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稿)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和发展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当经营利益,合理配置、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本公司工资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集体协商原则甲乙双方集体协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对话;(二)公平、公正、公开;(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四)合法、合理、适度。
第三条协议约束力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公司建立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经与工会充分协商,参照深圳市员工年均工资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
第五条工资分配原则公司工资分配应遵循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员工绩效为导向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六条工资构成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和奖金等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公司根据员工岗位、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员工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绩效工资公司设立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员工工作绩效、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员工的绩效工资。
第九条补贴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
第十条奖金公司设立奖金制度,根据员工工作绩效、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个人贡献等因素,给予员工奖金。
第十一条工资调整公司根据宏观经济状况、企业经济效益、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定期调整员工工资。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时间员工工资支付时间每月固定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公司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如下:(一)每年一季度,公司工会提出上一年度工资分配情况报告,并提出本年度工资分配方案;(二)公司对工会提出的工资分配方案进行研究,形成初步意见;(三)公司工会与公司就工资分配方案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四)将协商一致的工资分配方案提交员工代表大会讨论;(五)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分配方案后,公司予以实施。
市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
市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市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队伍建设,完善对指导员的管理及考核,发挥好指导员参与推动集体协商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给予聘用补助经费的指导员及管理使用指导员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自聘的指导员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对XXX市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应该坚持科学管理,遵循择优聘任、专职专用、充分履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聘用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热心职工群众工作,乐于为基层服务,办事公道,敢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表达职工利益诉求。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熟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工会工作,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制度,熟悉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分析思辨和处理问题能力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协商谈判技巧和实践工作经验。
(四)聘用人员原则上专职专用,不得兼任工会以外的工作。
拥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专业资格证书者优先聘用;退休且有集体协商实践经验的各级工会领导或工会干部优先聘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聘用部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的年轻同志。
(五)原则上聘用人员年龄应小于65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五条聘用程序(一)初选推荐。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根据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用人申请(注明指导员增减/调整理由、人数等),经市总工会审批后,依据指导员的任职条件,组织本地区指导员的初选和推荐工作,集体研究确定人选,上报市总工会。
(二)考察聘用。
市总工会相关职能部门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考察,并报请市总工会批准后,由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协议),合同期限原则上按一年聘用,也可双方协商确定。
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文(4篇)
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工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协商主体第二条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由劳动者(职工)代表团和用人单位(雇主)代表团进行协商。
第三章协商事项第三条协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行业工资标准的制定与调整;2. 工资支付周期、方式和时间;3. 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额度和计算方法;4. 工资支付等相关权益的保障;5. 其他与工资有关的问题。
第四章协商程序第四条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协商阶段、签订阶段和执行阶段。
第五章协商原则第五条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双方应以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协商,互相尊重、平等对待;2. 公开透明原则。
协商内容和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双方可以互相了解和监督;3. 公平合理原则。
协商结果应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并保障劳动者(职工)的合法权益;4. 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双方应尽力争取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合理的协商结果;5. 协议文本原则。
协商结果应以协议文本的形式确认,双方按照协议文本执行。
第六章实施与监督第六条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协议文本执行,并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如遇到争议,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行业工会和用人单位共同制定和修改,并适用于本行业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工)。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业工会和用人单位共同拥有。
以上仅为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内员工的工资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业内所有员工,包括公司员工、合同员工、临时工等。
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 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年十一月八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督检查。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08〕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岩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78号)和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闽工〔2007〕31号)精神,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的双赢,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我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2008年全市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50%,覆盖职工率达60%;2009年建制率达到60%,覆盖职工率达70%;2010年全市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覆盖职工率达80%;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市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
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意见的补...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意见的补充通知各州(市)总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充实完善全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专职指导员不再限定必需由已退休人员担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构成省总工会在全省下达专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指标150人(名单见附件)。
各州市总工会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在省总工会下达指标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拔聘用部分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及时为本地区提供高效、优质的指导服务。
