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1

合集下载

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

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

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10月9日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8月19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管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表彰二00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表彰二00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表彰二00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表彰二00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08年全省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开展二○○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08〕90号)精神,在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我局组织审议评定,决定授予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处等78家单位(部门)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徐宏芳等142位同志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扎实工作,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00九年元月二十二日附件1:二○○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名单(78家)一、南京市(6家)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基本建设管理处南京市六合区建筑工程管理局高淳县建筑工程局溧水县建筑工程局南京市江宁区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二、无锡市(5家)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锡山区建设局宜兴市建设局无锡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无锡市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三、徐州市(5家)徐州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邳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安监站徐州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江苏汉中建设集团四、常州市(5家)溧阳市建设局金坛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成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五、苏州市(6家)苏州市建设局常熟市建筑管理处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太仓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张家港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六、苏州工业园区(2家)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七、张家港保税区(1家)张家港保税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八、南通市(6家)通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海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南通市港闸区建设局海安县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连云港市(5家)灌南县建设局连云港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连云港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淮安市(6家)洪泽县建设局淮安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司南工程有限公司十一、盐城市(5家)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江苏东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二、扬州市(6家)扬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江都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江苏邗建集团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十三、镇江市(3家)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索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四、泰州市(4家)兴化市建筑安全监察站靖江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靖江市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十五、宿迁市(4家)泗阳县建设局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泗洪县建筑业管理处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六、部、省属企业(8家)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华兴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江苏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十七、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1家)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附件2:二○○八年度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名单(143人)一、南京市(14人)徐宏芳任强孔庆平邢久奎李仕富刘建平周强黄铭龙何宇林王晓峰潭卫佳朱仁平胡春鹏沈齐心二、无锡市(9人)赵琦伍敏毓唐军蒋国良祝君乔华崇乐张志强周琰杨学辉三、徐州市(10人)薛涛陈松常雷杨卫东卫荣勤朱彦春丛国华梁中许建阳顾山四、常州市(10人)王鸣军蒋志辉张建中蒋敏求史卫忠朱国平朱小强杨建栋张光忠沈小平五、苏州市(10人)张维明孙国明冯永红王浩然王鹏施红健胡超群陆正奇周政张利军六、苏州工业园区(4人)卫严张建平吴立旦徐军七、张家港保税区(2人)周宇张云法八、南通市(12人)仲飞姜林窦金城陈照炎张亚康陈月贵石祚国顾道明邵海荣张勇刘文飞季贤均九、连云港市(10人)季金华徐卫李斌叶成英周康伏广琛王以军张强严景彦梁刚十、淮安市(10人)李建业姜树高苏翔朱树弟邵海龙宋建春管学才宋钻钻张明星范业广十一、盐城市(10人)陈建斌陈大成陈水祥徐建刚陈卫东倪群顾祥松孙志伯孙华许文量十二、扬州市(11人)唐朝文樊世盛陶钦苏玉虎郭志良周群利曹德荣王志明李鸿明华清江薛玉文十三、镇江市(7人)高玉龙张坤钱进朱连荣孔祥盛张国祥陆纪祥十四、泰州市(8人)徐彬钱晓云张留圣朱宝标顾晓斌冯春桂黄飞澍赵英豪十五、宿迁市(8人)索新玲白伟刘璞韩井军潜义杨武尚俊利许彬十六、部、省属企业(6人)蔡爱华王先华相咸高陈天途诸夕明郭鹏飞十七、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1人)王寿伟。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盐政办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

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责任目标监督机制,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每个乡(镇)、每个基层单位,确保不突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值。

市建设局要切实做好市本级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

(三)强化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领导同志既要对分管工作负责,又要对安全生产负责,实行“一岗双责”。

监理员培训习题集1

监理员培训习题集1

监理员培训习题集(安全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

A、整改通知书B、监理工程师通知单C、工程暂停令D、监理工程师联系单2、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

A、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工程复工令C、复查或复工意见D、监理工程师联系单3、监理员旁站监理项目施工过程中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报告。

A、项目总监B、专业监理工程师C、建设单位D、主管部门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查由()组织。

