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版)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143号〕
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Ii术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 : 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 143号9蓉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9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材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9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7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修订]2023年
陕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修订]2023年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以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次修订旨在根据当前城市规划发展的需求和实践经验,对之前的规范进行更新和完善。
修订内容1. 规划编制要求:明确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规划设计要求:规定城市规划设计所需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人居环境规划、交通规划等方面。
3. 规划评估要求:规范城市规划项目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对规划方案进行科学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
4. 规划监测要求:明确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测指标和方法,通过监测对规划进行动态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规划策略。
5. 规划管理要求: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规划管理的机构、权责和操作流程。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内各级城市规划管理单位、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评估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使用要求1. 城市规划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评估和监测工作。
2. 各级城市规划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3. 城市规划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熟悉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结论本文档的修订旨在提升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推动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本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工作,以实现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和优化治理。
*PS: 本文档是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简要回答,内容可能不完整,请以实际发布的正式文档为准。
*。
(完整版)01-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调整终稿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城乡用地评定 (2)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2.4 建设用地兼容性 (4)2.5 建筑容量指标 (5)第三章建筑管理 (6)3.1 建筑布局 (6)3.2 建筑间距 (6)3.3 建筑物退让 (8)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12)4.1 总体要求 (12)4.2 教育科研设施 (12)4.3 医疗卫生设施 (12)4.4 社会福利设施 (12)4.5 体育设施 (12)4.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13)第五章城市绿地 (13)5.1 城市绿线 (13)5.2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13)5.3 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13)5.4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13)5.5海绵城市建设控制 (14)第六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14)6.1 城市设计 (14)6.2 景观控制 (15)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16)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17)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20)9.1 供水工程 (20)9.2 排水工程 (21)9.3供电工程 (22)9.4通信工程 (23)9.5 燃气工程 (24)9.6 供热工程 (24)9.7 环境卫生设施 (25)9.8 城市管线综合 (25)第十章城市防灾 (26)10.1 总体原则 (26)10.2 城市抗震防灾 (26)10.3 城市消防 (26)10.4 城市防洪排涝 (27)第十一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27)11.1 城市空域保护 (27)11.2 地下空间利用 (27)第十二章附则 (28)附录名词解释 (29)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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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学 体育设
○ ○ ○ ○ ○ ○ ○ ● ╳ ● ╳ ○○╳○ ╳ ○ 施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 1 层或 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 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 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 2.5 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 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 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 4.3 控制。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
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
遮挡建筑。
② 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
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
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6-666
-
层
低
9
9
9
-
6
6
6
-
6
6
6
-
层
注:① 裙房高度小于 10 米(含 10 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 10 米、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