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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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犯罪之“驱逐出境”的立法完善

港澳台居民犯罪之“驱逐出境”的立法完善

港澳台居民犯罪之“驱逐出境”的立法完善作者:武阳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3期根据我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对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大陆地区实施犯罪,应参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其实施“驱逐出境”刑罚,驱逐出境制度应该是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应有之义。

然而,我国立法并没有把对港澳台地区的中国人犯罪以后如何处理,如何适用“一国两制”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具体可参考以下兩种修改方式予以完善:方式一:在第35条后增加一款“对于犯罪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修改后的驱逐出境的对象,不仅仅再是外国人。

其对象是以境内境外为标准进行划分,针对的是内地以外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的中国人;驱逐出境的范围是驱逐出我国境外。

此处的境外做狭义解释,指内地以外;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处罚方法,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这样修改的好处在于:首先,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原则,对所有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行为,都适用我国刑法。

对于外国人犯罪适用驱逐出境,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对于境外的港澳台地区的中国人也适用驱逐出境。

其次,和外国人相区别。

港澳台地区的居民是中国居民,我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使其地位具有特殊性。

相对于大陆地区,其属于境外地区,对其犯罪行为适用驱逐出境,与我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相匹配。

最后,能够体现刑罚的处罚性。

对于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只有犯罪行为,才对其适用驱逐出境,这样既能体现刑罚的处罚性,也能体现刑罚处罚的严厉性。

对于港澳台地区居民的犯罪行为,让其离开中国大陆的处罚,应该上升到法律的位阶,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罚,不应该降格处理。

当然这样就改变了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不仅仅再是外国人,还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

这样既能体现刑法的地位,弥补刑法的不足,也能为处理港独、台独分子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方式二: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增加一种新的刑罚处罚方法“特定地区居留”,“对本地区有严重危害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决其离开本地区,在特定地区居留”。

驱逐出境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驱逐出境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一、驱逐出境的具体程序是什么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驱逐出境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附加刑,当其附加适用时,应该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驱逐出境。

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尚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外国并不存在承认与执行我国刑事判决之义务,如果在主刑执行之前,将外国犯罪人直接驱逐出境,很可能使其逃避应受的刑罚制裁,严重损害了刑罚的确定性。

因此,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被人民法院判处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在执行完主刑后执行驱逐出境。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目的。

驱逐出境的具体程序是什么二、驱逐出境方式有几种《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

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二是附加适用。

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

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

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三、驱逐出境需要注意的问题关于驱逐出境的具体实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

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刑罚也就是刑事处罚,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行为人构成了刑事犯罪的话,那么就要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而这个处罚其实就是这样的刑罚。

那么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1)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

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

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

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021年《经济法基础》备考章节练习-总论第三节

2021年《经济法基础》备考章节练习-总论第三节

2021年《经济法基础》备考章节练习-总论第三节单选题1. 下列选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A.管制B.死刑C.拘役D.驱逐出境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ABC,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选项D,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2.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是()A.停止侵害B.拘役C.罚款D.没收财产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而拘役、没收财产是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罚款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3. 下列法律责任的形式中,属于行政责任的是()A.赔偿损失B.罚款C.返还财产D.罚金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AC属于民事责任;选项D属于刑事责任。

4. 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

A.罚款B.赔偿损失C.罚金D.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规定,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责任。

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5.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罚金B.继续履行C.罚款D.赔偿损失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选项A,属于刑事责任中的附加刑;选项BD,属于民事责任;故选C。

【补充】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主要针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分子。

6. 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博宥投资集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羽心行贿、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一、附加刑:罚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罪行。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一)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条文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应遵循刑法分则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无限额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2.明确或者变相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限额罚金):如《刑法》第192条、第193条均明确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刑法》第160条、第175条根据定的基准(如判处违法所得)也可以确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

对于限额罚金,法院应在法定幅度内,适度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与犯罪分子罪行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如倒卖文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必须附加适用罚金,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2023年行测考试刑法知识点

2023年行测考试刑法知识点

2023年行测考试刑法知识点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行测考试刑法知识点,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行测考试刑法知识点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构成要件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可分为三类,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硕考研-刑法学资料-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

法硕考研-刑法学资料-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

2017考研已经拉开序幕,很多考生不知道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考研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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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独立适用附加刑

独立适用附加刑

一、附加刑种类: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

二、对于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但独立适用的情形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是刑法明文规定有独立适用的,则适用。

如果没有规定独立适用的,则不得予以适用。

三、只要用上刑法中关于刑罚的规定,则构得上犯罪的标准。

犯罪者当然会有犯罪的案底,也算受过刑罚的,是算有前科的。

这是《刑法》是规定的。

即《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一、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二、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军事法院在审理军人犯罪时,还可以依法作出剥夺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处罚。

一、刑罚种类可以分为哪几种?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

具体情况是:(一)主刑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是我国刑罚种类之—,属于主刑的一种。

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

按照刑法的规定:(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依法矫正。

(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罚的最低档;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

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

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

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哪些情况会被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

哪些情况会被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

哪些情况会被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摘要:哪些情况会被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连云港资深刑事律师、详情请看下文:本文主要介绍了哪些情况会被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以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欢迎阅读:哪些情况会被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适用”,界定了驱逐出境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而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如某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抢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驱逐出境,在该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后,即被押送驱逐出境或押送该犯罪的外国公民所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领)事馆押送回国。

