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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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004年8月30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附件: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83217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8321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004年8月30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附件: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doc 16页)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doc 16页)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doc 16页)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逐笔登记房地产贷款详细情况,以确保该信息可以准确录入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体情况。

第三章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对土地的整体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该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对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专户,加强对土地经营收益的监控。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 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关于房地产贷款的要求为基础,由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针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综合性风险管理指引。

该指引旨在加强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提升贷款审批、信息收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质量,规范贷款审批、发放、催收及拖欠处理等工作流程,降低房地产贷款风险,确保银行房地产贷款稳定发展。

该指引包括:
(1)贷款申请审查: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检查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其拥有房地产的权属、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

(2)房地产评估:对个人、企业所申请贷款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抵押价值和担保价值。

(3)贷款发放:建立贷款发放管理制度,实施分层授信,实现贷款发放前、中、后的全流程管控。

(4)贷款管理: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实施主动贷后管理,确保贷款安全、稳定运行。

(5)贷款催收:建立贷款催收制度,对逾期未归还的贷款采取及时有效的催收处理措施,确保贷款款项的及时回收。

某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某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ﻭ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ﻭ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ﻭ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ﻭ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P><P>第二章风险控制ﻭ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ﻭ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银监发〔2004〕57号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发〔2004〕57号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都市商业银行、都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治理能力,按照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要紧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筑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筑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筑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操纵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操纵、贷后治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治理及内操纵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治理等环节分不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形;(二)稽核中发觉的要紧咨询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形。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 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概论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概论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二至第六章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控制作了规定:(一)有关风险控制的一般性规定1.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2.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3.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4.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5.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6.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行业市场风险予以关注。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

7.商业银行应逐笔登记房地产贷款详细情况,以确保该信息可以准确录入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体情况。

(二)有关土地储备贷款风险管理的规定1.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关键信息项:1、贷款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贷款额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贷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抵押物评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风险评估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贷后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总则11 本指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在房地产贷款业务中的风险管理,确保贷款业务的稳健运行,降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12 商业银行应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评估房地产贷款业务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2、贷款风险分类与评估21 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对房地产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211 风险分类应至少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212 对不同风险类别的贷款,应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22 贷款评估应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价格走势、政策环境等因素。

221 对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应包括项目的可行性、资金来源、建设进度等方面。

222 对借款人的评估应重点关注其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还款意愿等。

3、贷款审批与发放31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

311 审批人员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独立做出审批决策。

32 贷款发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21 发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条件,抵押物已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物管理4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抵押物评估和管理制度。

411 定期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英文译本】Not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Guidelines for Risk Management Real Estate Loans of Commercial Banks”【法规标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类别】金融/信贷与利率【发文字号】银监发[2004]57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8.30【实施日期】2004.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55134【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004年8月30日)(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地方法规3篇)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附件: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银行房地产行业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行业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藏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藏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藏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工程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标准,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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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 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确保 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 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 险防范机制。 险防范机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 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 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 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 他用。同时, 他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 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 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 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 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 款情况。 款情况。
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其所提 供的个人信息( 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 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况) 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况)将经过贷款审 核人员的调查确认, 核人员的调查确认,并要求借款人据此签署 书面声明。 书面声明。
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调查、审查的要求: 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调查、审查的要求: 相关信贷资料存档 存档。 ⒈相关信贷资料存档。 ⒉审查。 贷款调查(包括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⒊贷款调查(包括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还款能力、还款意愿、 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信用记录等进行调 查)。 面谈、面签。 ⒋面谈、面签。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 情况, 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 垫资。 垫资。 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 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 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 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确 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 住房贷款后, 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 付使用。 付使用。
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根据各地市场情况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贷 款成数上限, 款成数上限,但所有住房贷款的贷款成数 不超过80 80%。 不超过80%。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 情况, 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 垫资。 垫资。 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 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 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 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确 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
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严格遵照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规定, 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 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文件应包括借 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 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借款人资 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 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借款人购房贷款 资料、担保方式、 资料、担保方式、借款人声明等要素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 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35%。 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商业银行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 商业银行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建立严 格的贷款项目审批机制,对该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格的贷款项目审批机制,对该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以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 以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有效满 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确认该项目的 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 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
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严格遵照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规定, 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 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文件应包括借 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 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借款人资 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 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借款人购房贷款 资料、担保方式、 资料、担保方式、借款人声明等要素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 情况, 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 垫资。 垫资。 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 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 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 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确 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 住房贷款后, 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 付使用。 付使用。
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 、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 备贷款。 备贷款。 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 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对土 地的整体情况调查分析, 地的整体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该土地的性质 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 、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在 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计开发计划 是否相符等。 是否相符等。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包括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 包括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基本背 近三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景,近三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验 和开发项目情况,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 和开发项目情况,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对资质 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 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 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 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 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对于 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 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 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股 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 行深入调查审核。 行深入调查审核。
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严格遵照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规定, 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 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文件应包括借 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 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借款人资 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 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借款人购房贷款 资料、担保方式、 资料、担保方式、借款人声明等要素


定义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 放的用于购买、 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 住房的贷款。 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 放的用于购置、 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 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


定义 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 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 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 整理的贷款。 整理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 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 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 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 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严格遵照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规定, 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 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文件应包括借 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 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借款人资 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 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借款人购房贷款 资料、担保方式、 资料、担保方式、借款人声明等要素
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 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 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 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 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 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 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 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应对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设立土地储备 机构资金专户, 机构资金专户,加强对土地经营收益的监控 。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 风险管理指引



风险控制 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定 义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 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 或地产的开发、经营、 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 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 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 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 款等。 款等。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应密切关注建筑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受偿 等潜在的法律风险。 等潜在的法律风险。 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对房 地产开发项目的影响, 地产开发项目的影响,利用市场风险预警预 报机制、区域市场分类的指标体系, 报机制、区域市场分类的指标体系,建立针 对市场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的阶段监测方案, 对市场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的阶段监测方案, 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因此产生的各种风险。 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因此产生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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