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庭前会议制度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
试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在某些特殊案件审理前,为了让庭审得以顺利进行,可以在开庭之前举办庭前会议,对案件的相关事项进行探讨。
该制度可以通过实现程序分流,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审判效率,明确适用范围等方式,让相关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处理。
标签:庭前会议;效率;保障;范围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概述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庭前会议的帮助。
所谓庭前会议,指的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恶意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该制度在我国正式得以实施始于2012年,因此在近些年的实行过程中不断改善其功能,更好的服务于刑事审判,提升刑事审判案件的效率。
庭前会议自身存在较强的价值意义。
首先该制度充分保障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审判过程的简化。
与此同时,庭前会议可以将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予以特定化,针对程序性事项进行相关的研讨,增强案件的程序正当性。
当然,非法证据排除也是在庭前会议中予以确认的,所以庭前会议的实行的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二、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庭前会议适用率低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率较低,该适用率低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根据实际情形来看,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高级人民法院来看,采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少之又少。
其中具体是由于需要审理的案件过多,因此很多法官没有精力来组织庭前会议,因此庭前会议的适用较低;第二,当下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证据多、案情重的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三类情况。
因此很多情形下,其他类型的案件都无法采用庭前会议的方式了解案情。
由此可见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较窄,该制度的适用无法得到普遍化,即使是在其他类型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申请庭前会议,也无法违背法律开展会议。
(二)庭前会议效率不高创设庭前会议的初期想法是为了提升庭审时的效率,但是经过大量实践,发现案件的审判并不能因为庭前会议的进行而提升效率。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一、背景与目的庭前会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为了保证庭前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少纠纷,本公司制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并通过规范和完善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确保庭前会议的有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法务人员,在处理各类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庭前会议的情况。
三、庭前会议的定义与流程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沟通和交流的活动。
庭前会议的流程如下:1.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庭前会议申请。
2.法院收到申请后,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庭前会议。
3.如果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会议,并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4.庭前会议的主持人由法院指定,一般由审判员担任。
5.庭前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将会议结果进行记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6.根据庭前会议结果,法院会调整庭审计划,进一步确定案件的审理时限。
四、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为了确保庭前会议的规范进行,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管理标准:1.及时通知:接到法院庭前会议通知后,法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的说明。
2.准备材料:在庭前会议之前,法务人员应当准备充分的案件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和相关案件背景资料。
3.主动沟通:法务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前主动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沟通,了解对方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适当的协商和解释。
4.提出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情况,法务人员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在庭前会议上进行说明和辩护。
5.遵守规则:法务人员应当遵守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尊重法院的主持权。
五、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为了评估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中的表现和工作质量,本公司制定了以下庭前会议的考核标准:1.准备情况:法务人员在庭前会议之前应当做好相关案件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的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充分准备的材料。
庭前会议制度解读
庭前会议制度解读庭前会议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之前,由主持审判的法官组织召开的一种诉前调解方式。
庭前会议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解纠纷、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多种优点。
在本文中,将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简要解读。
一、庭前会议的作用庭前会议主要的作用是引导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就案件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以尽快解决矛盾和纠纷。
庭前会议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增加当事人对法律制度和法院裁判的信心,从而减轻法院的压力。
二、庭前会议的法律依据庭前会议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中参与调解工作人员的若干规定》等。
三、庭前会议的程序庭前会议的程序如下:1、审判庭在召开庭前会议的开庭通知中,明确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同时告知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需携带相关的证据和文书等。
2、庭前会议的主持人是法官,他负责主持会议并引导当事人的发言,协调矛盾,寻找最终的解决方案。
在庭前会议开始之前,法官应当说明庭前会议的目的、性质、程序、规则和注意事项等,并告之当事人有权自由发表意见,提出自己的证据和意见。
3、当事人发言的顺序通常是由原告先发言,被告后发言。
在发言中,当事人应当详细说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反映对方证据的弱点,以及要求对方提供的证据。
4、法官在主持庭前会议的过程中,有权调查事实,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和阐释等。
此外,法官还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估,并给出明确的调解意见。
5、当事人若对法官的调解结果不满意,则可以放弃调解。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庭前会议结束后,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庭前调解,推动双方达成妥善解决纠纷的协议,减少诉讼的走向。
四、庭前会议的优点庭前会议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规定,具有以下优点:1、缩短诉讼周期:庭前会议在诉讼程序中最早介入,有利于及时调解矛盾和纠纷。
庭前会议规定的内容探析
庭前会议规定的内容探析庭前会议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清晰争议事实并达成和解等。
