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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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东北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和外国文教专家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我校外国文教专家 经费的统筹安排与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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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执行单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按程序报批, 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专款专用,学校各部门不 得以任何理由提取管理费。
表2
院士及 相应水准的国 际知名学者 教授及副教授 副教授以下
Hale Waihona Puke 讲课费(资助上限) 补贴(资助上限)
3000 元/次
1000 元/天
2000 元/次 1000 元/次
800 元/天 500 元/天
住宿(资助上限)
700 元/人/天
500 元/人/天 500 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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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报销材料清单
第十二条 以上费用开支标准按照附件一执行,对于国 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
2
住宿费确需超上限支出的,须经主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 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于单次来华的专家,资助其专家补贴和住 宿费的,时间不超过 90 天。对于单次来华工作 90 天以上的 专家,必须与其签订工薪合同。
1. 《东北大学短期国(境)外专家来访接待表》
注:此表通过东北大学引智工作系统报销查询中填写
2. 东北大学其它人员经费申报单
注:此表在计划财经处财务管理平台中生成,需有项目负责人和经办 人签字
3. 专家补贴或讲课费的明细或收条(如以工薪形式支付专家 劳务报酬,须附有劳务合同)
注:明细或收条须注明补贴或讲课费的金额、专家的在校工作时间, 须有专家本人签字。
东北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外专发〔2010〕87号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加强和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称专家经费)的管理,明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专家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

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资助标准上限详见附件。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

购买专家机票,需按照《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和《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03〕28号)的要求执行,即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凭国际机票发票或收据、机票复印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核销。

经济舱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时,按实际发生额核销。

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为专家提供公务舱国际机票资助,应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按程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复旦大学短期境外专家工作规定

复旦大学短期境外专家工作规定

复旦大学短期外籍专家工作规定一、短期外籍专家指受我校聘请或邀请来我校从事为期不超过九十天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籍专家、学者和教师。

二、学校邀请或聘请的短期外国专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我校教学、科研发展所必须的。

凡是我校师资力量能够完成的工作,一般不请境外专家,争取使有限的专家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2、原则上应具有博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同时掌握与其在我校工作领域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并熟悉世界上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进展;3、对我友好,遵守我国法律和我校的相关规定。

所有受聘或受邀的外籍专家必须充分尊重我国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尊重我国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利用教学之便或在任何场合下非法传教,或攻击我国的法律和政策;4、必须具备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

受聘或受邀的外籍专家必须能够出色完成我校的工作计划,并获得相应的成果。

受聘或受邀的外国专家不得因为参加其他任何与教学、科研无关的活动而影响在我校的工作;三、短期专家按经费来源可以分为两类1、学校申请的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各级主管部门资助的专家项目外事处每年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组织各院系、研究中心(所)上报下一年度短期专家项目计划,并组织执行得到批准的短期专家项目。

此类项目的合理费用由相关院系所按相关国家外专经费使用规定支出。

2、各院系所自主聘请的短期外籍专家在专家来校前,各院系、研究中心(所)向外事处进行复旦大学来华人员登记,登记备案。

在专家工作结束后,向外事处提交项目总结。

如需办理外籍专家的报销事宜,则参照外事处网站上的《ehall来华人员系统办事流程图》进行办理。

此类项目的合理费用由相关院系所自行负担。

四、境外专家经费使用标准1、国家各类外国专家项目:遵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具体项目经费下拨额度和实际情况执行。

各院系、研究中心(所)需按照外事处提供的模板与专家签订项目合同。

2、各院系、研究中心(所)自主聘请的短期外国专家经费使用规定:各院系、研究中心(所)自主聘请的短期外籍专家经费使用,遵照国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的《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学校财务规定和实际情况来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中矿大〔2017〕2号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与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通知各学院(部)、部、处、室,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管理和服务我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开展合作交流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聘请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和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教育部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与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2016年12月2日第6次校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与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矿业大学2017年1月1日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1月1日印发- 2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与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和服务我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开展合作交流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聘请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和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教育部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和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学校国际化办学、按需聘请、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外国专家指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以下简称“外专项目”)以及来校从事专业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活动为主的各类专家;外宾指来校从事非学术交流的外籍人士和团体。

港澳台地区专家、学者来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学校外国专家和外宾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单位代表学校邀请校级及以上级别外宾来访或聘请专家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程序。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的综合办学能力和教学质量,我院每年将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国文教专家(在国内国外的文教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统称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来我院任教或合作科研。

为了更好地做好外专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和各涉外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各方面的工作责任,更好地发挥外专的使用效益,避免涉外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

我院聘请外专来校工作,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他们先。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文件外专办发〔2017〕215号关于下达2017年度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计划和经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2017年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评审工作已经结束,有关批复结果及经费支持额度已在“教科文卫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系统”中公布。

