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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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增值电信服务税率是指对增值电信服务进行征税的税率。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在电话、互联网、移动通信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上向用户提供的除基础电信服务外的各种附加值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由增值税法和增值电信业务税收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的税法,增值电信服务按照增值税征收。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销售额减去购置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为11%。

具体来说,增值电信服务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主要包括11%的一般税率。

这11%的税率是指增值电信服务的销售额除以(1+11%),得到的结果即为税前销售额。

增值电信服务的具体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电信骨干网运营服务、互联网内容服务、电信增值信息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服务、电信基站服务等。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的调整会受到相关政策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增值电信服务税率的调整需要经过相应程序和程序。

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调整往往是伴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和重要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的。

总之,增值电信服务税率是指对增值电信服务进行征税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为11%。

增值电信服务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主要包括11%的一般税率。

增值电信服务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电信骨干网运营服务等。

税率的调整需要经过相应程序和程序。

这些信息对于了解增值电信服务税率的相关内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019-2020年电大考试税收试题大全及答案

2019-2020年电大考试税收试题大全及答案

题目2某商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6月中旬购进童装150套,以每套98元的价格全部零售出去,该店当月销售这批童装应纳增值税为()选择一项:A. 428.16元B. 441元C. 565.38元D. 588元题目3营改增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算增值税;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选择一项:对错题目4视同销售行为包括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B. 销售代销货物C.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D.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E.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题目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计算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判断题)选择一项:对错增值税纳税人包括的个人,仅指个人。

(判断题)选择一项:对错题目7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缴纳增值税的是()选择一项:A. 电力公司销售电力B. 银行销售金银C. 存款利息D. 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题目8某厂商某月将产品分别以10元、11元和5元(被认定为偏低价格)的单价销售给甲、乙、丙各100件,则当月该厂商的销售额在计算其销项税时应被核定为()选择一项:A. 600元B. 3150元C. 3000元D. 3300元题目9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该视同销售。

选择一项:对错题目10某服装厂(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200件服装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每件成本40元,每件售价3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计算该事项产生的销项税额()选择一项:A. 6000B. 8000C. 1020D. 1408上一页题目11按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处理方式的不同进行划分,增值税的类型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 生产型增值税B. 收入型增值税C. 消费型增值税D. 积累型增值税E. 分配型增值税题目12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国外进口小汽车一辆,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5500元,假定小汽车的关税税率20%,消费税税率5%,其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元。

电信费优惠减免会计处理

电信费优惠减免会计处理

电信费优惠减免会计处理【原创版】目录1.电信费优惠减免的背景和原因2.电信费优惠减免的会计处理方法3.电信费优惠减免的会计分录示例4.电信费优惠减免的税务处理正文一、电信费优惠减免的背景和原因近年来,随着我国电信业务的快速发展,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

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各大电信运营商纷纷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如减免电信费用、赠送免费通话时长等。

此外,国家政策也对电信行业给予了一定的支持,鼓励电信企业降低资费,惠及广大用户。

二、电信费优惠减免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会计处理方面,电信费优惠减免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企业客户的优惠减免,另一种是针对个人客户的优惠减免。

1.针对企业客户的优惠减免企业客户在享受电信费优惠减免时,会计处理上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具体操作如下:首先,在计费系统中记录实际发生的费用,然后根据电信运营商提供的优惠幅度,计算出优惠金额。

其次,在会计记录中,将实际发生的费用与优惠金额进行比较,取较低者作为实际费用。

最后,在会计分录中,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2.针对个人客户的优惠减免针对个人客户的电信费优惠减免,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一般而言,个人客户在享受优惠减免时,会计处理上直接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具体来说,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电信费优惠减免的会计分录示例假设某企业在享受电信费优惠减免后,实际发生的费用为 1000 元,优惠金额为 200 元。

则在会计分录中,可以这样记录:借:管理费用 1000 元贷:应收账款 1000 元借:管理费用 200 元贷:应收账款 200 元四、电信费优惠减免的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方面,电信费优惠减免需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享受的电信费优惠减免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对于个人客户而言,电信费优惠减免通常不涉及税务处理问题。

总之,电信费优惠减免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和具体情况进行核算。

电信业的税收规定讨论

电信业的税收规定讨论

电信业的税收规定讨论电信业作为一个关键的基础设施领域,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信息通信的推动起着重要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因此电信业的税收规定对于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电信企业的发展举足轻重。