A、项目总监B、监理单位负责人C、监理工程师D、建设单位5、模板支撑的搭设、拆除应由()实施。

A、木工B、木模工C、架子工D、钢筋工6、模板支架搭设完成后,必须经自检合格,办理报验手续,经()抽检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A、监理B、项目经理C、专职安全员D、建设单位7、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监理应巡视检查()。

A、混凝土质量B、混凝土强度C、支撑有无松动变形D、钢筋数量8、梁、板模板支撑应办理拆模申请手续;混凝土应达到()要求。

A、设计强度B、规定强度C、最大强度D、最小强度9、起重机基础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

A、C20B、C25C、C30D、C3510、遇有()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塔式起重机应暂停起重作业;A、四级B、五级C、六级D、七级11、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风力在()及以上时必须立即停止。

A、四级B、五级C、六级D、七级12、安全带应(),挂在牢固可靠处。

A、高挂低用B、低挂高用C、水平悬挂D、高挂高用E、低挂低用13、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三年以下B、三年以上C、三年以上七年以下D、七年以上14、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有期徒刑。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苏建质安〔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精神,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拧紧拧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有效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事故伤亡人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是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购买、租赁和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

二是要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要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三是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实施时,项目经理必须靠前指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健全“三违”处罚台帐。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对各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建立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考核机制。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巡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四是要定期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盐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实施细则(试行)

盐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实施细则(试行)

盐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实施细则(试行)一、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实行网上电子审查,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有限数量制的适用范围: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使用,一般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或2000万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工程,以及投标人数大于50家的工程或报经监管部门同意的技术复杂工程。

三、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程序:为防止入围投标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报价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同步提交,资格预审(不含答辩分值)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取不少于20家(不足部分,按实计取,末位相同的一并入围)投标单位进行项目负责人答辩(若未有项目负责人答辩的直接确定不少于15家投标人进入下一程序),按资格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不少于15家(项目负责人不参加答辩的,或答辩时,项目负责人对业务不熟悉答辩得0分的不得入围。

不足部分,按实计取)入围单位解密投标报价文件。

不少于多少家的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人未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资格条件,最终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不足9家(少于3家除外)的,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后续评审。

资格预审项目因招标人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家,招标人应当降低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量化指标不超过50%)或者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四、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应按以下因素进行评价。

有限数量制评审因素(大项分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小项得分分值不得随意调整):(一)财务状况(10分)(招标人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适当调整有关指标,以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为准)(房建类)1、净资产>1.5亿元得5分;1亿元<净资产≤1.5亿元得3分;净资产≤1亿元不得分;2、资产负债率<40%得5分;40%≤资产负债率<80%得3分;资产负债率≥80%不得分。

盐城市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标准表

盐城市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标准表

精心整理附件二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标准表考评内容评分说明分值(一)脚手架安全网设施钢管脚手架搭设规范;脚手架无专项设计或方案扣1分;使用毛竹脚手架扣2分;附墙连接不符要求扣1.5分;3施工层满铺脚手板或竹笆片,要求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

竹笆片完好无损;脚手板或竹笆片绑扎不牢固,发现一处扣0.5分;作业层脚手板或竹笆片未满铺扣1分;3施工层设1.2米和0.6米高防护栏杆及18厘米高踢脚板(杆);未设防护栏杆扣1分;无踢脚板扣1分; 2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进行封闭;脚手架的架体里立杆距墙体净距一般不大于15cm,如大于15cm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无防护措施扣1分;2脚手架应设剪刀撑和横向斜撑;剪刀撑设置不符要求扣1分;高度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未设横向斜撑扣0.5分;2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搭接不严密,一排超过3个空扣,发现一处扣0.1分。

2小计14 序号考评内容评分说明(二)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措施1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规格、材质符合要求;安全帽未达到GB2811-81标准,扣0.5分;安全GB6095-88标准并无合格证书,扣0.5分;如发现戴安全帽的,发现1例扣0.2分;现场有不按规定的,发现1例扣0.2分;密目式安全网达不到2000×10cm或3kg/片扣1分。

