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存单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指南发布日期:2010-2-5 15:37:07 发布人或来源:【字体:大中小】1.什么是公示催告?在现实生活中,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保护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上的权利,稳定票据流转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原票据持有人的申请,将票据遗失的情况进行公示,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就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原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和票据相分离,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公示催告都适用哪些情况?在我国,适用公示催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大类:(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这时目前我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具体包括三种票据:①汇票;②本票;③支票。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股票、提单等。
3.如何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遗失、灭失或被盗的票据的合法的最后的持有人或者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权利占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公示催告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4.公示催告案件如何审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7日内审查完毕,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按照下列程序审理案件:(1)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3)利害关系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
票据被诈骗应允许受害人申请公示催告在社会融资监管缺失的大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大量票据需要融资的情势,花样百出地骗取持票人的票据。
而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对被诈骗票据的受害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失票救济,值得探讨和关注。
一、何谓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所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地银行基层法院申请公告的非诉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作废。
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应范围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但被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呢?仅从法条字面上看,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可以,但我们不能仅拘泥于对法条字面上的理解。
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脱离持有人的有效控制的情形发生。
况且,异地法院不知道申请人票据是被诈骗丧失的,作为一般丢失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并无不妥。
由此可见,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如因诈骗丧失了票据,这是持票人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本人并无过错,加之诈骗行为人骗取票据后从事非法经营,相对于后手持票人来说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是非法转让他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与上述条文中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由完全相同,因此,受害人可以尝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
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
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所确定的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并与总行签定合同书,详细规定印刷质量和价格,明确责权。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支票、汇票等票据遗失的时候,可以通过发出公示催告的形式保全和恢复当事人对票据的权利。
公示催告是一种救助措施,有一定的程序和范围,那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
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
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
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以下简称重空)及有价单证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空,是指无面额的由农村信用社或客户签发后即具有款项划转效力或资产权益证明效力的空白凭证或介质。
本办法所称有价单证,是指农村信用社购买或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第三条视同重空管理的凭证和介质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另有特殊或单行制度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必须严格管理重空及有价单证,做到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手续严密,确保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重空及有价单证的主管部门为各级运营管理部门。
运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各条线、各部门重空及有价单证的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重空及有价单证的使用部门为各业务部门、营业网点。
各业务部门、营业网点负责本条线、本网点重空及有价单证的领购及销毁申请、日常使用及保管。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于重空及有价单证的领发、使用、保管、销毁等事项记载,由统一柜员系统联动交易自动登记。
第二章种类与印制第八条重空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存款类凭证:存单、存折、定期储蓄一本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证明书、股金证、支付密码器等;(二)贷款类凭证:贷款本息收回凭证等;(三)结算类凭证:支票、本票、汇票、信用证等;(四)卡类介质:借记卡、信用卡、网银UKEY、手机银行贴片卡、网银证书等。
第九条视同重空管理的凭证及介质有以下几种:(一)中间业务合作方重要空白单据:保单等;(二)建库成功后打印的印鉴卡;(三)柜员卡;(四)其他视同重空管理的凭证及介质。
第十条有价单证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购买的有价单证: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有价单证;(二)待发行的有价单证:定额储蓄存单、定额股票、定额债券、代理发行销售有面额的各类债券、票据、资金卡,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及其营业机构。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印有固定格式经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
重要空白凭证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它或者具有支付手段的作用,或者表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划转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招标、印制、征订、分发及检查、监督工作;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核算及销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分发衔接工作;县级联社负责对所辖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使用、核算情况进行管理,并负责组织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工作。
