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派出所欠薪罪是指派出所或派出所负责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劳务报酬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内容:一、支付标准方面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等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待遇。
根据《刑法》第273条规定: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收集证据方面1.薪资证明:劳动者应当准备好相关薪资证明,如工资条等,以便证明其劳动报酬的数额;2.合同证据:劳动者应当保存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3.监工通知单:劳动者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的交流函件和通知,以证明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4.证人证言:劳动者可以寻找其他目击证人,证明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5.律师函:劳动者可以请律师向用人单位发出催讨工资的律师函,以增加追踪证据;6.网上监督:劳动者可以到国家互联网监督平台等网站留言投诉,以公开曝光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拖欠行为。
三、立案条件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发No.80)规定:1.拖欠工资金额达到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且总额较大;2.拖欠工资时间标准:连续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工资达六个月以上。
以上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立案标准还需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如果劳动者确实遭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立案和维权之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2]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2.01.14【实施日期】2012.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赣人社字〔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1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15〕4号)要求,现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明确如下: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请各地结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安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20号),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附件: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4月27日附件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劳 动报酬 行政 处理 决定 或者 行政 复议机 关作 出 的责 令 支付 的行政 复议 决定 。用 人单位 在 责令 支付 的行 政 处理决 定 或行政 复议 决定 生效 之后 是否仍 然拒不 支 付劳 动报酬 ,是 认定 拒不 支付 劳动报 酬行 为罪 与
行政行 为 的行政 复议 决定 ,由行 政复 议机关 依法 强 制执行 ,或者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行 。 实 践 中 ,也 可 能会 出现其 他政 府部 门要 求用人
时有必要注意以下问题 。 何为 “ 政府有 关部 门责 令支 付”
一
、
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的情况 ,如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 事件 时 ,如 果发 现该群 体事 件 系因拖 欠劳动 报酬 引
此之前公安机关不应介人。但责令支付作为一种行
政 处理决 定法 律也 对其 规定 了相应 的救 济措施 ,实 践 中应 注 意区分行 为人 是拒 不 支付还 是合理 运用救
济措施 。
① 对于本条罪名存在 不 同的看法 ,在此修正案颁 布前 ,媒 体通常是用 “ 意欠薪” 来称谓 本条规 定的罪名 ,有的学者也就 恶 将 其称 为 恶 意 欠 薪 罪 。但 笔 者 认 为 “ 意 欠 薪 ” 用 为 宣 传 中的 一 般 称 谓 尚 可 ,但 作 为刑 法 意 义 上 的 罪 名 并 未 反 映 出本 条 规 恶 定 的 主要 犯 罪 构 成 ,特 别 是 “ 意 欠薪 ” 中 的 “ ” 字 特 别 容 易让 人 联 想 到 债 权 债 务 纠纷 ,进 而 忽略 行 为 人 拒 绝 支 付 劳 动 恶 欠 报 酬 的 彻 底 性 。 因而 ,将 本 条 之 罪称 为拒 不 支付 劳 动 报 酬 罪 更 为 合 理 ,更 能揭 示 本 罪犯 罪 构 成 的 主 要 特 征 , 因 为无 论 是 积
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实施办法
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实施办法(定稿)为加大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责令限期支付书面决定:(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三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的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作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依据。
第四条行为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故意逃匿、躲藏或不出面配合处理案件,致使劳动者无法向其追要劳动报酬,应认定行为人欠薪逃匿。
第五条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六条在送达责令限期支付书面决定到期后,行为人仍未履行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作和随附以下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人 社 部 门应 当及 时通 报 公 安机 关 , 公 安机 关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处 置 。这 些 都 保 证 了欠 薪 案 件 的移 送 工作 能够 得 到依法、 效办理。 高
五 、 通 知 》 人 民 法பைடு நூலகம்院 、 民检 察 院 、 社 部 门 、 《 对 人 人 公
安 机 关 之 间 建 立协 作 沟 通 机 制提 出 了具 体 要 求
《 知》 移 送 工 作 的 程 序 作 出 了非 常 明确 的规 定 。 通 对
《 知 》 求 , 立 沟 通 机 制 , 保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执 通 要 建 确
法 与刑 事 刊法 工 作 有 效 衔接 。 办 理拒 不 支 付 劳动 报 酬 在
人 社 部 门 向公 安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 当 附 有 《 应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移送 书》 涉 嫌拒 不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犯 罪 案 件 凋 、 查报 告 、 案 的 有 关 书 证 、 证 及 其 他 有 关 涉 嫌 犯 罪 的 涉 物 材 料 。 安 机 关 对 人 社 部 门移 送 的 涉 嫌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公 酬 犯 罪 案 件 , 当予 以 受 理 。 于 涉 案 人 员众 多 、 嫌 跨 应 对 涉 区域 犯 罪 、 会 影 响 较 大 或 涉 嫌犯 罪 行 为 人 故 意 销 毁 会 社 计账 簿、 移财产 、 匿、 力抗拒执 法等紧 急情形下 , 转 逃 暴
薪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 认 了被 拖 欠 的 工 资 数额 。 岗区 局 劳 确 龙
动 监 察 _ 队 向该 公 司公 告送 达 了 《 监 察 限期 改 正 指 令 人 劳动 书》 要 求 该 公 司 限 期 改正 。 , 根据 员 工 申请 , 岗区 局 启 动 龙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 别 在2 1年 9 2 曰和 l 月 l 日两 次 垫 分 01 月 3 0 8 付 12 员 工工 资 1万 多 元 。 此 期 间 陈族 均 未 露 面 , 3名 O 在 也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报酬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劳动者对所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第五条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原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州)公安局管辖。
跨区域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移交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人事工资【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3]14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13年6月20日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和投诉。