庭前会议的规定是指,在庭前会议中,法院与当事人所要遵循的一系列程序规定,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庭前会议的效率和公正性,并最终促成案件的成功解决,以下是对庭前会议规定的详细探析。
一、庭前会议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定:1、庭前会议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召开。
当事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庭前会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如果缺席或迟到,法院有权通过直接作出裁判方式处理案件;2、庭前会议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婚姻、财产的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3、庭前会议应当明确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双方提出的各种证据进行认可和限制,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4、庭前会议应当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法院应当在会议上使用各种方法和渠道,帮助当事人和解,推动案件有效解决;5、庭前会议应当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有权对对方的请求进行辩护和答辩;同样地,当事人也有义务配合法院进行相关调查。
二、庭前会议的优点和发挥的作用:1、手续简便:庭前会议适用于少量争议案件,能够简化诉讼程序,减轻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2、防止费用过高:庭前会议与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有效减少了花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3、案件快速解决:庭前会议鼓励双方达成和解,可以快速有效地推动案件解决,减少案件因诉讼程序而耗时延误的情况;4、明确问题、调整思路:通过庭前会议,双方当事人了解争议焦点、提出请求和辩论,明确自己的诉求,有助于裁判员准确评估案情,并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解决争议。
三、庭前会议应当注意的问题:庭前会议虽然非常有效,但仍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以下是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1、庭前会议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谈判方法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严格保守会议的相关信息;2、庭前会议的达成和解协议,必须有明确的书面证据,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3、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应该是符合法定证据的标准,并根据双方对证据的认可,评估证据的真实性;4、庭前会议的强制力非常有限,在一定情况下,庭前会议可能会失败,这时当事人需要求助法院进一步处理。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设计 促进庭审质效稳步提升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设计促进庭审质效稳步提升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庭审质效提升日益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庭前会议是一项关键的环节,对于庭审的顺利进行、质效提升、纠纷调解等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
设计完善的庭前会议制度,能够促进庭审质效稳步提升,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社会认同感,推进法治效能的提升。
一、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庭前会议制度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制度之一,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性原则。
庭前会议应当公开进行,可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以透明的方式了解庭审的进展和问题,增强司法公信力,从而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2. 独立性原则。
庭前会议应该由独立的法官或其他行政官员主持,不受其他方面的影响,保证司法程序的独立、公正、中立,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审慎性原则。
庭前会议应该在审慎的前提下进行,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达到纠纷调解、仲裁等目的。
二、庭前会议的程序庭前会议的程序是指在庭前会议中的行为规范和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会议应当由独立的法官或者其他执法官员主持,对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做出合理的判断。
2. 当事人应当依法出庭参加,提供书面证据,向庭前会议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接受法官的询问和调解。
3. 庭前会议应当公开进行,对于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应当进行登记,确保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4. 庭前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必要的会议内容和纠纷调解结果,保证庭审程序顺利进行。
三、庭前会议的职责和作用庭前会议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判断和纠正。
第二,庭前会议应当积极的推进纠纷调解,通过用人性化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庭前会议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为庭审提供判断依据。
庭前会议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为庭审判断提供必要的依据,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重视。
庭前会议制度主要体现在案件审理之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中,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并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首先,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可以提前准备、交流意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减少庭审阶段的争论和调查的时间。
通过庭前会议制度,法官可以提前了解案件的争点和焦点,制定合理的庭审计划,减少不必要的庭审时间。
同时,庭前会议还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提前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
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减少现场庭审时的证据提供工作。
此外,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争点和证据进行充分辩论,有利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明确,避免了在庭审阶段的重复辩论,节约了司法资源。
庭前会议制度还能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庭前会议作为被告人与法庭、检察机关的直接沟通环节,使被告人能够及时、充分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
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一起讨论案件的情况,提出辩护意见,保障自己的权益。
此外,庭前会议还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更多的自首、认罪申诉的机会,有利于被告人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
庭前会议中,法官可以通过与各方当事人的交流和协商,了解各方的诉讼意愿和要求,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庭前会议还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争点和疑点达成共识,减少错误判断和不公平的判决。
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更准确地审理案件,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庭前会议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权益,并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内容
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内容
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召集与参加:庭前会议一般由法院或审判机关指定法官主持,由法院或审判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有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应当参加
