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提交日期:2003-09-29 浏览: 155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词说明中,有如下的描述。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采用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在规范实际应用时,“必须”、“严禁”、“应”、“不应”或“不得”的相应条文内容均能得到完全的执行,但是关于“宜”与“不宜”的具体实施内容,最容易引起争论。
往往“宜”的要求要比“应”的要求高,“宜”所建议的是更高的安全等级、更可靠的技术措施、更先进的消防技术,而在现阶段,相应的工程投资或是运行维护工作量较大。
“不宜”则意味着可以商榷,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根据具体是情况做讨论,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不宜”的内容往往是安全等级、可靠性、技术的先进性相对较低。
在实际工程设计工作中,设计者出于追求工程投资控制、运行维护工作简单等目的,或是出于业主的授意,通常“宜”就变成了“可以不执行”,而“不宜”则意味着“也可以这样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消防工程和消防设计工作的重要准则,是设计的重要依据。
条文的内容最好是明确执行或不执行,措辞应尽量严谨,而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做法。
消防规范的条文中最好是只有“Yes”或“No”。
规范应该是让人做是非题而不是做选择题。
先进的技术理应推广,就不应该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
反之,如果在现阶段确实可以暂时不提出更高的要求,那么无妨在规范中干脆删除相应的内容。
或者,再进一步细化条文,明确在哪些工况条件下,一些先进的技术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而哪些工况条件下,一般的技术就可以满足要求了。
在其它的消防设计规范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常常思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关于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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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
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1.建筑材料与结构选择:建筑设计中应选择符合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并进行合理布局和安装。
墙体、屋顶和地板应采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如防火墙、耐火砖等。
门窗应选择隔热、防火性能好的产品。
2.防火隔离措施:建筑设计中应按照建筑物不同功能的特点,进行防火隔离。
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关键部位,以阻止火势的蔓延。
同时,还应注意通风系统和电气线路的防火隔离。
3.建筑物疏散设计:建筑设计中应考虑疏散通道的合理设置,确保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
疏散通道应足够宽敞,靠近建筑物出口,且不得设置阻碍疏散的障碍物。
4.消防设施设置:建筑设计中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布置,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进行紧急扑救。
5.防火电气设计:建筑设计中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防火要求。
电气线路应合理敷设,不得接触易燃材料,且应设有过载、短路保护装置。
应合理设置灯具、开关等电器设备,以防止电器设备引发火灾。
6.建筑物消防通道:建筑设计中应设有消防通道,以便消防车辆进入和人员的疏散。
消防通道应符合相关规范,保持畅通无阻,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建筑物防火分区:建筑设计中应将建筑物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以限制火灾的蔓延。
防火分区应设有严格的防火墙或防火门,以防止火势扩散。
8.建筑物消防培训和逃生演练:为了提高人员的火灾应对能力,建筑设计中应设有相应的消防培训和逃生演练计划。
人员应熟悉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和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以提高火灾时的逃生效率。
总之,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是为了防止火灾发生和蔓延,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设计师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法律要求,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结构,设置防火隔离措施和消防设施,合理设计疏散通道和电气线路等,以确保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GB50016_2015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 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常见问题释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7 电影院、剧场
商场疏散楼梯
电影院入口
观光电梯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7 电影院、剧场
□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 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 上 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 每 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 对于地下是否也要限制400m2,还是可以做到 1000m2
第二章 术语
2.1.14 安全出口
□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 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 防烟楼梯间 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是指楼梯间出 时 口还是前室出口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3.1.3 白酒火灾危险性分类
□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将38度及以上 白酒归为甲类危险品,而原规范中是60度及以上 为 甲类,50度至60度为丙类, □ 酒精度为38度的白酒为甲类物品,是否民用建筑 (例如超市)内不得经营、储藏此类物品
□ 步行街本身有无防火分区要求?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3.6 有顶步行街
□ 步行街内人员疏散密度指标如何确定 □ 步行街铺内的疏散距离如何控制,每个商铺疏散门的 数量? □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 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直 接通至步行街”如何理解?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4 老年人活动场所
□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 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 应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 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 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应为单层 □ 如何理解“老年人活动场所”是否包括老年人住宅、 公寓、养老院的住宿房间、病房等
防火规范对建筑设计审查的要求
防火规范对建筑设计审查的要求一、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建筑防火设计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参考国家和行业内的相关标准,保证设计方案的合规性。
二、建筑设计的防火要求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功能、使用性质和规模等因素。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在功能和使用性质上存在差异,需根据实际情况对防火设计进行有针对性的考虑。
对于高层建筑、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物,应更加重视防火设计。
