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适用开除学籍的法律思考
论高校学生考试作弊学籍处分的法律问题[1]
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因此,我国的高等学校 在法律上具有事业单位法人地位。 2.受管理者。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受教育部、省政府等上级行政部门的管辖。 3.法律法摄.授权组织.即独立公务法人。高校在从 事特定事务,行使特定管理职能时具有独立公务法入 的地位。原因在于:其一.在现代社会,教育的性质已发 生改变,不再只是社会自身承担的一项事业,而已成为 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领域。教育T作本身已经构成现 代国家行政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执行政府的教育职能 过程中。学校与政府教育职能部门均成为国家推行教 育政策的重要工具。换言之.学校与教育部门均为执行 公共教育职能的机关。其二、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的行政职权 .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中华人民共国教育 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 者处分:《中华人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l条规定:“高等 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 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四)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因此,正是这些法律规定使高
时应遵循一定的法治理念。以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 关键词:学生;考试作弊;学籍处分;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J6 收稿日期:2008—1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7.8207(2009)02—0070-.04
作者简介:谭志君(,97卜一).男,湖南衡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处副处长。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 罪学和教育法学:刘路(J985一),男。湖南淑浦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案
[案情介绍]原告:某大学四年级学生李某被告:黑龙江某大学原告李某因不服校方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于2007年**月**日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该院于2007年**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
2007年**月**日,(某)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
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在2007年5月27日的考试过程中,携带一些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认为其携带资料是考试作弊行为,将他带到考务办公室,当即对他作出处理。
事后原告李某不服,到教室找监考教师,要求拿回试卷,撤销作弊处罚。
在遭到拒绝后,原告李某动手打了监考教师。
大庆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拘留三日。
黑龙江某大学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校教发[2007]270号处分决定,决定给予原告李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原告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校方于7月10日召开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15人参加投票表决,13人认为处分决定正确,作出维持决定。
原告又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于2007年9月17日维持了处分决定。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的监考老师发现原告作弊后作出处理,但原告并殴打了监考教师,被告根据原告李某殴打监考教师的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案情分析]本案有两点让我们思索: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争议是行政诉讼吗?大家可能还是存在争议的。
毕竟学校是属于事业单位,学校是学术的圣地。
按照行政行为的定义是:行政行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们认定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首先从行为主体上来分析,行政行为是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这符合任何国家权力都只能归属于组织而不能归属于个人的宪政要求。
对“考试作弊一律开除”合法性的质疑——兼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的适用
③
目前 ,< 国家教育考试法) 已纳入我国立法 日程 ,该法草案于 2 0 05年 9月起 草完毕 ,已进入征 集意见和立法讨论
阶段 。( 参见张贵峰 :<<考试法 >:维权应重于处罚) 广州 日报) 0 5— 5 ,< ,2 0 9— ) ④ < 规定 )第 5 4条第 4项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 之一 ,学校 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 替考试 、替他人 参 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 用通讯设 备作 弊及其他作 弊行 为严重 的。
一
新 修订 的 < 通高 等学校 学生 管理 规定 》 ( 普 以 下 简 称 < 定 》) 于 2 0 规 0 5年 9月 1日起 生 效 , < 规 定》 第 5 4条 第 4项 明 确 规 定 了 高 校 对 于 严 重 的 考
试作 弊行 为 可 以给 予 学 生 开 除 学籍 的 纪律 处 分 , 成 为 新 形 式 下 依 法 治 考 、 从 严 治 考 的 重 要 依 据 。 据 此 ,有 关 考 试 作 弊 开 除 学 籍 于 法 无 依 的争 论 也 告 一 段落。
规 章 的 方 式 对 考 试 作 弊 进 行 规 定 ,缺 少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与统 一 性 。
列 诸 如 再 教 育 、就 业 等 社 会 问 题 , 由 此 而 引 发 的诉