庭前会议,并告知参加庭前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程序等。
2. 会议主持:庭前会议将由指定的法官主持,在会议中负责讨
论案情,并就当事人、证据、程序等提出问题,引导当事人积极发表
意见,确定争议焦点,达成和解或者协商一些程序性问题,提高审判
效率。
3. 讨论案情:庭前会议中,法官将向各方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主张、证据等,就具体问题进行提问和辅导,发表自己的看法
和意见,引导当事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确定本案问题和争议焦点,充分了解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建议。
4. 程序协商:庭前会议中,法官也将就程序性问题与当事人进
行协商,如就庭前证据是否一致、是否需要进行庭前辩论、是否需要
审理程序的调整等事项进行协商,以提高程序性的效率。
5. 协商和解:庭前会议也是解决纠纷的主要场所之一,法官将
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尝试着寻找双方都可以接受的
解决方案,以避免审判或减轻审判压力,达到迅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6. 记录和备案:对于庭前会议中商议的问题和达成的协议,应
当进行记录和备案,以便后续审理和执行使用。
记录应当客观、正确、明确,涵盖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及当事人的陈述发言,备案应当在庭
前会议结束时完成。
总之,庭前会议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其内容丰富、程序权威,能在实际操作中充分发挥其调解和司法化功能,为司法公正提供重要
保障。
庭前会议制度
浅议庭前会议制度所谓庭前会议,是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的案件范围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被告人数众多、证据数量大,且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是“可以”召集,这说明不是每个案子都需要进行庭前会议。
尤其在基层院,大多数案件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相对简单、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甚至没有辩护人,这类案件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进行审理,若要开庭前会议,只会增加法官和公诉人的工作量,降低诉讼效率。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之所以要求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是因为被告人庭审前只有在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指导的情况下,才能充分理解相关程序性问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时,才能充分保护自身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没有辩护人。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也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二、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是审判人员,由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程序。
启动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审判人员依职权决定。
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通过对庭前审查,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可能存在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因素,具有需要在开庭前解决的事项,即可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二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启动,即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开。
召开之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
三、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庭前会议应由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会议记录人员参加。
但由谁主持会议,理论上有分歧,有观点认为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与负责案件法庭审理的审判人员应当是不同的人,以防止庭审审判人员提前接触案件证据先入为主形成预断。
庭前会议实施方案
庭前会议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庭前会议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在庭审前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减少庭审次数,提高司法效率。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庭前会议实施方案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庭前会议实施方案内容1. 庭前会议召集庭前会议由法院依法召集,召集通知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召集通知应当提前合理时间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准备。
2. 庭前会议主持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主持,主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在主持庭前会议过程中,主持人应当秉持公正、合法、公开的原则,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促进双方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3. 庭前会议程序庭前会议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召开庭前会议,宣布庭前会议的目的和程序;(2)当事人陈述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3)当事人提出证据、证人、鉴定人等证据的申请;(4)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协商;(5)制作庭前会议笔录。
4. 庭前会议效果庭前会议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庭审次数,提高司法效率;(2)促进当事人自愿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3)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4)促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开。
5. 庭前会议记录庭前会议记录是庭前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庭前会议的全部过程和内容。
庭前会议记录应当由主持人和书记员共同制作,并由当事人确认签字。
庭前会议记录作为庭前会议的重要证据,对于后续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总结庭前会议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庭前会议实施方案,确保庭前会议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当事人自愿协商、调解,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
PART SIX
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 效率
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保障被告 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 公正
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实现程序 正义
庭前会议制度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庭审时间。 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 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协商和调解,降低对抗性。 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和功 能
的证据展示规则
强化庭前会议的监督和约束机 制
建立庭前会议监督机制,确保庭前会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法律援助,确保被告人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 完善庭前会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庭前会议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建立庭前会议的救济机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1条规定,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有关程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听 取各方意见。
