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猪场验收标准 兽医卫生防疫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是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并经综合评定,判定是否符合兽药GSP管理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自治区兽医局及县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辖区管理的规定,负责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自治区兽医局根据兽药GSP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五条自治区兽医局医政药政处负责全区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
第六条自治区兽医局按照规定培训兽药GSP检查员,建立兽药GSP检查员专家库。
第七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检查验收机构第八条经自治区兽医局批准,各地(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兽药GSP工作办公室,县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成立县市级兽药GSP工作办公室,负责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具体工作。
第九条兽药GSP工作办公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负责人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二) 2名以上人员具有兽药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三)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四)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第四章检查员第十条兽药GSP检查员是从事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兽药GSP检查员的担任条件、选派、应遵守的纪律以及管理和监督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自治区2012年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自治区2012年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牧医字[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自治区2012年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牧医字[2012]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含石河子):为切实贯彻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牧医字[2012]14号)精神,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2年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兽医实验室技术水平和检测能力,经研究决定,自治区兽医局委托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2012年4月下旬、9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全区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内容对10个地(州、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和55个县(市、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开展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是自治区强化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推进监测工作向基层延伸的一次大规模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评价活动,各地(州、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切实做好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
(二)认真开展工作。
各相关兽医实验室要根据此次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各项实验,规范填写原始记录,出具正式的检验报告,及时提交比对检测结果,严禁拼凑实验数据,严禁实验室之间相互讨论结果或协助完成操作,确保本次比对检测工作不走过场、发挥实效,切实提高检测诊断能力和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动物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牧医字[2012]2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发布日期】2012.02.15【实施日期】2012.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牧医字[201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含石河子市):为切实做好2012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2]1号),我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畜牧兽医局长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切实做好全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农牧民持续大幅增收。
根据《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坚持依法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羊痘、羊梭菌病和包虫病等其他常见多发地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坚持“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继续实行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月月补针相结合的做法,突出养殖业主依法防疫、自主防疫的责任和意识,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和畜牧兽医部门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责任。
新建养猪场验收标准
新建养猪场验收标准养猪场验收标准。
养猪场验收是确保养猪场正常运营和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猪肉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关键步骤。
为了规范养猪场验收工作,保障养猪场的生产质量和经营安全,制定了以下养猪场验收标准。
一、场地环境。
1. 养猪场场地应选在远离市区、交通便利、空气清新、水源充足的地方。
2. 养猪场周围环境应无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污染,无噪音和振动干扰。
3. 养猪场周围应无污水、垃圾等环境污染源。
二、设施设备。
