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权益法(Equity Method)和成本法(Cost Method)是两种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
方法。下面将对这两种方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讨论。
权益法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用于衡量投资方在投资公司中实际控制和影响力的程度。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将他们拥有的股权投资计为资产,与投资公司的净资产合并,并按照
持股比例分摊投资公司的净收益或净亏损。这意味着投资方将以其持股比例分享投资公司
的经济利益和风险。
成本法的主要特点是,投资方只在对投资公司产生直接经济利益时,例如分红或处置
投资时,才会计入投资收益。投资方不会记录投资公司的净收益或净亏损,而是将其股权
投资的价值保持不变,直到有其他实际变动。
在选择使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时,投资方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投资公司的控制和影响力程度:如果投资方希望对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有更大
的控制和影响力,他们通常会选择权益法。
2. 投资公司的财务业绩和风险:如果投资公司的财务业绩波动较大,投资方可能更
愿意选择成本法,以保持其投资的稳定性。
3. 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和准则: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
法有不同的规定,投资方需要遵守当地的会计准则和政策。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该投资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该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不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对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限定条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权益法适用范围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此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比较明显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
两者的投资内容相同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优缺点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优缺点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
第二,核算简便;
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
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
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
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
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
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
第二,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持有的股权投资长期性质较强,通常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
的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通过投资他人股权来获取企业未来利
润的分配权和控制权,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在长期股权投资中,会涉及到权益法和
成本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本文将从权益法与成本法两个方面来谈谈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
问题。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定义和概念。
权益法是指投资者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按照持股比例将被投资公司的净资产纳入自己的
财务报表中,同时按照被投资公司盈利情况进行核算。权益法适用于被投资公司的持股比
例在20%-50%之间的情况。
首先是权益法的优点:权益法可以反映出被投资公司的盈利情况,可以更加真实地体
现出股权投资的价值。通过权益法,投资者能够参与被投资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可以更好
地控制和影响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
但是权益法也有其缺点:权益法对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影响比较大,需要投资者不断地
对被投资公司的盈利情况进行核算,并参与被投资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也需要付出较大的成
本和精力。如果被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低于20%或高于50%,则无法采用权益法。
接下来是成本法的优点: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简单,只需按照购买股权的成本进行计量,不需要不断地对被投资公司的盈利情况进行核算,不需要参与被投资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节省了投资者的成本和精力。
但是成本法也有其缺点:成本法无法真实反映出被投资公司的盈利情况,不能够准确
地反映出股权投资的价值。在持股比例低于20%或高于50%的情况下,也无法采用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利弊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利弊分析
作者:黄晓丽黎鸿翎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8期
一、成本法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一)成本法的实质从会计原理本质上来讲,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政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成本法认为投资方在对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时,由于不能决定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传统会计理论的谨慎性原则——对未实现收入一般不予确认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从投资方公司的利润分配角度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好处在于确认的收益与现金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现金股利可发放的尴尬。同理,从投资方公司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最后,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委托人希望用更为稳健的方法考核代理人的监管责任和经营业绩。从避免因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而导致投资公司连带地虚增收益的角度来说,成本法确实能有一定的预防效用。因为,虚构的利润基本不可能转换成未来的现金股利。因此,委托人会更强调对利润的实际拥有或控制。
(二)成本法的缺陷从20世纪及以前所处的经济环境来看,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但到了20世纪后期和21世纪,情况己发生了巨大变化,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了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并产生了许多弊端。
(1)从伦理公平性和投资者保护层面来分析,成本法是有悖于公平保护投资者精神的。同股同权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每一股份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不应存在区别和歧视。如果会计上人为地按持股比例大小将股东分为不同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是不妥当的。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三篇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
较三篇
篇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该投资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该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不同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对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限定条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二)权益法适用范围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此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