三、建筑设计应合理布局防火分区和逃生通道。
建筑物应根据功能和规模,在空间布局上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应保证防火分区之间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逃生通道,以确保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四、建筑设计应考虑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建筑物应按照规定设置火灾报警系统,以及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如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提前探测和控制火灾,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建筑设计应合理选择和使用防火材料和构件。
建筑物的外墙、屋顶、楼梯、门窗等构件应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建材,如防火门窗、防火板材等。
防火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避免使用易燃材料,提高建筑物的整体防火性能。
六、建筑设计应考虑火灾疏散和救援的便利性。
建筑物应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设施,为人员的疏散提供方便和保障。
此外,应考虑消防车辆和救援人员的进入和操作便利性,确保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七、建筑设计应定期进行防火设施的维护和检查。
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防火门窗、防排烟系统等设施的故障应及时处理,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八、建筑设计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筑物应根据规模和用途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等,以提供火灾扑救的能力。
以上是防火规范对建筑设计审查的要求的详细说明,其中包括了建筑防火设计的合规性要求、防火布局和分区要求、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防火材料和构件的选择要求、火灾疏散和救援的便利性要求、防火设施的维护和检查要求,以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要求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版规范重点学习整理
3,设备房,非机动车车库,确有困难时,可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共用消防电梯,但是, 应分别设置前室
关于不同功能之间的防火分隔
1,例如餐厅和商场需要防火分隔。 2.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
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能自动打开。 建筑外墙的外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外墙每层应设置外窗,外窗洞口的面积与相应楼层外墙面积的比例不宜小于
10%,且宜均匀设置 当因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调整等原因,外墙开口面积受限制时,该建筑的进深不
应大于50M,且至少有一个长边的外墙窗洞口面积不应小于该长边相应楼层外墙 面积的10%。 B,建筑靠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外窗,外窗洞口面积与该防火分区外墙面积的 比例不宜小于10%。 民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天窗,天窗洞口面积与屋顶面积的比例不宜小于10%
B
C
关于防火卷帘
AB、CD、DE、DF各段防火卷帘的总长度分别不超过
AB、CD、DE、DF各段长度的1/3且20m
A
C
防火墙
防火分区C
防火分区A
D
F
防火分隔边界
防火分区B B
防火分区D E
关于剪刀楼梯
1,仅仅为当一个剪刀楼梯间,作为2个安全出口的时候的情况。类似塔式住宅。 2,其他情况,剪刀楼梯设置不受限制。 3,一些住宅,从阳台出来,到剪刀梯的前室, 这种是不合理的, 需要将阳台变成
有关建筑外墙的规定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 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0m 【6.2.5图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1.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建筑工程防火规范
建筑工程防火规范
建筑工程防火规范要点如下:
1. 建筑材料选择:
- 选择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的材料,如防火板、耐火砖等;
- 避免使用易燃材料,如木质材料;
- 材料的阻燃性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消防设备配置:
-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的发生;
- 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具等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 设置灭火器具的位置应合理便捷,易于使用。
3. 防火隔离措施:
- 对于建筑内部区域,应根据需要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门等; - 对于大型建筑物,要合理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墙,确
保火灾不会蔓延。
4. 电气安全:
- 电气装置要符合相关电气安全标准;
- 定期检查电线、插座等设备是否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 防止电器设备过载、短路等情况发生,及时处理隐患。
5. 疏散通道:
- 确保建筑内有足够的疏散通道,且通道要保持畅通;
- 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识,方便人员疏散。
6. 人员培训意识:
- 对建筑工程相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防火意识和应对火灾能力;
-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内容是建筑工程防火规范的主要要点,以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 确定: 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 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 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 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 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 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析
车库防火
车库内的设备用房,为车库服务的、共用的划入车 库防火分区,否则单独设防火分区。 车库每个防火分区设两个安全出口,不能共用。 车库可借用住宅底层储藏室楼梯安全出口,但必须 直通安全出口。储藏室不能借用车库疏散。 设备与车库不能互借。 设备与储藏不能互借。 性质相同可借,不同性质不能借。 借用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必须正常,非正常的可以 借用正常的。 车库出地面楼梯按照多层防火间距。风道出地面同 此规定。
安全出口
楼梯间、前室门为安全出口。
不能通过前室设连廊。 必须在进前室前设两个出口。 安全出口或一个房间两个门之间距离应不小
于5米。
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上的门窗可不采用防火门窗,但门
窗总宽度不应超过墙体宽度的一半。 疏散走道隔墙要到顶。 房间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37.5米 的,不是疏散走道。 大空间至安全出口的连通走道不应太长,一 般不大于10(12.5)米。走道尽量不开门, 无法避免时应为甲级防火门。
车库借住宅安全出口
设备机房
车库防火
别墅车库如各户完全分隔,不按车库防火规范要求。 如一层打通互连按车库防火规范设计。 小区地面零星车位、单位地面临时停车位应按停车场设计。与 建筑物间距应不小于6米。 不适用于四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敞开式汽车库任一层条件应满足每个防火分区,过大时中部挖 开做天井。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应直通安全出口。 可燃油、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 多油开关等设备房不应设置在车库里。 电动汽车应设在独立区域、独立电源,加强火灾报警和自动灭 火系统。 屋顶停车防火间距可按露天停车场设计。
封闭楼梯间设置原则
建规5.5.13医疗、旅馆、老年人等;歌舞、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凹廊
