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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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加强现场监测和评估,及时掌 握事故动态和危害程度,为科 学决策提供依据。
救援力量建设及协作机制
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建 设,提高救援人员的专业素质和
技能水平。
建立完善的救援协作机制,实现 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之间的信息
共享和资源整合。
加强与社会救援力量的合作与协 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社会参与的应急救援格局。
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02
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的 消防设施和安全警示标
志。
04
运输环节安全要求与措施
运输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和 安全措施,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 和包装方式。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在紧急情 况下能够及时处置。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和 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
控制。
操作规程
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和作 业环节,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 应急处置措施,规范员工的操作
行为,降低事故风险。
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估
01
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水
平,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方法。
02 03
考核评估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 地进行处置。
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科学、实用和可操作性。
事故现场处置程序和方法
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力量赶赴 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情况,采 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疏散人 员、封锁现场、切断事故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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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今天小编整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及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职责3.1. 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

3.2. 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新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能资讯。

3.3.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厂检验。

3.4. 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管理。

3.5.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门、义务消防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紧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行政部、义务消防防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紧急求援。

3.7. 副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

4.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4.1.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2. 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5.1. 危险化学品由采购部统一采购,采购部应掌握供方准确资讯,确保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2. 申请采购的危化品须经质检部和仓管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危险化学品的贮存6.1.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

6.2.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储存,堆放时堆架之间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3.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头,应放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wei)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者其他危(wei)险性,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危(wei)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第七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防潮防火、通风良好,并配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和灭火设备。

第九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发生反应造成事故。

第十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设立存储记录,记录存储的危(wei)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到货日期等信息。

...(以下省略部份内容)...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wei)险化学品仓库平面布置图》4.《危(wei)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的合法许可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安全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1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剧毒、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助燃性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对人体、设施和环境有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监、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国务院交通、铁路、民用航空、农业标准应当按照化学品危险特性识别和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全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培训并上岗;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1)安全监察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确定、公布和调整,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的安全状况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项目(含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签发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登记。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高毒化学品采购许可证和高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591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59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以及与此相关的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活动。

第三条本法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由于本身的性质、组成和规格等因素,容易发生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物质。

第二章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并接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并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并向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遵守安全距离,限定存储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储存场所的安全,禁止与储存地区不相干的工程机械等机动车辆进入储存地区。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危险化学品泄漏、飞溅和爆炸,避免有毒气体、蒸气向人员密集场所和居住区扩散,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利用率和储存量。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运输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采取特殊运输车辆,防止泄漏、飞溅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以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和监管等方面,不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备案手续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储存条件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和权限,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并处以罚款。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带贮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研究和应用,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和报告措施,组织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估程序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督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出处理建议,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doc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doc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技术工艺进行审查,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文档档案,明确责任人,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备和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企业应当建立防火、防爆、防毒、防腐蚀和泄漏应急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合格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定运输路线,及时修理维护运输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装配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泄漏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使用与处置第十三条市场经营者在销售危险化学品前应当核实购买者的身份和用途,并向购买者传达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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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新编版)
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稍有疏漏,就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因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各工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纷纷制定有关法规、标准和公约,旨在强化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危害和事故。

我国是世界上化学品生产和进口的大国。

我国政府十分关注和重视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和安全使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化学品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化学品安全法规与规章
随着我国化学品工业的发展,我国在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1)经全国人大批准发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法律2002年6
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不少条款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第20条、第32条、第34条等。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也必须遵从该法。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工作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E2005311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是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八届十次会议批准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
约》就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登记注册、加贴安全标签、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操作控制、培训、化学品转移、出口、废弃物处置等问题作出了基本的规定。

(2)国务院依据有关法律颁布的一系列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法规2002年国务院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十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分工,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等六个环节确立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求这些企业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便于从源头上降低和减少事故发生。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经营活动作出了相应规定,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3)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公安部1994年颁布了《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隔离办法》,对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铁道部1995年发布了《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详细地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危险性标志、包装和安全法榆的条件.提出了解决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之中的防护措施。

劳动部和化工部1996年共同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按照《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的要求对生产、经销、运输、储存和使用化学品进一步做了规范。

2002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管理
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分别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经营许可证,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经营许可、包装物和容器定点生产等制度。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E2004]43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机构和程序、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事宜作出了规定。

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还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对危险化学品方面的安全评价进行了
规范。

2005年,公安部颁布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
围绕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规定了各类物质危险类别划分的判据和品名编号的方法。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大类,规定了各类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划分的判据和危险性标志。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按照化学类别和毒性大小,将剧毒物品分为A级有机毒物、B级有机剧毒物和A级无机剧毒物、B级无机剧毒物。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和编写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编写规定》与国际标准SO11014等效,包括16大项、70多个小项的内容。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化学品安全标签,可根据包装和容器的大小可选不同的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标识、危险性概述、警示词、安全措施、灭火方法等。

对于标签的编写、印刷和使用,该标准也做了具体规定。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7694)分别规定了有机物和无机物的命名原则。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公布了包括9大类在内的近5000多种危险货物品名。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对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划分,将作业中接触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化学毒物,根据其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对健康产生危害程度不同划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89)规定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把各类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类、Ⅱ类、Ⅲ类包装3个类别。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颁布了21种危险标志,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

《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储存通则》(GB15603)根据各类化学危险品的特性,提出了储存方式、储存场地、储存限制、消防措施、出入库管理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要求。

这些技术标准作为化学品安全法规的配套规则,为法规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

其中《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导则》等标准为我国建立新型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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