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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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
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摘自《财会通讯》2011年22期
(一)成本法的实质从会计原理本质上来讲,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政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成本法认为投资方在对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时,由于不能决定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传统会计理论的谨慎性原则———对未实现收入一般不予确认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从投资方公司的利润分配角度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好处在于确认的收益与现金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现金股利可发放的尴尬。同理,从投资方公司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最后,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委托人希望用更为稳健的方法考核代理人的监管责任和经营业绩。从避免因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而导致投资公司连带地虚增收益的角度来说,成本法确实能有一定的预防效用。因为,虚构的利润基本不可能转换成未来的现金股利。因此,委托人会更强调对利润的实际拥有或控制。
(二)成本法的缺陷从20世纪及以前所处的经济环境来看,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但到了20世纪后期和21世纪,情况己发生了巨大变化,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了
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并产生了许多弊端。
(1)从伦理公平性和投资者保护层面来分析,成本法是有悖于公平保护投资者精神的。同股同权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每一股份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不应存在区别和歧视。如果会计上人为地按持股比例大小将股东分为不同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是不妥当的。
(2)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成本法与现代立法精神有所冲突。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是由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经理人所控制和运作的,但经理人作为代理人对其所控制的资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却无任意处分或任意分配的权利,如果其做出的处分或分配,违反了合约规定,损害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这种行为都被认为是违法的。进一步,再来分析一下大股东之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可否认,企业的经理层是由董事会任命的,而董事会又是或主要是由大股东把持着的,这样,大股东似乎是企业的真正控制者和处分分配者,他可以以有利其自身的方式处分和分配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小股东只能任人宰割。但这种现象本身是违法的。每份股权,即是对投资企业净资产和收益的请求权凭证,单位股权的请求权是相等的,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从法律上讲应该只是数量上的差异,而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问题上,如果仅仅因为股权比例未能达到控制力或重大影响力,而只能选择成本法的话,其实是在会计制度的本质上,承认了这样一种违法的侵占,否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法律层面上应
该有的同质的权利。
(3)从会计原理层面来分析。第一,成本法是用历史成本替代资产价值的表达,这是按“成本观”定义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谋求其收益的时候,并没有直接需要的费用配比,除非是资金的机会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它并不谋求短期增值变现的交易机会。因此,以取得成本来表示股权投资的资产让人无法理解资产的实质含义。第二,成本法采用的现金制确认基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通行的会计确认基础。成本法只确认从被投资企业那里分得的现金股利(当然如果有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也会确认)作为投资收益,而不管被投资企业实际是否赢利或亏损,因此,成本法的会计核算本质是现金制的模式。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本质上是应计制的模式。从国际上看,应计制己在会计确认中得到广泛运用,从会计确认基础的角度,成本法和权益法孰优孰劣是不言自明的了。
(4)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分析,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低。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式,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计量来看,账面按照投资时的历史成本入账,日后即便被投资单位经营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发生重大损失或股权价值大幅提升,都基本不作调整,在资产减值相关准则出台后,这种情况稍有改观,但整体来说,成本法采用的计量方式仍基本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是脱钩的,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从利润表角度来说,成本法对损益的计量采用的是现金制原则,并不能反映被投资单位对应期间的真实经营成果,投资收益只是反映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发放情况,而且股利通常都是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分配。因此,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相关性非常差。
(5)从会计实务操作层面来分析,实务操作中的核算简单,是成本法的优势之一,但从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求来看,成本法的核算已越来越复杂。较之权益法而言,己经丝毫没有简便的优势。
二、权益法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一)权益法的实质权益法已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其原因在于其合理的作用机理。
(1)权益法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投资实务中的应用。权益法强调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财务事实和经济实质关系,投资的状况随着投资对象的财富而变化,而不是随着现金的转移而变化;收益随着投资价值的增长而增加,子公司利润增加的同时,母公司也增加了;子公司利润计算的有效性在母公司也能得到保证;
而成本法在繁荣时代很可能低估母公司收益,而艰难时期又可能低估母公司的损失(M oonitz,1944)。因此,权益法能较合理地体现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
(2)权益法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投资会计处理中的体现。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在被投资企业发生或确认时入账,所以,权益法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在权益法下,之所以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是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看作是部分收回附属公司的投资,其主要出发点在于正确反映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因为母公司的管理当局为了操纵利润,可以凭借其掌握的多数股权,决定附属公司宣布股利的时间和股利金额,股利政策,这样,被投资者所分配的股利,并不完全代表股权投资的真正收益。所以,投资企业只要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