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八月五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0.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1.0.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1.0.4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2术语2.01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0.2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2.0.3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2.0.4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2.0.5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2.0.6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7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2.0.8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活动2.0.9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报告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分项工程验收表子分部工程验收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复试报告等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各类技术文件2.0.10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2.0.11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2.0.12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2.0.13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2.0.14本导则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3基本规定3.0.1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9.其他内容3.0.2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0.3监督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3.0.4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0.5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3.0.6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3.0.7监督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3.0.8监督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4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4.0.1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4.0.2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4.0.3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4.0.4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4.0.5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4.0.6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5工程实体质量监督5.0.1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5.0.2监督机构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5.0.3监督机构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5.0.4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3.工程的观感质量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5.0.5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5.0.6监督机构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5.0.7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5.0.8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3.浇楼板厚度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5.0.9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6.0.1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0.2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6.0.3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6.0.4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0.1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0.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7.0.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7.0.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8.0.1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8.0.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8.0.3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监督注册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2.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不良行为记录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9.其他有关资料8.0.4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8.0.5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8.0.6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8.0.7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8.0.8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8.0.9市(地)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监督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8.0.10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一、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的监理经验,保证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工作的准确性。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理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三、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四、监理单位应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
五、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发现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得到有效落实。
以上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一些基本导则,希望监理单位能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工程建设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中,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下面将继续讨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内容。
八、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专业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并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九、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
十、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监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十一、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记录档案,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安全事件,以便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资质标准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由建设单位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工程监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质量和工期,因此,工程监理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工程监理资质标准应包括监理单位的基本条件。
监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监理团队,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
此外,监理单位还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有过硬的监理业绩和口碑。
其次,工程监理资质标准应包括监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监理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丰富的监理实践经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相关标准,能够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工程监理资质标准应包括监理单位的管理体系和监理流程。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流程,确保监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监理流程应涵盖工程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对工程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理。
此外,工程监理资质标准还应包括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能力和监理服务水平。
监理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提出合理的监理方案和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监理单位还应提供专业的监理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的监理服务。
总之,工程监理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监理资质标准,确保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合格,才能更好地保障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实现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与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适用于所有从事监理工作的企业。
二、资质管理机构1.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得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干扰。
2. 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资质评审的公正、公平、透明。
三、资质评审1. 监理企业资质评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
2. 资质评审应当考察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3. 资质评审应当分为初级资质、中级资质和高级资质三个等级。
四、资质管理要求1. 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资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 监理企业应当随时更新资质管理信息,确保资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及时向资质管理机构报告。
五、资质管理措施1.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监理企业的资质符合要求。
2. 监理企业资质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操作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
六、监督与考核1.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对监理企业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 监理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执法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监理企业应当立即进行资质管理的整改工作。