二、严格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的选拔聘用程序(一)省总工会下达指标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过硬,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群众工作,对职工有深厚感情,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乐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敢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表达职工利益诉求。
2. 能熟练运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处理问题,具备一定的劳动工资理论水平。
3.了解本地区各行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协商谈判艺术,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处理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的相关事宜。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6.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三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三级以上劳动关系协调师证书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省总工会下达指标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当由各州市总工会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
各州市总工会公开招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当由本级总工会人事部门会同负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部门共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发布公告。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指导员工作手册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及指导员工作手册第七章工资协商参考文本企业工资集体合同书(参考文本)第一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双方经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1.在上年度企业人均工资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为%。
2.工资调整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发标准4.企业最低工资标准:5.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日支付全体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6.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7.职工在病假、事假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支付办法为:——————————————·-8.奖金的分配形式:———————-..9.生产性津贴的分配形式:——————,10.生活性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1.各项福利待遇为:———————————第三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集体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2.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
第四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1.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2.合同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五条违约责任1.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3.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区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区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沪工总法[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区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的通知(沪工总法〔2011〕145号)各区县总工会: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关系三方《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会干部队伍职业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探索力度,进一步加大指导服务基层工会的工作力度,全面完成“两个普遍”的目标任务,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建立区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职指导员的主要任务1、建立区县集体协商工作档案;2、指导、帮助、督促基层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3、直接参与重点行业和区域的集体协商工作;4、受聘担任职工方集体协商顾问或协商代表;5、培训职工方协商代表及街镇集体协商指导员;6、调研总结集体协商典型经验;7、完成区县总工会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专职指导员的任职条件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敢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础知识;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分析思辨和处理问题能力;4、有工会或人事管理、劳动保障、司法、律师等相关工作经验;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3岁。
三、专职指导员的来源、规模和选聘1、人员来源:主要从企事业和机关的离岗、内退及退休人员中选聘,原则上以退休返聘人员为主。
2、人数规模:每个区县3-5名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全市总数不超过80人。
3、选聘方式:市总工会成立公开招聘小组,制定招聘规则,实施统一招聘;拟聘人员主要通过区县总工会推荐与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过条件初审、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范本(四篇)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范本____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重要机制,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们制定了____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旨在通过协商解决劳资双方的利益分配问题,实现工资的合理增长,创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
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如下:1. 确保劳动者工资的合理增长,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2. 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3. 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和理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二、协商主体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协商主体包括:企业代表团和工会代表团。
企业代表团由企业管理层成员组成,负责企业利益维护和协商事宜;工会代表团由工会组织选派的劳动者代表组成,负责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和参与协商。
三、协商程序1. 集体协商准备阶段:包括确定协商议题、筹备协商资料、派遣代表团等。
2. 集体协商进行阶段:根据事先确定的议程,企业代表团和工会代表团举行会议,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坚持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充分交流意见,寻求共识。
双方可进行数据交流、专题研究、分组讨论等方式进行协商。
3. 集体协商结果确定阶段: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工资调整方案,并形成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工资调整幅度、调整方式、调整周期等具体内容。
4. 集体协商协议的履行和监督阶段:企业和工会双方各自落实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得以有效执行。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四、协商议题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议题应涵盖以下方面:1. 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劳动者生活成本以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
2. 工资调整方式:确定工资调整方式,包括按比例增加、定额增加、阶梯式增加等,以满足劳动者的合理期望。
3. 工资调整周期:确定工资调整的时间周期,包括年度调整、半年度调整等,保证劳动者的工资能够及时调整。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方案
有关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旳实行方案为了增进企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旳分派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分派机制, 推进企业开展职工民主参与、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确立企业工资分派制度, 保障劳动关系双方旳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关系旳友好稳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旳十七大精神, 深入解放思想, 深化改革, 逐渐建立“市场机制调整、企业自主分派、职工协商共决、政府监督指导”旳企业工资分派格局, 全面健全和深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并通过切实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派旳规范、指导、调控和监管, 形成科学合理、公平有序旳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逐渐使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扭转收入分派差距扩大旳趋势, 增进分派公平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遵照如下五点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旳有关法律、法规及工资分派政策, 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旳监督, 协商双方旳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