1. 养猪场应有完善的圈舍设施,保证猪只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2. 圈舍内应有合理的通风、排污、保温设施,保障猪只的生活环境。
3. 养猪场应有完善的饮水设施和饲料投放设备,保证猪只的饮食需求。
三、卫生管理。
1. 养猪场应有完善的疫病防控措施和兽医保健制度,保障猪只的健康。
2. 养猪场应有规范的粪便处理设施,保持场地卫生。
3. 养猪场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保证场地的卫生。
四、管理制度。
1. 养猪场应有完善的猪只管理制度,包括饲养、疫病防控、营养管理等方面。
2. 养猪场应有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养殖过程的可追溯性。
3. 养猪场应有规范的员工管理制度,保证员工的素质和技能。
五、安全防范。
1. 养猪场应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火灾、盗窃、意外伤害等方面。
2. 养猪场应设有完善的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保障场地的安全。
3. 养猪场应有规范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保证在突发事件时的处理能力。
养猪场验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养猪场的正常运营和生产,保障猪肉质量和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养猪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养猪场的生产质量和经营安全。
希望全体养猪场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严格执行养猪场验收标准,为我国的养猪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5]9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3【实施日期】201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9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是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事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事关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为加强我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3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动物疫病防治形势经过多年努力,我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消灭了牛瘟、牛肺疫,有效防控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及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我区传统畜牧业的改造提升和现代畜牧业的开拓创新,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面临新的风险和挑战,各级人民政府要更加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一)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的成绩。
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自治区建立了区、地、县、乡四级兽医工作机构,形成了兽医行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支撑三大兽医工作体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羊场验收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羊场验收标准根据国家《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种羊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群体规模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3、进口肉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4、其它绵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5、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二、选址要求1、场址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排水方便。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远离主要交通公路、村镇、工厂500米以外,须避开屠宰加工和工矿企业。
3、羊场周围要有隔离带,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有必要的测量设备和育种设施。
5、一个种羊场原则上只允许饲养一个品种,凡饲养两个以上品种的必须有严格的隔离条件。
三、引种供种1、引种必须符合全区良种羊改良推广区域布局。
2、供种单位是区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种羊场或从国外引进。
3、供种时必须有个体号,质量符合等级标准,不得低于4月龄。
4、必须有三代系谱及完备的技术资料、种羊质量合格证(种畜合格证)。
5、种羊质量合格证必须有种羊质量鉴定员签字。
6、种羊精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出售种羊必须附具《种畜合格证》、种畜系谱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四、技术力量1、技术场长必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担任。
2、每1000只基础母羊配备一名畜牧技术员。
3、每2000只基础母羊配备一名专职兽医。
4、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中一半以上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5、各类技术人员配置齐备,职责明确,相对稳定。
6、由自治区、地(州)、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质量鉴定员负责种羊质量鉴定。
五、等级及生产性能1、生产用种公羊必须达到本品种的一级以上(包括一级)等级标准。
2、基础母羊必须符合本品种的体形外貌特征;特一级母羊达到70%以上。
猪场疫病防治标准
猪场疫病防治标准1本标准规定了防疫设施和防疫技术要求2防疫设施2.1防疫墙猪厂四周建成墙,墙高2.5米。
2.2防疫沟距防疫墙外5米,挖防疫沟,沟上口宽8米,底宽4米,深2米,沟内贮水。
1.3防疫林带防疫沟外侧,栽植树木,构成宽10米的防疫林带。
2.4进厂消毒设施.2.4.1消毒池猪厂正门入口、出口、设三道消毒池,池内放入2%苛性钠溶液。
消毒药经常更换保持有效浓度,室外消毒池在冬季改用生石灰消毒。
2.4.2消毒室设可供厂内工作人员出入厂更衣用的更衣柜并安装2537埃紫外线灯6盏,消毒时照射15分钟,凡进厂人员,必须通过消毒室更衣、换鞋、消毒后方可进厂。
2.5运尸车厂内必须备有专供运送死猪的运尸车,要设专人每天定时到各圈舍收运死猪,送往火化间处理。
运尸车不准做其它用途使用。
2.6火化间专供处理死猪和病理解剖用,建在猪厂下风方向一角,可设焚尸炉、高温处理锅、解剖室、设专人管理。
载体消毒,房舍消毒。
2.7冷藏设备备有供短期贮存疫苗用电冰箱一台,运期备用疫苗贮存在零下15℃冷库内。
2.8消毒设备各车间均配备压缩式喷雾器2-4台,供圈舍消毒用。
备有高压机动喷雾器2台,供厂区消毒用。