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关于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模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监理企业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其资质标准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理企业的资质标准是指监理企业在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和要求。
这些条件和要求不仅包括企业本身的资质条件,还包括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
监理企业的资质标准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应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资质等级。
监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以保证其具备承担监理工程的经济实力。
同时,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也是其资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等级的监理企业有着不同的资质条件和要求。
其次,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应包括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监理人员是监理企业的核心力量,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监理企业应当具备一支素质过硬、技术过硬、专业过硬的监理团队,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外,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还应包括企业的管理体系和监理经验。
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等,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此外,监理企业应当具备丰富的监理经验,特别是在类似工程项目上的成功案例和经验,以保证其在实际监理工作中能够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最后,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还应包括企业的信誉和诚信度。
监理企业在承担监理工作时,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诚信度,以保证其在工程监理中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真正为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驾护航。
总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监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资质水平,以为建设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的工程贡献力量。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监理企业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5•【文号】建质[2003]162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八月五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2024年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要点
2024年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要点如下:
一、审查标准
资质审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确保审查的公正、客观和透明。
审查主要针对施工单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信誉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承接基建工程的能力。
二、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应严格按照规定步骤进行,包括资料准备、申请提交、初审、现场审核、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
在审查过程中,要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确保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审查要求
审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需提供完整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报表等;施工单位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确保能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施工单位需具备良好的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单位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度和合规意识,确保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审查后续管理
审查结束后,需对通过审查的施工单位继续进行监管和跟踪管理,确保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按照承诺的条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同时,对未通过审查的施工单位要及时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并指导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综上所述,2024年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至关重要,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审查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3•【文号】建质[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1总则1.1 为统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可参照执行。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同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 资质申请和延续2.1 资质申请2.1.1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1.2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2.1.3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1.4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
2.1.5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2.1.6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1总则1.1为统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可参照执行。
1.3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同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资质申请和延续2.1 资质申请2.1.1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1.2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2.1.3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1.4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
2.1.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2.1.6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工程监理机构的质量审核与评估要求
工程监理机构的质量审核与评估要求一、引言工程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其质量审核与评估要求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探讨工程监理机构在质量审核和评估中需要遵循的要求,并提供合适的书写格式。
二、质量审核要求1. 审核程序工程监理机构应制定审核程序,确保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
审核程序包括:审核计划编制、审核资源准备、审核准备阶段、审核执行、审核报告编制等。
此外,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2. 审核内容质量审核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合规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施工管理和维护保养等。
具体的审核内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监理机构的职责来确定。
3. 审核记录审核过程中应详细记录审核的每一个环节和结果,包括发现的问题、分析的依据、提出的建议等。
记录应准确、清晰,并保留备份,以备查验。
三、质量评估要求1. 评估标准工程监理机构应制定质量评估的标准,用于评估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
评估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2. 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应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两种方式。
定性分析主要是依靠专家意见和经验进行评估,定量分析则需要采集大量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综合得出评估结果。
3. 评估报告首先,评估报告应包含对工程项目质量的整体评估以及各项具体评估指标的结果。
其次,报告应对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最后,报告应以简洁清晰的方式呈现,便于相关人员阅读和理解。
四、书写格式为了使文章内容整洁美观,以下是工程监理机构的质量审核与评估要求的书写格式示例:1. 标题2. 引言(引言内容)3. 质量审核要求3.1 审核程序(内容)3.2 审核内容(内容)3.3 审核记录(内容)4. 质量评估要求4.1 评估标准(内容)4.2 评估方法(内容)4.3 评估报告(内容)五、结论通过对工程监理机构的质量审核与评估要求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理的审核程序和标准化的评估方法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资质或本项目所需专业工程类别)对应的监理资质标准要求。
综合资质或本项目所需专业工程类别)对应的监理
资质标准要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综合资质标准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
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此外,具有满足相应专业的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的能力,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资质标准应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为准。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工程监理专业人士。
监理工程中的施工资格审查与评定要点
监理工程中的施工资格审查与评定要点监理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安装及设备调试阶段,由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记录,对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的合格率、进度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控制的专业服务。
在监理工程中,施工资格审查与评定是重要的环节。
施工资格评定是指对施工单位的综合评价,依据其技术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工程施工经验及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评定。
通过对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定,能够保证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实力,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首先,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格是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人员、专业设备和工艺方法等方面的技术能力。
在资格审查中,监理单位应仔细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和相关工程经验,评估其能否胜任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其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也是评定的重要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涉及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过程控制、施工材料质量管理等方面。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施工单位在质量管理上的制度、要求和操作能力。
此外,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经验也是资格评定的考核要点之一。
工程施工经验可以反映施工单位在过去的工程项目中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监理单位可以通过查阅施工单位的工程业绩和参与的工程项目情况,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进行评估。
最后,施工单位的财务状况也是评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施工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反映其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了解施工单位的资金来源、经营能力和负债情况,以此评估施工单位的财务状况。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中的施工资格审查与评定要点包括技术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工程施工经验和财务状况等方面。
