明与城市夜景观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7条计划目标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与治理,合理布局户外广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的档次和标准,增进城市景观整洁、美观,保障城市公共平安。

形成“特色鲜明、分区合理、重点突出、和谐平安”的户外广告体系,突出户外广告风格、品位,展现城市文化、城市特色。

第8条计划期限计划期限为2021年?2020年,其中近期为2021年?7>2021年,中远期为2021年-2020年,重点突出近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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