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比较明显。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
两者的投资内容相同。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长期持有股权,并以其所享有的权益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者可以使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来进行会计处理和计量。
权益法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根据该方法,投资者认可投资所得的股权份额,并按照
其所占股权的比例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并根据投资公司的利润以或分派的现金股利计量
其投资收益。投资者将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计入自己的损益表,同时调整投资企业的
资本账户。当投资方以权益法计量投资时,需要对投资方在其他与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易和
余额进行相关处理。
成本法是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根据该方法,投资者将会计账面上的投资成本保持不变,不计入投资企业的损益表。在成本法下,投资者只在投资实现时计入投资收益,即在
投资退出或被出售时根据售价和投资成本之间的差异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
权益法和成本法各有其优劣势。权益法相对于成本法来说,更能真实地反映投资者对
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力。因为根据权益法会计处理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润分派和分得的现
金股利,更全面地反映了投资者对企业运营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而成本法只在投资退出时
计入投资收益,无法及时反映投资者在整个投资期间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权益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权益法下计入投资收益的净利润是由投资企业报告的,可能
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且难以判断企业是否真的产生了经济利益。权益法要求投资者
具有相当大的控制权,才能按照其所占比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于只是部分持股的投
资者来说,权益法可能并不适用。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投资者在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长期持有一家企业的股权,并通过该股权获得对该企业的控
制权或一定程度的影响力,以获得投资回报。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者需要根据不
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股权投资估值方法,其中较为常用的是权益法和成本法。
一、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企业按照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计算自己可享有的利润份额,并将该份额反映
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的一种估值方法。在权益法中,投资者通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票获得
对企业经营控制的能力,从而成为一种战略性投资者。
权益法的优点是能够真实反映投资者所持股权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影响,尤其是对具有
较高有形净值、稳定盈利和规模较大的企业,使用权益法更为合适。此外,权益法还有利
于投资者监督企业管理层,实现投资组合优化的目标。
在使用权益法时,应该注意股权的比例和股权权益的变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此外,
对于企业是否有大股东影响,也应该加以考虑。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以实际投资付出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企业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的一种估值
方法。在成本法中,投资者以自己为依据,将投资所产生的成本列入企业财务报表,不考
虑股权比例,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出资额计算投资损益。
成本法的优点是可靠性较高,改变股权比例和其他投资者的分配规则对股权投资公允
价值的影响较小。此外,成本法适用于具有较高无形资产和品牌价值的企业。
在使用成本法时,应注意保持投资和其他权益资产之间的独立性,同时对于投资所购
得的股权是否对企业实际经济利益有影响,应加以考虑。此外,随着投资持续时间的延长,成本法所产生的准确性可能会变差。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其他企业中持有股权达到一定比例,长期投资经营的股权。在长期股权投资中,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计量投资和确认投资收益。常见的方法包括权益法和成本法。本文将对这两种方法进行简要的介绍和比较,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比例,按照实际股权比例计量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并确认投资收益。在使用权益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者需要根据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计算出投资收益,并在自己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反映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和经营活动情况,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投资收益情况。
权益法与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选择取决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情况和自身的经营需求。一般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持股比例超过50%,即具有控股权,就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持股比例较小,没有实际控制力,或者投资者不太关心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就可以选择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投资者还应该考虑自身的管理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和会计处理成本等因素。
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对于不同情况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选择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相关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以便外部用户能够充分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止出现错误和风险,保障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
(1)共同控制;
(2)重大影响。
两种方法的比较: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二)核算不同:
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发生变动时,也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其实,它们主要是体现在它们的适用范围以及核算方式上。另外,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计算的时候,我们要将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以及金额等都做出一定的计算和划分,来更好的方便计算。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
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他人企业的一种投资方式。在国际会计准
则和中国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本文将对这两种方法进行详细介绍和比较。
成本法
成本法是一种较为简单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按照成本法,投资者将
其购买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该投资持续期间内,投资者按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不论被投资企业盈利亏损。只有在出售投资或进行减值测试时,才能根据市场价值或减值测试结果进行调整。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简单易懂,适合于投资者没有决策权和对被投资企业经营状
