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引言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活动。
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三、主要内容
3.1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主体责任
产生单位负责合理储存、分类、包装和标识废物,并提供准确的转移交接信息;
运输单位负责妥善运输,并提供完整的运输记录;
接收单位负责安全接收、处理和处置废物,并提供处理处置证明。
3.2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程序要求
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性质、数量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与运输单位进行协商和约定;
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废物转移和交接记录,并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并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3.3 监督执法和惩处措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四、附则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适时公布通知。
结束语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切实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共同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有关标准规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处理一直是环境保护领域中的重要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我国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管理政策和具体规定。
本文将从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背景与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与意义危险废物是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的废物,其产生量庞大且具有复杂性。
危险废物的不当处置会影响环境质量、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生态系统造成长期的不可逆转的破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的各个环节,确保转移过程安全可控,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和健康风险。
二、主要内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危险废物转移合同、转移单证管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接记录等内容。
1. 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根据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的各方需进行登记,包括产生单位、转移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等。
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来源可追溯性和转移过程的真实性,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确定责任和采取应急措施。
2. 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是各方达成协议并明确权责的重要文件。
合同中应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方式、费用分摊、责任追究等内容。
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加强对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3. 转移单证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需相应的单证进行管理,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装车清单等。
这些单证记录了废物转移的关键信息,有助于监控转移过程中的操作和控制。
4. 危险废物转移交接记录危险废物转移交接记录是接受单位在接收废物时进行的记录。
记录包括废物的基本信息、接收数量与实际情况的比对、验收结果等。
这些记录的建立有助于核实废物的准确转移情况,确保接收单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三、实施效果《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一、总论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等性质,并且在安全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安全、有效,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转移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禁止转移。
2、危险废物的转移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转移起止点、转移途经地等重要事项。
3、危险废物转移起止点应当设有专门的危险废物接收设施和管理机构,确保废物安全转移。
4、危险废物接收方必须有与转移废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工艺设备和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5、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方和接收方应当对危险废物品质、数量等进行记录,并且按照规定时间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三、转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包装材料选择、运输工具选择等安全管理工作。
2、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留有充足的时间准备,确保转移过程的安全。
3、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操作。
4、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运车辆、接收设施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转移过程安全。
5、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随时保持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转移过程中的问题和事故。
四、转移过程中的应急措施1、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溢出、爆炸等意外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2、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配备应急设备及药剂等物品,以备不时之需。
3、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尽快消除危险。
五、转移后的追踪和监督1、危险废物转移完毕后,转移方和接收方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转移过程中的品质、数量等信息。
2、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的接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废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的转移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在这个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定义、转移的基本原则、转移登记、监督检查等内容。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按照《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因含有有害物质或者具有其他危险性质,对环境和人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现实威胁的废物。
这些废物可能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也可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
二、转移的基本原则危险废物的转移应遵循减量化、安全化、规范化的原则。
减量化是指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安全化是指在转移过程中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运输;规范化是指按照法规和标准进行转移。
三、转移登记危险废物的转移登记是管理和监管的重要环节。
转移登记的目的是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为后续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持。
转移登记应该包括转移的起始地和目的地、废物的数量、转移的时间等信息。
四、监督检查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符合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督检查的机构应当依法对转移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转移和环境的保护。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可能包括未经登记擅自转移、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等。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六、推进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制定目标之一就是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转移过程中,应当注重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动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
七、总结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共同努力,遵守和执行管理办法,推动可持续发展,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环境的保护。
根据以上内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意义、理念、操作流程等都得到了充分阐述。
在实际写作中,可以根据文章结构和需要进行相应的段落划分,以使文章更加清晰易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1目的根据《固废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危险废物网上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3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3)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1)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4)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在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后,跟踪和督促危废物接受单位按规定如期回交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并负责按规定把联单第二联副联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总则(二)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有关生产企业、场站、集中收集装运企业和废弃物处理单位之间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凭证文书,是通过危险废物转移后形成污染防治环节,起到对危险废物转移追溯、跟踪污染状况及污染防治过程的证明文件。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转移、危害性特点的监测/提取测试、有害废料的集中收集统一装车、集中排放、统一处置、批量报废等污染防治行为。
(一)危险废物联单基本管理范畴(1)基本信息采集,危险废物联单中应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危险废物联单号、危险废物提供者、废料接收者、装运去向、转移路线、转移量等。
(2)危险废物转移记录,用于记录生产单位向外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联单、采样单,以及临时出库的危险物品。
(3)危险废物转移报告,是生产单位向使用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报告所需准备的文件,提供废料类别、转移量、特性和转移单位等信息。
(二)装运单位或废物处理单位的联单(1)装运单位或处置废物处理的危害性特点监测或批量报废,有关收发废物的清单,以及有效的收支表格。
(2)废物处理单位的联单,指的是进行废物处理的收发废物的清单,以及处理结果的确认报告。
(一)准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装运单位及废物处理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联单及相关记录文件,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路线、装运情况等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备案。
(二)形式危险废物联单应当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维护,双重形式应当保持一致性,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三)存档危险废物联单和相关记录文件,应当在联单提供者处认真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五、危险废物联单监测危险废物联单填写录入完毕后,应当按照上游、下游两个转移环节和处置环节,定期体系化进行抽查和监测。
六、责任追究(一)生产单位未按时进行危险废物联单的填写,在污染防治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使用单位在废物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级及本地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一、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并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以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
(一)危险废物定义及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因具有毒害性、腐蚀性、可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物质。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来源,将其分为四类:毒性废物、腐蚀性废物、可燃性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及职责1.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由环保部门设立,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审核交换转移申请,监督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等。
2.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规定;- 审核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过程和结果,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 收集和分析有关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数据,并定期报告。
