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调查审核审批表
2023年最新宁夏高龄补贴标准是多少_宁夏高龄补贴
2023年最新宁夏高龄补贴标准是多少_宁夏高龄补贴2023年最新宁夏高龄补贴标准是多少自2023年起,宁夏自治区将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由原来低收入群体扩增到全区所有高龄老人。
也就是说,在宁夏自治区有两种高龄津贴可以领取。
1、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拥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
具体是指没有养老金、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等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是:80-89周岁的城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450元;80-89周岁的农村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70元;90周岁以上城乡户籍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2、新增的高龄老年人津贴拥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未享受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同时也不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补贴的人员。
农村老人、城镇老人均可领取。
该补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补贴标准是: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同时,宁夏自治区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长寿保健费。
三、宁夏还有哪些老年人优待?宁夏现在已经取消《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但是老年人相关的优待依然有效。
根据有关法规,宁夏为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在交通出行、医疗调养、娱乐游玩等方面提供了优待服务。
例如,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文体场所;老年人进入景区、公园等地方可以免费或优惠票价;老年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优先挂号、就诊、住院,并且免收挂号费。
综上所述宁夏的高龄津贴标准在全国属于中等水平,2023年更是将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由原来低收入群体扩增到全区所有高龄老人。
80~89周岁每月补贴100元,90周岁以上每月补贴200元,百岁老人则是每月不低于500元。
社保交哪个档次最划算具体哪个档次最划算还得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建议大家可以按照个人的经济实力来选择缴费档次是比较合理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宁民规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关于印发《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现将《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23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对象和程序第三章家庭收入及认定标准第四章家庭财产及认定标准第五章刚性支出及认定标准第六章附则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更好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2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社会救助,需做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对象或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除外)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状况指救助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庭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状况。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符合以“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其收入和财产以申请人个人为单位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认定是指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信息核对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申请或动态管理之日前12个月时段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估量的活动。
第五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依照申请家庭有效授权和委托单位合法委托开展,以定性定量相结合方式统筹分析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以信息化手段为主,全面、客观、公正、高效评估社会救助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240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特困人员供养等专项社会救助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已享受我区专项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接受社会救助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核对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做好核对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地税、工商、农牧、林业、统计、金融监管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民政部门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核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自治区民政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19年4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77号)《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4号)和《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9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保的审批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的受理和审核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信息公示等工作。
具备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进行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进行审批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核审批办法和监管程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审核审批表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家庭详细住址申请原因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婚姻状况人员类别月收入(元)健康状况职业家庭月收入申请保障人口工商部门审核意见是否工商户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号注册资金成立时间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公安部门审核意见是否拥有车辆拥有人姓名拥有人身份证号购车时间拥有车辆类别及数量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建设部门意见是否拥有两套房拥有人姓名拥有人身份证号第二套购房时间一套时间二套面积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养老金情况是否缴纳或领取养养老金缴纳或领取人姓名缴纳或领取人身份证号缴纳或领取养老金时间月缴纳或领取金额(元)工作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工作情况是否有工作工作者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月领薪金额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税务部门审核意见是否纳税人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身份证号经营项目月纳税金额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金融部门审核意见工商银行是否有存款存款人姓名存款人身份证号存款来源存款金额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信用联社是否有存款存款人姓名存款人身份证号存款来源存款金额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农业银行是否有存款存款人姓名存款人身份证号存款来源存款金额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银行是否有存款存款人姓名存款人身份证号存款来源存款金额审核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村(居)委员入户调查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乡镇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民政局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说明:审核部门核查的对象指申请享受的全体家庭成员。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银政办发〔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9日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建设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经审核审批部门评估确定为重度或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第三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为30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为200元;(二)未享受城乡低保但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四)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高龄津贴、特困人员供养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经济困难老年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生活补贴,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宁政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8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
今年,我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老人比例高,家庭养老功能弱,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当前我区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宁夏的高度,把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工作力度,把这件惠及我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的实事办好,使党的老有所养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必须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推进和谐宁夏建设。
银川市老年人补贴政策
银川市老年人补贴政策银川市老年人补贴政策如下银川市退休人员年高龄补贴调整发放在7月15日前随七月退休金一并发放完成。
此次共为7157名退休人员调整发放了高龄补贴,发放金额达47万多元。
高龄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是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一项民生工程。
宁夏为进一步健全宁夏社会保障体系,使退休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并在养老金调整时向高龄退休老人适当倾斜。
经20XX、、、年历次调整,最终确定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1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80元。
目前,银川市已连续10年为70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高龄补贴。
扩展阅读高龄老人津贴提标领取人数逐年增长20XX年以来,银川连续7年对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老人津贴”)。
今年4月1日起,银川提高标准,其中,80~89周岁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400元;90周岁以上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450元。
银川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主要是针对8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家庭中无基本养老金的老年人。
截至年9月底,全市城乡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共有5884人,其中城市有670人领取高龄津贴,包括565名80~89岁老人和105名90岁以上老人;农村有5214人领取高龄津贴,其中80~89岁4807人,90岁以上407人。
在过去几年中,银川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数,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44人,增幅4.1%。
失地农民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养老金年8月,《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