2.9化验室应具有无菌室,配备显微镜、电冰箱、恒温箱、离心机、水浴锅、切片机等。
并备有可供细菌检验、细菌培养、病理检验以及血清学诊断等器材。
2.10兽医室贮备充足的常用疫苗和常用药品及医疗用器械。
3防疫技术要求3.1预防猪的传染病措施3.1.1贯彻自繁自养。
更新血液,外引种猪时,须从非疫区(厂)购入,必须经过检疫后方能引入。
引入后进行两个月隔离饲养,经观察确认健康无病时,方许引入生产猪群。
3.1.2猪厂谢绝参观。
经特殊批准进厂人员,须执行更衣、换鞋消毒规定,方准进厂。
3.1.3外来人员来厂办事,购买种猪,探亲访友一律在接待室接洽不得进入厂内。
3.1.4外来各种车辆不准进入厂内,购买种猪出售肥猪均通过出猪台在厂外接运,厂内工作人员的自行车存放在厂门外存车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牧科字[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牧科字[201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为切实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部署和2012年无公害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点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申报工作(一)明确认证主体申请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地区域范围明确,产品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3.由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投入品管理(含当地政府针对畜牧业投入品使用方面的管理措施)、生产档案、产品检测、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全程质量管理制度。
4.近3年内没有出现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申报认证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县(市)畜牧兽医局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即具体认证材料中的1、2、3、4、7),县(市)畜牧兽医局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合格的书面材料送报地(州、市)畜牧兽医局,不合格的返还申请人,重新修改或补充。
2.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对县(市)畜牧兽医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书面申请材料送报自治区畜牧厅科教处,不合格的返还给县(市)畜牧兽医局,重新修改或补充。
3.自治区畜牧厅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派人和地(州、市)、县(市)畜牧兽医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对申请人的认证资格进行考察,包括环境调查、现场检查、样品抽查等。
规模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
规模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一、规模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制度1、猪场谢绝参观。
饲养人员及本场人员(包括经批准入场的有关技术人员)进入生产区前,必须进入消毒更衣室,更换经紫外线灯照过的工作服、工作帽与水靴后,再趟过盛有2%火碱水的消毒池(水深至少20公分)才能进入猪舍,场外车辆、用具不准进场,出售肥猪与断奶仔猪时,经专用猪道在场外接运。
2、饲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相互串舍。
要随时注意观察猪群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所有用具与设备必须固定在本舍内使用,不准互相借用。
3、搞好猪舍内外卫生,定期消毒。
夏、秋季每周用2%火碱水或3%来苏水消毒三次,春、冬季每周消毒一次。
4、经常消灭鼠、麻雀、蚊、蝇等。
场内人员不准在场外治疗猪病、去势与屠宰,以切断疫病传播的各种途径。
本场人员不准购买市场上的生猪肉及其生、熟猪肉制品。
5、饲养人员不准在圈内大、小便,以防猪囊虫病。
6、病死猪不准在生产区内剖检,要用不漏水的车运往治疗室进行诊断。
病死猪肉本场人员决不能吃,也不能喂狗、猫,更不能出售给小贩,以防疫病在场内外传播、流行。
二、规模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措施1、猪场生产区及猪舍门均设消毒池(生产区的池宽应在三米以上),池内加2%火碱水或其他消毒液,1周更换一次,冬季可加入适量食盐,以防消毒液结冰。
2、猪舍内应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新鲜,猪舍内外每天必须清扫一次。
所有饲养用具每天必须用消毒液消毒一次,消毒后用清水冲洗、晒干后使用,饲槽每天冲洗消毒一次。
3、实行“全出全进制”,每批猪出圈后要进行全面彻底清扫与三次大消毒(一次2%火碱水,二次3%来苏水,三次0.5%高锰酸钾水,每次间隔三天),消毒5天后才能进下批猪。
4、畜牧兽医人员与饲养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与水靴,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工作服与水靴脱留在更衣室,不得穿着进入生活区或出场。
工作服与水靴必须经常洗刷,并用1%来苏水或紫外线消毒,以保持清洁卫生。
5、为防止疫病通过买猪时传入,应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新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行政许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含联合育种组织)、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许可,依照农业部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5号令发布,2015年第3号令修订)执行。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家禽祖代场、畜禽原种场、保种场以及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技术要求的父母代场或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新牧质字〔2018〕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新牧质字〔201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决策和自治区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畜牧厅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请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工作要点要求,落实好全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
联系人:张璐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自治区畜牧厅2018年5月9日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认真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从生产、监管两端发力,扎实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8年全年重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针对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兽药残留、“瘦肉精”、私屠滥宰、生鲜乳违禁添加物质等专项整治行动。
