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安全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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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二号)《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与事故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与考核、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小学安全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小学安全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小学安全规章制度范文一、进校规定1. 每位学生必须按时到校,迟到超过三次的学生将会被记过。

2. 学生必须带上校园门禁卡,如有遗失需要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3. 严禁携带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一经发现将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且会被批评教育。

二、校园安全1. 学生不得随意攀爬校园围墙、树木等,违者将受到训诫和罚款。

2. 在校期间,学生应保持校园内的环境安静整洁。

3. 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要学会爱护环境。

4. 严禁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应使用垃圾桶和公共卫生间。

三、课间安全1. 在课间休息时,学生要保持安静,避免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学习。

2. 严禁随意奔跑、打闹,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3. 不得私自离开教室,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教室,应事先请假并经过老师批准。

四、食堂安全1. 按时就餐,不得擅自缺席,以免影响到其他同学就餐。

2. 在食堂用餐时,应排队有序,不得插队。

3. 严禁将食物带离食堂,不得乱扔食物残渣。

五、校园防火1. 学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2. 发现火灾时,学生应立即向班主任或学校保安报告,不能擅自处理。

3. 班级、宿舍等区域禁止使用电炉、高功率电器等不安全的电器设备。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1. 发生地震时,学生应快速躲到桌子底下或者其他安全位置避险。

2. 在校期间,如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学生要保持冷静,按照老师和消防人员的指示迅速疏散。

3. 学校将定期组织进行灾害事故演练,学生应认真参与演练,掌握自救和互救技巧。

七、校车安全1. 学生乘坐校车时,应按照座位号有序上下车,不得拥挤、打闹。

2. 上下校车时应注意行动,避免发生意外,不得在校车行驶中站立或行走。

3. 在校车上禁止吸烟、喧哗和乱扔物品,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保持良好的乘坐秩序。

八、游戏安全1. 学生在校园内严禁进行激烈的身体碰撞类游戏,以免造成伤害。

2. 禁止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玩游戏。

3. 学生应根据老师的要求和安排参与课间游戏,确保游戏安全和秩序。

中小学安全条例管理制度

中小学安全条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条例管理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

3. 教师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4. 家长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三、安全教育1. 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教师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结合学科特点开展安全教育。

3. 学校应邀请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专业人员为学生进行专题安全知识讲座。

4. 家长应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四、安全管理制度1. 校园安全管理制度(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确保校园安全。

(2)加强校园巡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加强校园设施设备管理,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2. 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1)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超纲教学。

(2)教师应关注学生的身体状况,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及时采取措施。

(3)教师应掌握基本急救知识,遇有突发状况能及时处理。

3. 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应合理安排课外活动,确保活动安全。

(2)组织课外活动时,应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明确安全责任。

(3)课外活动期间,教师应密切关注学生动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 食堂、宿舍安全管理制度(1)食堂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2)宿舍管理员应负责宿舍安全,定期检查宿舍设施设备。

(3)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注意个人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五、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2.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学校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安全条例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条例新规定内容(3篇)

学校安全条例新规定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学校所有校区、附属单位及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审批重大安全事项;4. 处理安全事故;5.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6.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校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2.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4. 处理一般安全事故;5. 收集和整理安全信息;6. 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检查制度;3.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应急预案制度;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7. 安全操作规程;8. 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疏散预案;9. 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12.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13. 校园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4.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 校园心理健康教育制度;16.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7. 校园安全教育制度;18.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3. 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区域的安全负责。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新编版)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新编版)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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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精选范文)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精选范文)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精选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校园安全是关系到每一个学生和教职工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校园内的安全,维护学生的健康成长,制定和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是至关重要的。

校园安全事关每一位师生的切身利益,也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因此,我们需要全体师生共同遵守校园安全条例,共同维护校园的和谐与安全。

首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其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保障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环境。

学校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校园周边的安全,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另外,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监控设备等。

学校应当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此外,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安全问题,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最后,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校园安全事件,做好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师生的安全。

总之,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保障师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学校应当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校园安全条例,共同维护校园的和谐与安全。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而努力奋斗!。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在中小学校园中,学生们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校园安全条例,以规范学生的行为,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以下是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的具体内容:一、交通安全。

1. 学生在校园内和周边道路上行走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2. 学生乘坐自行车或电动车上下学时,必须佩戴头盔,并且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骑车闯红灯或逆行。

二、食品安全。

1. 学生在校园内不得买卖或食用未经学校食堂认可的食品,以免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身体不适。

2. 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食品加工和储存,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三、校园环境安全。

1. 学生在校园内不得随意攀爬树木、校舍或栏杆,以免发生意外摔倒或受伤。

2. 学校应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及时清除校园内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地震、火灾、暴雨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和逃生路线。

2. 学生和教职员工应定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熟悉校园内的安全逃生通道和避险点。

五、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1.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他们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

2.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不得私自离校或参与危险活动,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六、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

1. 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对于发现的欺凌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进行教育矫正。

2.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心理辅导机制,帮助受到欺凌的学生及时得到心理疏导和帮助。

七、家长监护责任。

1. 家长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 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安全工作,关注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情况,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心学生的安全成长。

