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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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2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保证国家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按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

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由有关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请客送礼,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乡(镇)合作基金会的资金筹集、投放与收益分配情况;(二)乡(镇)统筹费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三)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四)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二)会议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有关的经营活动;(四)村提留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五)各种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六)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七)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八)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2024年审计制度实施细则

2024年审计制度实施细则

2024年审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项背景】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审计需求,加强政府与企业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增强风险管理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原则】审计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并在审计过程中维护职业操守和保密义务。

第三条【审计职责】审计机关应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全面、深入地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

第四条【审计标准】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任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审计准则和标准,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控性。

第五条【案件查办】审计机关在发现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办,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保证涉案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法律制裁。

第二章审计组织第六条【审计机关设置】国家建立统一的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审计的组织进行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负责编制、修订审计细则,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审计机构的工作。

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八条【审计机关权限】审计机关有权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定期、不定期和特殊审计,依法妥善处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审计机关保密】审计机关对审计过程中获取到的相关信息,应保护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与审计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条【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应制定审计计划,并报上级机关审批,明确审计目标、时间表和资源配置。

第十一条【审计准备】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计划前,应对被审计单位的背景和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检查】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资产负债核对】审计机关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核对其资产负债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发现错误和问题进行调整。

《审计学:原理与案例》教学课件4法律

《审计学:原理与案例》教学课件4法律
又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注册会计师过失或欺诈责任界定
界定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
待续
1.会计报表错报是否重大:区分没有过失与过失
2.运用重要性和内部控制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
(1)如果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 运用常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但注册会计师由于 工作疏忽而未能查出来——重大过失;如果会计 报表存在多数不算重大的错报,注册会计师运用 常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但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 疏忽而未能考虑多数不算重大的错报综合起来 的严重影响——普通过失
化?
国内审计法律责任的沿革
阅读p123-127国内审计法律责任的沿革,用自己的话描述 以下问题(不能照本宣科):
1.审计报告不实审计师是否一定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2.如果财务报表虚假时,可以直接起诉审计师吗?为什么? 3.如果审计报告不实要起诉时,是否可以单独告注册会计师?
为什么? 4.利害关系人是否需要证明审计师存在过错?为什么? 5.在投资者起诉审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投资者
什么是不实的审计报告?1/4
如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被认定存在重大的虚 假陈述,而审计报告未能揭示出来,审计报告是 否构成了虚假陈述?
什么是不实的审计报告?2/4
会计职业界的观点(程序上的真实)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审计师并不能完
全保证已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任何的错 误或疏漏,这因为它毕竟是公允性审计,只是对 财务信息的“合理的保证”。 只要审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去执行审计流程 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应该被认为是真实报告,否则就是虚假报告。
思考题6(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了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初步判断 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责任。下列有关赔偿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11级审计学原理习题答案

11级审计学原理习题答案

审计学原理习题答案第一章总论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B2、B3、B4、B5、A6、C7、A8、A9、D10、A 11、D 12、A 13、C 14、A 15、A 16、B 17、A 18、C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BD4、BCD5、AC6、CD三、判断并改错:1、错,将“权威性”改为“独立性”2、对3、对4、错,改为审计的职能决定审计作用的发挥。

5、对四、名词解释:1、审计(P.3)2、经济监督职能(P.20)3、经济鉴证职能(P.21)4、经济评价职能(P.21)5、审计假设(P.27)6、审计法律关系内容(P.40)7、审计法律责任(P.42)五、简答题:1、简述会计与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P.3)2、什么是审计?审计的本质涵义包括哪些内容?(P.3,P.5)3、审计的本质是什么?审计的独立性有哪些表现(或如何理解审计的独立性)?(P.5)4、什么是审计职能?审计有哪些职能?(P.20-21)5、谈谈你对审计作用的理解。

(P.22-25)6、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哪几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有哪些?(P.48-51)第二章审计对象目标和分类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D、2、A3、C二、多项选择题:1、ABD2、ABD3、AB4、AB5、ABC6、AB三、判断题:1、错,将“从现象上看”“从本质上看”互换2、对3、对四、名词解释:1、审计目标(P.75)2、一般审计目标(P.79)3、财政财务审计(P.90)4、财经法纪审计(P91)5、经济效益审计(P.92)五、简答题:1、什么是审计目标?审计目标是如何演变的?(P.75-77)第三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B2、A3、D4、A5、B6、B7、D8、A9、D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D2、ABC3、ACD4、BC5、ABCD6、ABCD7、ABCD8、AC 9、ABCD 10、AB 11、ABCD 12、ABCD三、判断题:1、对2、错,改为均具有双重地位。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7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监会二○一○年九月二日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遗漏。