(二)平等协商原则。
协商双方旳法律地位平等, 双方应当互相尊重, 认真听取和考虑对方旳意见、提议和规定, 不得有歧视或将意见强加于对方旳行为, 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过激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
协商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旳精神, 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旳特点、经济效益和政府颁布旳工资指导线等状况, 认真进行协商。
协商议题既要集中反应职工旳意见, 又要切合企业实际, 力争使协议条款详细明确、切实可行。
(四)利益兼顾共享原则。
要对旳处理好效率与公平旳关系, 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旳利益关系, 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旳分派关系, 不一样层次、不一样岗位(工种)职工之间旳分派关系, 按劳分派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派之间旳关系, 坚持以职工为本, 提高劳动酬劳在初次分派中旳比重, 依法维护各方旳合法权益。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5篇)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第一条为了适应____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____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____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资____协商的范围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____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
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施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尔日期】20001108【实施日期】20001108【发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年十一月八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法
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法
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法是指以职工所在单位为对象,根据职工
岗位的能力、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多种因素,制定相应的工资等级。
其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保证职工在相应岗位
上能够获得公平的薪酬。
首先,职工代表应提出能级工资制度的建议,进行与雇主协商。
协商内容应包括能级工资制度的设定、工资等级标准和工资调整机制等。
接着,双方应就能级工资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讨论和修改,并逐
步达成共识。
建议将双方达成的协议写入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最后,双方应对协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能级工资制度
得到有效执行。
若协议中存在争议点,双方均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
协商,保证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职工薪酬2024年集体商议办法
职工薪酬2024年集体商议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与范围1.1 合同主体1.2 合同范围第二条薪酬结构2.1 基本工资2.2 绩效奖金2.3 福利补贴2.4 其他奖金与补贴第三条基本工资调整3.1 调整原则3.2 调整周期3.3 调整方式第四条绩效奖金发放4.1 绩效考核指标4.2 奖金发放标准4.3 奖金发放时间第五条福利补贴政策5.1 补贴项目5.2 补贴标准5.3 补贴发放时间第六条其他奖金与补贴6.1 奖金项目6.2 补贴项目第七条薪酬调整机制7.1 调整原则7.2 调整方式7.3 调整周期第八条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8.3 经济补偿第九条保密协议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法律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生效条件11.2 变更条件11.3 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与修订12.1 解释权归属12.2 修订条件12.3 修订生效时间第十三条附加条款13.1 特别约定13.2 其他补充事项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保管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主体14.3 合同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与范围1.1 合同主体共同签订。
1.2 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派遣员工。
第二条薪酬结构2.1 基本工资(1)岗位工资: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职级工资:根据乙方的职级和工作经验,确定相应的职级工资标准。
(3)地区补贴:根据乙方面临的生活成本和工作地点,确定相应的地区补贴标准。
2.2 绩效奖金(1)年度绩效奖金:根据乙方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的年度绩效奖金标准。
(2)季度绩效奖金:根据乙方的季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的季度绩效奖金标准。
(3)月度绩效奖金:根据乙方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的月度绩效奖金标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摘要:本文以2022年5月29日《新京报》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报道”为切入点,阐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定义,推行该制度存在的障碍,以及完善该制度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障碍,完善。
根据2022年5月29日《新京报》报道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时间表和进度表以及启动了《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
《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在1996年5月就由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也在2000年发布,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在2022年明确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22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中,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的行政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很是积极,但效果却很不理想,这又一次让我们不得不开始反思问题之所在。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在我国的发展根据总工办发[1998]13号《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奖金和津贴分配和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书面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积极性,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各地推行的情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实可以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
但在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仍旧处于初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仍旧遇到了很多的障碍,不能完全发挥该制度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存在的障碍(一)协商主体力量不均衡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比起来,是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企业相抗衡。
云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改3(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试行)为深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依据《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是推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针对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工会存在的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会谈”、“不敢谈”、“不愿谈”的问题,建立一支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专业化队伍是十分必要的。
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普遍开展、突出重点。
(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采取聘任制,一年一聘,凭聘用证书上岗。
专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主要从已退休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每日到岗工作;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主要从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精通工资集体协商知识、善于协商谈判的学者、律师、专家中选聘。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过硬,热心群众工作,对职工有深厚感情,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乐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身体健康。
2.熟悉国家和云南省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劳动工资理论水平;3.热爱工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平等协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4.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主要职责(一)提供服务。