以上就是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师生和家长共同遵守,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要求对学校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进行甲醛检测
我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所,教职工78万人,学生979万人,总计1057万,超过全省总人口的六分之一。
学校数量多、师生人数体量大,学校安全一直是社会各方面持续度较高的热点问题。
“出台条例,有利于填补我省地方立法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空白,对有效解决校园安全问题、回应社会热点, 对保障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中有些 规定在全国属首次。
《条例》在全国首次规定对学校公共场所、校舍、操场以及设施设备所含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 并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校园内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 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 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传统意义上的校园安全,涉及食品、交通、突发事件等方面。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学校建筑物、 设施设备以及跑道等的空气污染事件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对此,条例在全国首次规定对学校公共场所、校舍、操 场以及设施设备所含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 校园内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 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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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七十二号)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第一篇: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人防标准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队伍。

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

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应为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

专职保安应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或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年龄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第七条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学校至少应配2名专职保安;规模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有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

第八条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保卫人员。

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第九条建立“一校一警”巡查、重点时段护校制度。

在1000名以上学生的学校设立警务室,并建立健全警务室民警工作制度;不足1000名学生的学校设立治安报警点,属地公安机关每周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进行一次以上治安巡查。

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范文

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范文

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学校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教学活动、课外活动、校园设施设备、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例如,教务部门负责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德育部门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后勤部门负责校园设施设备和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等。

第七条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班级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九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溺水、防触电、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方面。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演练等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校园设施设备安全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学校的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体育器材、实验仪器、电器设备等设施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师生注意安全。

第五章食品卫生安全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的管理。

武汉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0年07月0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以及与学校安全管理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和学校周边的消防、交通、食品、卫生、公共治安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等。

第三条 [立法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体现政府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建立教育、公安、司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新闻出版、环保、工商、质监、城管、国土规划、建设、房产、水务、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长效机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学校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做好文化、环境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教育、公安、司法、交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新闻出版、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国土规划、建设、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安全工作。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负责其举办学校的安全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举办的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由举办者负责。

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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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范文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安全防范机制,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学校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依法承担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

第四条同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与家庭、社区和政府等各方面力量联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建设安全稳定的学校环境。

第二章安全规范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标志标识,明确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门的管理,未取得学校证的人员不得进校。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账户,定期维修管理学校安装的各设施。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监控系统和警示系统,监控学校内外环境,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各种安全事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和应急措施。

同时,学校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以保障应急响应的快速有效性。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宣传,让师生们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文化,构建以安全为核心的校园文化和价值观,让师生都能自觉地遵循安全的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支持学生自主组织安全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安全制度建设,形成共建安全、共享文明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安全巡查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巡查,重点关注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装设、使用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新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安全巡查记录本,对安全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和补救。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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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及校属各有关单位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当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生的特点、环境、季节及相关的经常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进行四防教育,交通安全、食品卫生、遵纪守法要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班级和宿舍,各院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八条学生工作办公室、保卫办公室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他们的重要职责是起草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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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政府和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所需经费。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学校周边安全第九条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设置高压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市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安全规范。

学校周边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规划、土地、水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周边山体、水流状况,发现影响学校建(构)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使用安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

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在禁止游泳区域设置禁止游泳标志。

水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对江河湖泊的岸线、堤防进行安全巡查和加强日常管理,在其他易发生学生溺水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在建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城管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市政道路的维护管理。

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设置有地下管网检修井口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网、井盖的巡查、检修和安全防范工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治安、交通巡逻,在学校周边设置学校标志牌和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

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或者人行横道信号灯。

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文化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有关经营场所和流动商贩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出售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校园和校外活动安全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安全教育、宣传、检查制度;(二)安全保卫制度;(三)突发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四)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五)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七)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八)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九)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十)其他安全工作制度。

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安全制度。

成立了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应当制定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制度。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学校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应当落实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学生、教职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治安隐患,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侵害学生、教职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学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有下列维护学校安全的职责:(一)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二)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三)发现其他危及学生、教职员工安全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门口安装安全视频设施,并实施联网监控。

学校应当在校内安装安全视频设施,有条件的,与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

市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指导学校安装、使用校内安全视频设施。

第二十条建设校舍及校内其他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及校内其他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在教室、走道、楼梯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防护设施。

安全出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人群,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和时段,学校应当安排专人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督促学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每学期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学校购买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具备相关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学校的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配置、使用和管理校车,应当符合《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学生乘坐安全。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制定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

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刀具)带进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合法经营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饮用水、药品和用品。

校内设立的食堂、商店等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饮用水和用品。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卫生专业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医疗用品。

学校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作出相应处理,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学校采取疾病控制措施时,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学生操作规程和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指导学生安全操作,确保学生安全。

学校应当将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预案,配备救护医疗用品,安排相应人员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提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参加校外活动未按时到达指定集合地点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进行相应处理,并向学校反馈情况。

学生需要提前离校或者离开校外活动队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班主任或者其他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生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异常或者突发疾病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对经医疗机构确认患有疾病,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教职员工,学校应当采取离岗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措施。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置第三十三条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交通、消防、食品安全、溺水预防、疾病预防控制、避灾避险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安全教育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和认知水平,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安全防范和安全保护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学生的精神卫生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展学生精神卫生咨询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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