本文将对电信业税收规定进行讨论,重点关注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和税收合规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国家对于电信业征税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税收政策包括税率、征税方式和征税对象等方面内容。

对于电信业来说,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以推动电信业发展为导向,积极引导电信业健康发展。

首先,对于电信业来说,税率的确定至关重要。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和盈利能力。

因此,税务部门应该根据电信业的特点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税率,以鼓励电信企业加大投资、提高服务质量,并推动电信业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征税方式也需要灵活多样。

电信业的主要税收方式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等。

税务部门应该根据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税方式,既能满足国家财政需求,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最后,征税对象的确定也需要科学合理。

电信业涉及到的征税对象包括电信运营商、电信设备制造商等。

税务部门应该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征税对象,确保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和监督。

二、税收优惠为了激励电信企业的发展和促进电信业的繁荣,税收优惠措施在税收政策中起着重要作用。

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式,减轻电信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首先,对于电信业来说,降低增值税税率是一种常见的税收优惠措施。

增值税是电信企业的主要税种,对企业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都有较大影响。

因此,税收政策可以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减轻电信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动电信业的发展。

其次,针对电信业中的研发和创新活动,可以采取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从事通信设备研发的企业,可以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和规范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收费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和规范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收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和规范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关于统一和规范,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函﹝2002﹞373号【发文日期】2002-12-25【实施时间】2002-1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的发票管理,规范其使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和《》的有关规定,现就统一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规范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收取话费时,或者各商业银行受托代收话费时,应当向用户开具“陕西省xx市电信分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或“陕西省xx市电信分公司收费专用发票(代收)”(以下简称“收费专用发票”,票样附后)。

销售话费预储卡(缴费卡)时,不开具“收费专用发票”,避免重复开票。

二、“收费专用发票”为电脑票,一式两联,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

第一联,存根联,印色黑色,背涂蓝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红色。

发票联用红色银光油墨套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收费专用发票”为企业自印票。

各市电信分公司需印制“收费专用发票”时,首先向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印票计划,填写《陕西省XX市电信分公司印票申请审批表》,经市地方税务局签署意见后,由省电信公司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

鉴于省电信公司的请求,省局同意“收费专用发票”由发票定点印刷厂—;—;西安通联电信有限公司负责印制。

四、“收费专用发票”由各市电信分公司负责发放。

电信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收费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置专用库房保管,详细记录“收费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填用、销毁、结存的数量及起讫号码。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背景:近年来,服务业一直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增长、提升就业水平、推进产业升级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相对于制造业,服务业在税负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

服务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往往是无形的,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不可量化性,很难形成完整的生产流程。

因此,服务业相比于制造业,存在着很高的税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负,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主要内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免税和税收补贴等。

首先,针对特定的服务业领域,政府可以执行不同的税率。

例如,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和科技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税率可以相对较低,以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科技和人力资源。

其次,政府还可以通过对特定服务业的减免税政策来降低税负。

例如,对于互联网服务、电信服务和物流服务等具有较高诉求的服务业,可以实行一定的减免税政策,提高市场竞争力。

另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实行免税政策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为一些新兴的服务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最后,政府还可以通过给予服务业税收补贴来提升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例如,对于一些培训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和托儿所等具有特殊社会功能的服务机构,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补贴,以保障其正常的运营和服务质量。

影响: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服务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服务业的税负,增加了服务业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了企业投入和创新的积极性。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业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降低税负,政府鼓励更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进入服务业,促进了服务业的转型升级。

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平衡。

很多服务业机构集中在一二线城市,造成了资源的过度集中。

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服务业机构进入中西部地区,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最后,税收优惠政策还能够促进服务业的自主创新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电信税收数据分析报告

电信税收数据分析报告

电信税收数据分析报告电信税收数据分析报告在过去几年中,电信行业一直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

本报告旨在通过分析电信行业的税收数据,为政府提供更全面的了解,以便制定更有效的税收政策。

首先,我们对电信行业的税收收入进行了横向比较。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电信行业的税收收入在过去五年中呈稳步增长的趋势。

其中,最高的增长率出现在第四年,达到了13%,这是由于该年电信行业的整体利润增加和政府对电信行业的鼓励政策。

然而,在最近一年中,税收收入增长率有所放缓,只有6%。

这可能是由于电信行业竞争加剧和政府对电信行业监管的增加导致了税收收入减少。

其次,我们还对电信行业不同税种的贡献进行了分析。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增值税是电信行业最大的税收来源,占总税收的60%以上。