审计法律—第三章民法总论第四章审计法练习题

审计法律—第三章民法总论第四章审计法练习题

第三章民法总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构思发明的创意B、买卖废旧物资C、制造万能钥匙D、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下列关于民法的分类中,说法错误的是:A、形式的民法,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B、实质的民法,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C、普通民法指民法典,是对人、地域、事项等所做的限制D、在裁判案件时,遇到普通法与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3、下列选项中,关于法人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A、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B、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C、法人对其成员会设立人的债务承担责任D、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4、下列关于代理的法律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B、代理人以其自身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C、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D、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5、下列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情形的是:A、没有代理权B、超越代理权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D、未执行代理权6、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10年B、20年C、30年D、40年7、甲于2018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

3月22日,该包裹被盗。

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A、2021年3月27日B、2021年3月22日C、2019年3月27日D、2019年3月22日二、多项选择题1、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A、违宪法律责任B、刑事法律责任C、民事法律责任D、行政法律责任E、经济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A、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可以不是自愿的,只要其表示是真实的即可B、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C、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D、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E、不违背公序良俗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为无效: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B、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C、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D、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E、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4、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会发生的法律后果有:A、奖励举报人B、服刑1~3年C、返还财产D、赔偿损失E、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5、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的是:A、人身关系B、财产关系C、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D、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E、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6、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有:A、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与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明显的区分B、民事行为能力关注的是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C、民事权利能力关注的是能否独自参与民事法律关系D、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E、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必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7、下列选项中,属于法人的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具备的特征的有:A、工具性B、差异性C、先在性D、不可转让性E、人为性答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签订合同等。

审计课件第四章 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审计课件第四章 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第一节职业道德—掌握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涵义及其规范必要性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第二节法律责任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涵义与种类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原因三、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四、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对策第一节职业道德—掌握⏹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涵义及其规范必要性⏹所谓职业道德是指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必要性表现在如下两方面:✓是由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是由现代审计技术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为了向社会昭示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道德水准,美英等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为大家普遍接受的职业道德的准则,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道德委员会也制定了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了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七章三十二条;2002年7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共九章五十一条。

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职业品德、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五个方面。

㈠职业品德职业道德包括独立、客观、公正三个最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三条最重要的要求。

⒈独立原则。

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即在他人看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09—10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0〕7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二日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0月30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浙江省审计条例(2017年)

浙江省审计条例(2017年)

浙江省审计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条例(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事项和内容第三章审计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审计整改和运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11.30•【文号】国务院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88.11.3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发布日期:1994年8月31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已经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作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审计结论和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五条属于国家审计范围、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开展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

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

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署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审计整改监督办法

审计整改监督办法

审计整改监督办法为规范审计整改工作,促进审计整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制定本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整改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整改监督工作。

第三条审计整改监督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透明、便民原则,旨在保证审计整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章监管范围第四条审计机构应当对其开展的审计工作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整改涉及的法律法规、计划等规定的履行情况,以及相关财务报表真实性进行检查。

第六条接受审计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整改监督工作。

第三章监管方式第七条审计监督应当采用多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检查复核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随机抽查情况。

(二)现场核实目标单位的情况。

(三)开展事前重点提示。

第八条审计机构应当在处理审计整改监督工作中,注重对事实的客观性和客观原则的尊重,以确保监管制度的透明、公正和有效。

第九条审计机构应当在监督过程中,对审计整改的实施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开展跟踪检查。

第十条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审计整改监督结果信息,并将其作为获取目标单位信用评价有关材料与其他部门共享。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同时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过失、玩忽职守等失职行为造成审计整改监督工作不当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会计报告的编制一、企业在编制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企业应当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并坚持一贯性。

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并在会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三、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

在计量过程中,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同时,应当根据需要编制附注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第三章:会计报告的披露一、企业应当确保会计报告中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披露前经过审查。

二、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会计有关的信息。

三、企业在披露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误导投资者。

四、企业应当向审计机构提供会计报告编制所需的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并配合审计工作的进行。

第四章:会计报告的审计一、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

二、审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评价、鉴证。

三、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企业的会计报告进行明确的意见表达,包括是否真实、准确、合规等方面的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监管一、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义务,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对不按照规定编制和披露会计报告的企业进行处罚。

三、投资者应当依法行使权益,监督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披露情况,并对违法行为提起投诉。

第六章:附则一、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家相关机构所有。

通过这篇文章,我详细阐述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内容要点。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2019年7月19日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廉政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审计,是指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控股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审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审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其设立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审计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农村审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村审计机构的领导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乡(镇)农村审计站,乡(镇)农村审计站在县级农村审计机构的领导指导下,在本区域内开展农村审计工作。

第六条农村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农村审计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业农业农村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

农村审计人员应当持审计证上岗开展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业农村农村农村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七条农村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农村审计机构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农村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