所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以下简称“会计单证”)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会计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种类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贷款还款通知单、收回贷款本息凭证、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证明书、储蓄存单、存款存折、一本通存折、零存整取存折、银行卡、股金证、行内汇划贷方补充报单、大额支付专用凭证、小额支付专用凭证、农信银支付专用凭证、同城资金清算系统贷方补充报单以及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代理类业务凭证等。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是信用社签发凭证,由信用社填写对客户具有承诺作用的凭证,如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二是客户签发凭证,由客户购领签发使用的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商业汇票等;三是代理签发凭证,由委托方提供、银行代为出具、证明业务有效的空白凭证,如代收费发票等。
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及处罚规定
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及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犯罪活动,维护信用社和客户资金安全,促进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制度》及有关结算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及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联行报单(特约汇兑往来凭证)、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收款凭证等,均是各级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营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一律由XX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电脑部按规定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运送、出入库和保管的各个环节都要严密,有关人员要随时提高警惕,严防盗窃、丢失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各单位会计部门是本单位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分发的唯一部门,除营业柜(组)按规定领用、保管必要的以保证营业需要的重要空白凭证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领用、保管重要空白凭证。
各单位会计部门要设立“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和登记簿,专门用以反映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管理机构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于重要空白凭证库房;信用社、营业部(含储蓄所)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放入保险柜或铁皮柜人库保管。
营业机构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于午间休息时应人库或保险柜保管,每日营业终了必须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在办公室、营业厅等场所堆放。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贯彻“印、押、证分管”的原则。
一、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人员按机要人员标准选择配备,并将其列人机要人员管理。
区、地(市)农金改办财务部门配2人,联社会计科配1人,各营业机构及柜组各设一人专织或兼职管理重要空白凭证。
论单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制度完善
论单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制度完善关键词:单据;单据法;公示催告;失票救济内容提要:失票救济理论上的失票包括相对丧失与绝对丧失。
失票救济制度的重点是指单据的相对丧失。
公示催告程序所能救济的失票范围与挂失止付所能救济的失票范围应维持一致;单据公示催告程序将加大单据持有人的义务,而且使单据的流动性产生重大阻碍,应当尽可能采取加倍便利的救济方式。
空白单据的可运用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救济,失票救济制度的进展,需要进一步扩张救济的失票人范围。
关于公示催告期间的转让单据行为,潜在单据受让人没有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关注单据的现状,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单据受让人自己承担。
关于未申报权利的善意取得者在除权裁决后再也不进行爱惜,事实上是将持票人的注意义务从取得单据时扩张到持有单据的进程中。
失票人取得除权裁决后的权利当让受到原先权利的限制,不能因为失票救济而取得比原先单据文义和单据权利更大的权利。
由于公示催告期满后效劳上的限制,产生了公示催告期满与除权裁决接驳问题成为失票人保证单据权利救济的重要环节,相关细节需要明确。
除权裁决尽管已经公告就发生效劳,但真正权利人仍可通过申请撤销除权裁决而获获救济机遇。
通过撤销肖裁决的行动,也能够剥夺单据伪报人的权利.除权裁决在多数情形下成为保护失票人权利的重要途径,但也不能因为公示催告程序的瑕疵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单据占有人的缘故此损害现实单据持有人应当拥有的权利。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审理单据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了单据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关规那么,解决了原有制度设计中的一些不足,但实践中显现的歹意伪报单据丧失问题等仍需要进一步关注。
伪报等非法行为不仅阻碍了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还直接致使单据交易市场的不稳固。
有人质疑,究竟是何缘故,使公示催告程序能够成为实现违法犯法目的的手腕?诸多研究都在试图寻觅问题的答案[1],但制度本身的完善显得十分必要。
银行会计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款项功能的空白凭证。
它包括:存单、存折、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证)、信用证修改书、报单、即时通付款凭证、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存款证明书、协议存款凭证、业务委托书、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信汇、电汇、对公业务客户自助卡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各种凭证。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专管、章证分管"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进行核算,确保账实、账簿、上下对账相符。
第五条由总行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业务数据库,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凭证表外核算科目、凭证编号、凭证印制入库、调拨、使用、出售、作废、挂失、销毁业务进行全过程、分级次控制。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分为总行结算管理部、支行、网点支行和营业柜员四级.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调运和管理工作。
非业务人员(包括行长等)不得直接管理。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核算必须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
第三章凭证印制第九条各支行使用的业务凭证由总行统一格式、内容定点印刷.各支行不得直接向印刷厂定制。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印制:一、重要空白凭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总行统一安排、定点印制(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安排的除外).总行采用招标方式对承印厂家进行资格审定,确定承印厂家,负责价格、质量的统一制定。
财务管理:关于公示催告程序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其特点是: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
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附件4:XXXX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XXXX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四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存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第五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是信用社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是重要的会计核算工具,必须严格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有价单证由国家及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统一领购。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根据业务需要,指定厂家印制。