讼 纠 纷 也 不 时 见 诸 报 端 。 “考 试 作 弊 一 律 开 除 ” 合 法 吗?我 国的相 关 法 律法 规 对 此 又 是 如何 规 定 的? 本 文将对 这些 问题进 行梳理 。
订一部 统一 的法 律 进 行 规 范 , 对 其 进 行 规 制 的 主
要 是 各 类 行 政 规 章 ,包 括 国 家 教 委 于 1 9 9 8年 3月
关于高校学生考试作弊问题的思考
科 学技 术 的发 展 ,一些 不 法分 子 利用 学生 考 试 急 于过 关 的 心 理 , 导 学 生 采 用 高 科 技 手 段 作 弊 。其 具 体 表 现 是 : 诱
一
、
高 校 学 生 考 试 作 弊 问 题 的 现 状
( ) 生 作 弊 方 式 逐 渐 多样 化 。 一 学
此 , 高 校 针 对 各 自 的 情 况 , 定 了 《 试 违 纪 和 作 弊 的 各 制 考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 生 考 试 纪 律 》 或 在 《 某 学 校 学 生 、学 , 某 管 理 规 定 》 对 此 类 问 题 明 确 规 定 。 高 校 根 据 学 生 作 弊 中 各
关 键 词 :高 校 学 生 考 试 作 弊 问 题
原 因 应 对 机 制
现 状 负 面 影 响
校 学 生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称 《 定》 的实施 , 《 定 》 ( 规 ) 该 规 第
五 十 四条 第4 规 定 : 他人 代 替 考 试 、 他 人参 加 考 试 、 款 由 替 组 织作 弊 、 用 通 讯设 备 作 弊及 其 他 作 弊行 为 严 重 的 , 使 学 生 有 以 上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藉 于
日后 就 业 , 此 顿 感 失 落 压 抑 。焦 虑 心 理 的 持 久 存 在 , 能 因 可 使 他 们 终 日寝 食 难 安 。 者 消 瘦 憔 悴 , 体 素 质 越 来 越 差 , 轻 身
重 者容易走 入极端 。
论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论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摘要:本文通过对类案的分析,总结出法院对开除学籍这一行政行为性质的态度,在新《行政处罚法》背景下,分析“开除学籍”行为性质,符合“行政处罚”的主要特性制裁性以及与其他识别标准相比较,对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得出结论。
关键词:开除学籍行政处罚制裁性一、开除学籍与行政处罚的立法现状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需要现有法律规范和理论做支撑的,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开除学籍”明文规定在《管理规定》“奖励于处分”一章。
以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该条文项下具体规定了苛以处罚的情形,这也是高等院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的基本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除了在《行政处罚法》有具体规定外,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第九条也做了具体规定,在该部门规章中教育行政处罚的对象是高等院校,但在实践中也有法官以此为依据否定开除学籍是行政处罚行为。
2021年7月15日将生效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行政处罚的概念,第九条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属于列举条款,在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了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和人身自由罚的行政处罚基本种类。
二、开除学籍行为性质与行政处罚实质的分析(一)司法实践认定情况在“武文俊与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行政管理纠纷案”中,被告主张高校具有授权主体的行政机关和自治团体的双重身份,开除学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授权给高校的行政处分权,具体种类由《高校管理规定》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开除学籍并不属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范畴。
在“项宇、沈泽瑜与广州体育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实质上是行政处罚,原审法院认定开除学籍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理分析错误,并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听证程序前置等偏离审判方向”法官在裁判说理部分明确回应“开除学籍处分并非行政处罚,亦无法律规定听证为处理学生申诉的必经程序”。
人事考试作弊案例适用法律浅析
不 法分 子通 过 QQ 和对 讲机 等 传 输 考试答 案 。 被现 场抓 获
考 前 。 不法 分 子 以开 办培 训助 考 班 的 名 义 . 培 训 者 发 送 “ 供 2 0 向 提 07 年 公 务 员考 试 标 准 答 案 传 输 设 备 , 现 在 正在 紧急 预 订 中” 的 短 信 。 隐 形耳
事。 人 事部 于 2o 0 4年 l O月 2 日通 0 过 了 《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试 违纪 违 专
人 适 事用臌 考 法 试 律 作 浅 弊 析 案
机 制 .因 此使 得 这 些 恶 性 作 弊 案 件 日
益 猖 獗 , 重 威 胁 着 人 事 考试 的安 全 。 严
长期 以来 ,我 国 的考 试 制 度 一 直
在 严 格 的 行 政 纪 律 约 束 下 平 稳 地 运
行 . 考 试 报 名 、 题 、 卷 、 卷 保 对 命 制 试 管 、 考 、 卷 等一 系列 程 序 化 的 运 作 监 评 始 终 强 调 加 强 纪律 , 以 防止 和 杜 绝 作 弊 。国 家 考试 行政 约束 从 规 范 的 对 象 来看 . 主要 包 括 以下 三个 方 面 : 是 考 一 试 管 理 机 构 ( 括 考 试 机 构 、 区 和 考 包 考 点 ) 其 工 作 人 员 ( 括 考 试 机 构 工 作 及 包
案例二 :
强 .但 对 疯 狂 作 弊 的社 会 人 员 一 方 则 仅 仅 只 有 一 条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 “
是 在 校 生 的 .通 知 所 在 学校 按 规 定 严
20 0 8年 国 家 公 务 员 考 试 。
从大学生英语考试作弊来看大学考试作弊开除学籍的合法性
从大学生英语考试作弊 来看大 学考试作弊 学籍的 性 开除 合法
岳 瑜
( 江苏科技大学 外 国语学院 , 江苏 镇江 2 2 0 ) 103
摘
要: 大学生考试作弊 , 尤其是在 英语 考试 中作弊 , 已成为大学校 园里见怪不怪的现 象 , 它不仅破 坏了考试公
平、 公正的原 则 , 而且败坏 了 良 的学风和校风 。不健全 的法律制度和不完善的考试管理机制是大学生考试作弊的 好 主要原 因之一。基于此 , 通过考 试作弊开除 学籍的法理分析 , 大学依 法治校 、 法治考进 行反 思。在此基础 上, 对 依 建议建立健全大学生的诚信机制 , 建立 学生诚信档案 ; 改革教 育评价体 系, 注重学生实际能力; 通过立法形式规 范考