实行“问题链”管理,建立暗查暗访制度,积极查找问题隐患,采取内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各地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督促及时整改,做到举一反三。
推动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建立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实施分级管理。
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观摩暨交叉检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观摩暨交叉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新牧畜字[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观摩暨交叉检查的通知(新牧畜字[2012]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畜牧兽医局: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是提升畜禽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关节点,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现代畜牧业,把标准化规模养殖作为重要战略举措加以推进。
2010年4月农业部启动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按照农业部部署,我区积极开展了新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两年来,全区共有53家畜禽养殖场被农业部命名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76家畜禽养殖场被命名为自治区级示范场。
这些标准化示范场在带动当地畜牧业发展,特别是在引领散养户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的进程中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各地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学习观摩,交流经验,达到相互借鉴、相互提高,督促检查的目的,厅里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观摩暨交叉检查,对已命名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场进行授牌,并对2012年申报创建的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进行验收、授牌。
具体要求如下:一、观摩暨交叉检查时间8月27日开始至9月3 日结束。
二、参加人员1、自治区畜牧厅畜牧处工作人员;每组1人;2、自治区标准化示范场验收领导小组专家;每组2人;3、各地(州)畜牧兽医局领导及负责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人员,共2人;三、观摩既检查内容1、本地区已命名的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2、本地区已命名的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场;(选择2-3家)3、本地区申报拟创建2012年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必验)4、畜牧院标准化养殖示范项目。
种猪场卫生防疫要领及守则
种猪场卫生防疫的要领及守则一、种猪场应实行兽医防疫卫生管理的场长负责制组织拟定本场兽医防疫卫生工作计划,制定各部门的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
组织领导实施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常见普通病的预防、控制和消灭工作。
二、严格隔离饲养1.猪场生产区只能有一个出入口,禁止非生产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猪场门口设消毒池和更衣室。
2.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都要更换已消毒的工作衣裤和胶靴,工作服在场内清洗并定期消毒。
3.卸料、装猪的车辆只在场外停靠,不得进入生产区。
4.猪舍一切用具不得携出场外,各猪舍的用具不得串换混用。
5.不能从场外购买猪肉,生活上所需肉食由本场供给。
6.严格控制参观活动,一般应谢绝参观,必须参观者应与工作人员进场一样对待。
三、坚持自繁自养方针1.需从外地引进新的猪种时,只能引自非疫区的健康猪场。
2.在起运前应经当地兽医部门检疫并签发检疫证书,再经本场兽医验证、检疫、隔离观察1~2个月,经检查认为是健康猪只,再全身喷雾消毒,方可入舍混群。
3.在隔离期间还应驱除体外寄生虫,没有注射疫苗的应补注各种疫苗。
四、采用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方式1.繁殖母猪做到集中配种、集中产仔,以便于产房和清乳母猪舍的消毒。
2.仔猪断奶后应集中进入育成猪舍或肥育猪舍,同时出栏。
3.猪群离舍后,猪舍应彻底消毒,空圈半个月以上再引入健康猪群。
五、气候环境的卫生要求1.猪舍要冬暖夏凉,夏季舍温不超过30℃,冬季不低于12℃,仔猪舍冬季的地面温度不低于23℃。
2.猪的适宜相对湿度范围为65%~75%,在气温14~23℃,相对湿度50%~80%的条件下对猪的肥育效果最好。
3.低温高湿易引起各种呼吸道疾病、消化道疾病、皮肤病和关节炎等,应尽量减少水汽来源,防止湿度过高。
4.消除舍内有害气体,除通风换气外,应及时消除粪尿污水,不使它在舍内分解腐烂。
猪舍的防潮和保暖是减少有害气体的重要措施。
六、检查诊断和疫病监测是兽医工作的重点之一1.兽医应每天观察猪群健康状况,侦察疫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20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1【实施日期】2020.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07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农业和林业生产、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植物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进出境植物检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选育、生产、经营和加工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植物检疫登记。
第四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全国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自治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实施植物检疫。