走道 带凹廊的防烟楼梯间
走道
前 室
带封闭前室且靠外墙 的防烟楼梯间
走道
防 火 门
阳台
送风道
防火门
•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 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 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4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设置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或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前室等。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
用; •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6.3.4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 材料。
•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 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 缝;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 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 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 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 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 火分区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
•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 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 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 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建 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 当建筑未设置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外墙体时,双层幕墙中靠室内侧 的幕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可开启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9年5月,新修订的《消防法》颁布实施,首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规定(guīdìng)了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核心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2011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依据《消防法》联合公布了新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增加了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消防(xiāofáng)装备和建筑耐火构建等4类14种产品,又在原有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中增加(zēngjiā)了17种产品,至此,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又增加了7类31种,增加至8类43种。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成为我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
据统计,自第一批消防产品实施(shíshī)强制性认证制度以来,累计已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zhèngshū)3600多张,涉及获证企业340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8900多份,为配合政府部门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消防设计审核内容包括:(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11)建筑灭火器配置;(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由公安部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消防产品有:蛋白泡沫灭火剂、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消防水枪、地上消火栓、地下消火栓、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等35种;“灭火剂”,是指能够有效地破坏燃烧条件,终止燃烧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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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词说明中,有如下的描述。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采用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在规范实际应用时,“必须”、“严禁”、“应”、“不应”或“不得”的相应条文内容均能得到完全的执行,但是关于“宜”与“不宜”的具体实施内容,最容易引起争论。
往往“宜”的要求要比“应”的要求高,“宜”所建议的是更高的安全等级、更可靠的技术措施、更先进的消防技术,而在现阶段,相应的工程投资或是运行维护工作量较大。
“不宜”则意味着可以商榷,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根据具体是情况做讨论,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不宜”的内容往往是安全等级、可靠性、技术的先进性相对较低。
在实际工程设计工作中,设计者出于追求工程投资控制、运行维护工作简单等目的,或是出于业主的授意,通常“宜”就变成了“可以不执行”,而“不宜”则意味着“也可以这样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消防工程和消防设计工作的重要准则,是设计的重要依据。
条文的内容最好是明确执行或不执行,措辞应尽量严谨,而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做法。
消防规范的条文中最好是只有“Yes”或“No”。
规范应该是让人做是非题而不是做选择题。
先进的技术理应推广,就不应该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
反之,如果在现阶段确实可以暂时不提出更高的要求,那么无妨在规范中干脆删除相应的内容。
或者,再进一步细化条文,明确在哪些工况条件下,一些先进的技术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而哪些工况条件下,一般的技术就可以满足要求了。
在其它的消防设计规范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常常思考。
消防可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呀。
在工业企业电气综合楼等设施中推广使用喷雾水枪目前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中,常用的水枪是低压直流水枪,喷射充实水流。
水枪由接口、枪体、开关和喷嘴或能形成不同形式射流的装置组成。
工业企业常设有电气综合楼,位于主车间内或工艺主单元旁侧。
电气综合楼是工业系统总的变配电室,负责向系统内各用电设施供电。
电气综合楼一般为多层建筑,综合楼内设置有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缆夹层、操作室、低压配电室、MCC室、PLC室及地下电缆室等。
针对这种建筑物,一般消防设计有时是不考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因为常规的消防给水系统不适用于这种工况。
但是工厂的大型电气综合楼通常又往往兼具办公楼的功能,设有会议室、办公室、卫生间等办公生活辅助设施。
因此,大型电气综合楼是特殊的电气室,也是特殊的办公楼。
在消防设计时就碰到了难点。
在这种工况下,建议推广使用喷雾角可调的直流低压喷雾水枪。
喷雾水枪喷射雾状水流。
水滴平均粒径不大于0.1mm,射流边缘夹角大于0°。
直流低压喷雾水枪额定工作水压大于普通低压直流水枪,为0.6MPa。
在条件许可时,甚至可以推广使用脉冲气压喷雾水枪。
脉冲气压喷雾水枪是利用压缩空气瞬间释放产生的极大动能,使空气与液体灭火介质(如清水)在毫秒量级时间内相互冲撞混合,经喷嘴加速后,突然膨胀雾化,瞬时喷射,产生高速度、高密度的超细水
雾流,直达火源根部,集吹断、窒息、冷却三种灭火基理于一体,从而达到高效快速灭火的目的。
其配置包括:喷射器,储气瓶,瓶头阀,减压阀,背架,压力表,安全阀,喷射器进水管,喷射器进气管,水箱,水箱进气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