打听案情、过问案件,干预农村审计活动的,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登记备案。

第九条对依法应当接受农村审计监督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活动以及增加农民负担的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村审计机构举报。

农村审计机构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16【实施日期】1997.06.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1997年1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依照本条例接受审计监督。

前款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免职、撤职、辞职、解聘、辞聘、调动、任职期满、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区(市)县审计机关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区(市)县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市、区(市)县企业主管部门(含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系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企业的损益及离任时资产、免债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坚持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该法定代表人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职务任免和与接任者交接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审计实施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机构实施:(一)市、区(市)县审计机关;(二)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审计机构)。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一)市政府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二)市属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部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三)区(市)县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区(市)县政府确定。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五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企业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

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由企业根据具体审计项目自行确定。

审计署令第8号 国家审计准则.doc

审计署令第8号 国家审计准则.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颁布时间:2010-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刘家义二○一○年九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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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CPA法律责任相关概念
1.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的含义
-指审计人员在承办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工作中所应履行的职业责任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内在约束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外部强制力
■职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职业责任决定法律责任,不明确职业责任,难以界定法律责任
●●无法律责任,职业责任只能停留在道义上
2.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正确区分二者界限,不能相互替代和减轻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与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在于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使用者确信已审报表的可靠程度
■审计后不完全保证财务报表可靠
■不对未来经营活动的可实现性做出保证
4.注册会计师与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是审计的唯一委托人
■CPA的责任是针对整个社会公众
■CPA对整个社会公众责任的内涵在不断扩大
5.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定义
---注册会计师由于
①违约、过失、欺诈的行为
②未能发现和揭示被审单位财务报表中重大错报事项
③从而给委托人和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
④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CPA法律责任的成因
1.客户方面的原因
■错误
--错误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非故意行为,主要包括:
●为编制财务报表而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发生失误
●由于疏忽和误解有关事实而作出不恰当的会计估计
●在运用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包括披露)相关的会计政策时发生失误
■舞弊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重点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导致的错报
●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违反法规行为
●“法规”的含义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
●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赠和违反特定法律、规定等行为
■经营失败
●审计风险:遵循了准则,但出具错误的审计意见
●审计失败:没遵循准则时出具错误审计意见
●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的关系
2.审计人员方面的原因
■违约行为
■过失行为
●普通过失
●重大过失
●共同过失
■欺诈行为(含推定欺诈)
第三节审计错弊和违法行为的责任
1.审计准则的规定
■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表示意见,财务报表审计并非专为发现错误、舞弊或违反法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准则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严重失实的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准则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充分关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
■由于内部控制和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CPA依照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弊或违反法规行为,只能合理确信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弊或违反法规行为2.审计职业界对准则的理解
■不得要求CPA对所有未查出的错弊或违反法规行为负责
■不能说CPA对所有未查出的错弊或违反法规行为没有任何责任,关键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出自CPA本身
■如果CPA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须的审计程序和方法,还未能查出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弊或违反法规行为,则CPA没有责任
3.司法界与审计职业界的分歧
■“虚假报告”与“真实报告”含义的理解
■审计过程与审计结果的关系
■审计准则的权威性(法律地位)
■对CPA职业特征的理解
4.审计目标的重新定位
■合法性与公允性
■揭示错误和舞弊
■揭示重大舞弊
5.错弊和违法行为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如果被审单位拒绝调整和适当披露已发现的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弊或违法行为,则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如果无法确定已发现重大错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则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单位的限制,CPA无法就可能存在的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弊或违法行为获取充分和恰当审计证据时,则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单位以外的限制,CPA无法确定重大错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无法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应考虑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四节我国CPA法律责任
1.我国CPA法律责任的历史回顾
■法律责任的世外桃源(1981—1991)
■审计失败引发法律责任的确立(1992—1995)
●“原野”公司审计失败案
●“长城”公司验资失败案
●“中水集团”公司验资失败案
■审计法律诉讼的到来(1996年后)
●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失败案
●“红光实业”审计失败案
●“银广夏”审计失败案
2.我国现行法律关于CPA法律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刑法》
第五节CPA如何面对法律诉讼
1.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
■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建立、健全和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
■审慎选择被审单位
■深入了解被审单位业务
2.积极应诉
■聘请资深律师
■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历史背景
■查阅有关法律文书
■加强与法院、律师和原告的沟通
思考题
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界限对确定CPA法律责任的意义何在?
●为什么CPA不能对被审单位未来经营活动发表鉴证意见?
●如何理解CPA法律责任的内涵在不断扩大?
※CPA是否有责任查找和揭露被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重大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为什么?
●你对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关于CPA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何看法?
●为什么说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可能导致CPA的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减少或避免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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