试成绩为零分” 。各高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罚标准也不 等 统一 , 如有 的学 校规 定对 作弊 考生 给 予严 重警 告或 记过 处
《 规定》 5 条规定 :学校 对学生 的处分 , 当做到程 第 5 “ 应
序正当、 证据充足、 依据明确、 处分恰当。 第 5 条规定: 学 ” 6 “
校在对学生作 出处分决定之前 , 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 人 应 的陈述和 申辩 。第 5 条规定 :学 校对学生作 出处分 , 当 ” 8 “ 应
级考试不 是考查学生 的语 言能力 , 而是在于测试学生们 的语
等 。特别是在各种英语考试 中 , 弊现象尤为严 重。 由于大 作 部分高校都对大学英语 四级成绩有 硬性规定 , 考试作弊 四级 更为严重 , 至国家 四 、 级考 试作 弊 也被指成 常态 。考试 甚 六 作弊不仅破坏 了考试公 平 、 正 的原则 , 且也 是对 良好 校 公 而 风 、 风的污染 和败 坏 , 对 学校 正 面教 育 的亵 渎与 践踏 。 学 是 因此 , 如何杜绝考试作 弊就成 了高 等学 校依法 治校 、 法治 依
课堂笔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法律思考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法律思考一、案情简介。
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该案的受理和最终判决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
案件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1996 年 2 月参加电磁学的课程补考时,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纸条掉了出来,被跟随的监考老师发现,虽然没抓到正在抄袭的直接证据,但监考老师还是按考场纪律,将其考卷以零分计算。
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068号”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修完了四年的本科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临近毕业时,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原告田永认为被告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基本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决定。
一审受理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与此同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还应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1.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等学校考试违纪处分权合法性的思考
政法的法律性质。
层审批程序 ,但这只是一种行政程 序 , 过 及记过 以上处 分 ,直 至开除学籍 处
我 国《 育法 》 2 教 第 8条规定 , 校 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 的程序 , 学 真正法律 分 。 这与《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 享有“ 按照章程 自主管理” 对受教育者 意 义上 的程序必须 维护 当事 人 的知情 六条 “ “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
行学 习 、 生活上 的管 理 , 所产生 的权利 程 序合法指违 纪处分实施 的行 为过程 弊行为 的认定和处罚 规定上 , 用词要尽 义务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 系 , 又有行政 要有法 可依 , 这是高校违纪处分所必须 量准确 、 密。如 : 严 某高校《 考试违规处 法律关系 , 涉及到管理学生在校生活事 的。不少高校在 这类诉讼 案 中败 给学 理办法》 中将 “ 故意销毁试卷 、 答卷或者 项所 产生 的权 利义务关 系是 民事法律 生 , 就是处分 的程序不规范 。恰 当的程 考试材料的行为 ;在考场 内无理取 闹、 关系 , 而涉及到管理学生在校学习事项 序能 防止错误的发生 , 减少对学生的伤 损坏公物 ,严重扰乱考试秩序 的行为 ;
制定 学生违纪 处分条例 并对违 纪学生 考 核成绩计为无效 , 由学校视其违纪 应 的学位 , 并 颁发学位证书 。以上规定说 加 以处分 的权利。 违纪处分 对学生违纪 或作弊情节 ,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 明 , 学生的学位证发放条件与学术水平 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 , 这种强制命令 的 律处分 。” 由他人代 替考试 、 “ 替他人参 有关 , 与学 生的违纪行为关系不大 。学 性质决定 了违纪处分是一种法律规则 , 加 考试 、 组织作弊 、 使用 通讯设备 作弊 校为严肃校纪校规 , 将处分与学位证挂 它 的权力来源于国家行政权 力 , 因而是 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学校可 以给予 钩 , 没有 法律依据 , 与“ 这 以生 为本” 的
关于现行大学生违纪处分的几点思考
关于现行大学生违纪处分的几点思考寿芝英(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浙江绍兴312000)教育教学脯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为此,各地高教根据此规定也相应出台了适应各高校自身情况的学生违纪处理的细剥。
但综观各高校近年来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
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的大学生处分制度与方法E存在着许多问题。
本文是就现行大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进行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大学生;处分;思考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尤其是高校建设的快速发展,在针对学生处分的具体规定、处罚标准、处罚E-:r--等各个方面均出现了~些新的矛盾与冲突。
如何进—步规范高校学生处分工作,加快高校依法治校的步伐,完善高校处分的制度,营造出公平的校园环境,值得广大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认真的思考和研究。
一、现行高校学生处分的基本状况各高校现行的学生处分规定,基本上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借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j蛰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同时,为了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权利,对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违纪行为,特别规范为以下七种情况: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替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又详细规定了对大学生处分的实施细则,虽细节各有不同,但各高校把处分看作是大学生教育的~种必要工具和手段这一点上,是完全~致的。
