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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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10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秩序,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三)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公示和发布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省级质监机构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汇总、审核工作。
第七条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级质监机构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的监理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监理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实施监理履约信誉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考核,每半年汇总上报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条监理企业负责年度信用评价的自评工作,及时填报、更新企业的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半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监理人员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监理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理企业自评。省级质监机构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企业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附件2)的要求,如实申报有关资料,按建设项目分别填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以下简称《项目信用评价表》),并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将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1月15日)自评结果报送相应项目业主复评。
(二)建设单位按评价标准的要求,对监理企业申报的《项目信用评价表》中合同履行情况的分值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并于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将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7月30日)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省、市相应交通质监机构。(三)按项目监督管理分工,分别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审查;
(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核定监理企业信用等级。
(五)社会公示。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核定结果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存在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应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六)社会公布,根据公示情况,省交通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及等级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
第四章评价办法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省级质监机构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其他项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S= (F
i ×H
i
)/ H
i
式中:
S—企业信用综合评分;
F
—企业在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i
—企业在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H
i
n—企业在省内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信用评价
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省级质监机构按附件3评分,市级质监机构按附件4评分。监理人员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应进行累加。
第五章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 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 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六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监理资质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串标、围标的;
(六)转包、分包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八)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七条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的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纸一个等级。
(一)在资格预案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三)监理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真实填报企业信息的;
(四)由于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交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