这些要点综合评估了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管理实力和经营状况,确保了施工单位的综合素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
通过严格的施工资格审查与评定,能够保证监理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2024年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要点
2024年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要点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于2024年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的一般要点:
1. 资质审查标准:制定资质审查标准,包括施工单位的注册资本、管理团队的素质和能力、过往项目经验和施工能力等方面。
2. 资质申请及审核:施工单位需向相关机构递交资质申请,机构按照预设的资质审查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核。
3. 资质证书颁发:通过审核的施工单位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证书应包含有效期限和资质等级等信息。
4. 资质监管:建立资质监管机制,对持证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资质标准。
5. 资质信用评价:建立施工单位的资质信用评价机制,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信用评级结果。
6. 审查结果公示:对资质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7. 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
8. 审查制度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基于实际情况,优化和完善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制度,提高其科学性和适应性。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的要点,具体的资质审查管理要点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等方面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您可以参考相关国家或地方的具体规定来制定更详细和具体的要点。
勘查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资质要求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求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是建筑工程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资质要求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进行分析和阐述。
首先是勘查单位的资质要求。
勘察单位是建筑工程前期开展地质调查和勘探的单位,其资质要求主要包括地质勘察资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相关技术人员资质。
地质勘察资质主要是指勘察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地质勘察资质证书,能够进行具体的地质勘察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指该单位具备勘察设计领域相应的执业资格,能够承担初步设计工作。
此外,勘察单位还需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地质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资质证书也需符合相应的规定。
其次是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
设计单位是建筑工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其资质要求包括设计综合资质和设计独立资质。
设计综合资质是指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总承包甲级资质,能够承担综合性工程设计任务。
设计独立资质是指设计单位具备发表独立设计成果的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独立设计任务。
此外,设计单位还需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资质证书也需符合相应的规定。
然后是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中进行实际施工和施工管理的主体,其资质要求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许可证。
施工总承包资质是指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够承担总承包工程的施工任务。
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能够承担专业性较强的施工任务。
施工许可证是指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建筑业务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活动。
此外,施工单位还需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建造师、工程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资质证书也需符合相应的规定。
最后是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
监理单位是建筑工程中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其资质要求主要包括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精品】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1总则1.1为统一全省工程监理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建[2007]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住建部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3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主要人员)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程序和时限2.1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2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2.3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但下列情况除外: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2.4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
2.5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6审批结束时,同步在“福建省工程监理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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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试行)
1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工程监理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 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 号)、《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建[2007]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住建部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主要人员)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程序和时限
2.1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2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
住建厅审批。
2.3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但下列情况除外: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2.4 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
2.5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6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福建省工程监理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3申请材料要求
3.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1.2 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3.2 许可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3.3材料格式要求
3.3.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应由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监理资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3.3 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3.3.3 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3.3.4 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4 企业陈述材料
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
4 申请材料清单
4.1申请专业乙级、部分专业丙级、事务所资质
4.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4.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福建省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名称、代码等信息已验证的可不提供。
4.1.3资质申请表所列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职称证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福建省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人员信息已自动生成的可不提供注册证书。
4.1.4申请表所列企业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清单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4.1.5企业出具的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承诺函。
4.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
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
4.2.1可简化审批手续的
1、《福建省住建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4.2.2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7、申请相应资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5申报材料审查
5.1 审查方式
5.1.1许可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
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
5.1.2 企业申请资质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其申请、给予警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5.2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5.3企业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58号令)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5.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5.5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5.6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业务。
5.7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
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
5.8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5.9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的,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册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其人次。
5.10人次按有效注册证书的数量计算,一人多本注册证书可算作多人次,但当一人同时具备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其作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计算时,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计算,反之亦然。
5.11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缴费期限为企业申请资质前3个月(含当月)中的一个月,如企业8月份申请资质,5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可认定。
5.12申请增项监理资质时,须对已有的监理资质对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进行审查,已有资质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不达标的,新申请资质不予许可。
5.13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考核购置发票等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