《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其中,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48961元/年计算)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宁民办〔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宁民办〔2017〕4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8月15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试行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是为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明确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等,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充分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七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各市、县(区)要从大力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全局出发,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又好又快地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总体要求(一)基本要求。
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对失能失智半失能和高龄老年人身体生活状况进行摸底评估的通知
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对失能失智半失能和高龄老年人身体生活状况进行摸底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银民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对失能失智半失能和高龄老年人身体生活状况进行摸底评估的通知(银民发〔2013〕41号)三区民政局:为了积极对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连续三年把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和文化惠民工程,今年又把建设10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列为政府为民办的10件实事之一。
为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鼓励吸引社会组织参与日间照料服务,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市民政局将在市辖三区对失能失智、半失能和高龄老人生活、身体状况进行摸底调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摸底调查本次摸底对象为市辖三区60岁以上失能失智、半失能和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调查了解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和高龄老年人生活状况。
同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日间照料等级评估,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标准。
二、评估等级(一)评估类型。
评估类型为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检评估三种1、首次评估:对初次需要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中心托管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2、持续评估:对已享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中心托管的老年人定期(1-2年)或不定期(因政策调整或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3、复检评估:老年人及其亲属对首次评估或持续评估后的审批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二)评估等级。
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评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料等级。
(三)服务形式。
采取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中心托管两种形式。
(四)服务内容。
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便、快捷、人性化、多样化的日间照料服务。
宁夏高龄补贴标准
宁夏高龄补贴标准
宁夏高龄补助是福利部联合省级人社厅安排的一项面向65岁以上的居民的补贴。
它
是宁夏政府推行的一项供老年人使用的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促进老年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
宁夏高龄补贴标准首先是普通老年人,65岁以上城乡居民统一定额补贴,即一次性支付每月200元;其中居家老年人补贴一次性支付每月300元;定点托老机构,普通老年人
一次性支付每月800元;重度残疾老年人一次性支付每月1000元。
另外,宁夏高龄补贴标准将为警察、士兵、军人、新农合民工、普通学生家长、不平
等就业者等特殊人群设定特殊补贴标准。
比如,警察、士兵、军人一次性支付每月2000元。
新农联合村民工一次性支付每月1000元;普通学生家长一次性支付每月800元;不
平等就业者一次性支付每月500元。
宁夏高龄补贴标准还提出,经常在宁夏住宿的退休、失业或残疾人可以向宁夏本地政
府提出申请,并根据实际需要办理高龄补贴;宁夏旅游观光业、农牧业等4类重要经济行
业企业雇用65岁及以上老年人手上将获得额外补贴,每月最高500元。
此外,宁夏高龄补贴标准还支持一定范围内失业老年人自有事业,允许他们以适当方
式申请购买保险或获得免税优惠。
宁夏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要积极开展高龄补贴政策,加
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权益保障,全面激发老年人的积极性和自我发展的热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6]116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9【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9日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建设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经审核审批部门评估确定为重度或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第三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为30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为200元;(二)未享受城乡低保但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四)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高龄津贴、特困人员供养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经济困难老年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生活补贴,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8.13【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分类施保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卫生、教育、审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残联等社会团体、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低保对象和低保待遇第五条持有本自治区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定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第六条经依法确定的低保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因素,给予不同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待遇)。
低保待遇标准,由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低保待遇标准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
第七条低保对象生活常年困难,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待遇标准:(一)残疾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四)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发〔2016〕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精神,现就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全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标准调整为:80-89周岁城市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50元;80-89周岁农村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70元;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00元。
二、几点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此次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是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民生计划的具体举措。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将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管理,规范发放。
要按照宁民发〔2009〕49号通知要求,参照《宁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宁民办〔2004〕31号),做到各级档案资料齐全,信息变动填写准确及时,并与城乡低保实行分账管理。
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认真核实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对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即退,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审计局: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5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266元。
二、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0年民生实事,也是完成我区脱贫攻坚任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把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按月及时发放低保资金。
低保标准提高后,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加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通过持续加强与扶贫部门工作对接和政策衔接,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覆盖。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特别要及时将这次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宣传到位,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2月3日——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40号)精神,做好我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自治区民政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15年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实施,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4〕24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一)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主要包括:1. 配偶;2.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5. 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为确定核对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核对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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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调查审核审批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居(村)委会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照片
身份证号码 民 族
与户主关系 户籍类别
人员类型 津贴标准 户主姓名 性 别
年 龄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民 族
照片
与户主关系 户籍类别
人员类型
津贴标准
户主姓名 性别
年 龄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
农村居民家庭 年总收入(元)
年人均纯收
入(元)
城镇居民家庭
月总收入(元)
月人均收入(元)
联系
电话
家庭成员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出生日期 婚姻状况 职业
状况
工作单位 月收入
填表说明:1.户籍类别填写:农业户、非农业户;
2.人员类型填写: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
3.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4.职业状况栏填写:在职、下岗、失业、离退休、三无、学生、其他。
5.本表一式三份,乡、村各留一份,报民政局一份。
村(社区)意
见
经调查,该户家庭成员情况属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家庭月收入
为元,月人均收入元,符合发放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条件,予以审核。
入户调查人:
领导(签字):
村(社区)(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道)意
见
经调查,该户家庭成员情况属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家庭月收入元,月人均收入元,按照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建议发放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元。
同意上报民政局,请予审核。
经办人:
领导(签字):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调查,该户家庭成员情况属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家庭月收入为元,月人均收入元,按照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同意从年月发放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元。
经办人:
领导(签字):
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津贴
变更
情况
变更标准变更时间变更原因签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