自治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通报交通、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粮、棉、油、麻、桑、糖、茶、菜、烟、牧草、饲料、啤酒花、香料、绿肥、瓜类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列植物但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范围: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野生珍贵花卉;干果、木材、竹材、木质包装材料、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牧畜字[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牧畜字[2012]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按照农业部安排部署,我区自2010年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以来,各地以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为标准,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水平,在当地畜牧养殖产业发展中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U1] 。
为进一步加大标准化示范场的创建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全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我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计划2012年我区计划再创建40个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其中: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小区)10个、肉牛标准化示范场8个、肉羊标准化示范场12个、生猪标准化示范场6个、蛋鸡标准化示范场(小区)2个和肉鸡标准化示范场(小区)2个。
二、相关要求请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于6月10日前将本地推荐的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小区)申报材料(电子版)报我厅畜牧处。
联系人:陈古丽电话:0991-8565645邮箱:****************附件: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各地示范场(小区)数量2.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标准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表六:肉羊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加强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牧医字[2007]3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加强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加强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牧医字[2007]3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含石河子市):秋季是我区牲畜出栏和转场的集中季节,也是动物疫病多发高发季节,更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有效降低流通环节传播疫情的风险,确保我区秋冬季畜牧业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产地检疫工作。
产地检疫是有效防止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的第一道关口,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开具产地检疫证明时,检疫员要应履行职责对报检的动物实行临栏检疫,并认真核对免疫证和免疫档案,察看畜禽的健康状况,确保产地检疫的有效性。
同时,各地要严肃查处检疫员“隔山开证”的行为,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行为一经查出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严格核查出县境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处于免疫保护后期、出县境调运的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实施一次强化免疫,以确保调运畜禽的安全。
二、加强屠宰检疫工作。
屠宰检疫是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应进一步加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加强宰前检疫。
对进入定点屠宰场的动物要认真核查“二证一标”,对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2、加强屠宰检疫。
按国家要求县级以上城市的定点屠宰检疫率要达到100%,乡镇达到95%,各地要加强屠宰检疫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屠宰检疫的登记,检疫证明和畜禽耳标的回收率应达到100%;对被检的动物应按检疫程序认真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要加盖验讫标志,并出具检疫证明;对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动物防疫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新政发[2000]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动物防疫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动物防疫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新政发〔2000〕3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动物疫病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加强自治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我区畜牧区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贯彻《动物防疫法》为根本,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发展与保护并重,依法治疫。
建立协调稳定的动物防疫工作秩序,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
动物防疫工作的发展目标是:对已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等几种疫病要注意境外疫情,巩固防疫成果。
对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应限期控制、扑灭。
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县、乡四级动物防疫监督和技术服务网络。
自治区和各地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任务是新疫病、疑难病的诊断、检验、防治,防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指导,组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培训,依法监督,并依法处理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违法案件。
县乡两级主要完成正常的防疫任务,具体指导农牧民作好畜禽防疫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实施强制免疫,要把依法检疫、依法监督同政府行为结合起来。