二、现行处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一)用处分代替司法制裁问题在高校的学生管理中,会发现一些学生有从中违法犯罪的行为,许多高校往往从学校声誉,学生前途等角度考虑,只是对其进行校纪校规的处罚。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司法审判
建立健全的学生救济机制,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确 保学生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加强学生权益保障宣传
加强对学生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促使学生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立学生参与决策机制
建立学生参与高校决策的机制,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提高学生在学校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司法审判
2023-11-04
目录
• 引言 •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的起因和现状 •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的司法审判实践 •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司法审判的问题和挑战 •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司法审判的完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高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的培养和成长具有至关重 要的作用。
压力,这可能会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挑战。
03
3.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
例如,如果一个学生因为违反校规被开除,法院需要权衡这是否会导
致公众对学校或法院的不满。
05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司法审 判的完善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1 2 3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的起因
学生行为违反校规校纪
部分学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如作弊、抄袭、旷课等,被学校处以 开除学籍的处罚。
程序不透明
学校在处理学生问题时,未能充分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开除学籍的 原因和依据,导致信息不对称。
缺乏公正性
个别学校存在不公正的开除决定,如因学生家庭背景、社会关系 等因素而做出不公正的处罚。
研究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王子前,赵志凌,麦锐(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海南海口571127)[摘要]近年来,大学生作弊案越来越多、方法五花八门,屡禁不止。
各高校为解决该现象,纷纷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制约学生的不良行为,从中看出高等教育法规在指导学校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生行为的重要作用。
以河南省郑州市2011年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作弊案为例,分成三大部分:首先,对案例进行分析,寻找争议的焦点;其次,分析当前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最后,对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大学生;学籍;法制化[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603(2020)01-0152-0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数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需求而不断增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培养专业化人才。
但是,因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生源质量、人文素养的差别,部分地方高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学生是高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取决于高校学生管理水平。
由此可见,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制定校规校纪是建设法制化校园、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的依据和重要保障。
随着各地高等院校办学质量的提高,对大学生的学业要求也相应提高,部分大学生为能顺利通过考试,考试作弊屡见不鲜。
1978年12月,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可以看成是加强学生管理,利用管理手段进行学生工作的一个新起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在制定章程中需有相应的管理体制。
高校对学生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是否违法。
社会各界观点不一,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就自己的理解,谈一下自身观点。
一、高校学生考试作弊案例分析(一)大学生考试作弊案例介绍2011年6月,河南郑州某高校大学生小刘(化名)在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中使用“电子橡皮擦”作弊,通过橡皮擦中的电子通讯设备传递信息,被考场监考老师当场查出。
浅谈对高校处分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规范
浅谈对高校处分学生考试作弊行 为的规范
李 海
摘要 : 分析 了 高校 与 学 生的 法律 关 系 , 以及 高校 处 分考 试 作 弊 学 生 的 法律 依 据 认 为 应将 高校 的各 类 考 试 纳 入 《 家教 国
育 考 试 法》 范 的 范 围 ; 家有 关考 试 违 规 的 立 法 应 当 明确 行 使 处 罚权 的主 体 , 化处 罚 的 种 类 规 定 处 罚 的程 序 : 令 规 国 细 勒
.
