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

合集下载

外国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带薪休假和出国探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外国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带薪休假和出国探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带薪休假和出国探亲方面的优惠政策早在1982年,原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在《关于外国文教专家亲属来华探亲的规定》(【82】外专局字第129号)中就明确规定:凡聘期在一年(或一学年)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均可允许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子女的配偶来华探亲。

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1247号)进一步规定:(1)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2)聘用单位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3)外国文教专家享受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休假以及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4)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的休假;(5)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外国文教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2007年,人事部等16部委在《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中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出国探亲事宜也作出相应规定:“留学人员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出国探亲假,往返直达旅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2004年,国家计生委还出台了关于留学人员计划生育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134号)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内地不予处理;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可以看出,这些优惠政策体现出国家对所引人才给予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和政策照顾。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本文旨在介绍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加强,外国文教专家在我国的教育领域越来越重要。

因此,制定合理的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工资管理1. 工资标准外国文教专家的岗位工资应该根据市场价值和工作经验进行确定。

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应该考虑到该专家的国籍、技能、工作年限、所在城市的经济水平等因素。

2. 工资福利工资福利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年终奖金等。

特别是市内交通费、房租补贴、伙食补贴、旅游假期等福利待遇,也应该根据外国文教专家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3. 工资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支付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由于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相对较高,因此应该妥善管理好对他们的工资支付。

在对工资进行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支付时,应该加强安全措施,减少资金在转账支付过程中的丢失和滞留。

二、生活待遇管理1. 生活费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费用应该根据所在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进行合理的调整。

为了提高其生活质量,应该为其提供更好的住宿条件、交通条件、饮食条件等。

同时,在生活费用发放时,应该注意及时发放以及避免出现漏洞或误差。

2. 福利待遇除了工资和生活费用之外,外国文教专家还应该享受到一定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意外保险、退休金等。

这些福利待遇应该符合国家有关福利政策和法规,并且应该及时给外国文教专家保障他们的权益。

3. 文化娱乐为了使外国文教专家更好地适应中国的环境,应该为他们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如参观博物馆、游览城市、健身等。

这些活动可以帮助外国文教专家更好地了解中国文化,并且缓解他们的工作、生活压力。

综上所述,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对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非常重要,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因此,相关部门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提供合理的待遇和保障,为外国文教专家在中国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

财政部出国教师工资待遇

财政部出国教师工资待遇

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
《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5)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委员会,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出国教师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
第一条为调动出国教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一学年以上)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的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

国外工资及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按照国内任教、任职职称和所赴国家艰苦程度发给国外工资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四条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根据派遣单位确定的职称或职务及在国外任教次数,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0]136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0]136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1990年7月4日外专发[199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教委(高教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教育司(局),公安部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为了加强对聘请工作的管理,对聘用已经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不得随意聘用在我国内任职合同尚未期满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聘请他们兼职的,必须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原聘请单位对不予延期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通知其本人。

对其中符合我聘请条件并愿意继续在华工作的,原聘请单位可为其出具推荐信(见附件)。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原聘请单位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新聘单位方可录用。

原聘请单位在出具推荐信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凡对我不友好,不遵守我法律法规,有严重流氓行为,有传播宗教等行为的;年老体弱或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犯聘请单位工作制度,有渎职行为的,原聘请单位不能为其出具推荐信。

各单位既不能把不宜继续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当作包袱推给其他单位,也不能将有一般缺点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随意定为不宜继续在华工作。

新聘用单位应主动与原聘请单位加强联系,全面了解有关情况。

三、新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凭原聘请单位推荐信(原件)才能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否则不予签发。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外国专家【发文字号】外专发[1996]247号【失效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发布日期】1996.10.14【实施日期】1997.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本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工资第五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

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

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

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国家确定和调整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因素:1、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2、中国境内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4、聘用单位的支付能力。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的综合办学能力和教学质量,我院每年将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国文教专家(在国内国外的文教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统称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来我院任教或合作科研。

为了更好地做好外专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和各涉外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各方面的工作责任,更好地发挥外专的使用效益,避免涉外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

我院聘请外专来校工作,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他们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的重要途径。