2 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有防护措施,防护设施形成定型化、工具化;有安全警示标志;无警示标志,发现一处扣0.2分;1.5m以内的预留井未用固定盖板防护,扣0.4分;1.5m2以上的洞未设1.2米和0.6米防护栏杆的,扣1分;栏杆里式安全网围护,扣0.4分;洞口处未张挂水平安全网分;立杆及栏杆未漆醒目警示颜色,扣0.6分;3电梯井、管道井内每隔两层或每隔10米设置一道水平防护。

少一道封闭措施或封闭措施不符合要求扣0.4分。

小计(三)施工机械安全措施1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子架)架体规范稳定,有安全防护装置且灵敏可靠;无验收合格牌、最大起重量牌和安全警告标志,发现0.2分;无断绳保护和分层停靠装置或虽有防护装置敏、不可靠的扣2分;提升钢丝绳有毛刺、断股、油锈蚀现象,发现一处扣0.2分;2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设有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吊笼无安全装置扣2分;未经试验或不灵敏扣2分未搭设规范牢固的防护棚,扣0.5分;未经安全检的扣2分;序号考评内容评分说明3塔吊安装、拆卸、作业、指挥符合规范规定,使用前需经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基础无设计计算书和施工详图,扣0.5分;装、拆质或无施工方案,扣1分;无安全装置或不可靠,扣塔吊作业无防护措施扣1分;4 起重吊装;无施工方案,扣0.5分;无警戒线和警戒标志扣0.55 施工机具(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打桩机械等)安装施工符合规范规定。

盐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盐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盐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线敷设等工程项目立项后进入实施阶段的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质,下同)审查;(三)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发放施工许可证;(四)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工作;(五)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六)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七)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八)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九)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含盐城经济开发区)内所有工程建设活动,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

即统一管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属盐都县和城区投资的项目,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报建初审、质量监督和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市、县(市、区)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依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确保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一章总则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局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1、边坡失稳、基坑和支护结构坍塌并严重危及人员及附近民房安全;2、工地火灾并严重危及人员和附近建筑物;3、塔吊倒塌并严重危及附近建筑物和行人;4、大型棚架、提升架及高支撑模板等大面积倒塌;5、工地发生多人中毒事故;6、《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规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的重大事故.7、市政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管护、路灯管护)事故;8、交通、燃气等突发事件二、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ﻫ(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ﻫ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局下属单位及各有关单位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依有关规定执行,本预案不作规定.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一、在区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结合我局的工作职责,成立城南新区建设二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王朝阳局长副组长:许银铃副局长杨春生副局长祁建春副主任科员张军城南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成员:朱玉清工程、交通条线负责人陈玉成市政、绿化管护负责人陈相全路灯管护及供电施工负责人孙远超条线负责人左杰夫条线负责人左海军安全员吉宏平安全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条线,王杨春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安全月总结报告

安全月总结报告

安全月总结报告安全月总结报告(通用10篇)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

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月总结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月总结报告篇1根据国电长源XX发电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起草下发XXXX 电厂项目部《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对我项目部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

现将本次安全月活动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措施到位。

为加强本次安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月活动的有效落实,项目部主管安全的副经理负责本次安全月活动的组织实施。

为提高管理层对安全月活动的重识,在安全例会上组织施工处的主管领导、安全员学习、发动主题为“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专题动员会。

项目部经理在经济上给予安全月活动大力支持,先后多次拨款用于安全月期间的宣传费用,先后制作了主题横幅标示三副(前方办公室、化水办公室、钢筋厂;大型横幅标语二副(翻车机室、化水办公室),小型标语若干,施工处各现场;警言警句安全签名宣传幅两个,并决定以后每月拿出1000元进行安全流动红旗优胜单位的评选。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期间我们开展了警言警句安全签名,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月全员教育考试、参加晋城煤业杯全国安全生产普法知识竞赛活动,评选安全文明流动红旗等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针对火电施工的特点,我们收集了高空作业、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现场习惯性违章等相关方面的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发放到各作业队,组织其学习。