扩大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更广泛的案件类型。 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条件,确保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规范庭前会议的程序和操作流程,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强化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确保其与后续庭审的有效衔接。
明确争议焦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 正
防止庭审突袭,保障程序正当性
适用阶段:适用 于刑事诉讼的各 个阶段,包括侦 查、审查起诉和 审判阶段
适用案件范围:适 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但存在例外情况, 如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等严重犯 罪案件,以及被告 人被羁押的死刑复 核案件
庭前会议的启动效力:对于程序性事项具有约束力,对于实体性事项不具有约束力
论庭前会议制度
论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前,法官与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等进行交流和协商的一种制度。
庭前会议的目的是增加双方的了解和信任,避免无谓的诉讼和资源浪费,加速案件审理的进程,因此,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首先,庭前会议可以引导当事人控制诉讼成本,避免过度争论。
例如,一般诉讼案件当中,涉及到很多事实和证据,如果当事人在庭审中互相指责,往往会耗费很多费用和时间。
此时,庭前会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会议上,法官会首先引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各自的主张和诉求,并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价。
通过庭前会议的交流,双方当事人可以找到更为合理和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缩短诉讼期限,降低诉讼成本,让案件得以更好地解决。
其次,庭前会议还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实现案件更为平稳的处理。
例如,一些民间债务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深入交流,探讨问题的根源、避免情绪激动、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权益。
在过程中,如果有可能,法官还可以出具调解书,指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合理的方式解决争端。
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和当事人的压力,还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尊严,增强社会公正和诚信。
最后,庭前会议还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成本。
例如,一些商业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大量的证据和程序,如果只依赖庭审的方式进行解决,时间成本和活动成本都会十分昂贵。
在这种情况下,庭前会议就显得十分必要。
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可以深入了解案件,吸收双方意见,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不仅可以提高庭审效率,还可以降低时间成本和活动成本,使案件得到更为快速和高效的处理。
案例一:浙江温州法院开展庭前会议制度解决诉讼矛盾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开展庭前会议制度,具体措施为法官在开庭前根据案情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到一定的共识。
其中,温州市中院于2016年7月底重大疑难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率达到65%。
此制度可以将案件纠纷问题快速化解,并减轻法院承受的工作压力。
庭前会议制度的具体构建
庭前会议制度的具体构建庭前会议制度是法庭审判程序中的一部分,主要是在庭审开始前由审判庭成员与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情进行交流、沟通,以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地审判。
本文将就如何构建庭前会议制度展开阐述。
一、庭前会议的法律基础庭前会议其实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庭前会议应当由审判员组织,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应当参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则规定:“对案件审理前有必要了解案情或者解决诉讼事项的,审判人员可以组织庭前会议,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和调解。
”二、庭前会议设计1. 庭前会议组成人员及时间庭前会议应当由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时间通常在案件开始进入审理阶段,具体时间由审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庭前会议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在审判时间和审理程序能够容许的范围内尽量灵活安排,以便更好地促进案件快速、公正、合理地解决。
2. 庭前会议的议程及流程(1)会议议程庭前会议的议程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性质,但以下议程通常都包含在内:①表决权及辩护权的告知:一般来说,包括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内的参会成员都应当知晓他们在庭前会议中拥有的表决权和辩护权;②当事人简要陈述诉求及证据:到会的各当事人应当简要概括自己的诉求和证据,以使对方在庭审中了解自己及对方的主张;③调解方案讨论及协商:如果可以,庭前会议应当尽可能讨论各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谈判调解协商方案;④法律适用和证据采集:庭前会议可能涉及有关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的安排,以确保庭审后的主要争议点已经得到解决或确定;⑤其他事项。
(2)会议流程庭前会议应当遵循以下流程:①会议开始前:审判庭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布置,明确会议议程和各参会人员的参会目的及规定,确保会议的效率和准确性。
②会议进行中:议程内容的逐步落实进行,与会人员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调整,为案件审理做好充分准备。
③会议结束后:记录员应该尽快把庭前会议的内容做好详细记录,发给各方当事人,以确保会议讨论结果可以作为各方当事人之间在庭审中彼此主张的重要元素。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反思与修正
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反思与修正摘要:一、引言二、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与作用1.庭前会议的定义2.庭前会议的作用三、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现状概述2.存在的问题四、对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反思1.司法效率的提高2.诉讼公正的保障3.法律资源的合理利用五、修正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3.规范庭前会议的程序4.强化对庭前会议的监督与管理六、结论正文: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为庭审做好准备,提高庭审效率,保障诉讼公正。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还存在一些现状与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并加以修正。
一、引言民事庭前会议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这一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从多方面进行反思与改进。
二、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与作用1.庭前会议的定义庭前会议是指在民事诉讼庭审前,由审判人员召集当事人、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举行的会议。
庭前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整理诉讼材料,明确争议焦点,协调诉讼程序,为庭审做好准备。
2.庭前会议的作用庭前会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庭前会议,可以提前整理和梳理诉讼材料,明确案件争议焦点,避免庭审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2)保障诉讼公正:庭前会议有助于确保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诉讼技巧或程序漏洞取得不正当利益。
(3)合理利用法律资源:庭前会议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的重复劳动,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法律资源的利用率。