况了解有限的情况。然而,成本法无法真实体现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变动,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企业价值和风险的判断失误。
权益法
权益法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按照权益法,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份额与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相对应计入资产负债表中。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的盈利或亏损中享有相应的份额,并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计算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归属于投资者的份额。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能够真实反映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有助于投
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和评估企业的价值。然而,权益法在会计处理上较为复杂,要求投资者详细记录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并进行投资份额的计算和调整。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比较
精确度
成本法在会计处理上简单直接,不受被投资企业盈利亏损的影响,但无法准确
反映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变动。而权益法可以更精确地反映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变动,但在会计处理上较为复杂。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适用范围核算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宣告时:
按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应收股利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做账务处理
持股比例>50%
持股比例<20% 分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1、
适用范围核
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损益的
对联营企业投资
20%≤持股比例≤50%
对合营企业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先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差额视为商誉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
再将差额作如下处理:
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
贷:投资收益
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再冲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最后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发生亏损
时先冲减原已确认的预计负债;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再恢复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最后恢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与原账面价值基础计提的折旧额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8大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详细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该投资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该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同点
两者的投资内容相同。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不同点
1.两种方法运用的前提不同(或是适用的范围条件不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应该如何区别范本1份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应该如
何区别范本1份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应该如何区别 1
对任意一个报表科目的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部分,即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包括确认的终止),知道了每个科目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过程中怎么做分录,大家的会计学习也就上了一个台阶。成本法和权益法是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两种方法。初始确认时主要关注按账面成本还是公允价值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金额。而两者本质区别就是体现在后续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上。
区别一: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两头,权益法是中间。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
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二是对“四无”企业,“四无”企业,即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种情况一般是买了少量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占20%以下,这些股份是非流通的`,在公
开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则要依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准则来处理。比如:一个企业在二级市场上买了点股票,当然不能按长期股权投资来处理了。
区别二:对投资收益的处理
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权益法对应地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
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一、异:
1、适用范围不同。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
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2、对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
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
权益法对应地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
3、持股比例不同。
成本法:
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
权益法:
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包括20%和50%),应该用权益法;
二、同:
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抵消方式是一致的。
2、股利分配相同
在股票取得了利润后后宣告得到的取得前的现金股利的分配时,成本法和权益法均应冲减成本。
3、投资内容相同。
在会计处理上,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内容一致,都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
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益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浅谈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与成本法
股权法和成本法是现代企业会计核算中常用的两种核算方法,主要用于企业的长期股
权投资。本篇文章将就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这两种核算方法进行简要介绍和比较。
一、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方在被投资方持有股份不多于50%的情况下,按照所持有的投资股份
比例计算自己在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或亏损,以此反映投资方在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因此,权益法计算出的净利润为投资方所持有股份在被投资方净利润中所占比重的金额。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来说,使用权益法能够更好地表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此外,使用权益法,可以在被投资方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反映出投资方所持有的股权,使得
财务报表更加准确和透明。
但是,使用权益法需要掌握被投资方净利润、现金流和权益改动等信息,以及股权变动、合并等事件的影响。这要求投资方需要更多关注被投资方的实际经营情况,同时需要