这主要是由于电信行业的产品和服务都会产生增值税。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占总税收的30%左右。

这表明电信行业在过去几年中的利润增长非常可观。

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印花税等的贡献相对较小。

此外,我们还对电信行业税收分布进行了地区比较。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和广州在电信税收中贡献最大。

这是由于这些地区的经济发达,并且有更多的用户和企业选择电信服务。

而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电信税收相对较少。

这为政府提供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发展电信行业的方向。

最后,我们针对电信行业的税收收入增长和结构变化提出了一些建议。

政府可以继续通过降低税收负担和放宽减免政策来鼓励电信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农村和中小城市地区。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对电信行业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和逃税行为,以保证税收的稳定增长。

总之,电信行业是国家税收重要来源之一。

通过对电信税收数据的分析,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电信行业的发展状况和税收贡献,以制定更有效的税收政策,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4.29•【文号】财税[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通信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电信业营改增稽查方法初探

电信业营改增稽查方法初探

电信业营改增稽查方法初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总体部署,继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专项稽查之后,2015年确定电信业为年度专项稽查对象。

其目的主要是打击和防范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并通过检查全面了解企业营改增后在申报纳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信息。

按照这一要求,笔者通过参与对A通信公司的稽查工作,对电信业营改增的稽查方法进行初步探索,希望可以对电信业及类似行业的营改增稽查工作提供参考。

一、电信业营改增稽查的准备工作(一)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1. 经营范围A通信公司是中国通信总公司在本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等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无线接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2. 组织架构企业基本组织架构如下图:3. 财务核算A通信公司的职能部门及其部分规模较小的分支机构采用集中核算方式,其余分支机构均设立财务部门,独立配臵财务人员,采用独立核算方式。

财务核算软件采用集团公司指定使用的SAP财务核算软件。

(二)掌握纳税人涉税情况1. 税种核定A电信公司的税种核定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营改增后,增值税具体品目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商业零售和加工修理修配;营业税具体品目包括其他代理服务和房屋出租。

2. 纳税方式目前集团公司在本地区共设独立纳税户23户,包括A通信公司和其下22户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电信收入测算方法

电信收入测算方法

电信收入测算方法随着电信行业的不断发展,电信公司的财务收入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提高电信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财务健康状况,制定合理的电信收入计算方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电信收入测算方法。

一、电信收入概念电信收入指的是电信公司通过销售电信服务及其相关服务所获得的经济收益。

包括电话服务收入、网络传输业务收入、数据通信业务收入等。

电信收入是电信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

二、电信收入计算方法1.销售单价法销售单价法是一种简单直观的测算方法。

该方法将电信服务的价格和销售量相乘,得出电信服务收入。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固定电话业务、移动电话业务和宽带业务。

但是,这种方法不利于准确测算电信收入。

因为它无法考虑同一产品或服务在不同地区的价格差异和对价格的弹性反应。

2.分组成分费用法分组成分费用法是一种更加准确的测算方法。

该方法将电信服务收入分为不同的组成成分,如基础服务费、通话费、流量费、IT服务费等。

对于每个成分,按照其实际成本比例来测算相应的收入。

这种方法能够更精确地测算收入,但需要更多的成本数据和测算模型支持。

3.成本法成本法是电信收入测算中最准确的一种方法。

该方法考虑了电信公司的总成本以及不同服务的成本,并将成本所占比例作为收入测算的依据。

该方法要求收入和成本之间有明显的关联,对于同一地区或服务类型的电信公司更为适用。

但是,成本法需要更多的数据和模型以及对经济环境的分析。

4.市场研究法市场研究法是一种通过对市场环境和竞争情况的分析,预测电信收入的方法。

该方法将市场需求和服务量的变化作为预测收入变化的依据。

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新兴市场和电信公司的战略决策和业务拓展。

但是,市场研究法需要更多的数据和模型支持,同时也存在预测不准确的风险。

5.税收法税收法是一种基于税务政策的测算方法。

该方法考虑了税收政策对电信公司财务收入的影响,预测税前利润。

但是,税收法需要更多的税务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支持,并不适用于所有电信公司。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003年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与有线电视网络有关的税收政策