退 业证 等 牵 涉剥 夺 受教 育 者基 本 权 利 的 处 罚 . 召 开 听证 会 开 应
关 键 词 : 育 考试 法 : 学 生 : 教 大 考试 作 弊 : 分 处
中 图分 类 号 : 2 .6 D9 21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6 3 9 9 2)2)7 0 2 0 1 7 1 9 ( { 0 —0 4 — 3 1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 校 学
解. 最后 便 只好寻求 法律 救济
20 0 2年 .广州 大学 2位 学 生请 同班 同学 陈某 作
枪手 参加 英 语 四级考 试 . 利 过 关 . 0 3年 6月 . 顺 .2 0 被
根 据 内部管理 规 章制度 . 对违 规违 纪学 牛进 行适 当 的
( 01 ZY f 5) 2 0 ) 3
大学 牛考 试作 弊及其处 理 引起 的法律 纠纷 . 归 有 ¨于 民事 案件 的 , 也有归 口于行 政案 件 的。法 律授权
二 、 于 处 罚 学 生 考试 作 弊 的 法律 缺 失 关
( ) 一 高校处 罚作 弊学 生的法 律依 据 根 据 我 国的《 学位 条例 》 学 位 条例暂 行 实施 办 和《
我对考试作弊的看法
我对考试作弊的看法今天我去百度贴吧,看到了一位老师发的帖子——《调查大家对考试作弊反而得到高分甚至是奖学金的看法》。
这正是本学期期末考试期间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我仔细阅读了所有的跟帖,有人义愤填膺,有人无所谓,有人对作弊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以二分法来区别对待。
我认为这些跟帖多少能够反映跟帖人在考试面前的地位和他们的学习态度、生活状态。
我对其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想说说自己的看法。
从学生的角度,作弊有以下的几个动因:1、逼良为娼论。
日常的学习和考试相脱节是大学里普遍存在的现象。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目的上讲,大学里的学习已经不再是为了应试;从实际情况看,课程代码相同的老师们共用一套试题决定了试题内容与课堂讲授必然存在较大偏差。
为了协调上面两个矛盾,老师们普遍采用的方法就是划重点。
但由于准备时间短、开课数目多以及有些学校对于划重点行为的限制,学生在短时间内将所有知识悉数掌握需要耗费大量精力,于是有些同学认为无论怎样复习,都未必能过,即使过了成绩也不会高,于是被“逼良为娼”,加入作弊队伍。
2、不学无术派。
有些学生平时根本不去上课,即使去,也是在课堂上混日子,一个学期下来什么也没有学到。
期末考试将近,他们也不慌张,该吃就吃、该玩就玩。
作弊是他们通过考试的唯一途径。
这种人的病因在于一个“懒”字,骨子里是不劳而获的思想。
3、“有求于考试”类。
仔细观察我们会发现,很多学习成绩很好、准备很充分的学生也会去作弊。
原因在于“学习成绩优秀”是获得奖学金和入党资格等的硬条件——当然也有部分人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他们往往更关注考试能够带给他们什么,他们需要用作弊来给自己提供更重的砝码。
4、劣币驱逐良币型。
这是很多社会现象的典型模型,即一旦有人因不正当手段获利,立即出现一群追随者。
归根到底是不平衡的心理在作怪。
如果不作弊,全凭自己实力,考试成绩极有可能被作弊者超过,从而失去在某些领域与别人公平竞争的机会。
由此可见,坚持不作弊需要负责的态度和强大的内心来支撑。
齐齐哈尔医学院将两名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的同学开除学籍的讨论
齐齐哈尔医学院将两名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的同学开除学籍的讨论最近齐齐哈尔市齐齐哈尔医学院将两名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的同学开除学籍,二人以学校处罚过重、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
日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决两名学生胜诉,撤销了学校对两名学生的处分在考虑法院判决的同时我们不禁要想他们为什么作弊如今考试作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当前大学陈旧、单一的考试形式容易诱发学生作弊。
(二)当前大学普遍的盲目扩招带来的影响。
(三)当前大学生就业严峻形势和从众心理的影响。
(四)当前由于社会大环境的侵蚀,加强大学生诚信思想教育已刻不容缓。
我认为着其中我尤其认为第三条是主要愿因,比如说这次齐齐哈尔医学院的同学就是在国家资格性考试中作弊,这个对他们的毕业没有丝毫影响他们不过是想为以后找工作增加一些筹码。
这完全是因为现在社会上就业压力太大,现在大学生想找一份好工作很难,所以大学生们才会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自己将来找工作的筹码,而这一切在二十年前却很难想象。
在所有增加筹码的方法中无疑最好的方法是获得更高的学历或者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资格考试。
比如说考研以及四六级英语考试。
因为这些考试不看你平时的表现而只是看你考试的成绩,因而才会出现考试作弊。
因此很多人开始抨击现行的考试制度认为这种制度缺乏人情太残酷,而且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
因此这种考试制度不合理应该改革。
近期很多人对此案发表了很多评论,其中就有许多人认为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学校的处罚过重、处罚程序违法。
不应该开除他们的学籍而毁了他们的一生。
毕竟他们还很年轻需要走的路还有很长,应该给他们一次机会不能一棒子打死永远不能翻身。
然而我却认为,试想如果没有考试去平定一个人那么那些院校凭什么标准去招生。
很多人认为可以适当通过平时的表现来平定一个人。
那样我觉得更容易作弊而且更难预防。
我们通过什么去平定一个人的平时表现,当然是之前的老师学校。
现在有多少党员干部也贪污腐败就更不要说一般的老师了。
考试作弊处罚的正当程序研析
一
、
问题 的提 出
出决 定 剥 夺 公 民 的生 命 、 自由 或 财 产 时 . 须 遵 循 正 当 的 法 必
程序是 法律 的 在 校 生 考试 作 弊 . 经 发 现 便 开 除 学 籍 或 勒 令 退 学 , 一 这 律程序 。日本著名的诉讼法学家谷 口安平说 : [( 法律的正义惟 有通 过公 正 的程序 才 能实现 . 1 公 是 许 多 高 校 由来 已久 的做 法 。 考 场 作 弊 处 罚 缺 乏 严 格 的 法 心脏 。 ] ’
Vo .1 O 5 1 9N .