更加谨慎地审视会计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调整,以便控制投资风险。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方按照实际支付的投资金额计量被投资方股权,投资方通过内部核算
对被投资方的每笔收益或支出进行跟踪和记录。这种方法不反映被投资方的实际业绩,只
通过对自己的账务进行核算、进行调整,来反映自己对于被投资方的支配。
相对于权益法,使用成本法的投资方更加简单直接。成本法对于大部分传统企业而言,较为常见。无论被投资企业的净利、现金流的变化,投资方的收益始终根据固定的比例进
行划分,对于简单性、便利性都有很大的优势。
但是,由于成本法并不包含被投资方的实际业绩,因此成本法的会计报表并不能准确
反映出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和业绩变化。此外,如果被投资方由于种种不可控因素,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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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
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摘自《财会通讯》2011年22期
(一)成本法的实质从会计原理本质上来讲,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政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成本法认为投资方在对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时,由于不能决定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传统会计理论的谨慎性原则———对未实现收入一般不予确认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从投资方公司的利润分配角度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好处在于确认的收益与现金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现金股利可发放的尴尬。同理,从投资方公司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最后,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委托人希望用更为稳健的方法考核代理人的监管责任和经营业绩。从避免因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而导致投资公司连带地虚增收益的角度来说,成本法确实能有一定的预防效用。因为,虚构的利润基本不可能转换成未来的现金股利。因此,委托人会更强调对利润的实际拥有或控制。
(二)成本法的缺陷从20世纪及以前所处的经济环境来看,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但到了20世纪后期和21世纪,情况己发生了巨大变化,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了
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并产生了许多弊端。
(1)从伦理公平性和投资者保护层面来分析,成本法是有悖于公平保护投资者精神的。同股同权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每一股份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不应存在区别和歧视。如果会计上人为地按持股比例大小将股东分为不同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是不妥当的。
(2)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成本法与现代立法精神有所冲突。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是由作为所有者的代理人———经理人所控制和运作的,但经理人作为代理人对其所控制的资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却无任意处分或任意分配的权利,如果其做出的处分或分配,违反了合约规定,损害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这种行为都被认为是违法的。进一步,再来分析一下大股东之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可否认,企业的经理层是由董事会任命的,而董事会又是或主要是由大股东把持着的,这样,大股东似乎是企业的真正控制者和处分分配者,他可以以有利其自身的方式处分和分配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小股东只能任人宰割。但这种现象本身是违法的。每份股权,即是对投资企业净资产和收益的请求权凭证,单位股权的请求权是相等的,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从法律上讲应该只是数量上的差异,而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问题上,如果仅仅因为股权比例未能达到控制力或重大影响力,而只能选择成本法的话,其实是在会计制度的本质上,承认了这样一种违法的侵占,否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法律层面上应
该有的同质的权利。
(3)从会计原理层面来分析。第一,成本法是用历史成本替代资产价值的表达,这是按“成本观”定义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谋求其收益的时候,并没有直接需要的费用配比,除非是资金的机会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它并不谋求短期增值变现的交易机会。因此,以取得成本来表示股权投资的资产让人无法理解资产的实质含义。第二,成本法采用的现金制确认基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通行的会计确认基础。成本法只确认从被投资企业那里分得的现金股利(当然如果有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也会确认)作为投资收益,而不管被投资企业实际是否赢利或亏损,因此,成本法的会计核算本质是现金制的模式。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本质上是应计制的模式。从国际上看,应计制己在会计确认中得到广泛运用,从会计确认基础的角度,成本法和权益法孰优孰劣是不言自明的了。
(4)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分析,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低。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式,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计量来看,账面按照投资时的历史成本入账,日后即便被投资单位经营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发生重大损失或股权价值大幅提升,都基本不作调整,在资产减值相关准则出台后,这种情况稍有改观,但整体来说,成本法采用的计量方式仍基本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是脱钩的,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从利润表角度来说,成本法对损益的计量采用的是现金制原则,并不能反映被投资单位对应期间的真实经营成果,投资收益只是反映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发放情况,而且股利通常都是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分配。因此,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相关性非常差。
(5)从会计实务操作层面来分析,实务操作中的核算简单,是成本法的优势之一,但从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求来看,成本法的核算已越来越复杂。较之权益法而言,己经丝毫没有简便的优势。
二、权益法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一)权益法的实质权益法已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其原因在于其合理的作用机理。
(1)权益法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投资实务中的应用。权益法强调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财务事实和经济实质关系,投资的状况随着投资对象的财富而变化,而不是随着现金的转移而变化;收益随着投资价值的增长而增加,子公司利润增加的同时,母公司也增加了;子公司利润计算的有效性在母公司也能得到保证;
而成本法在繁荣时代很可能低估母公司收益,而艰难时期又可能低估母公司的损失(M oonitz,1944)。因此,权益法能较合理地体现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
(2)权益法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投资会计处理中的体现。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在被投资企业发生或确认时入账,所以,权益法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在权益法下,之所以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是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看作是部分收回附属公司的投资,其主要出发点在于正确反映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因为母公司的管理当局为了操纵利润,可以凭借其掌握的多数股权,决定附属公司宣布股利的时间和股利金额,股利政策,这样,被投资者所分配的股利,并不完全代表股权投资的真正收益。所以,投资企业只要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