同时,对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提高我院办学知名度具有特殊意义。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三条外专聘请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服务,应有利于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应有利于学院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聘请外专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讲求实效”的原则。

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中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专担任,杜绝以外专充当一般教学劳动力的现象。

二、外专工作制度第五条我院外专工作实行“合同约定、放手工作、热情服务、密切跟踪、及时反馈、目标评估、重在实效”的基本原则。

所聘外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我国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学院所聘外专应严格按照学院的作息制度工作和生活,有事外出、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外出要请假并由学院派人陪同。

未经学院允许,外专不得从事与学院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的非法活动,严禁以不良思想侵蚀学生。

第七条在外专聘用时,对外专来我院后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条件、教学目标、评估方法及教学时间等重大事项须事先约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确保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顺利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6年5月25日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各高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高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专家工薪指高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

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讲课费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邀请高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

对于支付讲课费的外国专家,不再资助其专家补贴。

第八条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

专家补贴按专家每次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6.09.25•【文号】国办发[1986]73号•【施行日期】1986.09.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报告的通知(1986年9月25日国办发(1986)73号)国务院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报告近两年来,由于我国人民币汇价和物价的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相应减少,而且外国文教专家工资中可兑换的外汇不够支付必要的费用。

因此,有必要对他们的现行工资标准和可兑换外汇的比例作适当调整。

具体意见如下:一、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和可兑换外汇的比例(一)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由一九八四年规定的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九百元至三千五百元。

新工资标准仍分为三等:一等为二千元至三千五百元,二等为一千四百元至二千元,三等为九百元至一千四百元(详见附表)。

在三个等级的工资标准幅度内,不确定具体的工资标准等级,便于评定或提高专家工资时有较大的灵活性。

(二)外国文教专家执行新工资标准以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提高外国文教专家工资中可兑换外汇的比例,即单身专家由50%提高到70%,带家属专家由30%提高到50%。

二、外国文教专家新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一)新工资标准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今后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按新工资标准评定工资。

(三)对继续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由聘请单位根据本人的职称、学位、业务水平、工作效果和现工资数额等情况,按照新工资标准重新评定工资。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2000年2月3日外专发〔20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厅)、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为了改善和提高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待遇,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3月1日起调整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国文教专家报酬组成和本次工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国情,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规定,外国文教专家的报酬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

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聘用单位提供的住房、公费医疗和上下班交通。

调整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计划内,在高等院校、新闻、出版、广播、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

中专、职校、社会力量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公立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其它部门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指导线制度为使聘用单位确定外国专家月工资额时具有针对性和主动性,对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实行指导线制度。

聘用单位可按照外国专家的业务水平和工作任务,结合其职称、学位确定其工资级档。

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指导线为:第一类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2200元--3300元人民币第二类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3300元--4600元人民币第三类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或英联邦国家的高级讲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4600元--6000元人民币对我国急需而又难以聘请到的关键人才,可重金礼聘。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标准版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标准版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标准版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标准版发布时间:2020-05-17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同附件时,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外专发[1996]24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本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和生活待遇。

一、工作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担任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

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1.直接报酬,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

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

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报酬聘方将保障受聘方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

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

(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聘方应支付受聘方的全部医疗费用。

就目前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水平和我国涉外医院对外国人的医疗价格,尚不具备让他们自己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的条件)。

受聘方须在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

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

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3)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4)国际机票(中国至受聘方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5)行李运输费(如果空运,应以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价格计价.不要以随机运输价格计价。

也可按国际机票费的1/5人民币[大致等于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费]支付受聘方。

因中美航线规定可免费承运两大件64公斤,所以,对来自美国的受聘方可不负担其行李运输费。

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

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

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薪待遇的暂⾏办法⼀、与我有关单位签署书⾯聘请合同、协议,直接对我承担明确责任的国外各种中、⾼级专门⼈才和⾼级技术⼯⼈,凡确有必要给予⾼薪待遇者,其⽣活待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

外国⽂教专家、外国经济专家、短期邀请来华⼯作和讲学的外国专家,根据多边或双边援助项⽬来华⼯作的外国专家,以及来华定居的华侨或外籍专家,其⽣活待遇另有规定,⼀般不适⽤本办法。