三、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现状概述在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已经在各级法院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2.存在的问题(1)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不明确:现行法律规定,庭前会议适用于“案件复杂、证据较多”的情况。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1. 本文概述本文主要探讨了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并特别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
庭前会议作为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庭审之间的中间程序,其作用在于解决和梳理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以及部分实体性问题,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文章首先对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进程进行了考察,分析了该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以及其与庭前程序改革完善的密切联系。
文章对国外庭前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庭前会议制度,以期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同时,文章也指出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规定尚显粗疏、规范冲突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庭前会议功能的发挥。
文章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探讨了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并分析了该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同时,文章也指出了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未明确提起方式与次数限制、问题处理方式未明确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旨在为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2. 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理论庭前会议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基本理论构建植根于现代司法理念、程序公正原则以及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双重追求。
本节将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功能定位、价值理念及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角色进行剖析。
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开庭审理之前,审判人员有权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就与审判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这一规定确立了庭前会议的法定地位,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引入了一种旨在促进庭前准备有序化、高效化的前置程序。
庭前会议并非庭审的预演或替代,而是庭审前的一种预备性、协调性会议,旨在解决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程序性事项,确保正式庭审聚焦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核心任务。
论我国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目录
01 一、庭前会议制度概 述
02 二、我国民事庭前会 议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03 三、完善我国民事庭 前会议制度的建议
04 四、结论
05 参考内容
一、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庭前会议制度是指法院在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前,为整理争议焦点、明确诉讼 请求、提高庭审效率而召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庭前预备的程序。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庭前会议制度,其目的是在开庭审理前对案件进行预 处理,以便于正式开庭时更加高效地进行审理。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庭前会议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且仅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情况下才召开。这一规定限制了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导致许多二审案件和再审 案件无法享受到这一制度的优势。
(二)庭前会议的召集时间和参 与人员缺乏明确规定
现有法律规定中,庭前会议的召集时间和参与人员均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 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和不规范现象。例如,有时庭前会议召集时间过早,导致当 事人无法充分准备;有时参与人员不足,导致庭前会议的效果不佳。
(四)明确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
为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具体来 说,庭前会议上达成的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并按照 协议约定进行诉讼活动。同时,庭前会议上确定的争议焦点和证据交换结果应当 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不得在正式开庭时提出新的证据和争议焦点。
(三)庭前会议的内容和程序不 够明确
庭前会议的内容和程序是保证庭前会议有效性的关键因素。然而,现有法律 规定中,庭前会议的内容和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混乱现象。 例如,庭前会议上是否需要当事人进行实质性辩论、是否需要开展证据交换等都 没有明确规定。
(四)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不明 确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四年半的运行实况分析及改进建议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四年半的运行实况分析及改进建议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提高庭审效率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四年半来,这一制度在各级法院的实践中经历了不少探索和改进,本文将从运行实况和改进建议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运行实况分析1. 庭前会议制度的落地情况自2014年12月1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开始试行庭前会议制度。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都已经实行庭前会议制度。
据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法院共召开刑事庭前会议近129万次。
2. 庭前会议制度的成效庭前会议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据统计,全国法院平均每次庭前会议用时52分钟,平均减少了庭审时间28分钟,庭审时间的平均缩短率超过了20%。
此外,庭前会议还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减少不必要的证据,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从而提高了庭审效率。
3. 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庭前会议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某些地方,庭前会议可能会沦为庭审的形式,未能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
此外,庭前会议对律师的发言时间和说服力有要求,但很多律师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演讲技巧,往往难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导致庭前会议未能起到理想的效果。
二、改进建议1. 强化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为了防止庭前会议沦为庭审的形式,应该加强对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明确庭前会议所起的作用是调解争议并确定争议范围,而非庭审。
同时,应该在庭前会议中强调各参与人员对会议目的和程序的知晓和认识。
2. 加强对律师的扶持为了保障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的发言和说服力,应该加强对律师的扶持。