乡以上各级政府应将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岗位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行政主管领导抓落实,业务主管部门抓具体防疫措施,形成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担防疫任务,齐抓共管的防疫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牧医字[2006]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牧医字[2006]1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局,各地(州、市)畜牧局: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全国各地组织完成了2006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发布了《2006年第三期兽药质量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医[2006]45号)(以下简称《通报》,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中查询全文)。
全国第三季度兽药质量情况:共抽检兽药产品3540批,合格2705批,合格率76.4%,比一季度提高1.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提高2.1个百分点。
据《通报》分析,本季度兽药质量有以下特点,一是假兽药比例增加,共62批;二是伪造、套用批准文号问题突出,共73批;三是非法企业造假案例明显增加,共涉及22家企业,36批次假冒产品;四是含量不足比例居高,蓄意造假问题突出;五是金刚烷胺等禁用药仍在个别地区市场流通;六是使用环节假劣兽药比例仍然较高。
对此,要求各地州市要加强以下兽药监管措施:(一)各地要对本辖区列入《通报》的企业实施检查。
《通报》中列入的企业有:乌鲁木齐市牧威动物医院经销的由河北保定金利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痢菌净预混剂,批号:200509251。
乌鲁木齐水区鲁新发兽药经营部经销的由山西省芮城县红宝兽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复方恩诺沙星注射液,批号:20050125,由南宁邕宁精通兽药厂生产的复方氨基比林注射液,批号:050820。
乌市泰和兽医药械经销部经销的由广西斯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复方硫酸小檗碱-甲氧苄啶注射液,批号:0508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45【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5.31【实施日期】1996.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4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5月31日通过。
现予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1996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快家畜家禽品种改良,促进自治区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和特种经济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卵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品种改良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繁育、引进、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重视提高自治区特有的优良畜禽品种质量。
第五条对在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畜禽品种的培育、改良、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和改良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繁育、推广优良畜禽新品种和品种改良新技术;(四)制定种畜禽场、种畜站、改良站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五)按管理权限,负责输出、引进种畜禽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六)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七)负责畜牧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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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猪场验收标准兽医卫生防疫标准
兽医卫生防疫标准
(一)一般要求
1 、种猪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并向所在地(县、市)的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申报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
2、种猪场应设置兽医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3 、应按规定实施种猪的疫病监测、免疫接种、投药、消毒等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工作日志、报表统计和相关技术档案。
4、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和病种猪扑杀处理报告制度。
(二)种猪场的卫生防疫设施和要求
1、种猪场的建筑要合理、科学,离交通要道、河流、工厂、学校居民区500米以外。
与畜禽屠宰、肉类和畜产品加工厂、畜牧兽医站距离1500米以上。
2、种猪场设施、设备配套完善,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
地势、围墙符合管理要求。
3、严格“三分开”
(1)种猪场办公室、生活区、生产区严格分开。
(2)健康猪舍与病猪隔离舍严格分开。
(3)猪场生产区内净道、脏道严格分开。
4、消毒设施完善
(1)猪场大门、生产区入口处建有宽于大门,长于汽车(拖拉机)轮胎一周半的车辆消毒池。
(2)生产区门侧建有人员进出通道,通道外建有更衣、换鞋、消毒室、休息室。
入口处建有喷雾消毒或紫外线消毒装置,地面建有人行道消毒池。
配套系种猪场应建有淋浴更衣设施。
消毒池内药液应配有高效无害优质消毒液。
(3)每栋猪舍门口要建有消毒槽或设消毒盘。
(4)种猪场应建有病死猪焚尸炉或尸体坑。
(三)免疫接种
1、应制定结合本场疫情的种猪群免疫程序,经所在地、县动物防疫监督站指导下实施。
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配戴免疫标识。
2、猪口蹄疫、猪瘟的免疫密度达到100%。
3、应按技术要求做好疫菌苗免疫接种记录登记工作,包括疫(菌)苗名称、剂型、稀释剂、注射方法、剂量、注射日期、免疫猪类别、免疫猪月龄、疫苗批号、注射人签字、免疫反应等。
(四)必须严格控制的疫病
1 、猪口蹄疫
2 、猪瘟
3 、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
4 、猪伪狂犬病
5 、猪细小病毒病
6 、猪喘气病
7 、猪萎缩性鼻炎
8 、猪布氏杆菌病
二00三年九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猪场验收标准畜牧技术标准
畜牧技术标准
(一)猪场规模
种猪场的饲养规模以引入品种和本地培育品种的母本计算。
1、优良种猪:一级基础母猪达200头以上。
2、配套系:一级基础母猪达400头以上。
(二)猪场的建设与设备