考试 作 弊 处 罚 的 正 当程序 研 析
谢 文 俊
( 惠州 学 院 政 法 系 , 东 惠 州 5 6 0 ) 广 1 0 7
[ 摘
要] 不 断发 生的大学生 因考试舞弊而受到严厉处罚 . 继而把 学校告 上法庭 . 高校在 处罚作 弊 学生时 由于
只有在权利 意识足够 发达 的前 提下才会 凸现 出来 。计 划经 对学生实施惩 罚权 之前 . 特别是学校在对作弊学生采取诸 如
济 年代 的高 校 , 律 处 罚 纠 纷 稀 少 . 且 可 通 过 调 解 等 方 式 勒 令 退 学 、 除 等 较 为 严 厉 的 惩 戒 手 段 之 前 , 须 书 面 通 知 纪 并 开 必 解 决 . 此并 元 完 善 的 正 当处 罚 程 序 保 障 。 目前 程序 公 正 是 被指 控学 生 并 告 知 惩 戒 理 由 . 示 相 关 作 弊 证 据 . 提 供 其 因 出 并 高 校 必 须 面 对 的 难 题 。有 鉴 于 此 . 文 试 就 处 理 考 试 作 弊 学 听证 和公 开 的辩 解 机 会 . 保证 对 所 有 涉 嫌 作 弊 者 的 正 当 程 本 以 生时动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严重侵犯 学生受 教育权 时 , 序 。 在 正 当法 律 程 序 上 的 缺 位 现 象进 行探 析 。 但 是 . 国高 校 公 权 力 的行 使 并 没 有 很 好 地 遵循 行 政 法 我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思考——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改
( 超过学校规定 定》对于规范各高校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坚持依法治 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五)
以及( 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三) 二) ( 因伤病无 校, 依法管理 ,具有重大意义。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 期限未注册;
《 规定》 ,统一认识,解决高校面临的管理难题,是当前的
重大任务。
生性行为这些 “ 烂事”更是不愿去查。这些问题的出现,
一
符合教育部的规定, 即符合国家行政法规、 规章的规定。在
这方面学校没有“ 自主权”否则就是违法。 ,
方面是由于高校连续扩招给学校 的管理带来巨大压力;
另一方面由于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一些受处分的学生不 服处理,直接对学校的管理制度提出疑义,有的甚至状告
风 孝 纪 . 学 业 不 合 格 者 实行 淘 汰 制 ; 大 学 生婚 恋 实行 人性 化政 策 , 是 应 当加 强 管 理 。 对 对 但 大龄 学 生 要 求 结婚 应 当 允 许. , 一般 学生 则 应 劝 阻 , 大 学 生 同居 应 当否定 和 制 止 。 而对 对 关 键 词 : 生管 理 规 定 ; 学 处分 自主权 ; 试 作 弊 ; 学 生婚 恋 考 大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05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9 5 (0 6 0 —0 50 1 7—9 l2 0 30 2—3 }
他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十条) ( 。
处分自主权,对考试作弊、大学生婚恋同居如何对待,成 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困难的可申请贷款或其
面对高校学生管理的现状,教育部对原 《 规定》进行
了重大修改,新 《 规定》自20 年 9 1日 05 月 施行。新 《 规
学生考试作弊认定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学生考试作弊认定的困境及出路【摘要】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定问题是亟待制订中的《考试法》解决的焦点问题。
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通过对考试作弊主体认定问题的困境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为《考试法》的制订贡献力量。
【关键词】考试作弊;协助作弊;组织作弊一、学生申诉案件概述笔者选取一个正在办理中的案例简要描述:在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北京某学院考点内,该院学生刘某在考场外使用通讯设备向考场内学生李某传递答案,后被保安发现。
学院依据本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使用通讯工具作弊为由,对以上两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刘某不服,提出申诉。
申诉理由为,其不是考生,不能构成作弊,充其量是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协助作弊。
二、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存在的问题在处理本案及该类案件时,笔者发现,学校在认定学生作弊时引用的学校规章、制度,常常是照搬《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内容。