比如,法院可以组织对律师进行演讲技巧培训,培养律师的讲话水平和表达能力。
此外,法院还可以加强对庭前会议中律师发言的引导和协调,使得律师发言更加合适和优秀。
3. 改进庭前会议程序庭前会议程序的改进可以有效提高庭前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庭前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记录的方式,记录各方的观点和决定内容,便于日后庭审的进行。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效率和公正性受到了广泛关注。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研究,分析其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提供参考。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概述庭前会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召集的,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的会议。
庭前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整理争议焦点、确定证据、确定庭审程序等,以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庭前会议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中都有所体现,但具体的操作方式和功能定位因各国法律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庭前会议制度的运作机制(一)召集与组成庭前会议由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召开,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
召集庭前会议时,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二)主要任务庭前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整理争议焦点、确定证据、确定庭审程序等。
在会议中,法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和整理,对证据进行审查和确认,为正式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三)法律效力庭前会议的决定对正式开庭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在庭前会议中确定的争议焦点和证据等,将在正式开庭时作为审理的依据。
四、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存在的问题尽管庭前会议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法官在庭前会议中的角色定位不够清晰、庭前会议的决定缺乏有效的监督等。
(二)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一是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和功能定位;二是明确法官在庭前会议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责;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庭前会议的决定进行监督和审查。
五、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规定应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功能定位、程序要求等,为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之检讨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之检讨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前会议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庭前解决与审判有关的各种问题,提高庭审效率,保障法庭公正、公平和透明。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讨和检讨。
我们来看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庭前会议制度具有提高庭审效率、保障法庭公正和透明等优点。
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可以就案件的争议点、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避免在庭审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延误。
同时,庭前会议还可以使法官对案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判断,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确保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之处。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
在一些案件中,并不需要召开庭前会议,但因为规定不完善或者操作不规范,导致一些不应该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也被召开了。
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可能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产生不利影响。
庭前会议的效力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召开了庭前会议,但会议结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执行。
有时,法官甚至在庭审中完全不考虑庭前会议的内容,导致庭前会议成为一种形式主义。
这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也损害了法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操作规范,明确哪些案件需要召开庭前会议,哪些案件不需要召开。
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辩护权受损的问题。
加强庭前会议的效力保障。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确保庭前会议的结果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执行。
同时,对于法官在庭审中不考虑庭前会议内容的做法,应当加强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庭公正、公平和透明。
我们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在庭审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延误。
调解制度还可以减少上诉和申诉的情况发生,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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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庭前会议制度作者:夏爱文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摘要】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审前会议制度,使庭审程序更加合理。
但该规定较为模糊,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与实践相差有一定距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庭前会议;涵义;问题;完善一、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国外的相关立法实施庭前会议制度较完善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制度虽各有区别,但都是庭前审查程序。
美国有传讯、答辩、审判前的诉状和动议、辩解和异议程序及庭前会议制度;英国的“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审前裁断”程序、“预备听证”程序;日本规定了庭前协商程序(检察官与辩护人的协商和联系)和法院的庭前准备程序(法院与检察官、辩护人的庭前协商程序);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德国的准备审判程序;我国香港地区的审前讨论会制度。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1.节约诉讼资源,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庭前会议旨在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争点整理等,避免法庭审理因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织而出现混乱,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节约诉讼资源。
2.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前会议使辩护人的准备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提供了保证,增强了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发生。
3.是公平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体现庭前会议的确立,有助于强化控方的证明责任意识和辩方的辩护意识,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积极开展有效对抗,提高审判的实质程度。