与有线电视网络有关的税收政策

财税文件(财税[2007]17号)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现对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该文件已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一月十八日其他相关文件(发改价格[2004]2787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和有线电视用户的价格行为。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是指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由国家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广播电视传送业务且拥有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用户资源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或单位。

第三条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是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通过电缆、光缆等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基本收视频道传送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电信运营企业的税务筹划

电信运营企业的税务筹划

电信运营企业的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税务安排和优化,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一项管理活动。

对于电信运营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尤为重要,因为电信行业具有特殊的经营特点和税收政策。

一、合理选择企业税务登记类型电信运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企业税务登记类型。

目前,我国的企业税务登记类型主要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般纳税人适用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以享受简化征收、减免税等政策。

电信运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销售额和经营情况,合理选择税务登记类型,以降低税负。

二、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电信运营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电信运营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等政策,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付。

三、合理安排资金运作电信运营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作,降低税负。

例如,合理利用财务费用、租赁费用、研发费用等支出,通过合理的资金结构和运作方式,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支付。

四、合规遵守税法法规电信运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合规遵守税法法规,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申报纳税,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

五、合理利用税收协定电信运营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降低跨境经营所带来的税负。

例如,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电信运营企业可以根据协定规定,合理调整跨境交易的定价,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

六、积极参与税收政策制定电信运营企业可以积极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积极参与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为企业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

电信行业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电信行业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实务园地电信行业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文/邱玉珍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蓬勃发展,各类企业百花齐放,经济市场大环境良好,这为电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目前,电信行业在推动社会健康发展上做出了卓越贡献。

但从长远来看,电信行业在收入内部控制管理上仍然存在着一定不足,桎梏了其进一步地发展。

基于此,从电信行业的社会职能着手,简要分析了当前阶段其在收入内部控制上存在的问题,根据收入内部控制管理的现状提出了几项解决措施。

关键词:电信行业;收入;内部控制0 引言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大数据对于企业和单位发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尤其是财务数据。

如何处理好电信企业单位收入内部控制上存在的问题,是当前阶段电信行业亟待改革的工作内容。

电信行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收入管理相对普通的企业和单位有不同的意义。

电信行业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收入内部控制体系,才能提高整个单位的收入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其社会职能的充分发挥。

1 当前阶段电信行业在收入内部控制上出现的问题1.1 电信行业人员内部控制意识相对缺乏电信行业是面向社会进行公共服务的,承担着保障社会大众通信的重要责任。

电信行业的收入内部控制管理,首先要求企业单位领导者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意识,才能把单位收入管理工作做到最好[1]。

当前阶段,电信行业发展形势良好,部分电信企业单位的领导者十分注重对于单位的业绩管理,但是在收入内部控制意识的建设和培养上还有欠缺和不足之处。

单位领导收入内部控制意识不强,上行下效,管理收入内部控制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比较淡薄,影响企业单位的收入管理工作。

1.2 电信行业在收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上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当前阶段,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众对于通信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带动了电信行业的良好发展。

电信行业经济发展形势和发展前景非常好,但是在企业单位收入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中,还缺乏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收入内部控制相关的制度。

最新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1)-精品

最新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1)-精品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的研究(1)一、国外有关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也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客观需要。

1.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

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

该政策的出台除对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其要旨是:(1)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做到中性,对电子商务产生扭曲;(2)各国运用国际税收原则相一致;(3)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消费税或增值税。

1997年7月1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m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

该纲要对电子商务征税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1)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选择发生影响;(2)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3)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原则保持一致。

1998年2月,克林顿发表了“网络新政”,主要宣布了三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草案,并呼吁美国国会于1998年内通过电子商务免税的议案。

电子商务免税法案于同年5月获得参议院通过,同年美国参议院还通过一项草案,在3年内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新税、比特税(字节税)以及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附加税。

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日批准了向国会提交的网络税收问题报告,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免税期继续延长到2006年。

在此期间,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同时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再增加新的税赋。

2001年1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国会提交的将互联网禁税期延长的法案,由此,已经执行3年,于今年10月21日到期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又将延长两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电信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电信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电信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7.18
•【字号】吉地税函[2002]76号
•【施行日期】2002.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电信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2]7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电信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推出了若干新业务。

经研究,现就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话信息及固定电话短信息业务
电信企业与社会其它信息台或企业联合开办上述业务,由电信企业提供网络通信平台,社会其它信息台或企业提供信息源,信息费由电信企业向消费者收缴,双方按协议确定比例进行收入分成。

