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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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质询和调查,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应在推选监事人选前发布“监事选举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监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监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监事的,公司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应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公司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监事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等资料,确保监事及时、全面掌握公司财务和经营信息,有效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能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监事会参照上述程序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主席同时担任执行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信息传递、日常联络等工作;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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