同时,庭前会议将以前不透明的法官审查改为当事人参与的透明会议,使诉讼全过程均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增强实体裁决的透明度和社会的信任感。
二、庭前会议制度概述(一)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本文中的庭前会议仅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不包括法院审前阅卷等内容,是指在法庭决定开庭审判之后,开庭之前由审判人员召集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的解决案件有关程序性问题,旨在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进行。
并不是每个案件都经历庭前会议程序。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庭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的一个中间程序。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特征1.启动庭前会议的主体修改后刑诉法中规定庭前会议的召开决定主体为“审判人员”,司法解释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修改后诉讼规则)并未明确“审判人员”具体是指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员。
公诉人和辩护人无权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
2.参与人员法条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参与者有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提起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修改后诉讼规则第431条第1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因此,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公诉人仅仅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交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集。
4.庭前会议的议题根据法条相关规定,庭前会议审议的议题有:管辖、回避、证据移送、新发现证据、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的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公开审理等事项进行讨论。
5.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庭前会议适用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
最高法司法解释183条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4种情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三、庭前会议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本地区庭前会议召开率较低自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案件一起,我院依法指定承办案件的检察员参加庭前会议。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召开庭前会议,基层法院界定重大复杂案件相对保守,一般证据材料较多,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依法召开庭前会议情况较多。
(二)庭前会议召开主体不明确修改后刑诉法中规定庭前会议的召开决定主体为“审判人员”,并未明确是指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员,也未明确规定是审判案件的主审法官还是主审法官以外的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
总之对“审判人员”的理解过宽。
(三)庭前会议申请主体过窄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看,并未明确庭前会议由谁提起,最高法司法解释183条确定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不难看出,申请主体仅仅限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且申请的内容的仅仅限于排除非法证据。
因此公诉人无法律赋予的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
(四)庭前会议讨论议题的法律效力不明确从修改后刑诉法来看,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仅是审判人员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没有规定对相关事项作出实质性决定的权力。
比如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事项,审判人员依法组织庭前会议,控方出示相关材料,侦查机关出庭作证后,否定辩方意见,审判人员最终对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依法驳回。
如果被告人在庭审环节再次提出此类申请,该如何处之。
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意见后具体怎样处理,有待于完善。
(五)庭前会议的监督方式不明确庭前会议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程序,检察机关应对其进行法律监督,但法律未对庭前会议的监督作规定。
四、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一)提高庭前会议适用率庭前会议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庭前会议可以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问题,提高庭审效率。
召开庭前会议对被告人而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法院独自封闭审查的模式改为透明的“桌面会议”审查方式,平衡控辩双方力量。
对于公诉人而言,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排除了“证据突袭”的隐忧,可提早为出庭做好充足的准备。
对于法院而言,庭前会议解决了程序问题,庭审时可重点解决控辩争论焦点,提高庭审的质量。
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联合制定庭前会议的具体细则,规定召开庭前会议适用案件的范围,召开形式等。
结合各地实际,将庭前会议召开率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在审判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办案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因为证据问题可申请庭前会议,将程序问题解决在庭审前。
例如公诉人在办案过程中讯问时,听取犯罪嫌疑人对证据提出异议时,应及时调查该份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取得。
(二)明确庭前会议召开主体修改后刑诉法中规定庭前会议的召开决定主体为“审判人员”,笔者认为“审判人员”范围过广,应明确其具体身份。
2013年我院查办的谈某威胁儿童一案,案情重大复杂,犯罪嫌疑人多次翻供,且多次提出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证据不合法。
我院公诉部门承办人立即询问侦查人员,询问看守所法医及民警,查看入所体检报告等,收集相关证据并在庭前会议中提出。
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法院依法组织庭召开前会议。
会议地点定在法院法警支队会议室;参加人员有原告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侦查人员、合议庭全体成员;会议议题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及合议庭是否回避;主持人为审判长;记录人员为书记员。
此次庭前会议,双方达成合意,该证据合法有效,合议庭成员无回避事项。
会议记录,全体参会人员阅读后并签字。
对于“审判人员”理解,笔者认为可以界定为合议庭成员,加强庭审法官的判断力和重视度,庭前会议一般应由审判长主持,也可以由审判长指定其他审判人员主持召开。
庭前会议的地点不应局限于法庭,可以是会议室等。
(三)扩大庭前会议申请主体范围从目前法条规定来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但从程序公正、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的角度,建议应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申请人应包括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集庭前会议,此外案件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因为除非法证据排除以外的程序性事项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集或主动召开。
(四)明确庭前会议讨论议题的法律效力在庭前会议中已讨论过的议题,在庭审中再次提出,审判人员该如何处之。
庭前会议结束后,书记员应将各方意见、庭前会议所作内容等记录在案,由参会人员签名。
应当明确会议记录确定、有效,具有法律效力,相同的讨论事项在庭审中提出不再受理。
(五)加强对庭前会议的法律监督庭前会议虽不是正式的庭审,但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应放松。
重点应当对庭前会议讨论的内容进行监督。
讨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庭前会议演变成为正式的庭审。
检察机关应当指定诉讼监督部干警不定期参加庭前会议,加强对庭前会议的监督。
公诉部门发现线索后,应及时将线索移交诉讼监督部,有利于增强监督效果。