驱除出境的适用十分有严格的规定,他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还要考虑国际大形势和犯罪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如果单纯的从刑事处罚考虑,可能会给我国的外交工作增加难度。

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温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限制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确立的附加处罚,适用这种处罚应当注意:第一,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

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

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加人了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项习题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项习题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项习题(单选)1.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A. 对一个犯罪人只能处一种主刑B.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C. 对一个犯罪人只能处一种附加刑D.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1.【答案】C.浩宇教育解析:《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对一个犯罪人只能处一种主刑。

A项说法正确。

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一个犯罪人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数个附加刑。

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该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B 项说法正确。

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单选)2.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其中,根本法又称()。

A. 行政法B. 宪法C. 民法D. 刑法2.【答案】B.浩宇教育解析:根本法与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涉及某一类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相对简单。

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单选)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应当在期满前()内申请继续注册。

A. 两个月B. 六个月C. 四个月D. 三个月3.【答案】B浩宇教育解析:《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单选)4.我国国家政权的基础是()。

A. 工农联盟B. 中国共产党领导C. 工人阶级领导D. 统一战线4.【答案】A浩宇教育解析:《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对驱逐出境制度的思考

对驱逐出境制度的思考

对驱逐出境制度的思考摘要驱逐出境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制度,在各国的国际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新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语境下,驱逐出境制度不再仅仅是一种制裁措施,还可以充当引渡合作的补充替代措施,以实现国际司法合作过程中法制化与灵活性的并行。

关键词驱逐出境刑罚事实引渡替代措施作者简介:武肖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7-02一、驱逐出境的性质界定关于驱逐出境的性质,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就在理论上展开争辩。

于志在《政治与法律》1985年第3期发表了一篇名为《驱逐出境不属于刑罚》的文章,认为“驱逐出境是把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驱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之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它既可由法院判处,也可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既不属主刑的种类范围,也不属附加刑”①。

冯艳蓉在1986年第2期对这一观点展开反驳,她发表的名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方法》的文章,认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

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驱逐出境不是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现,我们不能以司法机关没有严格依法办事的事例来说明驱逐出境不具有刑罚的性质”,“驱逐出境不是一般的附加刑,而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②。

接着在1986年第6期的《政治与法律》又有李伟芳、王正超发表的《驱逐出境仅是一种刑罚吗?》对前述冯艳蓉的观点进行反驳,认为“驱逐出境既是一种刑罚方法,又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驱逐出境不仅是由法院宣判的刑罚方法,而且它主要地或更通常地是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宣布的”③。

另外,1986年第5期的政治与法律还发表一篇陈浩铨的文章《驱逐出境是行政强制措施》,他认为根据我国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相关法律以及国际法和外交事件,均可证明驱逐出境不是一种刑罚,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均有权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④。

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的区别在哪

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的区别在哪

一、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的区别在哪在我国是指将犯罪分子从我国境内驱逐到我国境外的一种刑法处罚。

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由此可知,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适用”,界定了驱逐出境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而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如某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抢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驱逐出境,在该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后,即被押送驱逐出境或押送该犯罪的外国公民所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领)事馆押送回国。

驱除出境的适用十分有严格的规定,他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还要考虑国际大形势和犯罪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如果单纯的从刑事处罚考虑,可能会给我国的外交工作增加难度。

驱逐出境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即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1、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

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

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加人了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

2、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以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附加适用。

对于该项附加处罚是否可以单独适用,本法没有明确。

《刑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本条规定没有明确独立适用,仅规定可以附加适用,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排除独立适用。

外国人驱逐出境由哪个部门决定

外国人驱逐出境由哪个部门决定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外国人驱逐出境由哪个部门决定导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驱逐出境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一、外国人驱逐出境由哪个部门决定县级市级公安机关都无权决定,而是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内不准入境。

二、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与作为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有什么不同通常认为,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与作为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区别:(1)处罚的性质和适用的对象不一样。

刑罚学知识点

刑罚学知识点

刑罚学一般性知识点主刑:(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主刑独立适用、一罪一主刑,1-4为自由刑5为生命刑附加刑:(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对外国人)独立或附加适用可以多个附加管制社区矫正,不关押,限制一定自由,同工同酬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罚最高3年(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六大政治自由)(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因为社区矫正只限制一定自由所以抵2日)拘役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短期剥夺自由,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罚最高1年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一定期限剥夺自由,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并罚<35最高20年;>=35最高25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剥夺终身自由,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先行羁押不折抵刑期,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我国总方向:保留死刑,少杀慎杀可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关于核准,最高法直接判决死刑立即和死缓两年并核准下级法院死刑立即和死缓两年各省高院可以核准下级法院死刑缓刑两年或直接判决缓期两年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应扩大解释,包括期间流产等)--- 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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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吗?
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

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

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刑事处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也就是我们常见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而在附加刑里面,常见的就是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那么这个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吗?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主刑包括哪些种类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附加刑适用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一般适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死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包括哪几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1、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
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

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

从附加刑的种类中可以知道,这里面主要包括了四种,即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

而一般驱逐出境使用的情况比较少,吟哦日这通常是针对外国人的。

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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