该款内容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出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根据该款表述,结合该类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学生考试作弊主体认定问题存在以下模糊点:(一)“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是否适用于考场外以通讯手段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协助作弊的人员。
(二)如何认定“组织作弊”,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三、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实务现状校方通常认为,考场外为作弊提供条件、协助作弊的人员与考生处于同一位阶,虽然其不参加考试,但与考生在遵守考纪方面有着几乎同样的义务,且使用通讯工具进行作弊性质恶劣、影响严重;在组织作弊方面,如果在作弊中,存在考题或答案信息中转的情形,那么这样的作弊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个有分工、有组织的行为。
因此,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和组织作弊成为学校在处理学生考试作弊认定问题时最常用的事由。
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解释,教育行政机关对学生考试作弊认定问题也难以下定论,但并不是一味支持学校的决定,而是持审慎态度的。
中央民族大学开除4名作弊学生 北京教委反对
中央民族大学开除4名作弊学生北京教委反对对于中央民族大学开除4名考试作弊学生的决定,9月8日北京市教委下发《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民族大学的开除决定。
但学校表示至今仍未接到教委的决定。
据记者了解,今年1月初,在民族大学的期末考试中,有10名学生因作弊而被学校处以开除学籍的处分。
除了4名学生外,其他几人已先后办理了退学离校手续。
这4名学生和家长因不服学校的处分,认为处分过重而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上诉。
北京市教委法规处在调查研究后于9月日下达了《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民族大学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民族大学如不服从该决定书,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教育部或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前,北京市教委曾就此事专门咨询教育部法制办,该决定书援引了教育部法制办的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认为,民族大学这4名学生的行为,并不属于教育部21号令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校方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并不适当。
依据教育部21号令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位学生因夹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尺子进入考场而被民族大学开除学籍,她的家长对记者说:“孩子至今已在家呆了大半年,精神恍惚,已自杀了几次,幸亏被及时发现抢救回来了。
她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只希望学校考虑到孩子的前途,给她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民族大学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学校认为,这些学生的作弊行为属严重作弊行为,校方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完备。
给予考试作弊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是为了树立良好学风,根除考试作弊,且这些做法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学生申诉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认为,学校的主观目的可能是杀一儆百,可能想以此来换取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但无形中有可能牺牲了个人合理的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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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0 7月 第 1 9卷 第 4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n lo n a iest a dt n o ra f Yu n n Unvri L w E io y i
J l ,2 0 uy 0 6
V0 . 9 No 4 11 .