结算类凭证由省联社到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厂定购;卡式凭证(含柜员卡)由省联社银行卡管理部门定购或制作;其他凭证由县级行社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到省联社指定印刷厂定购,不得到非定点厂家印制或定购。
第八条省、市、县级行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由各级会计部门负责保管,营业网点指定专人管理。
第九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应当与账务记载核对一致。
第十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变动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情况。
交接时,凭证管理员按当日实有库存数详细填列《交接登记簿》,并与会计有关账簿核对,凭证经接管人、监交人清点无误后,3人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
《交接登记簿》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凭证管理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前台普通柜员与凭证管理员领取或上缴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时也应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哪个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哪个在如今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也因此发生了不少民事诉讼等一系列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发生中,我们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什么是公示催告?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哪个?法律我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哪个不是所有的票据丧失后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因此,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后,最后的合法持票人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支付计算办法》第27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因此,此类汇票、本票、支票丢失后就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一、什么是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公告期限届满,依然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则法院将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法律程序。
失票人在收到除权判决书后,就可以凭借除权判决要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的可能结果第一种:法院发布公告后,经过公告期,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那么这时候,只要申请人向法院递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法院就可以作出除权判决。
收到除权判决书以后,申请人就可以持除权判决要求付款人付款了。
第二种:法院发布公告后,在法院作出除权决以前,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只要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就要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法院裁定终结后,就会通知付款人,可以继续付款。
这时候,申请公示催告的人就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达到救济的目的。
至于起诉谁,是非常有技巧的,起诉对象的错误,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败诉。
法律我提醒您,在票据丧失后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关于汇票、本票、支票丢失后是不能申请公示催告,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学习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学习。
试析空白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
试析空白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
于晓宁
【期刊名称】《新金融》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等救济措施行使票据权利。
一个有效的完全票据丧失后,其权利人就可以采用这些救济措施恢复权利。
但如果是空白票据丧失后,其权利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颇多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就此作一探讨。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于晓宁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淄博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论空白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 [J], 朱伯玉
2.空白票据的公示催告之浅析 [J], 李珏
3.空白票据的效力及其公示催告 [J], 姜吾梅
4.论空白票据的公示催告 [J], 王艳梅;;
5.浅析空白票据的公示催告 [J], 李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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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2)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为确保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安全化和有效性,促进合法经营和减少风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是指对银行业务活动有重要影响的空白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凭证、贷记凭证、支票、汇票、信用证、汇款单、银行本票、未使用的存单等。
第三条银行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确保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性和防伪性。
银行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将不同种类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详细的重要空白凭证发放、使用和归还制度,实行内部审批和授权制度。
银行应当对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人员进行身份审核和资格审查,并授权其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条银行应当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分类编码、贴标签和登记,并对其进行存储和保管。
银行受理的客户签章、身份证件和材料等也应当进行编码、贴标签和登记,并存储和保管。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具体使用情况,如编号、使用人员、使用时间、用途、审批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安全控制制度,防范盗窃、伪造等风险事件。
银行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和风险应对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反应。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重要空白凭证交接制度,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接收和交接进行认真审核,并制定相对应的传递手续和记录。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对重要空白凭证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损失的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防控损失的扩大,如要向有关机关报案,应当及时报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自行纠正或者纠正后报告银行有关部门。
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实施细则xx总发〔xx〕196号,xx年9月1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空白重要凭证管理,规范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核算和监督,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空白重要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票款效力的空白凭证。