为了进一步做好项目计划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抓好项目实施工作各地方外国专家局对本地区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和资金的执行负总责,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切实督促和指导各单位项目的执行。

各项目单位应在每一次专家来华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通过“文教类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系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文教类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

年度资金执行率和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经费额度核定的依据。

二、认真做好项目中期调整对于所聘高端外国专家发生变更或来华时间明显不足以及项目成果效益差的,须要求各聘请单位及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各地方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终止该项目执行;对于2017年9月30日前未能按计划执行完毕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我局将取消当年项目计划;对于项目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可酌情加大支持力度。

三、严格经费统筹和管理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照《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和《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各地方外国专家局可统筹使用已批复的文教类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可待中期调整后,将已终止项目的年初批复经费,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调整到执行效果好、开支规范、报请核销及时的项目上。

各地方外国专家局根据要求在9月30日前对已经执行完毕的项目进行第一次核销,12月20日前进行第二次核销。

四、认真做好项目成果搜集工作项目成果是我局进行项目调整和制定下一年度“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外国专家劳动合同【发文字号】外专发[2011]118号【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外专发【201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保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局领导批准,现将《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指导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双方订立聘用合同,保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聘用秩序,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外国文教专家口径是指依法应聘来华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包括外国籍专业人员在内的外国文教专家。

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条外国文教专家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不得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八条订立书面聘用合同是外国文教专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的必要条件。

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组织订立聘用合同后,被委派到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聘用单位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其合法有效的任命书或派遣文书可视为书面聘用合同。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
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公布日期】2013.04.28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国专家
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的紧急
通知
各地外国专家局:
近日,北京、南京接连发生两起国外儿童性侵犯罪嫌疑人担任外教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外籍教师聘请管理秩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请各地高度重视,加强与公安、外事、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同时指导督促各聘请单位(重点是教育培训机构、中小学等)进一步完善措施,健全机制,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外籍教师的日常行为的管理。

一旦发现此类事件,及时报告。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8.03.10•【文号】外专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劳动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5日)废止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新的《聘用合同》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聘请单位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实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国专家局联系。

国家外国专家局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开展对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专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通过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订立的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协议,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第六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国籍。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工作单位)和方式。

中国科学院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美读课文学习写法
4、个人生命不像一件衬衣,当你发现它脏 了、破了的时候,就可以脱下它来洗涤,把它 再补好。那存在过的忧愁,也许你能忘却,但 却不能取消它遗留下的印迹。
明确:运用了对比的修辞方法,将“生命” 和“衬衫”相对比,突出表现了“那存在过的 忧愁,也许你能忘却,但却不能取消它遗留下 的印迹。”“我们都非常可怜!”,表达了作 者无可奈何的思想感情。
民警兰志连,生命永远定格在35岁
谢谢
初读课文理解生命
4、初读课文,理清文章论述层次
第一层:(第一自然段)谈生命的易逝, 表现出人对生命的无奈。 第二层(第二至四自然段)通过小草和牛 犊具体表现生命永久不朽的意义。 第三生命的凯歌。
初读课文理解生命
5、认真研读课文,说说作者为什么要赞美生命? 明确:因为个体的生命虽是卑微柔弱的,但它充 满了希望,永不休止地繁殖着、蔓延着,随处宣示着 它的快乐和威势,就整个人类来说,生命是永久不朽 的。作者热情洋溢地赞美永久的生命,表现了作者热 爱生命,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
细读课文欣赏生命
(3)凋谢和不朽混为一体,这就是奇迹。 理解:“凋谢”指个体生命的凋谢,“不 朽”是生命整体的不朽,生命的前进方式是 令人惊叹的,同时,正有了个体的凋谢,才 成就了生命整体的不朽。
细读课文欣赏生命
(2)感谢生命的奇迹,它分开来是暂时,合起 来却是永久。
理解:结合后文形象的比喻可知,生命是以个 体的方式存在的,一根草是一个个体的生命,一 只虫子是一个个体的生命,一个人也是一个个体 的生命,他们作为个体都会出生与死去。但是, 老的个体生命逝去,总有新的生命诞生,因此从 整个宏观的生命历程来看,生命是向前奔流不息 的,是永久的。
明确:(1)没有永久的生命;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有自 己的寿命,从生物学的角度以及自然规律来看,不会存 在永久的生命。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确保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顺利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6年5月25日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各高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高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专家工薪指高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

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讲课费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邀请高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

对于支付讲课费的外国专家,不再资助其专家补贴。

第八条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

专家补贴按专家每次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项目指南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项目指南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项目指南(2018版)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二〇一七年十月第一部分说明说明为便于各高校更好地了解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的类别、申报程序、资助政策等,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专门编制了《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项目指南(2018版)》(简称《项目指南》),便于各高校搭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外国人才引进和使用平台,引导各申请单位更准确的了解各项目的相关标准条件,申报方式,选择项目类型,联系外国人才,申请各项目资助。