受地方总工会委派,指导、协助和参与企业工会及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导企业工会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协议草案,收集和整理与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生产状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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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工总[2011] 91号
广东省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5月12日)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共决机制、正常调整机制及支付保障机制,使广大职工共建共享幸福广东,根据《劳动合同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指由省总工会统一聘任,由县(区)级以上地方工会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群众工作,乐
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专业知识;
(三)热爱、支持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集体协商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和辨析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认真,作风严谨,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以兼职为主,主要从以下人员中选聘:全省各地熟悉工资集体协商业务的专兼职工会干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司法部门干部;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熟悉有关法规政策和工资集体协商知识的专家、学者、律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人士;各级地方工会、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中,或在企业长期从事工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熟悉相关业务、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
原各地聘任的工会组织员及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经培训后可直接聘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各县(区)以上总工会或各市级产业工会选聘,经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确认后,上报省总工会备案,颁发由省总工会统一印制、统一编码规则的指导员聘书。
聘书由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到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领取或由省总工会授权后
按照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聘书统一版式制作。
(聘书编码规则及聘书版式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全省所有县(区)级总工会都应按一定比例选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其中已建工会企业总数在1000家以上的县(区)总工会选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不少于80名,1000家以下的不少于50名。
各地级以上市市直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人数各地自定(东莞、中山二市全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总数不少于200人)。
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职责:
(一)受地方总工会或市级以上产业工会委托,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同企业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二)接受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邀请,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直接参与同企业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具体承担:指导和帮助工会搜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等文本以及参与协商过程,并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生产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邀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参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同时报告其上一级工会。
(三)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协商相关专业知识,为企业或区域、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对工资集体协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研究。
(五)参与对企业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其协商能力。
(六)代表工会参与所辖区域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推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广泛深入发展。
(七)必要时参与企业或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以省总工会名义统一聘任,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总工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为指导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指导员的权利,成为指导员敢于工作、发挥作用的坚强后盾。
指导员在聘书指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应认真遵守所属地区工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努力完成工会赋予的工资集体协商和劳动关系协调任务。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制度:
(一)聘任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选聘工作由各级总工会分步实施。
各县(区)总工会本着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拟聘请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填写相应表格,经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确认后,由市总工会建档,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一经聘用,颁发由省总工会统一制作的聘书,聘任期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培训制度。
新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必须经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培训后,持证上岗。
省总工会每年举办1-2期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业务培训。
各县(区)以上总工会应每年举办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或相关知识讲座,定期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增强工作能力。
(三)档案制度。
省总工会建立全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台帐,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总工会要在每年4月份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台账及调整情况报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备案(台账样式见附件三)。
省总工会不定期对全省工会聘任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如发现虚报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评先资格。
(四)督查与考核制度。
省总工会每年对各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及指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各市、县(区)工会应定期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工作考核和业绩评估,并根据业绩考核情况进行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
(五)报酬与奖励制度。
对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可给予一定的报酬,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可进行表彰奖励。
奖励和报酬标准由各市、县(区)工会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需费用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省总工会每年将表彰一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先进单位,并从全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中表彰一批先进个人。
第十条各级产业工会、行业性工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各乡镇、街道总工会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兼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最大限度地把中小企业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
第十一条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总工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业务管理部门设在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试行。
附件一:广东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聘书编码规则
附件二:广东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聘书版式
附件三:广东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台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