包括:各类存折、存单、汇票、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空白信用卡、空白储蓄卡、国库券收款凭证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空白重要凭证由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会计核算对凭证要式要求,结合我行企业文化建设的要求设计。
会计部门依据会计核算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条空白重要凭证由总行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由总行运营部根据库存量和使用量向承印企业组织订货。
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印制空白重要凭证。
第五条总行空白重要凭证必须集中存放于总行库房,由总行运营部指定专人负责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
库房设《xx银行库箱寄存进出登记簿》(见附件1),详细记载出入库空白重要凭证的种类、数量、出入库时间等内容。
各分支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
空白重要凭证经管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标准选择配备。
第六条我行空白重要凭证的运送通过押运车送至各营业机构。
运送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
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第七条空白重要凭证经管人员变动时,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详细记载交接情况,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清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
交接登记簿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凭证经管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各营业机构领取或上缴空白重要凭证时也应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按规定领取和使用空白重要凭证。
不得事先在空白重要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
第九条空白重要凭证实物应当与账务记载核对一致。
第十条从外部购入自用的空白重要凭证的核算、保管和使用方法与自行印制的空白重要凭证相同。
第三章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第十一条空白重要凭证核算空白重要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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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存单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案情简介?1996年10月,S省某储户在G省某银行存款数百万元,G 省某银行向储户出具了定期存单。
此后该储户的上级主管单位向G省某银行核实该储户的存款情况时,该银行出具了《存款承诺书》,称存款关系属实,并保证到期还本付息。
1年定期届满后银行却拒付,储户遂根据管辖约定诉诸S 省某市中级法院。
审理中,某银行承认储户所持定期存单和《存款承诺书》确系该行出具,故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某银行应向储户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由于银行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储户申请S省某市中级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几次执行未果。
原来,在S省某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审理前,某银行已在6省某基层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称该行有50张空白存单不慎遗失,申请法院宣告作废。
G省某基层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在法定公告期间无人向法院申报自己是空白存单的持有人。
0省某基层法院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50份空白存单无效,其中包括3省某储户现持有的本案存单。
分歧意见?在执行协调过程中,两地法院争议的焦点是:空白存单能否以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
G省某基层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金融机构申请法院宣告遗失的空白存单无效,就属于该法条中规定的“其他事项”,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以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空白存单无效,因此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并作出除权判决并无不当。
另外,
在G省某基层法院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S省某市中级法院再立案受理储户与银行间的纠纷并作出相反判决,是错误的。
S省某市中级法院认为,空白存单不能以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理由是: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依照
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而根据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因此空白存单不属于票据。
所谓“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该处的“其他事项”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就可以公示催告。
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目前只有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记名股票”。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金融债券不能公示催告,但在上引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是认为金融债券不能适用于公示催告程序,因此G省某基层法院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就可以公示催告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G省某基层法院对空白存单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法律之所以作出该限定,而没有赋予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以公示催告申请权,原因在于最后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在票据被盗、灭失或遗失时,其他票据关系人如出票人、背书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
本案中,G省某银行充其量只是“出票人”,无权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另外,存单是银行收到储户资金并承诺履行债务的凭证,是银行向储户开具的“欠条”,如果银行不能出具有效证据来证明该“欠条”是虚假的,银行就应当承担该“欠条”确立的债务。
因此对银行来说,无论存单空白与否,都不具有公示催告的意义和可能。
再次,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目的,在于可流通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在票据遗失、被盗后,其权利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意义在于增加票据流通的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如果银行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存单无效,就将剥夺储户基于存单确立的对银行的正当债权。
其后果,是储户在存款时,将不得不注意由银行出具的存单是否己被公示
催告程序宣告无效;在存款到期前的存款期间,还需时刻关注银行是否正申请对自己持有的存单公示催告。
这不仅使储户存款没有现实操作性,而且损害公示催告程序所保护的交易安全和银行信用,违背了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
最后,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可见法律己为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存单设定了有效的救济渠道,因而不得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5条第1款关于执行案件“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规定,S、G两省法院协商未果,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范围取决于实体法的规定。
本案G省某银行申请公示催告的存单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票据范畴,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且该存单系空白存单,不具有权利凭证的特征,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公示催告的受理范围。
G省某基层法院受理某银行关于宣告空白存单无效的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遂裁定撤销G省某基层法院的本案判决,驳回某银行的公示催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