种猪场应具有与自己所饲养的种猪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应具备公猪、母猪、后备猪、产仔、仔猪培育的配套圈舍,还应具有库房、办公、厕所等场所及饲养人员的更衣、消毒、车辆进出消毒设施。
(三)猪场布局
猪场应距居民点500米以外,地势高燥。
污水排出应远离水源,三废排放通畅,环境幽静,交通方便,没有传染病威胁和三废污染。
猪场的行政区、生活区及生产区之间布局合理。
猪舍建筑应符合卫生要求,简易、实用、采光充足、保暖、具备良好的供电、供水、通风和消粪排尿系统。
场内母猪产仔舍、仔猪培育舍,后备猪舍、公猪舍之间的布局合理,清洁道与污染道区分清楚。
(四)引种
从国外引进种猪,必须经自治区畜牧厅批准后,领取五联单,到农业部、海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办理手续后,方可引进种猪。
从区外引进种猪,必须经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到自治区畜牧厅办理引进审批手续。
从区内引进种猪,必须到经畜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已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引种。
以上各引种证明,在验收时一并出示。
(五)品种
1、种猪场饲养品种,要求一个场最多饲养三个品种。
各品种之间要分类、分群管理,一个圈舍最多饲养两个品种。
2.培育本地品种的种猪场,只能饲养一个品种(品系)的种猪。
(六)技术力量
1、饲养一个品种的种猪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程度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畜牧及兽医技术人员各1一2名主持技术工作。
饲养2—3个品种的种猪场,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程度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各1-2名主持技术工作。
2、配套系种猪场,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程度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5名主持技术工作。
(七)饲养管理的基本条件
1 、饲料来源稳定,饲喂符合种猪营养需要的全价配合饲料。
2、饲料营养标准,应符合各品种(品系)标准及各生长阶段营养需要的要求。
3、猪舍空气新鲜,有害气体不能超标。
(八)技术指标
1、种猪必须符合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和生产性能指标。
2、母本品种(品系)窝产仔数:引进品种11头以上,培育品种12头以上;父本品种窝产仔数:引进品种9头以上,培育品种10头以上。
3、二月龄体重:母本猪:引进品种15公斤以上,培育品种13公斤以上;父本猪:引进品种16公斤以上,培育品种14公斤以上。
公猪睾丸左右大小一般发育良好。
4、无遗传缺陷。
5、有完整的系谱、档案材料。
6、种猪需经鉴定,达到种用标准的方能留做种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羊场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种羊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群体规模
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进口肉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4、其它绵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5、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二、选址要求
1、场址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排水方便。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远离主要交通公路、村镇、工厂500米以外,须避开屠宰加工和工矿企业。
3、羊场周围要有隔离带,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有必要的测量设备和育种设施。
5、一个种羊场原则上只允许饲养一个品种,凡饲养两个以上品种的必须有严格的隔离条件。
三、引种供种
1、引种必须符合全区良种羊改良推广区域布局。
2、供种单位是区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种羊场或从国外引进。
3、供种时必须有个体号,质量符合等级标准,不得低于4月龄。
4、必须有三代系谱及完备的技术资料、种羊质量合格证(种畜合格证)。
5、种羊质量合格证必须有种羊质量鉴定员签字。
6、种羊精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出售种羊必须附具《种畜合格证》、种畜系谱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四、技术力量
1、技术场长必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担任。
2、每1000只基础母羊配备一名畜牧技术员。
3、每2000只基础母羊配备一名专职兽医。
4、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中一半以上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5、各类技术人员配置齐备,职责明确,相对稳定。
6、由自治区、地(州)、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质量鉴定员负责种羊质量鉴定。
五、等级及生产性能
1、生产用种公羊必须达到本品种的一级以上(包括一级)等级标准。
2、基础母羊必须符合本品种的体形外貌特征;特一级母羊达到70%以上。
3、母羊生产成绩必须达到本品种标准。
六、技术资料档案
1、有完整的育种程序和技术管理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2、有完整的、系统的原始记录及统计分析资料(包括体重、配种、产羔、毛量、净毛率、羔羊断奶及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选配计划;肉用羊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等记录与分析)。
3、有完整的系谱资料。
4、所有资料要按时整理、分析、装册、分类归档、系统完整,有专人管理。
七、饲养与经营管理
1、有符合本品种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并出具保证规程实施的基本条件及检查制度。
2、饲养营养水平符合要求。
3、接受区、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经营方向是在保证选育质量和搞好供种服务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
4、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和岗位责任制健全。
八、卫生防疫
1、种羊场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各出入口设置有宽于门口、长于汽车轮一周半的消毒池,并备有喷雾消毒设备。
人员进出通道有消毒设施(沐浴、紫外消毒室)。
3、制订符合本场实际的免疫程序,严格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佩带免疫标识。
4、直接接触种羊、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确保场内无羊快疫、布病、猝死病。
6、具有观察室、隔离室、病死羊处理设施、兽医诊断室配备有必要的诊断、监测仪器设备,并定期开展疫病监测。
7、提供出售前的疫病检疫、免疫接种记录。
8、防疫制度健全。
自治区畜牧厅
二OO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