此项业务属于双方合作共同向消费者提供应税劳务。

考虑到电信网络及经营的特殊性,电信企业与其它信息台或企业可按照实际分成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电信部门自办信息业务,向其它单位支付的定额信息费不得在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二、固定电话缴费卡业务
固定电话缴费卡是电信企业发行出售的具有一定面值、用户用以交纳话费的卡式凭证,是一种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

对此,可按每月实际发生的话费金额转入通
信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基于“营改增”的通信企业征税风险治理探析

基于“营改增”的通信企业征税风险治理探析

基于“营改增”的通信企业征税风险治理探析-行政治理基于“营改增”的通信企业征税风险治理探析胡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处四川·成都)摘要:通信行业进行“营改增”后,原有针对营业税的外部征收管理环境已经不再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要求。

由于“营改增”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通信行业“营改增”对通信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仍产生了较大影响。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开展的通信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对“营改增”后通信企业税收征管及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通信行业;营改增;税收风险管理通信行业“营改增”于2014年6月1日实施以来,该项税制改革措施为通信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现代科技迅猛发展,通信行业业务种类增加,形式多样,范围不断扩大,结合“营改增”税收政策变化,通信企业面临着税率过多、税收政策难以把握等问题,从而导致各种税收风险。

为有效应对“营改增”后通信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税务机关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环境,采取各种措施,以便规范通信行业税收征管服务,有效强化通信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一、通信行业“营改增’后税收风险治理存在的问题(1)政策保障有待健全。

由于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营改增”后各类通信行业税收政策规定也还不完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而暂行条例在法定性以及权威性方面受到各方面的挑战,这就直接导致通信行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管工作没有有力的法律依据。

因此,“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在通信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中可能遇到难以进行或者“无章可循”等情况。

以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对XX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进行全流程风险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为例,XX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进行基站建设中,自2014年在“营改增”实施后,通信铁塔已抵扣增值税550万元进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9年113号)规定,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14885-1994),通信铁塔应归入“构筑物”,因此进项税不能抵扣。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
税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5.15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在2014年5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一)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
点纳税人,应当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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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信业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税收政策方面七大问题
1.
预存话费赠送话费问题。

对电信单位在经营中,赠送出的这部分话费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在税收政策上还不明确。

2.
赠送有价电话卡问题。

电信单位在经营中,常常采取各种方式无偿赠送有价电话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了电信单位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各种有价卡的,“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电信单位采取各种方式无偿赠送有价电话卡业务征税问题,没有作明确的规定。

3.电信企业支付给合作方的价款税前扣除问题。

随着电信业横向联合的快速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壮大,电信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个人之间的合作日益增多,电信单位支付给
个人合作方的价款也越来越大。

按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里只提到“单位”,没有提及“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即电信企业对支付给个人合作方的价款,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在营业税税前扣除。

4.电信企业与个体户或个人合作开展宽带业务双方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电信企业与个体户或个人合作开展宽带业务,双方取得的收入,在适用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上难以确定。

如某联通公司与个体户签订代理合同规定,联通公司提供完善的通信计费认证网络系统和一条10M互联网专线出口,个人负责宽带小区用户发展、业务受理、网络建设和维护等相关事项,负责宽带月租费的收取。

取得的收入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

个人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联通公司应得收入转入公司指定的账户,联通公司提供相应票据,双方各自承担分成收入税金。

这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电信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个体户不属于电信单位,对其参与的电信业务应按代理业还是电信业税目征税不明确。

二是个人在向客户收取月租费时全额向用户开具发票,在次月按分成比例支付款项给电信单位,在确定个体户或个人的计税依据时,能否扣除其分成给联通公司的收入,这个问题在征管中分歧较大。

5.初装费收入按预收款征税,不利于税收征管。

电信公司的装移机收入,属预收性质收入,按照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即分十年摊销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因摊销时间太长,不利于税收的跟踪管理。

6.与电信相关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是对合作方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其他单位或个人与电信企业合作开展彩铃、咨询、其他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纳税人要求按电信业征税,而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只有电信单位提供的这些业务才可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非电信单位参与的这些业务便不能按电信业征税,纳税人对此持有异议。

二是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中扣除设备范围问题。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对电信通信线路工程中扣除设备范围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未将电信通信线路工程中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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