⼆、专家的⽉⼯资幅度:职务 ⼯资(⼈民币)⾼级技术⼯⼈ 2000~5000元中级专业技术⼈员2000~4500元⾼级专业技术⼈员 3000~12000元中型企业顾问 2500~7000元⼤型企业顾问、 5000~12000元政府级顾问副教授、教授和中、 2000~7000元⾼级研究⼈员中、⾼级法律专业⼈员 3000~9000元中、⾼级财政、⾦融、 2500~8000元商业、贸易等专业⼈员三、确定专家的⼯资,主要根据专家在华承担的⼯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技术⽔平,并参考其资历、职称和原有实际收⼊⽔平。

总的原则是使他们的净收⼊不低于其原有的实际收⼊⽔平。

对我急需⽽⼜难以聘请到的关键⼈才,可重⾦礼聘。

四、聘请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专家具体协商⼯资额。

⼀般先由聘请单位直接或委托我驻外机构的代表或我⽅委托的其它代表(机构)与专家商定临时⼯资额。

专家到职⼀个⽉后,再确定其正式⼯资额。

凡不超过上述⼯资幅度的,由聘请单位⾃⾏决定,报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如超过上述⼯资幅度,须报外国专家局审批。

受聘专家在华⼯作期间,如需调整⼯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不论临时⼯资或正式⼯资均从专家到职之⽇算起。

⼯资可按⽉或按周发给。

⽇⼯资为⽉⼯资额的三⼗分之⼀(⼆⽉份同)。

六、专家的⼯资可按以下⽐例向中国银⾏兑换外汇:不带家属者,兑换60%;带家属者,兑换40%。

如有特殊需要,可超出上述兑换⽐例,但要办理审批⼿续。

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单位聘请的专家,由聘请单位报主管部委、直属机构商财政部审批;属各省、⾃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聘请的专家,由聘请单位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主管厅、局商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和解决其特殊问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和解决其特殊问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和解决
其特殊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国专家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外专发[1994]52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03.03
【实施日期】199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
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和解决其特殊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日外专发〔1994〕52号)
各聘有外国老专家的部门:
1980年至1984年间,国务院先后批准建国前后来华工作的35位外国专家享受“外国老专家”待遇,明确规定了对他们“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充分发挥作用,生活上从优照顾”的原则。

1985年,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共同商定将这些外国老专家列入编外,不占本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名额,所需经费仍由聘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列报,由财政部予以解决的办法。

近年来,国内的物价上涨幅度较大,汇率几经调整,而外国老专家的工资已多年未动,1 / 1。

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1.04•【文号】财综字[1999]181号•【施行日期】1999.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81号)国家外国专家局:你局《关于为我局所属事业单位申请事业性收费的请示》(外专财字[1999]2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为促进国际人才交流,培养国际型人才,同意你局所属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信息研究中心、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你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下列费用:(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在组织短期培训团组、中长期研修项目、国外资助培训项目时,向培训及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信息研究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外国专家,向申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联系用人单位,并促使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达成协议时,分别向用人单位和外国专家收取服务费。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在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引进国外先进的培训方式与教材,向企业推广优秀的引进智力成果时,分别向有关培训及服务对象收取培训费、中介咨询费和引进智力成果推广费。

二、上述各项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各项收费收入分别用于你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实行新的标准合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实行新的标准合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教专家实⾏新的标准合同的通知颁布⽇期:1992-07-24执⾏⽇期:1992-07-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教委(教育厅、⾼教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司(局)、外事司(局):⽬前,我国聘⽤外国⽂教专家部门和单位使⽤的《合同》和《待遇规定》((84)外专局字第100号)是⼀九⼋四年制订的,⾄今已经⼋年了。

为了加强对外国⽂教专家聘⽤合同的管理,强化合同的约束⼒,提⾼聘⽤效益,国家外国专家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征求了⼀些聘⽤单位的意见,修订了聘⽤外国⽂教专家的合同⽂本。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九九⼆年⼗⼀⽉⼀⽇起,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应聘在我国院校、宣传、出版、⽂化、艺术、卫⽣、体育等部门和单位⼯作的外国⽂教专家(外籍⼯作⼈员和外籍教师),实⾏新的标准合同。