教育员工“遵章守法关爱生命”,提高员工自我防护能力。

通过宣传安全生产月活动,营造浓郁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从而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

三、以安全月为契机,实实在在解决几个问题安全月活动期间各部室、施工处、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实实在在地解决几个问题,把安全月落实到实处作为目标。

安全知识学习内容

安全知识学习内容

各位:为让大家更好的掌握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主要内容,提高大家履行法定监理安全职责的能力,决定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请大家对以下内容进行学习并掌握。

本次考试以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主: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4、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5、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7、6、盐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8、JGJ1309、JGJ59以下为重点内容,请大家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

2013年6月是全国的第12个安全生产月,是江苏省第20 个安全生产月。

201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按照《盐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检查中发现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施工单位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扣2分。

按照《盐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的,扣3分。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理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规定了脚手架钢管宜采用48.3×3.6规格钢管。

建筑工程-安全月活动总结

建筑工程-安全月活动总结

建筑工程-安全月活动总结在安全生产月中,班组贯彻活动主题“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岗位实际,根据公司安全科的具体要求,班组制定了详细的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相关技能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技能,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责任的认识。

公司通过召开安全月专题会、利用调度会、班组工前5分钟、周二及周五安全活动时间,结合班组培训计划学习安全作业标准及岗位安全作业标准和相关规程,对全员进行安全培训。

包括学习《安全应知应会》、《危险源控制措施》、《安全站位》、《安全作业标准》、《安全生产确认制》等,通过对相关安全制度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责任的认识。

1、组织全员签订“安全月期间安全保证书”,通过签名活动,以提高职工安全月活动认识,强化职工安全意识。

2、组织职工开展“吓一跳,冒冷汗”安全险肇事件的讨论会,以职工身边发生过的安全险肇事件、吓一跳经历进行讨论,并将个人经历事件进行书面记录,组织其他员工进行借鉴反思学习。

通过反思事件过程及安全工作不足的同时,找出相关对策,教育提醒全体职工更好地树立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保障职工安全健康。

3、针对性的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及各项实践操作的现场测试,对互保联保、起重吊具使用、安全作业标准、指吊标准手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站位、年度危险源风险控制策划措施和工艺技术规程的进行全员性教育与培训,并且做了详细的个人学习记录,保证了培训的实效性,并且对职工有重点的进行了指导与教育。

4、做好特殊时段、特殊事件、安全重点人物的培训和交流工作的同时,加强职工的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加强职工思想教育,针对“工资改革”“人员优化”“产量任务重压力,车间工装工艺切换频繁特点”“夏季高温期人员存在情绪差异特点”等各方面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避免因职工思想情绪波动,影响现场安全作业。

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无条件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支付款项。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对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围挡墙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在道路周边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

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广告牌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保证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第八条施工中的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围挡,并保持整洁。

第九条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的设置应当安全、合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等应当分类、分规格整齐有序存放,并设置标牌。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当分离,保证安全;施工现场的道路、生活区和加工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施工现场的生活区应当按规定进行绿化,并加强日常维护。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盐政发[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6日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是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负有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管辖范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而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盐城市大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盐城市大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盐城市大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区应急管理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1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已办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必需的装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限额以下依法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的小型(临时)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以及检查设备和设施,必要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2015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2015

安全生产法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增)(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建设局二○一○年四月六日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扣分情况依法进行相应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盐发[2005]5号《关于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的意见(试行)》中的建设管理划分范围,分别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和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企业管理第五条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量化考核扣分,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30分、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0分。

(一)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的;(二)总承包单位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的;(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二)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五)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实施的;(七)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九)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十一条)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五)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六)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虚假的。

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及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四)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使用的(按每人次计);(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行为进行量化考核扣分,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20分。

(一)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承接业务的;(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三)拒不接受工程所在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停工整改决定,强行施工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未造成人员死亡)不报的。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的;(二)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三)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停检点验收的;(五)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六)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七)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三)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五)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六)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七)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八)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九)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三)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四)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二十条专职安全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每检查次扣20分。

第二十一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第二十二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三)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三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六)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四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着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按每人次计);(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一般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