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3 号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 育 部 部长 周 济 公 安 部 部长 周永康 司 法 部 部长 吴爱英 建 设 部 部长 汪光焘 交 通 部 部长 李盛霖 文 化 部 部长 孙家正 卫 生 部 部长 高 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署长龙新民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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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名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360A02-03-201X-0047-1生成日期:201X-06-30发文机构: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
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内容概述: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201X年6月30日发布的部门规章,规
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201X年6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
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号令
Hale Waihona Puke 临清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精细化管理细则.doc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7.2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 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7.3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 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7.4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 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 理。7.5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7.6
驾驶人非法营运、超员载客、超速行驶、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机动车 安全技术标准; 肇事车辆4次转让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4年未参加年度检验,制动系 统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车辆所有人擅自变更车身颜色,自2004年12月以来一直从事非法营运, 专门用于接送小学生; 驾驶人无从业资格,持B2型货车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 严重超员载客,该车核载26人,事发时实载52人,超员100%。
摔落在教学楼窗外水泥地上。
教导主任体罚学生后,因担心被处分掐死 学生抛尸野外事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社会的未来。
中小学幼儿园阶段的孩子们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他们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这一管理办法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首先,它明确了学校和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
学校和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当将安全工作视为重中之重,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并且要确保这些制度和预案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在校园设施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必须确保校园内的建筑物、场地、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
比如,教学楼的楼梯宽度要足够,扶手要牢固;操场的地面要平整,没有坑洼和凸起;体育器材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同时,对于一些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如配电室、锅炉房等,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学生和幼儿误入。
食品安全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
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新鲜、合格的食材,保证食品的加工和储存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食堂的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明,并且要接受定期的食品安全培训。
此外,校园内的小卖部出售的食品也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杜绝“三无”食品进入校园。
在交通安全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如果学校有校车,那么校车的车况要良好,驾驶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要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同时,学校周边的交通环境也要得到改善,设置合理的交通标识和减速带,保障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校园安全还包括消防安全。
学校和幼儿园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要组织师生进行消防演练,让大家熟悉火灾发生时的逃生路线和方法,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除了硬件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人员管理也非常重要。
学校和幼儿园要对教职工进行背景审查,确保他们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品行良好。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学校安全档案,定期评估学校的安全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中小学和幼儿园要积极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合作,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环境。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演习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管教和护理。
第二章学校场所安全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当保证校园内的建筑物、设施和器材符合安全要求,防止因为校园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九条学校应当定期检查校园内的设施设备,及时修复和更换老旧设备,确保校园内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学校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机构,加强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防范外部安全风险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进出校门人员的控制,确保校园的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操场、食堂、宿舍等场所的管理,定期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要制定安全教育的课程计划和内容,确保学生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要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学校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主题活动,通过课堂讲解、专题讲座、示范演习等方式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学校要设立安全教育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学校安全教育的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对安全教育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八条学校要制定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对措施。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学校及其师
生的安全而设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学校安
全工作,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该制度内容涵盖了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学校安
全组织机构、安全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处置和安全防范等。
在学校
安全组织机构中,该制度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任务和权限,明确了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在学校安全日常工作方面,要求学校制
定安全日常工作计划和安全工作台账,并落实安全制度。
在突发事
件处置方面,要求学校建立应急机制,定期开展演练和应急预案修订。
在安全防范方面,要求学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巡查。
此外,该制度还规定了学校安全信息管理和安全工作评估,要
求学校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全工作考核评估制度。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促进教育
机构安全管理的全面、科学、合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应对
突发事件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机构:学校应建立安全工作领导 机构并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有分管校长负责安全工作。
2、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学校必须制订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学 期计划,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至少每月一次), 并有相应的会议记录。
9、建立预警及信息报送的相关设施及制度:建立相关平台, 确定专人负责,按时接受上级办公平台安全信息,对安全动态 反应迅速,上报及时,通讯联络通畅。
10、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将相关安全规定和学生在 校是否违反安全规定及身心健康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 人。
(二)学校安全设施建设:
1、常规安全设施配备:①消防设施配备符合要求:教 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餐厅等每层楼不少于两 个灭火器且放置合理,图书室、实验室等配备符合要求的 灭火器(一般为ABC型,A为扑灭固体类可燃物;B为扑灭 液体类可燃物;C 为扑灭气体类可燃物;D为扑灭金属类 可燃物);②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每一教学、生活、活动场所 的通道不得少于两个),不得有障碍;疏散标志设置规范 (高、低位置均有);③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应急照明 灯每层不少于一部;④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匹配, 符合安全标准;⑤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防卫器械(警棍或 木棍)、手电筒、通讯工具齐备,学生宿舍每栋楼配备手 电筒不少于12个; ⑥楼梯、走廊、护栏符合要求,护栏 不低于110厘米,单杠、双杠、攀爬器械等体育设施设有 落地保护,教具、玩具无危险隐患;⑦校园及各建筑内照 明设施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 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教育和教学秩序,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践制定。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安全教育管理,加强校园安全保卫,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责任到人、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涉及的电力、通讯、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五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安全工作纳入本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具体安全管理工作中,并加强家校协作,发挥家庭在安全教育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校长或者校长指定、安全负责人、心理辅导员、保卫人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订、实施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紧急预案,规范校内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校内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三)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总结,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四)负责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条安全教育应当内容全面、形式多样,注重学生实践操作和情感体验,包括常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技能、安全宣传,以及消防、交通、食品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应当以队伍建设为基础,注重师资培养,加强师生教育教学方法的学习和掌握。