各聘⽤单位与外国⽂教专家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规定执⾏。

合同期满后,愿意在华继续⼯作的外国⽂教专家,均应改签新的标准合同。

⼆、各聘⽤单位和外国⽂教专家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新的标准合同,但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国⽂教专家⽣活待遇条件作适当的增减。

三、关于违约⾦问题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加强合同的约束⼒,使当事⼈双⽅都能履⾏合同,新的标准合同⽂本规定,任何⼀⽅违犯合同都要向另⼀⽅⽀付违约⾦。

这就要求聘⽤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合同,严格履⾏合同。

同时,聘⽤单位也要要求受聘⽅认真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聘⽤单位聘⽤⾃荐的外国⼈时要持慎重态度,如要聘⽤,可在合同中增加“担保⾦”条款。

受聘⽅在签订合同前需⽀付600―900美元的担保⾦,在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聘⽤单位如数退还。

五、关于仲裁问题近年来,在外国⽂教专家⼯作中,连续发⽣了⼏起因合同纠纷,外国专家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的案例。

最⾼⼈民法院根据外国⽂教专家⼯作的特点,决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仲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4.08.30•【文号】国办发[1984]77号•【施行日期】1984.08.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6月18日实施日期:1988年6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1987年9月1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1987〕146号文《关于短期邀请的外国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所代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的通知(1984年8月30日国办发〔1984〕77号)现将《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一、适用范围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批准短期邀请来华讲学、指导科研生产、办短训班、进行非贸易性技术交流、搞合作科研等方面的国外专家(以下简称短期邀请专家),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可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来华考察、学习、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的国外人员。

二、旅费(一)国际旅费:短期邀请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应争取由其自理。

争取不到时,凡确有真才实学并为我急需的,可由邀请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批准,提供捷径航线的普通机票。

专家如带配偶随行,其配偶往返国际旅费原则上由其自理,有特殊情况者,经批准也可由我方提供单程或双程机票。

(二)国内旅费:我方专门邀请的专家,自我国入境口岸至讲学或工作地点的旅费由我方承担。

以来华探亲、旅游或参加国际会议为主,应邀顺便进行讲学、交流的专家,其专程至讲学或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亦可由我方负担。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公布《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公布《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公布《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公布《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各部属高校:我局制定的《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已试行半年,现予正式公布,请参考执行。

附件:《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附件: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人员层次│ 学士学位,且具有2│助理教授、讲师│副教授、教授│││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硕士学位,且具有5年│(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校教师│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人员)│││(具有3年以上教学│以及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地区类型│经验)│的专业人员)││├─────┼─────────┼───────────┼─────────────┤│ 一类地区│3500-4800│4200-7600│6700-15000│├─────┼─────────┼───────────┼─────────────┤│ 二类地区│3300-4500│4000-7200│6400-12000│├─────┼─────────┼───────────┼─────────────┤│ 三类地区│3000-4100│3600-6500│5800-10000│└─────┴─────────┴───────────┴─────────────┘说明:1、一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高的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二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中部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三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西部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案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案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第九条出国教师在同一地点连任,国家从第二任期开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费美元,用于家具家电及教案设备的维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专发[1996]247号)
--------------------------------------------------------------------------------
2008/07/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工资
第五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

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

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

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国家确定和调整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1.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
2.中国境内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
4.聘用单位的支付能力。

第九条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津贴;
3.伙食津贴等非货币性收入;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5.其他不宜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第十条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2.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

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

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3.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十七条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1.圣诞节两天;
2.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
3.开斋节一天;
4.泼水节一天;
第十八条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带薪年休假。

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

外国文教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第四章病假和事假
第二十条外国文教专家请病假,须凭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

第二十一条根据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外国文教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请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可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聘用单位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

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外国文教专家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同意,聘用单位可按日扣发工资。

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

超过一天,可扣发两天工资。

第二十四条未经聘用单位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

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必须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配有必要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取暖和降温设备的办公室。

2.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

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提供的住房还应配备厨房。

要做到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提供公费医疗。

外国文教专家须在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

外国文教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4.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外国专家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第六章聘用合同、工资和生活待遇争议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应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无效。

如当事人一方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地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签证。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因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向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