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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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日照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日照市境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本资助资金额根据年度计划和上一年专利申请数量,由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知识产权部门核定。

第五条本资助资金主要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职务发明每件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1500元;

2、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职务发明每件6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500元;

3、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职务发明每件400

元,非职务发明每件300元。

4、没有通过电子申请的专利按上述标准减半资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

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本办法所称的非职务发明是指,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申请资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好市场应用前景。

2、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应是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八条资助资金的申请:

本资助资金实行随时申报、逐季兑现、银行代付的方式。申请单位、个人须填报《日照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表格可从日照知识产权网()“专利资助”栏目或日照科技网(/)“下载中心”下载,并提交相应附件,包括:

1、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

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申报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1份,个人申报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持外地身份证的专利权人需提交与专利权人一致的暂住证或房产证及复印件1份。

3、对于申报数量较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日照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及《专利资助单位、个人银行转账汇总表》(附表2),但必须提交一份纸件材料的复印件。信箱:zhuanli0633@。

批准资助的专利证书原件经签字盖章后退还专利权人。

第九条资助资金的审批:

市知识产权局对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申请表和证件等进行审查并实施专利检索:

1、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编制《专利资助单位、个人银行转账汇总表》,在日照知识产权网站“专利资助”栏目上予以公告,公告一周后无异议的,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拨付汇总表通过银行予以拨付。

2、下列情况将不予资助或暂缓资助:

(1)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的;

(2)信息填写不全的;如专利号、联系人地址、电话等填写不详,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户名等信息填写不准确,申报人名称与银行户名、身份证明不一致等。

(3)经专利检索属于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的;

(4)经公告提出异议的。

第十条资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1、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2、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终止资助程序,已发放的资金要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必须提供与专利权人一致的工商银行的银行账号;没有工商银行账户的权利人,居住地为东港区的需到中国工商银行市中支行(地址:烟台路新玛特购物广场对面)开户,其他区县的需到当地的中国工商银行开户。

2.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收款人必须为专利权人,特殊情况需要将资助资金划至指定账户的,专利权人需提供书面证明,并签字盖章。

3.专利权人为未成年人或在校中小学生的,需提供其监护人的银行账号及联系方式,同时提供监护人及权利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4.专利权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骨干的,专利权

人同意将资金划至权利人所在企业账户的,权利人需提供书面证明,并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凡2012年1月1日之后授权的专利,执行该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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