文章 编 号 : N 3—14/ (0 6 0 0 9 0 C5 13 D 20 )4— 05— 3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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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 弊行 为可 以给予学 生 开 除学籍 的 纪律 处 分 , ④成为 新 形式 下依 法 治 考 、 严 治 考 的重 要 法 律 依 据 。 当 从 然, 考试 作弊 与开 除学 籍 并 不具 有 必 然 因果关 系 , 只 有那 些严 重 的考试 作 弊 才 有可 能导 致 开 除 学籍 。关 于这一点,规定> 5 条第 4项有明确 的规定。然 《 第 4 而, 各高 校 由于对本 条 理 解 的不 同 , 致对 同一 考试 导 作 弊行 为 的处 理也 不 同 , 这使得 考试 作 弊与开 除学籍 之间的关系复杂化。因此 , 有必要 明确 一下 《 规定> 第 5 第 4项 的适用 条件 : 4条 第 一 , 生 有 作 弊 行 为 。这 是 其 适 用 的 前 提 学 条件 。 第 二 , 生 的作 弊行 为严重 。这是其 适用 的根本 学 条件。如何判断行 为是否严重 , 规定= 《 》 提供了一个 严重作弊行为 的标准 , 由他人代替考试 、 即“ 替他人 参加 考试 、 织作 弊 、 用 通讯 设 备 作 弊 及其 他 作 弊 组 使 行为严 重 的” 。 第 三 , 校 给予 学 生开 除 学籍 的纪 律 处分 , 当 学 应 与学 生考试 作弊行 为 的性质 和过 错 的严 重 程度 相适 应。如果作弊行为适用批评教育或者 “ 警告 、 严重警 告、 记过、 留校察看” 等纪律处分 已经能够很好地发 挥作用 , 尽量不适用开除学籍。要注意的是 , 规定= 《 》 中规 定对 于严 重 的考试 作 弊是 “ 以” 用 开 除学籍 可 适 处分 , 而不是 “ 当 ” 应 适用 。 第 四 , 校 对学 生 开除 学 籍 的处 分 , 当 做到 程 学 应 序正 当 、 据充 足 。学 校对 学生 作 出开 除 学籍 处分 决 证 定 , 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 应 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 应 当听取 学生 或者其代 理人 的陈 述 和 申辩 , 给学 生 申 诉 的机会 。 二 、 开 除 学籍 即 剥 夺学 生 受 教 育 权” 点 的 对“ 观 质 疑 有 观点认 为 , 学校 开 除作弊 学生 的学籍 相 当于剥
法 学与 实践
考试 作 弊 适 用 开 除学 籍 的法律 思 考
于林 洋
( 玉溪 师 范学 院 , 溪 6 30 玉 5 10) 摘 要: 高校 给 予有严 重作弊行 为 的 学生开 除 学籍 的纪律 处 分 , 法律 依 据在 于《 通 高等 学校 其 普 学生 管理规 定 》 5 第 4条 第 4项 的规 定 , 其法理依 据在 于作弊 学生严 重 滥用其 受教 育权 。 当然 , 试作 考 弊与 开除 学籍 并没有 必然 因果 关 系, “ 对 考试作 弊 一律 开除 ”的做 法 不但 于 法无依 , 有违 宪的 嫌疑 。 也 在倡导依法治校的今天, 厘清考试作弊与开除学籍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 关键词 : 考试作弊 ; 开除学籍 ; 受教育权 ; 法性 合 中 图分 类 号 :D 3 F6 文献标 识码 : A 20 06年 1月 , 京某 大学 l 学生 因 在考 试 中 北 O名 夹带 纸条或 将 资料 内容抄 在 课 桌 上而 被 开 除 , 同月 , 武汉某 大 学也公 示 了对 l 3名考试 作弊 学生 的处理 决 定 , 中 3人被 开 除学籍 。 此举 在 社 会 上 引起 强 烈 其 … 反 响 , 多人质 疑高 校 的这 种做 法剥 夺 了学 生 的受 教 许 育权 , 同时也违 背 了高校 教书育 人 的社会宗 旨。高校 则称 自己给予 作弊 学生开 除学籍 处 分有法可 依 , 考 对 试作 弊从严 处 罚是 高校维 持正 常教 学秩序 、 保证 教育 公平 的需 要 。有 的高 校甚 至 直接 规 定 ,考 试作 弊 一 “ 律开 除 ” 。对 于高校 开 除作 弊 学 生学 籍 的 做法 , 会 社 直 存在 争议 , 上述两 所大 学 的做 法又重 新引 发 了 而 社会对于开除学籍合法性 的大讨论。在此背景下, 对 大学 生考 试作 弊适 用 开 除学 籍 的相关 问题 进行 法 律 探讨 就显 得尤 为必 要 。 考试 作弊 适用 开除学 籍的 法律依 据及 其适 用 条件 在对 考试 作弊 适 用 开 除学 籍 的法律 依 据 进行 探 讨 之前 , 我们 有必 要先来 了解 一下我 国规制 考试 作 弊 方 面 的法 律法 规 。对 于考试 作弊行 为 , 国没有 制定 我 部统一 的法律进 行 规范 , 对 其 进行 规制 的主要 是 ∞ 各类行政规章, 包括 国家教委于 19 98年 3月发布的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于 20 》 、 02年 7 月发布的《 于坚决制止和严 肃处理各类高等 教育 关 考试 中替考等违纪舞弊现象 的通知> 20 、04年 5月发 布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以及 20 05年 3 月修订并发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 ( 下简称《 规定= 等。而 以办法、 》 ) 通知 、 规定等行政 规 章的方式对考试作弊进行规定 , 缺少法律 的权威性与 统 一性 。 新修订 的《 规定> 20 年 9月 1日 于 05 起生效。该 规定第 5 4条第 4项 明确 规定 了高校 对 于严 重 的考 试
对其进行规制的主要是各类行政规章包括国家教委于1998年3月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于2002年7月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替考等违纪舞弊现象的通知2004年5月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2005年3月修订并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