一、项目调整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于高校领域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结合高校项目实施实际需要,新增设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外国人才引进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2.0”(111计划2.0)两个项目,对项目内涵进行了重新调整,拓展了高校重点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的范畴,将外国青年人才引进项目、“海外名师”项目、学校特色聘专项目等相关项目需求纳入高校重点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由各高校自行设立并申报实施,原有已立项且实施期未满的项目可继续开展。

同时,教科文卫专家司对目前在高校层面实施的外国文教专家项目进行了有效整合,优化了项目结构,明晰了项目条件。

二、项目结构2018年在高校组织实施的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级外国文教专家项目。

主要包括: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推进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及111计划2.0、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外国人才引进计划、“一带一路”教科文卫引智计划、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

一类是高校重点外国文教专家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111计划”培育项目、外国青年人才引进项目、国际学术大师校园行项目、学校特色聘专项目等。

各高校可在高校重点外国文教专家项目框架下,主动对标国家级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相关条件、标准,根据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各学科发展特色需求,设立校级培育项目,如“111计划”培育项目等,待时机成熟,可正式申报进入国家级平台。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2000年2月3日外专发〔20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厅)、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为了改善和提高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待遇,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3月1日起调整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国文教专家报酬组成和本次工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国情,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规定,外国文教专家的报酬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

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聘用单位提供的住房、公费医疗和上下班交通。

调整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计划内,在高等院校、新闻、出版、广播、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

中专、职校、社会力量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公立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其它部门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指导线制度为使聘用单位确定外国专家月工资额时具有针对性和主动性,对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实行指导线制度。

聘用单位可按照外国专家的业务水平和工作任务,结合其职称、学位确定其工资级档。

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指导线为:第一类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2200元--3300元人民币第二类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3300元--4600元人民币第三类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或英联邦国家的高级讲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4600元--6000元人民币对我国急需而又难以聘请到的关键人才,可重金礼聘。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和解决其特殊问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和解决其特殊问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和解决
其特殊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国专家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外专发[1994]52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03.03
【实施日期】199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
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和解决其特殊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日外专发〔1994〕52号)
各聘有外国老专家的部门:
1980年至1984年间,国务院先后批准建国前后来华工作的35位外国专家享受“外国老专家”待遇,明确规定了对他们“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充分发挥作用,生活上从优照顾”的原则。

1985年,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共同商定将这些外国老专家列入编外,不占本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名额,所需经费仍由聘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列报,由财政部予以解决的办法。

近年来,国内的物价上涨幅度较大,汇率几经调整,而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已多年未动,1 / 1。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1990.07.04•【文号】外专发[1990]136号•【施行日期】1990.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1990年7月4日外专发[199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教委(高教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教育司(局),公安部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为了加强对聘请工作的管理,对聘用已经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不得随意聘用在我国内任职合同尚未期满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聘请他们兼职的,必须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原聘请单位对不予延期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通知其本人。

对其中符合我聘请条件并愿意继续在华工作的,原聘请单位可为其出具推荐信(见附件)。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原聘请单位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新聘单位方可录用。

原聘请单位在出具推荐信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凡对我不友好,不遵守我法律法规,有严重流氓行为,有传播宗教等行为的;年老体弱或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犯聘请单位工作制度,有渎职行为的,原聘请单位不能为其出具推荐信。

各单位既不能把不宜继续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当作包袱推给其他单位,也不能将有一般缺点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随意定为不宜继续在华工作。

新聘用单位应主动与原聘请单位加强联系,全面了解有关情况。

三、新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凭原聘请单位推荐信(原件)才能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否则不予签发。

四、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凭原聘请单位推荐信和新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为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居留证变更、延期等手续。

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经费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21〕49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工作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国专家项目必须以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核心,根据国家及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地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来组织实施,以达到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等目的。

外国专家项目由财政项目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引进外国专家进藏服务和开展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第三条外国专家项目包括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两类。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主要引进文化旅游、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特色农牧业、数字经济、边贸物流等领域的高端外国专家,在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方面具有先进性、前瞻性、能够达到淘汰落后工艺、提升技术水平、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专业水平的外国专家。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主要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的国内外优良品种、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等进行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科学技术厅是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主管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地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和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申报、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和内控制度的制定,按照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和实施项目,接受相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所申报项目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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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6.05.25
【实施日期】201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确保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顺利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划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6年5月25日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进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各高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高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专家工薪指高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

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讲课费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邀请高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
支付的报酬。

对于支付讲课费的外国专家,不再资助其专家补贴。

第八条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

专家补贴按专家每次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住宿费凭有效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报销。

长期租房的专家根据实际居住天数,按日租金不超过资助标准,凭专家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出(入)境口岸往返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经济舱机票费用或其它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以上费用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的规定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执行,对于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确需超上限支出的,须由高校外国专家工作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专家工薪、讲课费及专家补贴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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