第四章校园安全保卫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巡逻、门卫值班、外来人员登记等工作,对涉及校园安全的重点区域、重要时间和重点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确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和幼儿的身心健康,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而制定的。
根据该办法,教育部要求学校和幼儿园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学校和幼儿园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安全管理方案、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指导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该办法还要求学校和幼儿园要建立安全课程和平安教育,培养学生和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要加强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学校和幼儿园要迅速组织应急处理,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安全。
该办法还规定了学生和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学校和幼儿园要建立学生和幼儿的出入校登记制度,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和幼儿自觉维护自身安全;学校和幼儿园要建立安全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抽查;学校和幼儿园要建立安全督导机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和幼儿园。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学校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学校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园出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七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保障与事故预防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内各类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控,预防校外因素对校园安全的影响。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与当地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控和管理,预防校外闲散人员对校园安全的影响。
第六章应急管理与处置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心理素质。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号令课件
监督检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时间、程序和标准,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 科学性和规范性。
工作标准
监督检查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 结果进行奖惩,促进学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07
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加强危险品监管
对中小学幼儿园内的危险 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危 险品流失或被盗用。
安全事故处理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救援和处理。
配合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助。
对安全事故进行总结分析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总结分析,找出原因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安 全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确保 在突发安全事件中能够及时、有效 地应对。
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设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和要求。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 存在的安全隐患。
建立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 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0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 措施
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设立专项经费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 作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经费使用范围
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用于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应 急演练等方面,以及购买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设备、器材和资料 等。
教育。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号令
大家看到,刘老师浑身是血躺在床上,徐超则呆立在 一旁。约 5 分钟后,天门民警与医护人员赶至现场, 发现刘老师已经死亡。 遇害的刘老师年仅29岁,到该校工作才两年时间。他 十分敬业,对学生也富有爱心,入校不久就被评为先 进教师。惨案发生头一天,他刚陪自己四岁的儿子过 完生日。
3、特大交通事故
2006年11月21日6时50分,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 驾驶人关景全驾驶黑A12628号接送学生的大型客车 (核载26人,实载51人),行至双城市周家镇村道 上一座小桥转弯时,车辆撞上桥头栏杆,翻入河沟 内,造成8人死亡,39人受伤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调查
5、特殊案件:学生如厕摔倒受伤 教 师拖课学校担责
江苏省宜兴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小龙。一天下午,
第一节的英语课直到第二节数学课上课铃响后老师 才宣布下课。时间紧张,小龙和同学们不得不跑步
上厕所。从厕所出来回教室的途中,在走廊过道上,
小龙赶超同学时不慎摔了一跤,当时他就感到手很 疼,但仍坚持上完了数学课。 第二节课下了,数学老师得知这一情况,便让他通 知家里。家人赶到后,把小龙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治
2、暴力案件
2006年5月19日,安徽省太湖县一 精神病患者闯入弥陀镇河口希望小 学砍伤5名三年级学生。 5月24日,河南省邓州市汲滩镇一 村民闯入罗营小学,砍死、砍伤学 生各1名,并劫持学生15名。 6月15日晚,河南省开封县学生因 口角纠集社会青年闯入学校斗殴, 致使3名学生死亡,4人受伤。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号令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 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 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7.1
临清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精细化管理细则.doc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7.2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 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7.3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 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7.4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 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 理。7.5
2、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 教育职责。5.2 3、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 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 法维护学校安全。5.3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明确政府十部门各自职责
教育(第7条) 公安(第8、12条) 卫生(第9、12条) 建设(第10、12条) 质监(第11条) 交通(第12条) 文化、出版、工商、司法(第13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 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4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 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 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 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 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 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 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1500字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1500字《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指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和教育环境的安全。
该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其主要内容:一、总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
二、安全责任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和教职工对学生和幼儿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三、安全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开展安全教育,使学生和幼儿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教师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和幼儿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学校和园区安全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和园区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等。
五、课外活动安全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对课外活动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和幼儿在活动中的安全。
学校组织课外活动应当明确活动的目的、内容和安全措施,并保障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
六、食品安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食品供应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给学生和幼儿的食品应当符合营养要求和安全要求。
七、校车安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车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和驾驶技能。
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幼儿在校车上的安全。
八、突发事件处理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防止事态扩大。
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救援力量。
九、监督检查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的学校或幼儿园,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提高学生和幼儿的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他们在学校和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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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交通部部长李盛霖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卫生部部长高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
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
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
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