(三)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程序和要求1. 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批准,并发放交换转移许可证;- 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2. 交换转移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在合法经营单位之间进行;- 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标准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量;- 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监督检查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管理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检测分析等;- 若发现违规行为,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交换转移、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违规行为将及时公布,以示警示。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旨在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并确保相关方便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下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编号:__________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1. 发出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2. 接收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3. 危险废物信息:废物名称: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___运输方式:__________4. 转移日期和时间:起始日期:__________终止日期:__________5.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将对转移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取样和检测分析等。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附件5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环保组和行政办;
第三条环保组对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向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所签订的合同原件,获得批准后,按规定要求实施转移。
第五条每转移一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有固定的接收单位(包括运输单位)并签有长期合同的,一年申请一次;
(二)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但有不同的接收单位的,每签订一个合同应申请一次;
(三)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或化学特性有改变的,以及临时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都须提出申请。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有害物质,在废弃后会对人类、动物和大自然造成严重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处理、转移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因此需要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基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
其中,《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种类、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等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危化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和作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种书面文件,用于登记和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和跟踪。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信息,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1.发放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或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进行。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任在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共同承担。
填写时要注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签字确认。
2.储存与备案被发放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储存备案,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
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因素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档案,并进行归档管理。
3.盖章与验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发运前必须由发送单位盖章,并预先通知接收单位关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验收,确认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4.监管与处罚监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在运输、转移、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危险废物,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要求发送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
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总体原则】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就近原则。
危险废物利用以市场化为主,不得对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设置限制性行政壁垒。
鼓励危险废物移出地和相邻移入地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建立补偿机制,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除针对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共享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条【转移联单制度】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外,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生态环境部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五条【出口转移】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无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废物运输相关活动及危险废物运输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联合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运输工具在城市中的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等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加强联合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行为。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发布时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视,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人民国境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视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联单实施监视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联单具体实施监视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视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方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承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平安运抵联单载明的承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承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承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承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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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免于运行转移联单的除外),并根据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准确重量(数量)、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联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二)(安全运输责任)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三)(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和接受者;(四)(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的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对及接受责任)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与转移联单(免于运行转移联单的除外)是否相符,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与联单不相符或者重量(数量)差异不合理的,应当联系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确认原因;(二)(合规利用处置责任)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三)(结果告知责任)将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四)(申报登记责任)妥善保管危险废物转移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申报登记或者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的,由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与环境修复责任,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运输者承担责任;运输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第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废物代码、重量或者数量、来源、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拟转移的目的;2.危险废物接受者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二)移出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移出者与接受者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应当提供移出者与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申请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说明理由,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者在批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时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同一法人单位内部的不同设施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持有相应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三)以填埋处置为目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能够满足本地区的处置需求。
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应当包括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接受者、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方式;批准决定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第十四条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
对于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省、自治区、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规定。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危险废物转移方案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或者办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一)增加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或者数量的;(二)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海关及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罚没、收缴的危险废物以及责任主体不明的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实施罚没、收缴行政管理行为的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对该危险废物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指定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转移过程可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附记载有转移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及接受者信息的相关文件。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采用电子转移联单。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
暂不具备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条件时,可以使用纸质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格式见附表,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出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医疗废物的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转移联单,其填写、运行应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出者凭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文件,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运行和返还纸质转移联单。
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在省级行政区内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出者凭经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运行和返还纸质转移联单。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危险废物,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危险废物时,每个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栏目的相关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废物种类、废物代码、重量(数量)、形态、性质、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名称等情况,打印后将联单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一起转移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