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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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衢政发[2011]32号
【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8
【实施日期】2011.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衢政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较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承担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职责,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

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组织领导。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既是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之一,更是各级政府保障民生的一项长期任务,各地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分配工作,确保完成住房保障各项任务。

(三)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本地的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的新情况,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工作,及时研判,可针对性地出台包括限购等措施在内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

“十二五”期间,通过保障性和政策支持性住房新增解决约25200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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