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的通告各用人单位,广大市民朋友:为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拖欠一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三个月以上、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拖欠劳动者报酬后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同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黑名单”制度,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县政府及其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联合限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意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已移送审查起诉,由于刘某家属苏某某已在本案侦查阶段、经公安机关主持将被害人要求的劳动报酬支付完毕,且辩护人对刘某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质疑,故现仅就目前所掌握的案件资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参考:一、本案被告人刘某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侦查机关以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必须要证明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主观上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故意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系安徽宝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翔万商国际商贸城四区2#楼及美食广场幕墙工程分包商,被害人张某某班组2015年3月11日向劳动监察诉称共完成该项目325560元的工作量,被告人欠付161960元。
对此,除被害人张某某班组单方面的口述之外,并未得到被告人刘某的认可,也未与刘某进行核实确认工作量,人社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中亦无其他任何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欠薪数额等事实。
因此,被告人欠付被害人劳动报酬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酬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出裁判后,应当在30日内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给移送 该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工作 联系和信息互通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予以受理,认真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移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厅(局)于 年
月 日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厅)局。现你(厅)局认为
,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现提请你(厅)局复议。理由如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立案监督建议书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先 行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我省有关“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并下达了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的,可视为已达到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立案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公 安机关做好侦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3、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公安局关于2023年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工作总结
公安局关于2023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工作总结公安局关于2023打击拒不支付劳动酬劳犯罪工作总结根据中心、省、州,公安部、厅对治理拖欠农夫工工资工作的安排部署,全州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响应,真抓实效,成效明显。
全年共立案侦办拒不支付酬劳案x起,其中行政部门移送x起,打处犯罪嫌疑人x 人,直接挽偿劳动酬劳xx万元,无因欠薪引发的群体大事。
一、工作举措一是机制上“中心+警种”统筹,强化组织领导。
州局连续高密度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专题讨论会、视频调度会等会议进展安排部署,成立了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xx为组长、州局党委委员、副局长xx为副组长,治安、刑侦、经侦、技侦、网安、特巡、情报、指挥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治安支队,由治安支队长xx办公室主任,同时制发《2023年度农夫工效劳保障工作规划》,要求县市局均参照州局模式成立整治小组,确保了此项工作有力推动。
二是排查上“重点+精准”突出,强化研判预警。
对我州当前存在的高风险施工企业、工程工程全面梳理,在重要时间段围绕农夫工数量、工程进度、外包工程、资金账目等元素开展全方位风险研判,并形成书面报告,准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为政府决策供应依据,为相关部门工作开展供应支撑。
三是协调上“整体+协同”统领,强化冲突化解。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难题,强化欠薪类警情的妥当处理,对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是犯罪的,约谈相关企业单位负责人,主动开展教育引导和化解工作,宣传典型案例、宣传法律法规,敦促用人单位增加法制观念,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合法治理、诚信经营,主动解决欠薪问题,全年共开展法制教育1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手册5000余分;对欠薪数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准时协作人社部门开展工作,全程亲密关注动态,做好相关维稳工作。
四是侦查上“人力+科技”结合,强化打击力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
为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2013年9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
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形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加强拖欠劳动报酬行政案件查处工作(一)各级人社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各种方式,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违法用工且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责令支付文书中的单位名称可以为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或原营业执照的名称,并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被吊销、撤销登记、备案,以及投资人、直接受益人姓名。
(三)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文书应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要件之合理性分析
经法纵览 ・320 ・“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要件之合理性分析刘鹏鹏 摘 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刑法保障民生法益的有力举措。
然而自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以来,学界对刑法规制必要性的争论虽稍稍平息,但其中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规定却惹起了争议。
刑法对该罪规定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模式以及数额较大的罪量要求,为何还要前置“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条件,该要件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该构成要件内涵的界定、地位的确定来确证“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存在的合理性及回应对该罪违背刑法谦抑性的质疑。
关键词:责令支付;客观处罚条件;刑法谦抑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除了上述两种行为方式外,刑法还设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要件。
但囿于现实欠薪治理行政活动中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政府部门复杂且责令支付方式的不明确性,实务部门对此要件的内涵把握并不统一。
不仅如此,对于该情节在犯罪中的构成要件地位学界也是莫衷一是。
更有学者对该要件存在的合理性表示怀疑。
为厘清界限、明确其内涵、论证其合理性,本文将对此一一作出讨论。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具体界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要件,满足此要件才能充足犯罪构成。
同时其又是刑法规定的开放性构成要件,只有借助于作为前置法的调整劳资关系的劳动法等法律规范才能对其内涵作出明确地界定。
这一限制性要件包含作为责令支付主体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方式以及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期限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而这三方面的准确认定对于整体上把握该要件具有重要意义。
(1)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这就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政府有关部门”界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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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四、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切实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结果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力宣传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做好相关案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并依法将查处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